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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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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案例

1、要约邀请与要约

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

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

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直到现在没有人摸索出来。”接着,他夸下海口,如果有人仿造出来,就把自己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三层小楼、共计2000平方米、

价值1600万元的“邢良坤艺术中心”送给谁,还包括

里面的资产。

没想到,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较了真儿,今年年初,他终于制作了“五层吊球陶器”。之后,他要求邢良坤兑现承诺,并于今年6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昨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根据法院程序,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被告如不提出上诉,胜诉方可申请法院执行判

决。

-电视里夸海口算不算悬赏广告?

孙震说,对着全国那么多观众,许下承诺,怎么

能说话不算话呢?

邢良坤的代理律师认为,《乡约》节目作为公益性节目,本身有创作的过程,而且该节目本身的定位就是突出艺术个性的张扬。因此,“邢良坤在电视节目里接受访谈的行为,并不是广告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夸下的海口,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

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两件作品是否是“一回事儿”?

现在,挡在孙震面前的问题主要是,仿制品是否达到邢良坤在电视里的要求。孙震曾给邢良坤寄去作品的照片,被邢以“仿制品旋转起来会有声音”为由而否认。3月,孙震又做出了更好的五层吊球。他说:“是一层层吊起来的,可以自由旋转。也没有声音。”

但邢良坤认为,仿制品与自己的作品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我的那个五层吊球不可能有人仿制出

来。”他说。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 1、要约邀请与要约 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 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 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直到现在没有人摸索出来。”接着,他夸下海口,如果有人仿造出来,就把自己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三层小楼、共计2000平方米、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doc

合同法案例 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要约与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27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说明《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却是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撤回承诺的可能,并且招标人和中标人均要受它的约束。《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投标招标法》的这种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合同尚未成立,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因为合同的订立所期望得到的利益,仅赔偿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一)

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一) 内容摘要:默示承诺基于合同的要素即意思表示产生,在商事较发达国家就传统商事合同中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缄默做了严格的界定。在现代商事(即电子商务)中,严格的交易规则使得要约人特定化,继而使商人的缄默或不作为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范围得以延伸。另外,电子商务方便快捷,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缩短,甚至被取消了,确认默认承诺成立必须满足合理的时效。 关键词:意思表示,默示承诺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日趋成熟,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主张民商合一,对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一般持否定态度,仍延续着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规则。这与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的经济转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我们有必要从默示承诺制度的产生根源出发,结合世界上商事发达国家的现行商法及现代商事特点加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重要性及确立其存在的条件。 一默示承诺之产生根源 默示承诺的产生是基于订立合同这一特定法律行为产生的。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即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自然也就有“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的区分。例如,时下采用会员制的刊物邮寄业务,业务商一季度向会员邮寄一本畅销书,并约定一个月的期限。若会员不喜欢该书,在一个月内可以寄回,否则将视该会员同意购买此书。一月期满,会员的缄默或不作为即表示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在法学理论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凡从特定的作为(甚至不作为)中间接地推知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默示的承诺,至于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则不论。狭义上,默示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称为意思实现,排除在外。但是,两种定义方法存在共同点,即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 二、传统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商事贸易的交易习惯与一般民事关系的交易习惯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交易的便利和安全,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创设了许多交易规则,而我国仅在新《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我们有必要根据世界上商事活动较发达国家的商法,就商事活动范围内的默示承诺加以分析。 商事发达国家一般仅明确商事事务处理中的默示承诺条件,而在非商事事务处理方面,沉默或不行为除规范场合外仍只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处理。 (一)正常商事事务处理中默示承诺成立的一般条件 第一商人的经营活动必须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并非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所有沉默都会发生默示承诺的效果,依照德国等国家商法的规定,事务处理是指为他人利益在他方利益范围内以某种法定的或事实的方式独立行事。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定作、修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货物,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居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提供订约媒介等均属于此类事务。与之相反,买卖行为、借款行为不属于此类事务,其沉默或不作为不宜确认为默示承诺。 第二商人必须与委托人的要约存在着一种业务上的联系。 这种业务上的联系指在要约人提出要约时,双方当事人正存在着业务关系,他们彼此都有意愿将此业务关系存继下去。例如,居民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当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时已经存在

