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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

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
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

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

对房产继承的处理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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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周明娥等诉周学新共有权确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2月7日)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学新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周学新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XX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XX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王基次子 住所: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XX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XX市XX区XX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XX市XX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XX 市XX区XX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XX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XX 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崔莲死亡。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经向XX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

房产继承纠纷:掌握法律依据可协商解决

房产继承纠纷:掌握法律依据可协商解决南京房产律师虽然平时诉讼业务非常繁忙,但也经常抽出时间来接待当事人的询问,耐心地为他们解答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能够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的纠纷,应该先尝试非诉讼的方式,而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最近南京市鼓楼区的王先生向南京房产律师咨询一起房产继承纠纷。王先生告诉南京房产律师,王先生的父亲在2010年去世,母亲在2016年去世,王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位于鼓楼区的一套老公房,面积大约70多平方,目前周围地段的相似房龄的房屋,大致可以卖到两百多万元。王先生的父母一共生了六个子女,其中有两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王先生父母一直和王先生夫妻居住,王先生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先生父亲去世之后,其所用的房产份额没有进行分割,但王先生母亲在去世之前,找了两个邻居,其中一个担任见证人,一个担任执笔人,为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王先生的母亲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按了手印。王先生的母亲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她所居住的房屋留给王先生,其他子女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的母亲去世之后,王先生向其他兄弟姐妹公布了这份遗嘱,并请求他们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份额,而且父亲对于这套房子所拥有的份额并没有进行分割,打算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南京房产律师进行思考之后,告诉王先生这样的一种遗产的处理,应该先尝试和兄弟姐妹进行协商。王先生表示愿意聘请南京房产律师,在协商过程中为自己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于是,本律师陪同王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坐下来,就遗产的分割进行了协商。本律师向王先生的兄弟姐妹指出,王先生父亲的遗产确实未曾分割,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子的1/2属于王先生父亲的份额,由兄弟姐妹六人和王先生的母亲各继承一份,每人可以继承房子份额的1/14。但王先生常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让父母得享天伦,如果此事闹上法庭,法官很有可能酌情判决王先生多分财产。而王先生母亲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王先生,已经在王先生母亲代书遗嘱中明确地加以表明,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听了南京房产律师的一番分析,其它五名兄弟姐妹陷入了沉思,最后纷纷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王先生也非常大度的表示,兄弟姐妹的亲情是最重要的,愿意按照目前的市值和其他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用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最后六人就补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其他兄弟姐妹协助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此事圆满解决。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给父亲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___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________、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房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房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 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 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 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

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起诉人: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意:1、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证人、证据和证据来源说明 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2018新整理版

编号:_____________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2018 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

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父亲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给父亲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___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2020年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案例详细解析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案例详细解析 导读 : 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 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 家庭的纠纷少不了的就是对房产继承权的归属而产生的,虽然有继承法作为依据但还是有不少人对房产的继承权提出质疑,继承也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形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转移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反映出商品之间的关系。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的。 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 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要误解把遗产的一般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的是死者是不是有留下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就应按遗嘱中的继承来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首位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和在第二顺序的亲兄弟姐妹、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首位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知识常识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首位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详细解析 案例先生去世了,在他留下的房子里,他的母亲老太、

房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房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关于房产纠纷的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以下是房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房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1】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

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 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

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 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 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答:不存在先决问题。 理由:先决问题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而在此案件中周乐蒂是委托代理人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其亡夫留下的位于广州的4层楼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 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位于广州的4层 楼房的继承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即主要问题不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不 符合此要件。 第二,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法,可以作为一个单独 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此案件中需 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周乐蒂婚姻效力的问题。符合此要件。 第三,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与主要问 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此案 件中法院地法即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二者不冲突,故不 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即不符合此要件。 第四,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此案中,二者有 关联。

综上所述,此案中不存在先决问题。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而范素贤是李伯康在我国的合法妻子即合法继承人。而周乐蒂在与李伯康结婚时,李伯康并未与范素贤离婚,故周乐蒂和李伯康的婚姻不被法院地法承认,且违背我国公序良俗。故其不应成为李伯康法定继承人。此案中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判归范素贤。

