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011-2016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2016-05-26

2016-06-26

2

DB33/T2012-2016

树脂沥青组合体系(ERS)钢桥面铺装施工技术规范

2016-05-26

2016-06-26

3

DB33/T585-2016

水力发电工程代码

DB33/T585-2005

2016-05-27

4

DB33/T2013-2016

针(芽)形绿茶加工技术规范

2016-06-07

2016-07-07

5

DB33/T2014-2016

免费WiFi(i-zhejiang)建设及服务规范

2016-06-15

2016-07-15

6

DB33/767-2016

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3/767-2009

2016-06-15

2016-07-15

7

DB33/667-2016

啤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667-2007

2016-06-20

2016-09-20

8

DB33/679-2016

黄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679-2008

2016-06-20

2016-09-20

9

DB33/T527-2016

购物场所旅游服务规范

DB33/T527-2004

2016-07-15

2016-08-15

10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7-14

2016-10-01

11

DB33/T2018-2016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

2016-08-29

2016-09-29

12

DB33/T654-2016

温郁金生产技术规程

DB33/T654.1-2007

DB33/T654.2-2007

DB33/T654.3-2007

2016-08-30

2016-09-30

13

DB33/T655-2016

金银花生产技术规程

DB33/T655.1-2007

DB33/T655.2-2007

DB33/T655.3-2007

2016-08-30

2016-09-30

14

DB33/T541.2-2016

瓯江彩鲤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DB33/T541.2-2005

2016-08-28

2016-09-28

15

DB33/T2017-2016

中国樱桃生产技术规范

2016-08-28

16

DB33/T641-2016

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DB33/T641-2007

2016-09-28

2016-10-28

17

DB33/T2016-2016

乡村气象防灾减灾建设规范

18

DB33/T385.1-2016

青虾第1部分: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33/T385.1-2002

2016-11-23

2016-12-23

19

DB33/T385.2-2016

青虾第2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

DB33/T385.3-2008

2016-11-23

2016-12-23

20

DB33/T179.1-2016

林业育苗技术规程第1部分:林业露地育苗

2016-11-23

2016-12-23

21

DB33/T179.2-2016

林业育苗技术规程第2部分:林业容器育苗

2016-11-23

2016-12-23

22

蚕种生产技术规程

2016-12-31

2017-01-31

23

DB33/T717-2016

大棚绿芦笋生产技术规程

2016-12-31

2017-01-31

24

DB33/T2020-2016

卷曲形绿茶加工技术规范

2016-12-31

2017-01-31

25

DB33/T748-2016

北冬虫夏草生产技术规程

2016-12-31 2017-01-31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011-2016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2016-05-26 2016-06-26 2 DB33/T2012-2016 树脂沥青组合体系(ERS)钢桥面铺装施工技术规范 2016-05-26 2016-06-26 3 DB33/T585-2016 水力发电工程代码 DB33/T585-2005 2016-05-27

4 DB33/T2013-2016 针(芽)形绿茶加工技术规范 2016-06-07 2016-07-07 5 DB33/T2014-2016 免费WiFi(i-zhejiang)建设及服务规范 2016-06-15 2016-07-15 6 DB33/767-2016 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3/767-2009 2016-06-15 2016-07-15

7 DB33/667-2016 啤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667-2007 2016-06-20 2016-09-20 8 DB33/679-2016 黄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679-2008 2016-06-20 2016-09-20 9 DB33/T527-2016 购物场所旅游服务规范 DB33/T527-2004 2016-07-15 2016-08-15 10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7-14 2016-10-01 11 DB33/T2018-2016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 2016-08-29 2016-09-29 12 DB33/T654-2016 温郁金生产技术规程 DB33/T654.1-2007 DB33/T654.2-2007 DB33/T654.3-2007 2016-08-30 2016-09-30

浙江省质监局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7〕20号

浙江省质监局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20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5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620-2017 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

2017-05-10 2017-06-10 2 DB33/T2030-2017 人间充质干细胞库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7-05-10 2017-06-10 3 DB33/T2036.1-2017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2017-05-21 2017-05-21 4 DB33/T2031-2017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信息溯源管理规范 2017-05-22 2017-06-22

