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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制度环境下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寿险业掀起了银保合作的浪潮,合作日趋频繁,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尤其近几年,银保业务异军突起,已成为继个险营销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柱。2008年银保业务更是呈现“井喷”现象,银保渠道保费收入3,590亿元,同比增幅达111%,占

总保费收入的近50%,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综观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手续费支付不规范、成本恶意竞争、市场误导、合作短期行为等。

论新制度环境下

依据国际经验判断,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属于低水平扩张过程,而且积存了不少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的问题。在目前全球金融业发生一系列变革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金融业并购浪潮,如何为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寻求出路,探索我国银保业务的未来发展模式,既是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银保业务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思考,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探索适合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现实模式。

一、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国际借鉴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业务的发展模式大致可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资本渗透和金融控股集团四种。销售协议模式是

银行与保险公司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以手续费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银行介

入保险的程度不深,只扮演保险销售渠道的角色,该模式最简单易行,成本相对较低。战略联盟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销售协议”阶段的网点销售扩展到联合开发产品、建立统一的平台等,实现双方业务渗透、互惠互利,该模式是银保双方进一步合作的过渡模式。资本渗透模式是

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资本互换、建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强化业务融合的深度,实现更大程度的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按照资本渗透的方式不同,

又包括交叉持股和建立合资公司等。

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是一种银行和保

险全面融合的经营模式,是指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此种模式下的银保业务从集团战略的高度充分展开,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增强

□ 杨传涌

摘要:销售协议模式在很长时间内仍将是中国银行保险的主要模式;交叉持股模式正在试点,将会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资公司难以发展为主流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日益成熟,是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关键词:银行 保险 模式 发展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了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受各国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开放程度及历史变迁等方面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在西方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由于金融业一直允许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渗透得到允许,因此欧洲的银行保险业务比其他国家发展早、规模大,但具体模式仍有差异,如在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法国,银行和保险主要通过新建企业的形式达到合作;而在保险业发达的英国,银行更倾向于通过与保险公司合并或合资方式进入保险领域;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金融业务多样化。而在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严格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更是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终于清除了银保融通的法律障碍,从此美国国内的金融业合并开始大规模展开,银保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选择

应该说,一个国家的银保业务并没有固定的发展模式,既要考虑国家的金融体制、法律环境、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又要考虑单个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市场趋向和市场判断。当前,受我国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我

国银保业务最主要的发展模式仍以

销售协议为主。这种模式下双方的

合作关系比较松散,融合度有限,

合作双方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产品销

售量与手续费上,常会造成以哄抬

手续费为核心的恶性竞争,且合作

协议多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银行

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政策

以及以往销量等因素决定网点资源

的分配,这种合作的临时性和不确

定性也是制约当前银保业务发展的

因素之一。

随着销售协议模式的深入,我

国有些保险公司也在寻求与银行的

战略联盟式合作,在产品研发、系

统开发、投融资等方面进行深入合

作,并且除柜面代理以外,逐步开

拓理财中心、网上银行、信用卡等

其他销售渠道,以扩大资源的整合

范围,如近年很多寿险公司开展的

IC计划(InsuranceConsultant,保险

理财顾问)就是战略联盟的发展模

式,且效果得到初步显现(据统计,

IC经理的人均件数和人均保费一般

可达到普通代理人的3倍和7倍)。

在银保股权合作方面,一些

金融企业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金

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已经出

现,如中国邮政集团旗下既有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又成立了中邮人寿

保险公司;中信集团下设中信实业

银行和信诚人寿公司;光大集团旗

下的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等;

中国人寿提出了“主业特强,适度

多元”的战略布局;中国平安也已

形成以保险为主,集银行、证券、

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

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笔者认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

司综合经营的推进以及监管环境的

发展变化,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

展模式会呈现以下趋势:

(一)销售协议模式仍会在很

长时间内作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

主要模式。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

体制下,虽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综

合经营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从试点

到经验总结,再到一定范围内推广,

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当

中一体化程度高的发展模式虽会呈

现较高的成长速度,但市场份额方

面仍无法动摇销售协议模式的主导

地位。

(二)交叉持股会在试点中推

进,在银行保险市场中占据越来越

重要的地位。

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互相参

股已没有法律障碍,从实践来看,

中国人寿已在银行领域配置了大量

资产,已先后投资了9家未上市和

已上市银行,但主要以财务投资为

主;平安则通过收购深圳商业银行

组建平安银行。在银行入股保险公

司方面,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寿

险公司51%的股份,北京银行接盘

首创安泰,抢得了商业银行入主保

险公司的头班车。从实践中看,交

叉持股方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

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

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未

来将在银保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

(三)合资公司模式在我国很

难发展成为主流模式。

虽然合资公司模式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在我国当前的监管环境和文化环境看,合资公司难以在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壮大:首先,我国监管环境下短期内不会解禁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这从制度层面对合资公司模式产生限制;其次,受各种因素影响,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普遍发展缓慢,2008年底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仅占比不到5%。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将逐渐成熟,成为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

