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参考模板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参考模板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参考模板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参考模板

唐县第一小学2015学年口语活动案例记录

三年级年级组长——杨平

培训内容:学习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时间:2015年9月

地点: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杨平

参加人:全体教职工

记录人:纪保平

语言文字是人类思维和交际的工具,是信息和文化的重要载体,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今天我们学习语委会下发的文件。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二、学习《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

第十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中文、外语、文艺、传媒、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前款规定的人员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尚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分别情况对其进行培训。

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岗位,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水平。

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及誊印、印章、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

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三、学习《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2年工作要点》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水平。

(二)组织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和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的宣传活动。

(三)加强语言文字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语言文字工作系统的宣传阵地,加强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及时交流信息,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分组讨论

以年级为小组进行讨论学习,各参会教师积极研讨所学内容,更好地理解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在研讨过程中提升了自身的语言文字素养以及自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总结

各参会教师要深入贯彻本次会议的精神,深入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