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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中国主要新闻媒体的媒介定位资料

中国主要新闻媒体的媒介定位资料(新概期末加油~)来源:赵勤勤的日志 看到去年的第二题表示很慌乱,因为对新闻媒体都没啥了解,感叹自己知识的匮乏……于是动手凑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用哈~~~欢迎补充! (先发这么多吧,下午有空再整点……) 《环球时报》 办报宗旨 首先,在内容上,《环球时报》开发中国人关心的国际新闻。长期以来,中国媒体上的国际新闻,有相当一部分其实是西方媒体帮我们选择的。他们的经济强势,造就了传播上的强势。西方的新闻产品像可口可乐、辣鸡翅一样,大量生产,大量推销,其他国家很难抗拒。因此,美国人持续关注的地区,比如中东,已经成为国际新闻报道的传统热点。发达国家的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如高尔夫,也时常出现在中国的媒体上。 《环球时报》一直坚持把新闻的观测点放在中国,用中国人的视角看世界。我们重点开发了几个领域。 第一,开发中国周边的新闻。在中亚、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原本中国记者比较少,报道力量不强。《环球时报》试图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在中亚五国、东南亚各国,都培养了自己的特约记者,请他们帮助中国人了解,我们的邻国现在是什么状况,中国人到这些国家可以做什么,应该注意什么。这方面的稿子很多,如《蒙古还想修三条铁路到中国》、《中国人闯荡越南股市》、《中哈公路没有王法》、《尼泊尔有上千人研究中国》、《投资柬埔寨别急于求成》、《中国人到金边炒房地产》等等。 第二,在传统大国开发跟中国有关的新闻。其中包括这些国家的对华政策、华人消息,还有,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探讨大国关系以及地缘政治的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外国元首访华,国内媒体的报道曾经比较单调,但《环球时报》开创了一种新的报道模式,客观谈论这些重大外交的意义。如1998年克林顿来中国,我们在文章中配了一张漫画,漫画上克林顿身上被射了很多箭,说明了当时克林顿对中国的访问是抵住了很大的压力。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媒体中是非同寻常的。 第三,在公共新闻中开发中国人感兴趣的侧面。打个比方,伊拉克有10人被炸死了,如果是美国的媒体,它就会调查被炸死的这10个人的名字、所属的部队,这起事件该由谁来负责等等。而日本人则关心当爆炸发生的时候,日本的军队在哪里,他们是否安全,被炸的1 0个人是被误炸还是有针对性专门选择的。但是这些与中国人关心的都不同,如果《环球时报》上出现了一篇让日本人说好,而中国人看不懂的文章,那这就不是一篇好文章。再如,一个记者到国外采访汽车展,我们要求先看看汽车展上有没有中国车,如果有,放在什么位置。不光是车展,还有航展、艺术展和其他世界性的活动,我们都要求记者主动发掘中国人爱看,对中国有价值的内容。又如,阿尔巴尼亚、刚果(金)发生大骚乱的时候,国内最关心当地中国人的安危。我们把越洋电话拨到当地使馆,开创了从国内采访驻外使馆的先河。

联想的营销渠道分析

联想电脑营销渠道的研究 目前,我国一些计算机企业在营销渠道上还存在着不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营销渠道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提升计算机企业的营销渠道能力,不仅影响到我国计算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提高整个计算机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使计算机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联想作为国内计算机行业的佼佼者,其营销渠道必有可借鉴之处。本篇论文从营销渠道这个角度来观察联想,分析了联想的市场营销环境,营销渠道的发展过程,营销策略以及其营销渠道的优缺点,希望能对联想下一步的营销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希望联想的成功营销渠道,对我国的企业营销能够有所帮助。 1.4 主要营销渠道模式 任何企业要想在市场销售方面取得成功,必须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营销渠道策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目前主要的营销渠道有四种:代理制渠道模式、经销制渠道模式、直营式渠道模式和直销式渠道模式。