银行保险的核心要素在于“融合”,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在于融合,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到我国实践,成立以保险公司为主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巨型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间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其次,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可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第三,采取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防止风险在各子公司间传递。

当然,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在在

近期和中远期会有不同的体现。从

近期来看,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

尚不完善,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沿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办法,

还不宜实行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

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控股集团

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关金

融控股集团的优势和潜力会逐步体

现出来,将会在资产规模、范围经

济、综合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与

销售、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全方位

金融服务等方面,形成相当的竞争

优势。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模

式下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自1993年7月全国金融

工作会议以后,一直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银行、证

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之间的相

互投资和业务合作做出了诸多法律

限制。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

的迅猛发展,我国为适应金融业内

在发展要求及应对国际金融竞争需

要,在金融跨业经营,尤其是在银

行与保险的股权融合和综合经营方

面呈现出逐渐放松管制的趋势。

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

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

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稳

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

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

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

业银行”。“国十条”的颁布,为银

行与保险业的资本融合提供了政策

依据。“国十条”颁布以后,2006

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

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这

使保险公司得以破冰银保之间的资

本融合。

在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方面,

中国银监会出于监管风险考虑,对

银行入股保险业一直较为谨慎。直

到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银监

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

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

请示文件》(下称“160号”文件),

原则同意了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

险公司,但仅限三至四家银行试

点。2008年1月两会联合签署了

《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出商业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

“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

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

“160号”文的获批以及《备忘录》

的签署从制度上允许了银行投资

入股保险公司。

从以上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看

出,我国虽然没有放弃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对保险业

与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的方向非常明

确,制度法规对于金融跨业经营的

限制正在被逐渐打开,金融混业成

为可能,这必将大大促进银保业务

在中国的发展。

四、加快银保业务发展及

促进金融一体化趋势的政策

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金融业

制度法规对跨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迅速跟上全球发展步伐,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保业务的发展采取积极态度,从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开展创新。

(一)强化监管,立足解决当前银行保险模式下的规范发展问题,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发展机制。

根据对未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的分析,虽然伴随金融混业的进程,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将呈现多样化格局,资本渗透、金融控股等模式均具有巨大潜力,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模式仍将在短期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因此,应针对当前市场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举措,坚决整顿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理念,规划形成长期合作机制。更为重要是,要积极倡导并严肃落实市场诚信建设,把市场诚信作为银保业务的生命线来维护。

(二)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和银行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适当放松股权投资的资格限制,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交叉持股。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是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方式。而交叉持股能够有效加深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

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我国现

在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

股权,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

很高,这些政策限制将很多有意投

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拒之门

外,影响了他们与银行的合作与共

同发展。

(三)加快推进《金融控股集

团法》的酝酿出台。

我国商业银行已获准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又允

许对投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随着

金融混业的步伐加快,各种金融交

叉业务和衍生工具更是层出不穷,

但《金融控股集团法》却迟迟没有

能够推出,影响了金融混业的规范

与效率。因此应加快研究出台《金

融控股集团法》,探索保险企业和

其他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机制,鼓

励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保

险(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经营。

(四)尽快推动金融监管委员

会的设立,实现金融联席监管的协

调统一,或通过其他方式发挥类似

监管功能。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保

业务实行的是双重监管的手段,即

代理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

却有两个。这种双重监管,由于缺

乏统一协调机构,难以形成协调配

合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导致

脱节现象。随着我国银行和保险业

综合经营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控股

集团的出现,金融联席监管变得越

来越重要。因此,急需成立金融监

管委员会,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相

关立法,统一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

监管冲突,防止和解决新时期金融

监管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五)产品开发的费率市场化

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

司产品开发有着严格的管制,从产

品期限、产品形态到预定费率、预

定利率、预定死亡率等精算假设都

有严格的限制。严格的利率管制已

严重影响了银保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无法通过

价格策略取得发展优势。去年保监

会发布的《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

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

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并稳步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

险种展开试点,推动寿险费率改革

和产品创新”,可见费率市场化改

革已拉开序幕,预计不久将会破题。

综上所述,银保业务是金融

业制度变迁、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相

互竞争、相互融合的产物,随着银

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融合的政策

障碍逐渐消除,银保业务必将获得

更加自由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

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客户

服务等诸方面的融合程度将越来越

高,合作地位将更趋平等,未来银

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巨大潜力。

银保业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充分

认识到这种潜力,结合对制度环境

的准确预测,不断加强银保业务的

创新与发展。■

本文作者:

杨传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责任编辑:姚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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