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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

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在实施的一项社会政策,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辽宁大学穆怀中教授做了一个恰当的比喻:“市场经济是一列火车,社会保障体系是铁轨,铁轨铺到哪儿火车才能走到哪儿。”

要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有足够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行政性的筹资手段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借鉴国际经验,其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

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或工薪税,是为筹集特定社会保障资金而对一切发生工薪收入的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 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

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

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

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目前实行社会保

障税的国家已经达到132个。

虽然社会保障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头号

税种。并且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在经济

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65年为

18%, 1985年为22%,1990年为23%,1995年为25%.尤其是美、德、法三国,

社会保障税比重的增长更是迅猛。以美国为例,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1955 年为 12%, 1965 年为 20%, 1975 年为 32%,1986 年为 37%, 1993 年跃居41%,成为联邦税收中的头号税种。众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

重也高达25%—35%.在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已经成为第

一大税种。

就社会保障税的项目看,尽管各国多少不一,但主要有三大类型:一是养老退休保险,二是失业保险,三是医疗保险。一般来讲,经济势力强、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项目就越多,反之则少一些。就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看,几乎扩大到所有的工薪收入者。

从微观上讲,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现状的迫切要求。从宏观上讲,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能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筹集到更多的社会保障资金,满足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有四条理由:

1. 政出多门,标准不一,负担不均,覆盖面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统筹内容主耍包括养老、失业、住房、医疗、工伤等,筹资办法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各同制定的。多年来,政府的人事、劳动、民政、税务、保险、卫生等部门都经办和管理社会保险,而且各地的标准不一,负担不均。以养老保险为例,上海的统筹比例为25.5%,北京为18%,重庆为17%.同一城市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统筹标准也不尽相同,武汉在养老金的统筹上,有的企业按在职职工的标准

工资加几项补贴总和的10%计提,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5—20%计提。此外,目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以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为主,而一些效益好、负担轻的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却没有加入社会保障行列。所有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能力、使用效益和保障功能。

2. 缺乏法制规范,收缴困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核心,其行为必须是规范的,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完备的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缴费是靠行政手段来征收的,缺乏强制性,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由于缺乏硬性约束,企业欠缴、拒缴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年全国企业欠缴社会保障金318亿元,1999年增至388亿元,平均收缴率仅为90.6%.因此,现行的社会统筹制度必须改弦更张另谋出路。

3. 基金管理混乱。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是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他支付。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将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运营、监督搅在一起,缺乏制约机制,导致挤占、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资料显示,从1986年到1998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的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挪用,虽然已收回和纠正了一半,但仍有几十亿元的资金尚未收回和纠正。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的体系和投保人的信心,使社会保障费收缴困难。

4.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需要。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多元化产权结构改造、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都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为这些改革必然导致企业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由此引发劳动力结构的调整,

使一些社会成员脱岗失业。据统计,1998年全国下岗职工已达1070万人,其中有600万人需要再就业,加上登记失业人数620万人,共有1200万人没有工作。这些社会成员亟需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由之路,应尽快改变现行统筹社会保障基金办法,实施社会保障税征收制度。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

一切从我国国情和国力出发,在坚持公平和效率两个总体税制原则基础上,还

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所有成员在失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的社会性,即纳税人应是社会中的所有劳动者,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然而,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实施范围、项目设置、征收区域等方面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2. 区别情况,共同负担。在美国,1994年社会保障税率为15.3%,雇主和雇员各负担7.65%;其他国家的情况基本类似。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也应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不过,个体经营者,要独自负担全部社会保障税。

3. 低起点、低标准。税率的制定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西方国家

中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不相同,同一国家中对不同收入的人征收税率也不相同。

如芬兰对雇员月薪不足8万马克的税率为1. 9%,超过此数的为3. 5%.鉴于我国

国情,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适度从低。

4. 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应与受益项目和受益程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有偿性是社会保障税同一般税收的最大区别。

5. 普遍性、公平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制力度的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壮大。所以,必须尽量扩大税基,使社会保障税覆盖二、三产业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领域的从业人员,税制应力求公平合理。

6. 统一征收,专门管理,专税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保证税收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结余部分可建立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使其增值,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勾划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框架。这一总

体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1.纳税人。在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的确定有两个难点:一是农民,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我国国情,吸纳国际经验,专家们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目前,农民不应成为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成为纳税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是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虽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

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但其税款应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如美国、

英国、比利时等国家都对公务员征收社会保障税,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

2. 税基。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薪金收入税,因此,国际上通常以工资、薪金作为课征对象。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也以工资、薪金为课征对象。基于国际惯例和我国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耍求,我国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的工资总额

