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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不报请上级机关裁决,以及本部门办理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的。

(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存在主办部门牵头不力,协办部门配合不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工作效能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八)因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招商引资中违背诚信原则,承诺办理的事项久拖未决,甚至有意刁难服务对象,致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办理事项原因告知制、特殊情况提示制等相关制度规定,服务态度生硬,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受到群众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四条禁令”(有令不行、办理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和《国家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以及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十一)工作事业心不强,作风漂浮、办事拖拉,对负责

的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二)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对被相关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

(十三)上班时间在公园、茶楼、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四)纪律松懈,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

(十五)未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审批流程进行压缩和再造的。

(十六)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加入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十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借车、报销或领取奖金、福利、补贴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支付或向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的。

(十八)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

乐、健身以及公务活动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在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无正当理由,擅自规避公开招投标行为的。

(二十)不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十一)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孝敬老人,不善待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不注重个人修养,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有损国家公务人员形象的。

(二十三)其他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需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写出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对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被投诉问责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产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有意遮掩隐瞒,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节。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效能问责主体为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经调查核实后,进行问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的;

(三)在巡查、检查考核、明查暗访中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

(七)公安、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党风党纪监察员、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监督员、

群众公议员提出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

第十二条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照分级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办理。对一般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监察局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局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问责结果反馈政府。

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给予待岗的,待岗期为1至3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待岗期满后,被待岗人提交待岗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单位考核,确有改进的按期解除待岗;对改进不到位的,延长待岗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涉及被问责对象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或免职的,问责受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通报批评、待岗、

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诉。纪委监察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问责的,在向主管部门作出检查的同时,将检查材料报纪委监察局、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受到通报批评、待岗、岗位调整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问责的,其问责结果纳入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效能问责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内容。效能问责的相关材料应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和个人廉政档案。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全区通报批评或媒体两次(含两次)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效能问责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方案

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方案 常州外经贸局 (2007年3月) 外经贸局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我对照,查找问题(3月9日至3月18日)。局党委结合2006年开展“创优环境兴常州、改进服务促发展”和年底万人评机关的评议结果,3月9日召开了全局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专题会议”,局纪委通报并分析了评议结果情况,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就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初步查找存在问题。局领导进一步分析指出了机关作风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提出了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的工作意见。为了促进机关全体同志对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在认识上再提高,对存在问题的排查再深入,对整改措施的再落实,会后各处室、部门再次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照评议结果,自我分析,进一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初步的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集体排查,制定整改措施(3月19日至3月31日)。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局办公室、纪委、宣传处参加,以专题座谈会形式,以处室部门为单位,逐一听取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自我对照,寻找差距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的情况汇报,每一个处室及每一位同志都

形成书面材料,公布在局内网上,进行相互学习交流。 第三阶段:整改提升阶段(4月1月—12月31日)。进一步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整改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创优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深化“创优环境兴常州,改进服务促发展”专项行动,重点围绕“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承诺兑现、服务到位、依法行政、创新创造、工作效率、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进行整改。以基层、企业、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争创标兵单位为目标,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树立良好的机关干部形象,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促进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发展环境的全面改善,为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根据万人评议机关反馈的意见和自我排查,目前我局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上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利用外资总规模偏小。招商引资要在科学组织、有效组织上下功夫,尤其是要结合常州实际,在产业招商、重大项目上有新突破。要加强对全市招商队伍的实战培训。进一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 二是出口的常州品牌较少,要进一步组织实施出口品牌战略,转变出口增长方式。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施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不同情况,恰当处理。 第六条实施效能问责,不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贯彻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或规避执行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的; (三)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 (四)其他影响政令畅通的情形。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职责范围内有效作为,致使项目推进缓慢、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 (四)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五)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审批环节,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六)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灾情、疫情、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处臵失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或隐瞒、包庇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办理或答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旷岗或脱岗的; (二)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观看娱乐视频,或群聚闲聊等情形的; (三)对咨询、来访、办事的群众态度冷漠、言行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的; (四)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按规定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岗位管理问责制度(调整)

濮阳高新区实验学校岗位管理问责机制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学生间、师生间、教师家长间事故等。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2.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3.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 4.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二.教师岗位工作事故 1.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6. 教师因在外兼职、办班、家教、经商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7.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

乡镇机关与作风效能建设交流发言材料(总结)

争创人民满意机关争当为民爱民模范 ----效能风暴动员大会交流发言材料 **镇党委书记 xxxx (2012年6月18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求真务实转作风,勤政为民促效能”的活动主题,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动迅速,扎实开展了讨论学习、专题座谈、宣传动员、党的纯洁性教育、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等各项工作。并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把开展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融入各项工作之中,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主要做法 (一)扎实安排、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 3月16日全县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之后,**镇党委积极响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县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并对全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具有我镇特色、主题鲜明、载体丰富的《**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3月19日召开了全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动员大会,对我镇开展此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各村(社区)、镇属单位负责人及全镇机关干部70多人参加了会议。 (二)多措并举、宣传引导,全力营造活动良好舆论氛围 1、镇党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本着“宣传不到位,就是工作失职”的原则,由镇党委副书记牵头,镇活动办公室、各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宣传工作。同时,在镇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镇党委采取统筹安排、统一制作宣传横幅、统一开辟宣传专栏的方法,确保了全镇该活动宣传工作迅速启动、全面落实到位。截至目前,全镇共制作活动宣传专栏6个,悬挂宣传横幅8条,刷写活动宣传标语3条,编发专题信息简报16篇。 2、在抓好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的基础上,还与移动公司联系,开通了政信通手机短信平台,每周制作一期《**镇手机简报》发至镇、村组党员干部,充分发挥手机通讯快捷的宣传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同时,明确镇活动办公室专人负责,由镇党委副书记亲自把关审核,抓好宣传内容的发布,做到及时更新,发挥现代媒体以点带面的宣传效果,把上级党委及镇党委声音传至最基层。 (三)加强学习、座谈讨论,有效提升机关干部业务素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整体执行力,增强公司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特制定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问责对象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 1 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管理和生产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2.问责原则 2.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2.2公正公平的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2.3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成本、质量、效率、安全等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放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流程执行力度上。 2.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2.5培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 3、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3.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2不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 3.3不执行公司有关决定、决议,不按流程执行的;