DB33/T2032-2017 动画渲染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2017-05-22 2017-06-22 6 DB33/T2033-2017 公路隧道蓄能自发光应急诱导系统设置技术规程 2017-05-22 2017-06-22 7 DB33/T981.2-2017 电子商务商品分类编码规范 第2部分:服务类商品 2017-05-22 2017-06-22 8 DB33/T981.3-2017 电子商务商品分类编码规范 第3部分:生产类商品

2017-06-22 9 DB33/T619.1-2017 香鱼 第1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 DB33/T619.1-2006 2017-05-27 2017-06-27 10 DB33/T619.2-2017 香鱼 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DB33/T619.2-2006 2017-05-27 2017-06-27 11 DB33/T2034-2017 茶树高温热害等级

(完整版)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 正文: ----------------------------------------------------------------------------------------------------------------------------------------------------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举办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举办 第六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当地各类市场的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第八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第九条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 正文: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质标发﹝2009﹞7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 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 (一)现代物流标准化。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三)商贸与市场服务标准化。在农贸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仓储超市、餐饮住宿等领域,推广现代服务技术、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促进便利店、超市、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

关于《城市书房服务规范》的解读

关于《城市书房服务规范》的解读 作者:诸葛列炜 来源:《新阅读》2020年第08期 2014年至今,城市书房已然成为温州文化一张金名片,短短5年的时间里,城市书房以星火燎原之势遍布温州大街小巷,目前已建成拥有88家书房,速度之快,数量之多都足以体现其在温州市民文化生活之中的重要性。但随着城市书房数量的不断扩大,品牌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温州城市书房的日常运营面临着服务制度规范缺乏、图书物流配送、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书房的大规模建设及运行需要标准化,从建设时的选址、图书配置、外观LOGO,到建成后的日常管理、读者服务迫切需要标准支撑,而当前国内现有的标准体系中缺乏24小时自助式图书馆服务相关的标准,导致政府绩效考核难,政策效果评价难。因此,为了推进城市书房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主管局要求,温州市图书馆自2016年开始,

着手制定城市书房相关标准,经历了初步调研设计阶段、框架调整完善阶段、学习征询细化阶段、成果汇总修改阶段以及专家咨询修订阶段之后,同年12月12日,由温州市图书馆和温州市标准化研究院联合起草的《城市书房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该标准汇集了城市书房建设中的相关经验以及社会各界各方对书房的建议与期望,它的制定与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温州城市书房服务的规范化,提升温州城市书房的优质形象,打造公共文化领域的“温州品牌”。 《城市书房服务规范》内容解读 全文以城市书房的建设与服务为主线确立标准的主体框架,包含设施设备、服务资源、服务内容、管理要求、监督与考核等九章节内容。其中花了大量篇幅对城市书房的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以及管理要求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笔者将对《规范》中高频出现的几大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与使用《规范》。 第一,《规范》明确了书房概念及建设方权责。为解决现有公共阅读场所的痛点问题,真正让市民能够随时随地阅读,在市民身边打造小型、时尚、便利、自助、不打烊图书馆的想法应运而生。《规范》正是在标准层面上明确这一新型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并明确了城市书房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即各级政府是城市书房的建设主体、资金供给方和管理监督方,其将城市书房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并进行建设规划。同时鼓励引导街道、社区、企业提供建设场地或参与城市书房运行管理,减轻财力、人力和场地等因素带来的负担。中心图书馆承担城市书房业务管理、服务规则制定、服务资源配置、图书物流运输、设备维护、阅读推广、安全监控等日常管理。另外,定义中“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即是要求书房管理者应按照书房运营的实际情况来设置书房的具体开放时间。 第二,《规范》细化了书房建设选址和设计要求。城市书房之长在于其精准的布局与科学人性化的馆内设计,这打破了传统公共图书馆给人的刻板印象,使书房处处体现“以书为本”到“以人为本”的重大转变,故《规范》中对建设选址和设计要求进行了大篇幅的撰写,主要内容包括:书房的选址应符合“15分钟阅读文化圈”服务体系要求,设置布局遵循普遍均等、就近服务的原则,选址注重合理精准,布局应位于一楼临街、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书房面积过大不方便读者自助管理,过小则不能达到舒适阅读与方便阅读的平衡。在经过实践总结后将面积范围确定为150—300㎡。同时,书房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个借阅方便、氛围温馨的信息空间,在阅览座席数量上规定不应少于10座。在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上,注重体现文化建筑的氛围特点,着重打造时尚、精致的风格特色,同时结合所在社区的人文色彩与生活风格,营造家居式、无拘无束的阅读环境。 第三,《规范》强调了书房由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与运营。众人拾柴火焰高,城市书房的建设离不开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与支持。《规范》内多处提到“社会力量参与”,表明城市书房在建设与运营中充分依托当地资源和区位优势,采取聚合社会多方力量,如与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作的方式来运转,即图书馆出文献资源,企业出场地设施,社区出服务管理的