(包括津贴、补贴、奖金)或实际收入为税基。

3. 税目。按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养老、失业和医疗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应限于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必需的税目。

4. 税率。国际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与税率水平各不相同。

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等形式。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操作简易的原则,

有关专家已形成共识:应以比例税为主,累进税为辅。

5. 纳税方式与期限。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源泉课征法,即通过雇主这一渠道征税。具体来说,雇员应负担的税金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或薪金时代为扣缴,最后连同雇主应负担的税金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通常以1个月为期限。这与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基金代扣办法一致,因此,在征收社会保障税时仍可继续使用。对自营者应缴纳的税金,各国都采取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期限不二,美国是3个月缴纳一次,加拿大按季纳税,在我国可视情况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西方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问题,一般作法是将结余部分投入到安全可靠又获得较高报酬的政府债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我国的此项工作尚不如人意,可考虑将结余部分委托给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

版。

2. 史蒂芬*罗奇:《中国社会保障体制面临挑战》,《社会保障制度》

2001年第8期。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一)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一)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很不完善,其中,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尤显突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突破口。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

中国民间金融研究

中国民间金融利率综述 民间金融一般指游离于政府批准设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行为,也有很多人把它称为非正规金融。而这些民间金融行为自发形成的资金交易价格便是民间金融利率。但必须意识到民间金融市场远不是统一的市场,该市场往往是高度割裂的,各个分市场有着彼此相对独立稳定的价格和参与群体,其利率往往是多层次的。 第一层次:零利率或低利率。 由于民间金融可以通过“熟人社会”的社会活动来确保资金回收,否则给予舆论谴责等违约惩罚,使采取零利率或低利率进行借贷成为可能。陈锋、董旭操(2004)在《中国民间金融利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再认识》中指出,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体现了以互助互济的原则,即并不以获利为直接目的,而是为了相互帮助以应付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其形式主要包括友情借贷、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姜雅莉(2005)在《农村民间金融利率浅析》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很可能很低,甚至是无息。但这种低息或无息却是以支付面子和人情为代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子和人情就是利息。如把其折合成利率的话,那么此利率水平也是较高的,只是该种利率不是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而已。 第二层次:中等利率。 姜旭朝(1996)在《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中提出,中等利率是民间灰色借贷的主要利率形式,是我国利率较为适中的水平,具体高低视期限的长短而定。在资金供求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更高一些,但一般不会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其借贷利率反映了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尤其反映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求状况。陈锋、董旭操(2004)认为,中等利率在民间金融中占有主要地位,实际上代表了民间资金的真正价格。陈瑛(2007)在研究民间金融的利率效应时指出,中等利率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意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张凤(2009)在《中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路径依赖与发展趋势分析》认为中等利率主要发生在非亲友之间的私人借贷活动中,以盈利为目的,利率一般达到银行同档次利率的3至4倍。由此可见,对于中等利率的水平和适用范围,国内学术界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研究结论。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摘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解决相应的资金来源。因此,如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首先考虑与解决的问题。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表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税保障基金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

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大势所趋。财政部长项怀诚在1999年年末举行的中国财政学会1999年年会暨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成为财税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笔者拟就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很有借鉴价值的观点: (一)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强制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是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私人保险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保险契约的签订一般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即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受益以缴纳保险费和投保期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但有些保险项目如健康保险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只有面临较大疾病风险的人才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这就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样许 “家长主义说”认为,多人会由于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 由于个人缺乏远见,以至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除此之外,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某些社会保障方案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障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社会保障运营模式分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的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只要经济发展平稳,基金收缴率就可以长时期保持不变,因而完全积累式的运营模式适合以固定性较强的税的形式筹集。而现收现付式是指社会保险的计划依据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即当年的缴费收入仅能够满足当年的保险计划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储备资金。这种方式管理方便,但由于各期征缴率经常变动,更适合以费的形式筹资。部分积累式是完全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费或税的方式筹集。 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面临困境,都在寻找新的模式。有的西方学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中国应实行完全积累式。另外一些学者提出部分积累式才是最佳选择。如上所述,无论是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以税的方式筹资都是适合其运营需要的。因此在我国以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是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 (一)纳税主体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由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将其纳入课征范围,各国主要根据行政管理条件而定。如美国对个体业主征收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税征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埃及由于征管能力的限制,只对雇主和雇员征税。 (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纯收益额。

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探讨(一)