1.4.1 代理制渠道模式 代理制渠道模式是指委托人授予独立的代理商以销售代理权,代理商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表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商品及办理其他与销售有关的事务,并在销售完成后从委托人处领取一定的佣金。【5】采用代理制渠道模式对委托方企业来讲,可以减轻企业的库存压力,拓宽销售面。但是代理商不注重品牌形象的市场培育和开拓,忽视市场的长期建设开发,还有市场信息的反馈不及时全面等问题。这些都会使委托方企业的负担和风险加重。 1.4.2 经销制渠道模式 经销制渠道模式是指经销商将产品从上级厂商处买断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销售行为服从经销协议的约束。【6】这种模式下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差价。这种渠道模式的经营风险比代理制要小,对经销商和市场的控制能力都要强一些。但是厂家和经销商容易存在目标和观点不一致、期望不同等多方面的矛盾,导致一些冲突难以解决和协调。 1.4.3 直营式渠道模式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1995-2000:中国网络媒体发展报告

1995-2000:中国网络媒体发展报告 来源:岁月联盟作者:吴风时间:2010-08-13 [内容摘要]20世纪的媒体,相对于它在21世纪的漫漫行程,只是一个序幕。全新的传播理念、传播方式与传播特征及其对人们各个生活领域的影响,促使我们以全新的视点领悟这一序幕的意义。然而,如何在网络传播语境中实现个性化互动性传播与控制性议题设置传播、精英新闻话语传播与平民新闻话语传播之间的完美契合?这也许正是中国网络媒体在21世纪能否一路走好的关键。 [关键词]网络媒体;互动性传播;传播模式;网络新闻话语 在媒体家族中,比照恩格斯的说法,网络媒体是20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又是新世纪的“第一位诗人”。 新世纪的阳光已经普照地球的各个角落。在21世纪的早晨,我们就中国网络媒体在20世纪最后6年从产生到的风雨历程,提供一个完全报告,旨在让参与或关注中国网络媒体的每一个人记住它走向灿烂辉煌之途前的艰辛序幕。 什么是网络媒体?中国的网络媒体至今走过了一条怎样的发展之路?它有哪几种运营模式?在新闻传播上它有哪些特征?它的传播学意义何在?对传统媒体已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它目前面临着哪些困难和问题?它的未来之路又在何方?对这些追问的阐释,将构成本文的基本框架。 中国网络媒体初成规模 所谓网络媒体,简言之,就是媒体意义上的网络,恰如媒体意义上的报纸、广播与电视。它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发布新闻和进行新闻等信息服务的一种传播媒体。①与传统的报纸、广播与电视三大媒体相比,它是一种“第四媒体”,是一种“新媒体”。② 中国网络媒体的产生,主要有三大背景:第一,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日常应用层面的快速拓展。1969年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网络——阿帕网正式面世。1974年,计算机网络互联的核心技术网际协议(IP)和传输控制协议(TCP)诞生,这使全球的电脑联为一体成为可能。1991年,时任美国国会参议员的戈尔提出建立“信息高速公路”的设想。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正式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并在1994年投入启动资金5400万美元。这一宏大计划的展开,使互联网受到全世界的热切关注。从1994年开始,互联网开始由科研服务为主向商业性计算机网络转变,一批以提供搜索引擎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公司,如Yahoo等应运而生。1994年11月,美国网景公司推出互联网浏览器Netscape Navigator1.0,这极大方便了人们在网上的搜索和浏览,激起了用户上网的高潮。美国国家基金会于1995年宣布不再向互联网提供资金,互联网完全走上商业化的道路。1996年以后,由于各国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互联网在全球迅猛拓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连通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网际网。目前世界范围的网络用户已达4亿多。美国一调查机构认为,到2001年7月全球的网络用户将达到6.99亿。 第二,互联网自身的功能使网络媒体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所谓互联网的功能,就是指它的各种用途。互联网从产生至今已开发出十多种功能。但从目前的应用看,它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它的交流功能,如邮件、网络聊天(ICQ、OICQ等)、网络寻呼、网络讨论()、网络聚会(同学录)等;二是它的信息传播(发布与接受)功能,即网络提供了一个信息发布与接受的平台,如个人主页、个人帖子、信息查询与浏览、新闻定制等;三是它的商务功能,即网络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易的商务平台,如电子商场、网络拍卖、网络股票交易、网上保险等。除此,网络还有着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民意与市场调查等等方面的功能。由于传播新闻信息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之一,因此它被称为一种媒介,也就而然了。 第三,西方特别是美国传统媒体的网络化风潮对中国网络媒体的产生提供了重要启示。198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媒介审判