文化部关于做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做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6 •【文号】文公共函[2012]2266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做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 知 文公共函〔2012〕2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 28220-2011)已于2011年12月30日颁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是文化行政部门推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指南,是公共图书馆实现服务立馆、促进科学发展的实践纲领,对于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做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文化发展迎来了最好的时期,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

要职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提供信息资源支撑和智力支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第一个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家级标准,是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中的首个服务类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抓手,作为对公共图书馆评估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贯彻实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级公共图书馆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范公共图书馆服务的重要作用,提高文化行政部门、公共图书馆及各相关方面贯彻《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积极性、自觉性;要深化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认识,从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4个方面准确把握《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内涵,切实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充分借助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地方图书馆学会的力量,广泛开展《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相关培训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使公共图书馆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与要求,提高图书馆事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还要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培训纳入图书馆员继续教育课程。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即将编制完成《<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应用指南》,各地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指导公共图书馆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三、扎实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工作

24小时自助图书馆通用服务要求【模板】

《24小时自助图书馆通用服务要 求》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24小时自助图书馆通用服务要求》 团体标准编制组

2020年6月 一、任务来源 《24小时自助图书馆通用服务要求》团体标准由深圳图书馆提出,2020年5月通过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正式立项。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图书馆、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哲、黎志文、李媛红、李卫珊、万娜、张璇、易晓珊、李芝芝、刘国峰、潘志宝。 二、背景、目的和意义 自助服务是当今不少行业变革的方向,图书馆也不例外。图书馆服务在经历了从阅览到外借,从闭架到开架,从在馆到在线的重大变革后,2008年,深圳图书馆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提出“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概念并成功投入使用,获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和显著的社会效益,使得其它城市的公共图书馆纷纷借鉴与采用,在国内已初具市场规模。这种利用图书馆的空间自由、时间自由和操作自由,创造图书馆服务无限开放的方式,也逐渐受到了欧洲、北美等地区客户的关注,成为图书馆自助服务发展的又一契机。 24小时自助服务是以RFID技术为基础,集成了各种高新技术,实现图书的快速传输、自动分拣和无人值守全天候自助服务。24小时自助图书馆是集传统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和智能化图书馆于一身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体系。借助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智能控制系统,通过系统终端设备直接为广大市民就近提供自助办证、自助借书、自助还书、查询服务、预约借书、电子文献传输等图书馆基本服务。

2016年,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联合自助图书馆服务机制造企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SZTT/IOTS 002-2016《24小时自助图书馆通用规范》和SZTT/IOTS 003-2016《24小时自助图书馆系统架构》两项联盟标准,为24小时自助图书馆系统的研发、设计、应用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指导,带动深圳乃至全国其他城市对于自助图书馆系统的投用。随着自助图书馆服务机走进城市街区,自助图书馆如何为读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及自助图书馆运营中的管理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标准基于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服务现状及发展需求,提出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服务要求,旨在为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实施应用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从而促进图书馆服务范围及能力的提升,提高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编制思路和原则 (一)编制思路 本标准的制定以GB/T 28220-201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基础,结合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技术发展趋势及业务服务需求。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标准起草单位的技术积累,同时参考借鉴了目前国内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运营及服务经验。 (二)编制原则 1、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起草,符合规范性原则。 2、本标准属于图书馆领域的服务业标准,标准框架结构的搭建主要参考了相关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GB/T 28220-201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和WH/T 73-2016《社区图书馆服务规范》,确保标准与现行标准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本标准基于24小时自助图书馆用户服务经验进行编制,技术内容参考了建标108-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SZTT/IOTS 002-2016《24小时自助图书