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探讨(一) 【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存在已久,但是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基本处于分散、隐蔽和不稳定的状态,也时常成为政府打击、取缔的对象。2005年末,随着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挂牌,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出,成为了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合法化后能否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化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按照活动性质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的,但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它们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则是指对于灰色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这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下,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地发展。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义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该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发布了一份报告——《关于广东民间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存量已经高达1.2万亿元。上述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民间资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这是民间资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尽管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过了65%,可是民营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原因获得贷款的成本相对更高、获得贷款的几率相对更低。目前农村地区的农户,其从正规机构获得的贷款方式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性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及农业银行的小额扶贫贷款,但这些贷款还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正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能够为中小企业和农户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3、有利于金融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研究表明,来自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对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改进和绩效有正的影响,一方面竞争可以鼓励国有金融机构的创新,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也可以向民营金融机构学习。只有在出现了大量生机勃勃的民营金融机构之后,国有银行才会真正感到竞争的压力,才能够从比较中认识到自己的差距,从而加快改革的步伐,以便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因此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必将有助于加快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改革步伐。 4、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相当大,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巨额社会闲散资金参与民间融资,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张玄王志奇张亚强王晨同李雅芝王梦圆高星辰在讨论中国为什么不尽快实现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的问题前,我们觉得应该弄清楚两者之间的界定。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来,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的,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加入,而如果实行社会保险税,那就意味着我们每一个公民,或者是每一个成年的公民都应该缴纳一定金额的税最为国家为社会福利支出的支付。 通过查解字典,我们看出来,“费”字有需要用的钱财的意思,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社会保险费”为国家对社会福利需要用的钱财的征缴;而汉语字典中“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我们可以看出来,“税”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也就是说,你必须缴纳规定的金额,同时,你不一定就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

对于“费”改“税”,其实还是存在很多有利的地方,现在西方国家基本都在使用社会保险费,就是通过对每一位公民征收一种叫做社会保险费的税,来进行对于社会福利的支付。而如果将“费”改“税”以后,可能有四方面优点:1.提高征缴率,提高征缴权威性;2.由税务部门征缴,减少成本;3.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4.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对于现行我国没有尽快实现“费”改“税”的现象,我们讨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贫富差;2.国家经济基础薄弱;3.历史遗留问题。 1.贫富差距 我国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民收入的贫富差距过大,这就有人会说,国家收取税的一个目的不就是为了进行再分配而减小贫富差距,那么对于我国存在的广大的低收入群体,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已经非常少,如果在这样加入一个新的税目,就会直接影响该群体的收入,影响其基本生活水平,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当然不愿意多交更多的税费。 同时还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如果征收社会保险税,应该以一个怎么样的标准征收,如果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致,那对于缴纳税费的人还说当然不公平,如果全民同时征收,就会出现上述问题,对于低收入人群更加不公平。 2.国家经济基础薄弱 我国真正发展才经历了三十年的时间,虽然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伯毅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

主就达到了10多位。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未来税收成本和社保将陷于两难局面:少记工资薪金虽少记社保支出,但工资薪金成本扣除将减少;多计工资薪金,虽多计成本费用扣除,但社保支出也相应增加。据实申报工资薪金将会是企业现实的基础选择。 1.缴纳社保与个税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 答:社保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1)个人缴费部分。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单位缴费的计税依据和个人所得税税基本一致,工资个税减免的一般也不计入计算基数。关于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依据,详见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2.缴纳社保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一致,那么企业如何来平衡这几者的关系?怎么发工资和 缴社保、个税对企业有利? 答:未来个税修订后,工资按年计算征缴,缴纳方法预计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和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只能据实申报缴纳,除非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支出费用。 3.原来企业是按最低标准给员工购买社保,2019年由税务局征收,按实发工资计缴社保 了,那么这个缴纳差异很大,会不会追补以前年度少缴的社保?会不会有罚款? 答:目前没有豁免规定,但目前尚未听闻税务机关有追缴行动。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规定:“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关于罚款,责令补缴后补缴的,不予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规模: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 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2.利率: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央 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3.结构:目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流向等方面表现出新的 特征,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在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其中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总计170亿元,其中大多流向中小制造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承接委托贷款、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开展表外业务,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估计,在温州市1100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有10%来自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与此同时,放贷形式也花样繁多,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放贷,获取高额佣金和利息。巨额民间资本没有流向实体经济,而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蓝皮书以温州为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中国的民间金融问题

