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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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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

作者:叶晟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地理标志。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将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我国自加入《巴黎公约》就己开始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但是,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是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提及的,随着改革开放地不断推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立法工作也不断前进,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体系逐渐不断充实、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面临了许多的挑战。最为突出的是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机制不健全,多法调整保护,多部门管理,但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混乱,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越来越引起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比较法

一、地理标志的历史演变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与传统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专利、商标等概念并不相同,是在“货源标志”(indication of source)和“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

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起源于法国,法国为了本国产地名称国际保护的需要,积极倡导推动其他国家在1883年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次明确将“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作为工业保护的对象,并确立了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开辟了良好的开端,但是《巴黎公约》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且根据《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似乎是两个同义的概念豍:指示一个商品或服务产自或来源于一国或国家集团、地区或地方的表达形式或标记。豎1891年签署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The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 of 1891,简称《马德里协定》)进一步确定了货源标志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指示某一国家或该国的某个地方的标志。”豏随着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地理标志”这个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讨论建立有关产品地理来源名称或标记的国际保护条约时首次被提及,当时WIPO提及此概念的目的就是要把“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其他有关商品地理来源的指示标志都纳入其中。豐

二、地理标志的比较法保护模式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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