县级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县级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服务规范》 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一)发展现状:“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是政府要求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长期性任务,从2014年起,“全民阅读”已经连续9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阅读推广作为全民阅读的主推手,图书馆作为全民阅读的主阵地,在开展阅读推广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级图书馆在开展阅读推广上都投入了较多的精力和关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缺乏统一的标准要求和服务规范,有的流程不够完善,有的缺乏客观有效的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难以最大化地提升阅读推广服务工作的质量。 2021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推动图书馆服务从普遍均等走向优质均衡。普遍均等服务以均等化、标准化、普惠性等为基本要素,优质均衡则强调品质化、高效能、可持续发展等拓展要素。因此在阅读推广过程中,要充分基于馆藏,创新形式,打造活动品牌,以标准化、特色化的方式来开展阅读推广服务,促进阅读推广服务品质提升,实现图书馆高质量发展。 (二)必要性:首先是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高质量发展的提出,推动了公共图书馆走向新的定位,公共图书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阅读推广服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阅读推广需要步入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用来指导公共图书馆

开展各项阅读推广活动。其次是深化图书馆服务的需要。在以往的阅读推广服务中,往往追求数量的提升,对质量要求不高,偏向浅阅读,缺乏深度阅读,如何通过开展阅读推广服务,实现深层次服务,架起图书馆与读者沟通的桥梁,最大化发挥馆藏资源的效益,提高服务效率,此项标准的研制就体现了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是提升图书馆服务精准化的需要。阅读推广的标准化得以落地实行,就避免了服务的随意性、主观性、模糊性,使得图书馆在开展阅读推广过程中能够更加精准、精细,能够在规范客观的前提下,依然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创新,为读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能够在资源共享的大趋势中有自己的特色和地位,有效避免标准模式化带来的固化、同质化现象的产生。 (三)可行性:阅读推广服务规范标准的落地,必须要有一支专业的队伍,有效的实践,以及完整的体系。首先是专业的队伍。在历年的阅读推广活动中,公共图书馆都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阅读推广人队伍,这些阅读推广人,热爱阅读推广,有丰富的人文素养和过硬的专业技能,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和载体向公众传播阅读理念、开展阅读指导、提升市民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其次是有效的实践。在阅读推广的实践中,各馆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40余场,涵盖阵地推广、项目推广、其他形式推广三个板块,基本满足了各个年龄段、各个文化层次、线上、线下各种推荐方式的需求。再次是完整的体系。在流程上,从活动策划、到方案的制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宣传报道、活动评估、总结归档都有精密的安排,完整的体系为规范阅读推广活动提供了可行性。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8.11 •【字号】浙质量发〔2015〕81号 •【施行日期】2015.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 法》的通知 浙质量发〔2015〕81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省级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关单位: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1日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定 第五章批准与发布 第六章修订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确保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废止公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5〕3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正文: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公告〔2015〕3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废止31项浙江省地方标准。废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废止目录如下(2015年第一批):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DB33/T304-2011 莫干黄芽茶生产技术规程 2 DB33/T325.1-2011

普陀佛茶第一部分:苗木 3 DB33/T 325.2-2011 普陀佛茶第2部分:栽培技术 4 DB33/T 325.3-2011 普陀佛茶第3部分:加工技术 5 DB33/T 813-2010 百合鲜切花生产技术规程 6 DB33/T 228.1-1998 大佛龙井茶第1部分:茶树良种繁育7 DB33/T 228.3-1998 大佛龙井茶第3部分:栽培管理 8 DB33/T 228.4-1998