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的逐步完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呈现多渠道、多元化发展趋势,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已成为地方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重要的融资方式。因此了解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和引导,对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民间融资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出现的不少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由于存在很大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抵押物,很难向从银行获得所需贷款;而目前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诸多缺点,具体表现为:单一化、垄断化、服务覆盖面窄等,难以有效的发挥其功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现象严重。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背景下,农村中小企业更多地依赖于民间金融。然而,由于国家政策的各种限制,民间金融发展滞后。所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两大金融支柱之一,民间金融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分析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姜旭朝(1996)在他的《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定义民间金融为民间经济融通人数和地域后,其贷款成本便开始急剧上升,难堪重负被迫采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模式和组织形式来降低成本变成正规金融;有的将保持其原有的互助合作性质;有的则演化成非法的地下金融。 傅祖宏(2003)认为,导致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现价段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农村资金需求量明显大增。 孟凡杰,张扬(2007)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是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形成的、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的活动和组织,具有内生性和非正式性的特质。 Braverman和Stigiitz(1986)认为,民间金融市场具有信息优势,这是正规金融市场难以比拟的。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以及收入状况等相对比较了解,并且信息的成本较

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

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社保基金征缴的税费之争 征缴是社会保障基金形成的“入口”,世界上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通过严格的立法来进行征缴。中国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9条中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分别在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该条款授权将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时至今日,仍然未确定“统一征收”的部门,还是“双轨制”,截至2017年1月31日,20个省份、3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征缴,其余十几个省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除现实的征收“双轨制”之外,在理论层面也一直存在着“税”“费”之争。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认为,征税模式有利于征收刚性、有利于统筹实现、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有利于公平负担。反对“费改税”的学者认为,社保改革的主要潮流是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之间的联系,多缴多得,而社保税未能够体现缴税与待遇之间的关联。 “费改税”的合理性在于其注意到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的种种弊端,试图利用税收的法定性、统一性、强制性、成本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效力低、范围小、收缴难、差异大、成本高、监督难等问题。但“费改税”的支持者无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阐述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公共财政性,如何与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之间兼容衔接的问题,不能充分说明社会保障税所具有的专税专用、保障个人所有权等特点。同时从激励的角度来看,社保部门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负有直接责任,有足够的动力去扩面参保和加强征收,税务部门则无此激励。 “费改税”的反对者指出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认为税收的公共性与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私有性相冲突、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都是“费改税”无法逾越的障碍。反对者们看到了税与费在理论性质上的区别,然而在现实中,“费改税”的反对者却也承认税与费的强制性并无高低之分,因此无法说明为什么不将费改税,从而充分利用税收制度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税或费的问题之所以陷入理论的困境,无法自圆其说,并在实践中造成“双轨制”,其中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无论是费改税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容易局限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来认识社会保障。赞成“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容易从公法的视角来审视社保筹资的性质,但却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私法特征;反对“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则过于偏重社会保障筹资的私法性质,未看到社保公共属性的一面。其实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而非简单地看其名称。因此,只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融资中的公共利益特征,那么无论是采用社会保障费还是社会保障税都可达到同样的目的,关键是实现税费统一,真正将《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 1

2018年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析报告

2018年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析报告 2018年9月

目录 一、社会保险费采取双重征缴的模式 (4) 二、社保基金的增长背后是缴交不合规问题 (8) 三、新方案出台将扭转社保费征缴不力的局面 (10) 1、双重征管结束:国地税合并,改由税务征收 (10) 2、方案落地后,税务部门将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 (11) 3、税务部门的全面接管,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 11硬 ............................................................................................................................ 4、通过交叉比对企业的工资薪金状况,税务部门扩大了原来的社会保险费缴 12费基础 .................................................................................................................... 四、新方案出台将增加不合规小企业用工成本 (13) 1、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交比例近30%,高费率、严征收使企业雪上加霜 .. 13 2、新方案的实施,让原先缴交不合规的单位及职工个人需要多缴一大笔社会 13保险费 .................................................................................................................... 五、对计算机行业的影响 (14) 1、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对小型及劳动密集型公司影响最大 (14)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工资较高,工资总额较大,新政策 的出台将增大行业社会保险费的支出规模 (14) 六、对具体公司的影响测算 (17)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大势所趋。财政部长项怀诚在1999年年末举行的中国财政学会1999年年会暨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成为财税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笔者拟就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很有借鉴价值的观点: (一)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强制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是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私人保险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保险契约的签订一般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即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受益以缴纳保险费和投保期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但有些保险项目如健康保险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只有面临较大疾病风险的人才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这就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样许多人会由于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家长主义说”认为,由于个人缺乏远见,以至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