3.4违反公司十大电网机制规定的; 3.5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3.6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和报批的; 3.7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8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成本损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 3.9滥用职权的。 3.10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3.1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3.12对应该及时执行的事项,特别是公司高层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3.13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14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3.1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3.16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3.17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18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19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3.20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3.2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员工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3.22对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23对员工举报、申诉不积极处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3.24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3.25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3.26团队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通知 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求真务实转作风,勤政为民促效能”为主题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积极营造团结和谐、廉洁高效、干事创业的政务环境,现就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重要性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紧紧围绕落实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以提高机关执行力、公信力、服务力为总要求,狠抓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基层干部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加速推进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整顿八种不良风气,倡导八种良好风气,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带动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几点要求 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现就以下几点要求作重点强调: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严格遵守上班签到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必须在备注栏内真实反映去向,严禁代签。严格遵循学习制度,根据学习计划,做相应的学习笔记。认真学习有关理论和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形成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上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10天以上(含10天)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批。凡请假者,均需写请假条,按请假签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急病或遇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上班的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双休日及其它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岗,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详细做好值班记录。在出现群体性事件、灾难险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性问题时,及时向镇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先联系好替换人员并报值班领导同意,值班领导需请假或调换的需报镇主要领导批准。 (四)严格执行包村纪律 包村干部在有需要时不论男女必须按时下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下村需经包村领导同意。下村后,需切实做到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 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 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规问责是指公司对违反岗位相关法规、准则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合规问责制度,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总裁对分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并编制相应岗位的《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能及相关行为规范准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 公司对员工的合规问责遵循 区别责任,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合规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违背公司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 经营理念的行为 三 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办理业务的行为 四 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五 利用工作便利,索要钱财、接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 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七 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合规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员工发生违反合规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 或损失程度、认识态度等给予以下处罚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作风效能建设大会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非常举措深化作风效能建设,以过硬的作风效能促进工作落实,以良好的考绩导向 激励创先争优,为确保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温州赶 超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刚才,会议播放了作风效能建 设专题片,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了13起违反 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万人双评议”排名倒数的三 家单位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希望大家学习先进典型,吸取 反面教训,更加自觉地深化作风效能建设。 过去的一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 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克难攻坚、顽强拼搏,着力实施“十大举措”,有力推动了温州赶超 发展,各项工作成效可圈可点。从考绩结果看,有三大亮 点值得肯定: 一是多数经济指标位次前移。去年28项主要经济增长 指标中,温州在全省位次前移的有17项,其中前移2位以 上的有10项。GDP增长7.2%,增长速度与全省的差距逐步 缩小,2012年差距1.3个百分点,2013年差距0.5个百分点,2014年只有0.4个百分点的差距。一产、二产增加值 增速在全省排名均上升了7位;限上工业性投资、技改投 资增速均居全省第一,“个转企”、“小升规”、“企转股”新增数均居全省第一,研发经费支出增速居全省第一,财政科技支出增速居全省第二,研发人员数增速居全省第三,科技进步综合评价上升至全省第四,城乡常住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提升 幅度居全省第一。

二是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取得重大 进展,“温商回归”创历史新高,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网 络经济蓬勃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一打三整治”走在全省前列,“六城联创”创成“三城”,市区“3+1”亮点区块加快建设,交通、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扎实推进,深化改革取得进展,扩大开放有了新的突破,“十大民生实事”基本完成,正 风肃纪力度加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和经验 得到中央活动办和省委充分肯定,实施“红色细胞工程” 等基层“四位一体”建设创造了新经验。 三是创先争优氛围浓厚。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 坚持比学赶超,狠抓重点工作落实,涌现了一批走在全市 前列的先进典型。在年度综合考绩中,瓯海、龙湾、永嘉、泰顺成绩优秀;在主要经济指标考核中,瓯海、龙湾、乐清、瑞安居全市前四位;在党建工作考核中,瑞安、鹿城、龙湾、瓯海成绩突出。在市级单位考绩中,有31个市直属 单位、8个垂直管理单位、4所高等院校、14家市级银行业 金融机构被评为优秀单位。在省直单位对市直单位综合考 核中,我市有8个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这些都在温州赶 超发展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 效应。 去年的工作之所以亮点纷呈、富有成效,关键是全市 上下发扬了“蛮拼”精神,苦干实干;尤其是市委市政府 抓作风效能建设得力有效,发挥了重要影响和作用。主要 体现为“四个抓”: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规问责是指公司对违反岗位相关法规、准则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合规问责制度,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总裁对分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并编制相应岗位的《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能及相关行为规范准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合规问责遵循“区别责任,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合规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背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经营理念的行为; (三)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办理业务的行为 (四)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便利,索要钱财、接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七)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合规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员工发生违反合规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或损失程度、认识态度等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三)戒勉谈话,限期改正; (四)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给予党纪处分; (七)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 “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

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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