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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一、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四个均为不可缺山的要素

1、平等性原告到被告处调取证据,无法实现的平等性。通过庭审让双方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要保证当事人参与庭审,规范合法的送达制度,现实中很多地方难以做到。

2、中立性指的主要是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或自己的关联案件的法官。

3、参与性证人出庭率非常低,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对证据鉴定结果有异议无法质证

4、公开性公开审判制度,允许旁听,允许媒体报道。负面作用——媒体审判

(二)诉讼效益不仅考虑时间上的内容,还考虑了投入与产出

迟来的正义恐怕是非正义——所以要准求效率公正

1、降低诉讼成本诉讼周期太漫长

2、有效利用时间考虑有效利用时间,十五天内被告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时间限定督促当事人为相应的诉讼行为,一审判决十五天内提起二审。

3、确保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中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够,院长引咎辞职制度导致院长和副院长查收案件,导致司法周期延长

效率降低——社会变化——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问题

4、建立合理的司法体制机构

5、加强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程序自由价值

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的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影响

法院是否受理——影响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诉讼解决自己纠纷的权利。撤诉权。两者均为私权处分中的权利,但在制度中均受到制约。指定代理人的权利在代理人认定中受到限制。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2、保障法官的审判去哪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

二、工具性价值

(一)实体公正

1、真实地再现争议事实

2、正确适用法律

(二)秩序价值

三、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协调

1、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2、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民事诉讼的模式

一、界定

(一)含义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概括并支持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短息的抽象形式(常怡《民事诉讼法学》)

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一)划分标准

庭审询问方式?英美:对抗制。把英美法系界定为当事人主义,把大陆法系界定为执权主义。诉讼问题:一是实体性问题,即裁判对象与裁判依据;二是程序性问题,即实体问题的确定方式与诉讼指挥。

实体性问题的决定主体

(二)两种类型

1、当事人主义

(1)当事人进行主义:对抗制(英美法系)王室法院、庄园法院、教会法院、设立于郡上的郡法院。诺曼底人登陆之后想要改变王室法院的审判制度,法官选任制度,比较理性的事实认定方法。野蛮——神明裁判、决斗、水审、火审。令状制度——由恩惠变成法律上设置的条件。陪审制度——外行人认定事实。法官:消极被动中立。哈里君爵:因为作为法官在法庭上发问过多被上诉而引咎辞职。法官不涉及事实的认定,只考虑在陪审团已经认定的事实基础上是遵循先例还是创造规则。年长、经验、精英。

(2)法官职权进行主义:(大陆法系)

辩论主义内涵:判断权利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鲜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以它为基础做出判决;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认定所争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也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

2、职权主义

即法院在诉讼中拥有主导权。具体内容包括:(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三)我国诉讼模式

1、我国诉讼模式的发展

2、成因分析

①司法行政化的影响行政兼理司法,向来传统,如狄仁杰。。。基层法院法官流失很严重,因为工资等是按照行政级别分配

②经济体制的影响

③诉讼观念的思想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即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性质

1、基本法

2、部门法

3、程序法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一)联系

1、两者在目的、原则等方面有重合之处

2、互为作用

3、民事诉讼法可以补充发展实体法内容

(二)相互独立

1、价值独立

2、具体制度独立

仲裁与诉讼

2、区别:

组织机构性质不同

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管辖不同

审理组织的确定与组成不同

审理方式不同

审级不同

(二)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联系:总的目的相同

2、区别: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同;活动性质不同;效力不同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证据法书评