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 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 1202 )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而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正文】 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1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

国内媒介文化

国内媒介文化 一、阐释性研究 所谓“阐释”并非“罗列”也非“翻译”,而是一个理解与再探究的 过程,它试图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虽说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 阶段,但是它对于澄清理解、深化理解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阐释性研 究的意义并非仅仅在于“表现”,而更在于通过“表现”阐明研究对 象的意义,或者说被表现的并非仅仅是作为能指的对象,而更应是其 所指。因而,阐明“是什么”绝非易事。 就2008年此类研究的内容来看,大致能够分为“对西方媒介文化研 究代表人物及其理论的阐释性研究”和“对媒介文化现象的阐释性研究”两类。 (一)对西方媒介文化研究代表人物及其理论的阐释性研究 汪振军勾勒了西方媒介文化研究的大致图谱及重要代表人物的基本观点,他认为总的来看,西方的媒介文化研究注重大众传媒的政治、经济、文化功能。他同时认为,媒介文化研究作为媒介研究的新思路、 新方法,对于改变以往技术主义的新闻传播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 他指出,伴随理论日益发展,文化研究思潮对文化概念实行着持续改 写和扩展,从单 一、不变的文化观扩充到多元、复合、变动不居的文化观。主流文化 和边缘文化的界限日渐蚀解,多种亚文化持续浮出水面,与主导性文 化平起平坐。从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揭露到文化霸权观点的提出, 再到工人阶级文化、大众文化、媒介文化、女权主义、多元文化主义 等等众彩纷呈的描述,文化已经成为一个没有边界、包罗万象的概念。4

从过往的研究来看,对西方媒介文化研究代表人物及其理论概览式的介绍与描述居多,而对其每一个人、每一种理论的深入研究比较少。这种局面在2008年有所改观,出现了一些有所聚焦的研究。 首先是基于具体文本的研究。 殷琦的研究聚焦于美国文化研究代表人物约翰费斯克的《电视文化》这本书,对其中的受众观实行解读。他认为,费斯克的观众理论最大的硬伤在于,其研究观众的积极性的过程中缺乏对历史维度的强调。时代不同,受众所表现出之状态亦不同,每个时代的受众都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言以蔽之。5 刘宝娜和苏冠元则对罗兰巴特的《神话——大众文化诠释》一书作一分析,他们认为该书通过对日常生活现象、媒介文化的研究,敏锐地发现了意识形态被自然化的神话,并提出了解神话的策略。从传播符号的角度对中产阶级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实行文化批判,并大大发展了索绪尔的理论,创建了带有文化批评色彩的符号学理论,对以后的大众文化、媒介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6 其次是不同逻辑主线下展开的对于不同代表人物的思想研究。 钟丽茜对雷蒙德威廉斯对都市文化与现代艺术的关系、传媒技术与传媒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实行了梳理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现状展望传媒文化的发展方向。她认为威廉斯对城乡两种文明的研究,对今天我们理解自己的文艺很有启示意义。因为英国(最早实行工业革命的国家)城市化变革相当早、都市文明发展得非常成熟,而中国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处在由乡村向城市转变的进程中,两种文明的交织与抗衡正是我们面对的论题,借鉴西方学者对都市文化的评析有助于理解我们当下的社会和艺术创作。同时,如果我们能清醒地把握当代中国文化表现的东西方文明与新旧模式混合、错置和交叉的状态,有可能扬长避短,在多种艺术场域的叠合中激发创造的活力、找到深入把握现代生活的审美路径。7