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除此之外,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某些社会保障方案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障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社会保障运营模式分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的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只要经济发展平稳,基金收缴率就可以长时期保持不变,因而完全积累式的运营模式适合以固定性较强的税的形式筹集。而现收现付式是指社会保险的计划依据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即当年的缴费收入仅能够满足当年的保险计划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储备资金。这种方式管理方便,但由于各期征缴率经常变动,更适合以费的形式筹资。部分积累式是完全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费或税的方式筹集。 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面临困境,都在寻找新的模式。有的西方学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中国应实行完全积累式。另外一些学者提出部分积累式才是最佳选择。如上所述,无论是完全积累

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

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 摘要:社会保障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中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协调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的缴费制筹集社保基金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寻找新的社保基金筹集模式是一大要事。笔者分析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再次,指出了如果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会面临的困难;最后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费改税 一、引言 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模式是缴费制,是否将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变为征缴社会保障税,在理论界一直是个热门话题。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 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对公民征缴社会保障税来筹措社会保障基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各国家征缴社会保障税的成功案例都可以 可以分析得出: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良性税收,它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的一种典范,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终而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良好的筹资选择。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方式还不是很成熟,社保费率过高,覆盖面窄,社保基金的征、管、用相混杂,监管机制欠缺成熟,社会保障基金的不按流程的私自挪用及挤占贪污现象常有出现。缴费制的弊端日益暴露,以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基金与缴费制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社会保障税能减轻公民负担并扩大社保覆盖面 新加坡的公积金比例高达40%,德国和法国的社保缴费率在40%以上,而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仅在20%左右。所以,如果我国成功的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便能适当降低现有的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率,减轻公民负担。其次,《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保费,而对个体户、农民工等未做要求,这一部分人在社保范围之外。如果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向公民征收社保基金,可以扩大社保基金的覆盖面与来源渠道。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能降低成本并提高统筹层次 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障税会降低筹集成本,方便社保基金征收与开支各自独立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社保费监督权与征管重合的缺陷。社保基金径直进入财政预算可以凭借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更公正的规范管理,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征收、开支、管理、使用四个环节的协调有序,规范合法。社会保障机构,财政,税务等系统相互制衡,保

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摘要:民间金融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民间金融虽具有一定消极作用,但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政府应该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达到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必须合法化。 近期,民间金融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这绝非偶然。民间金融问题升温,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当然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容忽视;其二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内开放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对外要实行国民待遇,对内更要实行国民待遇;其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革面临窘境,金融改革需要更新思路。本文拟对我国民间金融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

姜旭朝在其《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法与国际接轨。按照该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复旦大学的张军教授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为:“一个非正规的部门,是指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 信用部分”。这一定义指明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是并未明确给出“民间”的含义,同时“官方”的含义也很模糊,致使整个定义相当含糊。 吉利斯(《发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译本))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织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适。 笔者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比较而言的,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这一定义兼顾了国

社会保障税的优缺点

1、社会保障税的优缺点 优点: (1)有利于社会保障实现法制化管理 (2)采用税法的形式更具强制性,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其适应性大大增加。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以及随意减免的现象;由"费"变"税",提高了法律级次,具有了强制性,让不良雇主无法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进而真正做到保障劳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那些在不肯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的职工,今后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逃避缴纳社保税义务的企业今后也将面临更重的惩罚。 (3)统一的税率和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更能体现公平性 (4)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统筹层次的提高,城乡统筹的对接 (5)现在的税务体系很完善,开征社保税基本可以不用再另建一批人马和新的系统,大大降低了成本 (6)社保税的征收与管理与一般税收不同,是专款专用,专用于社保支出。社保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也是分离的,独立运营,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保费挪用率高的现状;社保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缴纳国库,使用过程中会通过正规渠道返回,更有利于公平分配和人员的跨地区流动。 (7)利于企业对社保投入的重视,更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保工作的完善及改进,有利于推进全民社保工作 (8)"费改税"后,社保资金征收范围和覆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包括农民工、个体户在内的所有工薪劳动者都必须纳税参保,从而让更多的人有资格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9)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们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缺点: (1)将提高个人负担比例,使个人经济负担加重 (2)企业降低替代率将不能保证员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3)社保"费改税"之后,一些企业缴费的"弹性"没有了,代之以固定的社保税负担,会大幅抬高企业的用工成本,眼下中国经济正处于复苏的关键时期,

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分析与思考 的与的进步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是解决相应的资金来源。因此,如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首先考虑与解决的问题。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表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途径。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

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费方式常常会遭到交费对象的抵制,这是由行政收费的“软性”决定的。并且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一体化管理体制容易引起资金挪用,使职工交费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可以彻底改变上述状况。其一:税法的刚性使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刚性。在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比较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况下,依靠自愿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无法保证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依靠法律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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