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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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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宪法概念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不同。

中国主要:(1)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郑观应则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主要:(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仁会议制定普通法规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心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西方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西方的宪法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则无。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之处,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

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就它

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整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却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一些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

(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

(3)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联邦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3、法国宪法的产生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了《人权宣言》。此后,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且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我国宪法的大致发展,即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部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1978年第三部宪法及1982年的现行宪法。

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理论(总的指导思想);

2、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注意掌握其修改条款的内容★

(1)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两个方面

A、关于私营经济: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引导、监督、管理”

B、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一共有9条修改,包括5个主要内容。尤其注意第二条和第五条,

A、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

B、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C、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E、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F、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3)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一共6条修改

A、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F、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三、宪法的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宪法机关为标准来分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因此,是科学的分类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

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被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发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第四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的桥梁。

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主要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建立宪政。

2.必须具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要建立社会主义宪法,就必须有一部真实反映社会政治状况和政治需要的宪法。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但要求在制定宪法过程中必须真实、科学,而且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现实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发展,从而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相一致,使宪法能在政治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宪法文化,都不是人为地造出来的,而是社会现实状况自然变迁的结果。经验告诉我们:“革命”只是转移政权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追求和实践宪政的手段;武力可以造成一个政权,却无法造成成功的宪政。因为宪政追求的是用和平理性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安定而有秩序是宪政的又一条件。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没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也不可能性得到全面实施,宪政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第六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

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一)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方面,对宪法进行解释,是由宪法的地位和特点决定的。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其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为了统一其含义,就必须由有权机关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说明。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才能得到贯彻落实。普通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宪法理解问题。如果人们的理解不一,自然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必须是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所作的解释,才能使全国一体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宪法能否修改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宪法修改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等方式,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三、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和意义

1.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裁决的活动。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实施保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统治阶段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润,宪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发展。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美国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英国,社会主义国家也大多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法国护法元老院,德国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A.行使监督权的是人大及其常委;B.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C.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

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

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

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泊等。

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和所建立的革命政权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说来主要有:

1.从革命的道路来看,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开创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这样的革命道路决定了中国革命不可能只依赖于无产阶级一个阶级,而必须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广泛团结广大人民阶级和其他革命阶级。

2.从革命队伍的阶级构成来看,中国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过程中存在着两个联盟,即不仅存在着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存在着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我们的革命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由此可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而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不管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

政的国家,都担负着以下职能:一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二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对那些利用各种机会与方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分子,进行无情的镇压;三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等等。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专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明统治关系,即一个国家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二是指统治手段,即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尽管我国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没有消失。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我国八大民主党派大多产生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长期的革命和斗争史上,它们选择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合作的传统,并进而形成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内容。因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全作的基本方针。而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爱国统一战线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除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之外,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这则是1982年宪法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可以说,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修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实际包括着两个联盟:一是由祖国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而努力而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概述

如果说国体涉及的是国家的内容,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阶级归属,那么国家的形式,或者说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如何实现其国家权力的问题,则属于政体的范围。

(一)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体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趋于单一化,都有是共和政体。

(二)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政体从属于国体,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尽管政体决定于国体,但同一类型的国体,其政体却并不必然相同。一个国家的政体不仅要受国体的制约,而且还要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实际力量对比关系和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

2.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能系统地使用暴力及其他一切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统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

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则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社会主义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全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的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人民代表大人的制度的优越性

历史经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要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来说,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绒有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委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亦即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在后者问题上,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从全国人大来说,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一是宪法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会。从地方各级人大来说,主要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2)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在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健全其常设机关,经便

于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全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2.制度建设。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会议制度。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应制定和完善其议事规则;二是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则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2)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实际工作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3.成员素质的提高。分两步:

(1)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选举,又要改革选举制度。

(2)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主义予以提高。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选举制度的作用意义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的转称提供了制度保障。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原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补充)1)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便行使,所以暂停选举权;

2)判处有期徒刑、拘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

3)在押的未决犯是否有选举权由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决定;

4)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享有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我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的组织。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选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赏委会备案。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如果说政体或者说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

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时间非常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

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实行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而且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采取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方式和步骤走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指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自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算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团市委。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要作出修改者。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一国两制”主要意义表现在:(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土的完整。(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4)它丰富和发展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等等。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其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等等。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师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2017年法硕-宪法基础练习题(一)

2017年法硕-宪法基础练习题(一) 1、下列选项中不属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是哪一项? 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确答案:B 2、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A.帮助、鼓励和管理 B.鼓励、监督和管理 C.引导、鼓励和管理 D.引导、监督和管理 正确答案:D 3、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哪个? A.是否有书面文字 B.是否容易修改 C.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D.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C 4、下列哪项不属于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A.天赋人权论 B.社会契约论 C.主权在民论 D.君权神授论 正确答案:D 5、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个方面的内容? A.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 引导、监督和管理 B.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修改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D.修改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 和管理 正确答案:D 6、下列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B.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 C.阶级力量对比的量的变化只能产生宪法形式上的改变

2017法硕考研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宪法规范的 类型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 及论述题 为指导您更好复习,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法律硕士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1679年〈人身保护法〉2.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主权在民2.权利分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罪刑法定5.无罪推定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一)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第一章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主权在民 2.权利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罪刑法定 5.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法律硕士宪法精选习题