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标准研究》 方姚学号:2013004072 王圣扬教授著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讲诉讼证明责任,对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责任进行深入比较和剖析;下篇主讲诉讼的证明标准,探析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比较西文和苏联的证明标准来剖析我国证明标准的优缺点,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改革提出建议。在此,先概述本书的内容后评断本书的优缺点。 一、全书内容概览 诉讼证明责任。(一)王圣扬教授分析了奴隶制、封建制、资产阶级国家以及苏联、东欧等国家刑诉中原被告哪个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二)提出举证责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翻译上的不同所导致的概念模糊而无需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可以通用。(三)在此引出证明责任这个主题后阐明证明责任的意义和作用。(四)王圣扬教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性质和任务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法院在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还要主动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而承担证明责任。同理,王圣扬教授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自诉人和法院共同承担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学理分析,并对几个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进行驳斥。另外,还就例外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进行说理解释。(六)解析证明责任的内涵,对我国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异同点进行比较,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三大诉讼的相同点。不同点是在刑诉中法院要承担一部分证明犯罪事实的义务,在民诉中法院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调查收集的职责,因而在刑诉、民诉中法院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而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七)民诉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驳斥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并进行了说理,并阐述法官在事实认定时的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问题。(八)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承担主体,驳斥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观点,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可以收集、调查证据,论述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承担一定证明责任。 诉讼证明标准论。(一)对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归纳总结证明标准内涵,论述其性质,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分析。(二)介绍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下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主体-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 (1)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方。狭义上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特征 ①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②须是向法院请求行使民事裁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③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2.当事人概念的演变 民事诉讼理论对当事人概念的界定经历了从实体当事人到程序当事人的演变历程。

(1)实体当事人概念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人实质上是指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实体当事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 ①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②权利保护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概念的区别在于:它不仅包括那些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或组织,也包括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或组织。 (3)程序当事人概念 ①程序当事人完全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当事人的确定以起诉状所记载的为准,而不用实体法的标准来确定。 ②重要意义 a.有利于纠纷的普遍解决。 b.有利于扩大民事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c.有利于通过司法救济形成新的实体权利。 3.当事人的确定 确定当事人标准几种学说 (1)意思说。以原告本意实际想起诉的人为当事人。 (2)表示说。以起诉状所记载的当事人为准。 (3)行动说。以实际实施诉讼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标准。 (4)实体关系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以构成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为标准确定当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 感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本书以案件受理为起点,以诉讼进程为顺序来编写,对案件受理、诉前准备、证据收集和运用、一审及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程序进行了逐一分解和详述,就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了建议,并将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及经验予以梳理。谭芳老师以及众多律师编写的这本《民事诉讼律师实务》将他们多年在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积累的技能、经验、以及办案心得在书中予以了分享,让我们年轻律师在从法学院步入社会的转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学作为实用之学的需要,能够学习借鉴前人的经验,更好更快地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读完本书主要有如下收获: 一、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 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本身。诚然法律的学习和案件的处理依赖于厚实的法律知识底蕴,但是所有的法律知识都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改和调整,但是拥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思维、学习方法和办案技巧可以让我们能够以不变应万变,更好地适应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变化。本书让我收获最多的是第二章,紧紧围绕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建立进行阐述,探讨在案件前期接触到委托代理的整个过程中,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当事人维持恰当且良好的关系,并最大限度地从当事人处获得对推进案件处理有利信息和协助。原本相对主观,较为依赖律师沟通技巧的案件受理阶段,也被谭芳律师提炼出了基本的要点和流程。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也同样将办案的要点和流程予以了梳理。书中的办案要点和流程即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指引我们尽快地把握案情,梳理思路,提出解决方案。 二、讲策略,提高文字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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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正义根植于信赖 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8.一事不再理 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0.无救济则无权利 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4.谁主张,谁举证 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0.谁来监督监督者 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2.公平游戏 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 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 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⑴综合性:主要是经济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⑵独立性:⑶完整性: 4.法的分类: ⑴宪法(分权性质):《组织法》、《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⑵民法商法(平等、财产、人身):《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⑶行政法(控权性质):《环评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等;一般带有?行政?二字; ⑷经济法(纵向管理性质):《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⑸社会法(保护弱势):《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⑹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5.法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公约。 6.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带有?条列?二字);省 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7.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 ⑴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⑵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谁制定谁裁决?;⑶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适用地方法规则适用地方法规,如适用部门规章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8.建设法律包括建设领域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 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9.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 非财产性不是主要责任】、 10.法人应具备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12.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3.代理的法律特征: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⑵代理 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以自己名义,则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⑷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1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法定代理(年龄或精神状态原因)、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15.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按法律规定执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标明代 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有单方取消代理委托的权利,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以通知对方表明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委托代理,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⑶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⑷代理人死亡;⑸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⑴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⑵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⑶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⑷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1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⑵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 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除外);⑶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⑷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须有三个构成要件: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为善意的(主观条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人的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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