可口可乐营销渠道分析

可口可乐营销渠道分析

一可口可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可口可乐的产生 可口可乐这风行世界一百余年的奇妙液体是在1886年由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药剂师约翰·彭伯顿博士(John S. Pemberton)在家中后院将碳酸水和糖以及其它原料混合在一个三角壶中发明的。 (二)可口可乐公司的现状 可口可乐公司,总部设在美国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市,目前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又是全球软饮料销售市场的领袖和先锋,独自拥有世界最著名五大软饮料品牌中的四个:可口可乐、健怡可口可乐、芬达及雪碧。全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消费者可以在当地享用这个公司提供的各种饮料。可口可乐已经连续成为中国最著名商标之一,根据1999年在中国进行的盖洛普调查显示,81%中国消费者认识可口可乐牌号,并且连续11年被权威机构评选为“最受欢迎饮料”。 可口可乐主要的产品线是:可乐(可口可乐、健怡可口可乐)、汽水(雪碧、醒目、芬达)、饮用纯净水(水森活)、果汁饮料(酷儿、美汁源)、茶饮料(茶研工坊:与雀巢合资)产品深度即各产品线中没一产品所包含的不同规格。如可口可乐有3种配方(香草味可乐、无糖可乐、经典可乐),5种规格(355ML、600ML、1.5L、2.5L、2L)、则产品深度为3*5=15。 (三)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 根据2010年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发布结果可口可乐当之无愧的成为了软饮料行业冠军。 排名升 降 品牌 英文 名 中 文 名 企业 英文 名 中 文 名 价 值 变 化 品 牌 贡 品 牌 动 1 = Coca -Cola 可 口 可 The Coca -Col 可 口 可 54 52 3 2% 5 6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时代,许多社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成为全民瞩目的热点。网络信息的隐匿性,消息碎片化,分散等特性使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的流变。本文运用传播学、伦理学和传播法规的相关理论的文献梳理法和新近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其特征,并且从媒介报道方面、司法和受众的参与等方面找出原因,进而从媒介报道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司法的及时性和公正以及受众应该理性参与等方面找出应对之策。我们在呼吁舆论监督的同时,更要理性、科学参与监督,媒体报道注重其导向性和责任感,坚决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新媒体,媒体审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

Talking about the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f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the Internet age , there are many social events ,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twork becoming a national focus of attention . Occult network , the message fragmentation , dispersion and other properties make trial by medi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re is a new rheology . So this article will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ed in th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of media environmental studies , trying to study in today's new media environment,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phenomenon of the trial , and binding characteristics to find countermeasures. We appeal to public opinion , but also can not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edia trial . new media, the media trial, justice, public networks

媒介伦理以及案例分析

大纲解析: 第一节:新闻传播伦理 传媒报道中的伦理困境(P4) (一)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伦理困境: 在狭义的角度也被称为“道德悖论”或“道德冲突”,是指陷于几个道德命令之间的明显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项,就将违犯另一项的情形。此情况下无论如何作为都可能与自身价值观及道德观有冲突。伦理困境的形式化表示如下: ①A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②B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③不过,我不能同时做A和B 2.规范伦理学两种不同的理论 目的论伦理学:结果论伦理学: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非目的论伦理学: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 如:新闻工作者是否应该为获得一个重要的新闻而采取暗访、欺骗的手段?依据非目的论者的理论,凡是以欺骗方式获取,在道德上通常都是错误的;但如若用功利主义理论来理解,这一切又都合乎情理。因为新闻工作者的欺骗行为是为了公众利益。