法律硕士《宪法》精选习题 凯程法硕辅导班为考生提供了全新的法硕模拟训练,引导考生走向成功的顶峰,我们愿与您共同携手奋进,创造更美好的法硕未来。 1、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李某的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2、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东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选举清溪县县级人大代表的东村选区的直接选举,而杨某是因为盗窃罪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正服刑的罪犯,谢某因为涉嫌斗殴而被清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丁某是精神病患者,李某是一起****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刑事侦查中,李某被羁押在清溪县看守所。下列说法哪项正确? A、若主管李某****案的清溪县人民检察院或者清溪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丁某不可以参加投票 C、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3、甲省省会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部《关于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暂行办法》与我国《产品质量法》严重抵触。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B、乙市无权制定《暂行办法》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 C、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4、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重庆市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 B、云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 C、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 5、贵州省甲县副县长贾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要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甲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甲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324名正式代表,有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甲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贾某和陈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贾某的罢免程序 C、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陈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罢免案需要经列席代表过半数通过

法硕宪法重难点

1、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实施。宪政内容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部好的宪法,如何使一部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2、宪政只产生和存在于资产阶级革命后,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并且存在两种宪政,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这两者存在根本不同。 3、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4、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表现,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2)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此考点为2010年新增,估计要考简答题。 5、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在资本主义宪法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人民主权原则。 7、马克思称《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0、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8、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9、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1、一般来说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是柔性宪法。我国宪法是成文宪法,但却是柔性宪法。 12、英国因为只存在不成文宪法,而宪政的前提就是制宪,所以英国不存在宪政。请判断对错。 1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是谁首次提出来的?14、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谁首次提出来的? 15、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面的判断是否正确: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的。 16、因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所以其只有确认和巩固的作用,而没有限制和规范的作用。请判断此论断正误。 17、制宪机关就是宪法起草机关,请判断此论坛是否正确。再问我国的制宪法机关是? 18、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制宪机关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我国制宪权仅仅行使了一次,那就是1954年制宪。那我国进行了几次修宪呢? 19、宪法实施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宪法的执行和适用,二是宪法的遵守。 20、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问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2018法硕考研:宪法法条例题分析详解

2018法硕考研:宪法法条例题分析详解 2018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考知识点比较多,很多重要的法条记忆也很晦涩,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法条内涵及应用,下面凯程和考生分享宪法法条例题及详解,通过对真题中涉及的法条的分析,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宪法知识点。 2018法硕考研:宪法法条例题分析 【例题】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法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详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2)禁止差别对待。 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需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顾出生地主义。 报班有什么好处?

2016法硕考研资料: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

2016法硕考研资料:宪法重要法条解析 十 重点法条十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详解」 本条规定我国对外国人保护的制度。中国对外国人的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保护;二是对政治难民的保护。注意是“政治原因”要求避难,而中国政府是“可以”给予,而非“必须”,并且是应外国人的请求。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基于某种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本国政府的迫害或本国政府的通缉、追捕、捉拿,即可向另一个主权的国家提出在该国政治避难的要求。这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入境,准予他暂时居留(1年以内)、长期居留(数年以内)或永久居留(无限期),保障其安全,拒绝引渡。重点注意庇护权的保护对象。 「例题」 下列有关中国给予外国人受庇护的权利的论述正确的有: A、中国政府只给予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政治庇护的权利 B、中国政府可以主动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的权利 C、外国人一旦提出政治庇护的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提供 D、中国政府只能基于政治原因给予外国人庇护的权利 [答案]D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

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此

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宪法总结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 1、形式特征: 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要成立专门的临时制宪机关。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中共中央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 宪法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实质特征: 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ZF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二、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a.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b.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而不存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a.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在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联邦两院2/3以上议员提出修正案,或者由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提出后还需要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或者由全国3/4的州组成的制宪会议批准。 b.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a.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如英、美、法、苏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 b.派生宪法: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三、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和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能引起违宪审查。

2017法硕考研宪法修正案

2017法硕考研宪法修正案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第三,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第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l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复习要点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 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复习 要点(三) 考研过来人总结出2017年法硕考研《宪法学》的复习要点,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本文为你做出详细讲解。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 分真题答案及解 一、单选题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答案:D解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受到国家歧视。26.2017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报告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答案:B解析: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召开前夕,说明是闭会期间,一年前,说明不是现行犯。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29.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B.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须年满40周岁C.国家主席缺位是,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位D.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答案:D解析: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二、多项选择题53.下列关于宪法优位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必须受宪法约束 B.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C.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宪法依据D.宪法优位要求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上遵循法律优位原则答案:ABD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这就是宪法优位。为了确保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优位还进一步要求在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要遵循法律优位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作为抽象行政行为

个人总结 法硕宪法学笔记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 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简述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3.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三大任务:(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 —反对封建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 ◎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致。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即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 A、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其以根本法形式确认阶级斗争成果、巩固 本阶级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B、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也随之完全变化,宪法类型更替。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内容和形式随之作出部分调整、修正和补充。 ◎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在不同国家现实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不同的特点。

法硕《宪法》分析题答题技巧(一)

法硕《宪法》分析题答题技巧(一) 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为方便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法硕《宪法》分析题答题技巧供备战2017年法硕的考生使用,包括宪法分析题的难点,宪法法条知识点整理等,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一、宪法分析题的难点 宪法分析题的难点在于知识点比较散,涉及到的宪法条文原则性较强,不太容易回答到点子上。下面以2010年(法学)综合课宪法分析题为例说明: 36 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而该题在2009 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题中已经考过了,但以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后,就不太容易判断了。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出简答题和分析题的区别,简答题是仅仅依靠记忆再现就可以了,而分析题却是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分析具体情形: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 (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二、宪法法条知识点整理 因为宪法分析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特意列表整理如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凯程法硕优势: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1)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1)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宪法概念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不同。中国主要:(1)指一般的法律、法度(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中国 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 想家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郑观应则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西方主要:(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仁会议制定普通法规(3)指 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心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 关系的法律西方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古代西方的宪法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则无。二、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 之处,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 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 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块,

法硕宪法背诵版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 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 .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人权 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5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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