大佛龙井茶第4部分:采摘与加工 9 DB33/T 253.1-2005 无公害绿剑茶第1部分:产地环境 10 DB33/T 253.2-2005 无公害绿剑茶第2部分:茶树良种繁育 11 DB33/T 253.4-2005 无公害绿剑茶第4部分:栽培管理 12 DB33/T 253.5-2005 无公害绿剑茶第5部分:采摘与加工 13 DB33/T 740.1-2009 金观音茶叶生产技术规程第1部分:苗木培育14 DB33/T 740.2-2009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 一、前言 今年3月以来,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农夫山泉的“质量门”持续发酵,折射出的是饮用水行业标准的迷乱。这场风波的核心,是舆论对地方标准 宽松于国家标准的质疑。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所以国家不可能不重视饮用水的最基本的卫生安全标准。在市场上,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泉水……各种包装饮用水的名字层出不穷。在这些产品的 背后,各种包装饮用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本次调研时间:5月5日至5月9日 调研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等 调研对象与范围:我国饮用水标准与相关文件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饮用水资源有4种,它们的优势与劣势如下: 1、自来水:自来水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出厂时可以直接饮用。 但是,经过漫长的输水管道、天台水池等二次污染。到终端时,已经不方 便于生饮了。随着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水污染越来越重。水厂在处理水 的过程中,必须加重氯、漂白粉等进行处理,有些化学污染也是无法清除的。水中的毒素会随食物(道)进入人体,相当部分会在体内积聚。

2、纯净水: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纯其净,把水中有害物质大部分去掉的同时,也将水中的有益物质清除掉了,如微量元素、无机盐等。长期饮用纯净水得不到微量元素,将会危害一代人的健康。 3、矿泉水:矿泉水含有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这是有益于健康的,但各地矿泉水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同的,微量元素过量比摄入不足对人体更有害,若人体所需的的微量元素已经满足,再补进去,就会导致微量元素代谢失调。必需选择适合自己饮用的矿泉水。 4.矿物质水: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为原水,再经过纯浄化加工,添加矿物质,经杀菌处理后灌装而成的瓶装饮用水。由于矿物质水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对于矿物质水是否安全一直存在争议,而矿物质水也常常被消费者误当做矿泉水饮用。不可忽视的是桶装水(含纯净水、矿泉水、矿物质水)的二次污染、超标等问题严重。由于是气压式进水,出来多少水,就有同样体积的空气就会从冲瓶座被强制性吸进入桶内。空气里的细菌会在三天内迅速繁殖。三天后的水,已经超出国家卫生饮用水的标准的了,在水的流通过程中超过一个星期甚至1-2个月的过期水比比皆是。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标准分析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级公共图书馆以及社区、乡村和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标识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建标108- 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2008] 74号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图书馆(public Iibrary) 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或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公共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 3.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 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架构,其建设原则是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体现出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捷性的发展定位。 3. 3服务资源(service resources) 公共图书馆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主要包含了硬件资源、人力资源、文献资源和经费资源。 3. 4服务效能(service efficiency) 公共图书馆投入的各项资源在满足读者和用户需求中体现的能力和效率. 3. 5区域服务人口数(regional service population) 各级公共图书馆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人口数。 3. 6呈缴本(legal deposit copy) 根据有关法律或法令规定,出版者每出版一本新书刊都要免费呈缴一定的样本给指定图书馆,这种制度称为呈缴本制度,所呈缴的样本为呈缴本。 3。7文献提供(document supply) 也可称文献传递,是指图书馆或其他文献收藏机构根据读者要求,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方式为本地或异地的读者直接提供所需原本文献和复制文献的服务形式. 4总则 4。1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改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条件,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和管理效益,制定本标准. 4. 2公共图书馆服务是指公共图书馆通过各类资源和自身专业能力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需求的工作,其基本服务应当免费。 4。3公共图书馆服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就近、便捷、可选择、温馨的服务,不断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大全五篇]》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大全五 篇]》 第一篇: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

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xx)、《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xx)、《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xx)、《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xx)、《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xx)、《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xx)、《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xx)、《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xx)、《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xx)、《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xx)、《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xx)、《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xx)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2x)53号)、《公共场 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58号)、《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1.09.08 •【字号】浙财教[2011]208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2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浙江省基层公

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补助与全省“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分类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档级,分类分档补助。 (四)奖补结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每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效能提升项目 (二)公共文化产品配送项目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提升项目 (四)群众文化品牌培育项目 (五)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项目 (六)文化示范工程创建项目 (七)全省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项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