3.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首先,新闻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种职业; ①新闻报道要求真实性,时效性,这就要求记者要抢新闻,抓头条,要求新闻记者无限逼近事实真相,②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和传播,但是新闻记者也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判断,不可避免有个人色彩。③在追求真实、快速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其次,新闻工作者进行伦理选择时具有透明性。 ①没有什么人必须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伦理抉择。虽然所有的专业人士都会不时地犯一些伦理过失,但是只有新闻工作者有这个勇气或者说不得不将这些过失公之于众,当那些伦理抉择错误时,公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3.最后,追逐经济利益使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观念淡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事业开启了“事业管理,企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二)新闻伦理困境的解决模式 1.新闻伦理困境的表现 ①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他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 ②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对当事人的关怀之间存在着冲突。 ③新闻工作者的隐性采访与真诚、信守承诺之间存在着冲突。 ④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保护司法独立性之间存在着冲突。

安防营销策略分析:市场渠道

安防营销策略分析:市场渠道 营销渠道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直接影响企业的营销绩效和经营稳定性,从而影响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确立和保持。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单纯依托技术领先和创新保持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已变得越来越难,而营销渠道系统创造的资源对制造商的发展有弥补作用,因此企业越来越重视营销渠道在整个营销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将营销渠道的建设与管理从策略层面上升到营销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渠道运作能力视为最重要的营销能力。 营销渠道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直接影响企业的营销绩效和经营稳定性,从而影响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确立和保持。然而,目前安防企业的渠道建设还不完善、不系统,如果想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能够长期屹立不倒,渠道建设势在必行。 安防企业渠道建设的作用 安防行业涉及的产品相对于传统的快消品、民品而言,有专业性较强、购买者人数较少、购买数量较大、购买金额较大、购买频率较低以及需要较强的技术支持与服务等特点。其在渠道营销模式上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渠道尽量扁平化、渠道层次短以及直销和分销方式组合。由于我国大多数安防生产企业在资金、品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都不突出,所以大多会选择“渠道代理经销”的销售模式,即分销模式。 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渠道主要起到以下几点作用: 所有权转移。原本厂家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产品,现在由渠道商接管; 沟通桥梁。厂家和终端用户沟通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售后服务质量以及产品的品牌形象,而渠道商在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信息平台。厂家发布新产品要依托渠道商进行市场推广,而竞争对手信息的反馈也可以从渠道商获得; 交易订货平台。渠道成员可向生产商进行有购买意向的反向沟通行为; 商务关系解决。由于渠道商在当地人脉资源广泛,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助力商务标上取得市场; 融资平台。渠道成员收集并分配资金,用以支付渠道工作所需费用,包括:渠道的建设、运转、职工工资支付、渠道成员之间贷款划转、消费信贷实施等等。 如何与渠道商进行合作: 直销模式主要依托企业自身的实力,而分销主要依托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的市场拓展能力。目前安防企业主要采取“渠道代理经销”模式,所以,以渠道代理经销模式为主的企业对代理商、分销商的合理选择对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厂商在选择代理商、分销商的时候,不能仅仅看其公司规模的大小,而最重要的是要看是否适合公司的定位和发展,这一点也至关重要。目前厂家对代理商的选择主要是通过行业信息、展会、业内人士介绍等,在企业品牌影响力还不够大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主观地认为找到当地大而强的经销商来代理产品,就能快速地将公司产品推向当地市场,从而在当地市场抢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正因为是当地最大、最强的代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 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 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