要约与承诺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发布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二)电子合同的承诺(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五)电子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的形式有很多,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有一种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电子形式。电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方便合同当事人快速的订立合同。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吧。 (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电子合同的认定电子合同是随着网络商业化而产生的一个概念。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且内容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的都被认为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邀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而对方发出相应承诺通知后合同即为成立。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生效要件。 四、签订电子合同注意事项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所以,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而针对数据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错)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对)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错)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对)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 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错) 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对) 6.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对) 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对)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错) 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错)1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错)

1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对) 1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错) 1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错) 1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 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 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错) 19.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错) 20.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对) 2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对) 2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错)23.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对) 24.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之外

电子合同交易的原理

电子合同交易的原理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

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1.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 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 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 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问题: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电子合同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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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 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 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 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 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 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 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

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之间的异同及成因

论文 专业:电子商务 学号:61441610132001 姓名:刘康 学习中心:宝鸡学习中心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7年8月14 日

目录 摘要 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2) 2、合同订立觉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2)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2) 4、合同当事人发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2)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2) 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2)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形成原因 (3)

摘要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关键词:电子合同传统合同成因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之间的异同及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它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设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协议。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包括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地协商,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的对方,他们的身份要靠密码的辨认或

合同法要点笔记框架整理.

合同法要点整理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条件要约承诺时间地点缔约过失责任1、成立条件 主体意思程序 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经过要约与承诺 存在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 条件效力撤销失效 要约的条件 主体意思对象内容程序 有订约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受要约人具体确定送达 要约的效力 到达生效,合理期限内存续

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资格,一经承诺合 同成立 要约的撤销 时间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 撤销:承诺发出前 到 阻却事由附期限的要约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不可撤销并 为此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一自致,三他致 被拒绝被撤销被无视被变更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 要约内容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 诺

条 件 方式期限迟延撤回确认书特殊情况承诺的条件: 主体意思对象内容程序 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 要约人与要约一致时间、方式送达 承诺的方式:口头、书面或者要约人要求的方式,到达生效 承诺的期限: 对话场合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非对话场合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承诺 承诺的迟延: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迟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新要约 早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有效 承诺的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达 确认书: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情形:

交叉要约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实际成立(事实合同)但是人没有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约的,但一方一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就视为合同成立 4、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时间约定OR 合 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点约定OR 合 同成立地点5、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一句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责任类型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点依据后果 合同未生效的阶段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付 的义务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一般条款试题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一般条款试题 2.1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的一般条款来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对于要约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生效 C.要约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D.要约自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生效 2.下面的行为中,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的是( )。 A.拍卖公告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D.商业广告来源: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股说明书B.投标书 C.招标公告D.商品价目表 4.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 A.该电子邮件发出的时间 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时间 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间 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 5.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乙单位共有四个电子邮箱并且没有特别指定,则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

A.该电子邮件进人乙单位任一电子邮箱的首次时间 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四个电子邮箱的最后时间 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间 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 6.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要约可以撤回B.要约可以撤销 C.承诺可以撤回D.承诺可以撤销 7.某承包商向某建材供应商发出了购买钢材的要约,后又发出通知撤销该要约,双方便因为要约的撤销伺题发生分歧。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撤销要约的情形是( )。 A.承包商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不损害材料供应商合理利益 C.建材供应商收到通知时承诺已经发出 D.承包商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来源: 8.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擅自公开了承包商的商业秘密,使承包商遭受经济损失 9.下列关于要约撤销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 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 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 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 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 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 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 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 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 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 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 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 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 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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