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网络媒介发展史

中国网络媒介发展综述 中国互联网的产生虽然比较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依托于中国民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成果,已经显露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互联网的一部分,并且将会成为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中国传统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肆进军网络传播领域,商业网站同时也发布新闻。网络媒体的发展呈现风起云涌之势。 一、中国网络媒体发展简史 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接入因特网,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因特网的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因特网的全功能连接。我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因特网的国家。 1997年5月,网易公司在广州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提供新闻与资讯服务的门户网站。次年2月15日,搜狐网成立。同年11月30日,四通利方公司与美国华渊资讯公司合并,宣告成立新浪网。 1997年11月,网友老榕一篇题为《10·31:大连金州没有眼泪》的帖子迅速走红,成为互联网传播史上的奇观,并引起传统媒体的广泛报道。中国互联网在内容传播上的威力开始显山露水了。 1999年2月,新浪网推出“科索沃战争专题”报道。当时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是,由于政府还没有制定有关网络新闻登载的规则,新浪网除了向新华社等国内媒体购买稿件,还向法新社等国外媒体购买了内容。该专题创立了24小时滚动播报的先例,形成了早期互联网新闻的报道模式。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国政府有关商业网站从事网络新闻业务的第一个正式规定,是当时门户网站新闻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2000年12月27日,新浪网首先获得登载新闻资格。随后,搜狐、网易分别在2000年12月29日及2001年2月15日获得登载新闻资格。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将新闻登载权授予民营商业网站。 2000年4月13日,新浪登陆纳斯达克,网易、搜狐紧随其后。这一年,中国互联网泡沫由顶峰走向破裂。 2002年8月1日,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规定》还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以及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2003年3月20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并遭殴打致死。该事件被传统媒体曝光后,网络媒体积极介入,发挥了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促使有关部门侦破此案。 2004年2月3日至18日,新浪、搜狐和网易先后公布了2003年度的业绩报告,分别实现了1.14亿美元、8900万美元和8000万美元的全年度营业收入,以及3100万美元、3900万美元和2600万美元的全年度净利润。中国门户网站首次迎来了全年度盈利。

市场营销渠道策略分析

市场营销渠道策略分析 伴随着全球移动通信需求的飞速增长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中国移动也加快了自身发展的步伐,一方面不断推出新业务,创建新品牌;另一方面不遗余力地吸引、留住用户,积累客户资本,打造核心营销能力,因此针对移动通信市场的营销活动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移动通信行业发展概况与趋势 亿户,年增长超过6000万户。2002年5月,中国移动的GPRS正式商用,并于10月推出彩信服务。中国的3G频谱划定,国家第三、第四张移动牌照颁发在即,TD-ScDmA 产业联盟宣布成立,移动支付等新增值业务发展迅速,中国的移动通信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移动公司统计数据表明,到目前为止,中国移动用户规模和网络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 虽然话音业务仍是目前我国移动通信业务中的主要业务,但以短消息、wAP业务为代表的移动数据业务的发展则已进入了起步阶段。据有关人士预测,今年年底,全国移动数据用户将达到80万户,2004年将达到4300万户左右,其中手机上网用户数将占手机用户数的30%。 随着今年我国移动市场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我国移动运营商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激烈的竞争中,新技术已经成

为移动通信发展的驱动力,在这个驱动力下,今年移动通信市场的业务层面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特别是基于智能网技术的预付费业务发展迅速,成为新的亮点。今年年初以来,基于智能网的预付费业务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不仅使这一针对低端用户的业务成为移动市场上的新亮点,同时使新业务成为移动用户增长的强劲动力。2000年前5个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神州行”用户已达到270万户。特别是自2000年3月份以来,”神州行”用户数突飞猛进,仅3个月就新增用户二百六十多万户,月均增长近百万户。中国联通的”如意通”预付费业务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动感地带”是中国移动通信针对年轻一族的生活特点和消费习惯推出的全新品牌,是国内第一个专门为年轻人设计的移动通信客户品牌。在动感地带里,年轻一族可以找到够酷够炫的图片和铃声可以找到够新够奇的海量资讯,可以自主地选择更加自由的资费组合。以创新的短信套餐形式营造现代文化理念,搭建生活沟通的新方式,开辟获取信息的新渠道。 中国移动目前营销策略优点有: 营销战略方面:很早就树立起“争创世界一流通信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坚持秉承“沟通从心开始”的服务理念,以客户细分为基础,针对目标客户群,不断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和优良的客户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当前,中

黑龙江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1.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 2.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5) 3.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8) 4.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0) 5.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2) 6.刘某某诉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14) 7.张某某诉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16) 8.于某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测绘报告案 (18) 9.崔某某诉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 10.贺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商管理局铁锋分局、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23)

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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