三兄妹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公房继承案件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遗产继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吴勇与王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女,分别是长子吴珏、长女吴琣、次女吴莲。王菲于2000年7月1日去世,吴勇于2006年6月12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1993年2月12日,吴勇在北京机械厂原有承租公房。2004年11月22日,房屋按成本价出售,吴勇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前后共交纳购房款、维修基金、中介费共计28000元。2006年5月10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32号诉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吴勇。现吴琣起诉要求析产继承该房屋。 另查,吴琣及其女儿的户口均在诉争房屋内。吴琣主张自199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此,吴珏认可吴琣1995年前后至2000年左右,吴琣为了女儿上学,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认可吴琣自2006年父亲去世一直居住至今。在双方母亲去世之后,吴琣曾于2000年左右对房屋进行过简单装修,2012年,吴琣对诉争房屋又进行了装修。对装修款,吴琣主张第一次花费2.5万,第二次花费3.8万元。吴珏认可装修过,但对花费不认可,不同意将装修费先行析出。双方认可在母亲去世之后,父亲的收入全部由吴珏管理支配。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双方均表示不申请评估鉴定,双方一致认可按照每平方米6500元计算。吴珏原有房屋一套,于2014年3月4日卖出。吴琣主张吴珏卖出房屋系作假,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考虑到吴琣户口在涉案房屋内,所以房屋归吴琣,吴琣将房屋的折价款给吴珏和吴莲,至于装修费用,第

房产怎样继承

现在有很多的父母可能是多套房子,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直接需要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但是很多人对于继承房产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继承房产也是有一定的手续和流程的。在继承前一定要正确的掌握和认识。那么武汉律师就来介绍一下房产怎样才能继承?下面先来看看房产继承的步骤吧。 房产继承的步骤 ①评估 首先,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②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③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

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④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②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③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④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⑤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⑥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如何判断第几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的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如何继承的介绍,大家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在发生房产

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2010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本案焦点: 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那么机打遗属是否等同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呢?首先,亲笔书写而非他人代写,说明该遗嘱是经遗嘱人慎重考虑后,自行组织语言表达思想,更能忠实于本人真实意愿。其次,在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的情况下,日后可以通过对遗嘱行文

继承法经典案例

继承法经典案例 篇一:继承法案例 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 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 (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 (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 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

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遗嘱人黄永彬去世。之后,张学英即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遭蒋伦芳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2001年4月25日,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蒋伦芳交付黄永彬遗赠给她的遗产。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关于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公证。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

如何处理房屋的遗产继承问题

继承关系中的房屋产权问题 ——身边的法律问题 今年是“六五”普法启动年,20多年的普法学习使广大居民的法律责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社区居民学法热情不断高涨,万松街普法办、司法所加强与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开展了所所对接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街道、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是我们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我们通过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当场解答了居民的法律诉求,有效地解决了居民群众的家庭矛盾纠纷,从构建和谐社会工作角度出发做出了努力工作。为了使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和谐友好的相聚相处,不把家庭矛盾推向社会,我们律师通过接待咨询,调查了解到了当今一个突出尖锐的矛盾,就是房产,所以我今天就讲一讲继承关系中的房屋产权的问题。 近几年,房屋价格上升蛮快,连一些老房子也都增了很多值。对有房子的人来说,是个好事;对于有房子的老人,更是个好事。房子值钱了嘛,在儿女面前,老人也觉得能给后人留点什么,蛮好。不过,从实际上来看,这几年的房价上涨也给一些家庭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纠纷,特别是在房产继承这一块,矛盾明显比以前多了。 通过一些案例分析,和接触该类咨询的经验,我们对于这类矛盾得出了以下结论:几乎所有当事人出现这类矛盾都是因为法律常识的缺失、对相关问题重视不够和过于依赖传统观念或一般市民的认识进行了简单判断而将不必要的矛盾积累出来的。 一、以案说法,有些麻烦还真不小 我以前有个朋友,有一套旧房子想转卖,不过因为产权问题过不了户,

结果房子买不了。他的房屋产权问题是么样来的咧?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厂里的房改房。他是家里唯一的儿子,还有个妹妹,母亲早走了,父亲还在。房子在他结婚的时候作为结婚房就给他去了,不过,一直没办过户,房子还记在父亲的名下。现在,想卖房子,房管局的规定,二手房买卖要产权清晰,而产权清晰的证明只看公证处的公证或者法院的确权判决。他就去办公证,他父亲支持,他妹妹也没有意见。问题是,他母亲走得早,走在外婆前面,而外婆除了他母亲外,还有六个子女,按继承法的规定,这些人现在都是对这个房子有产权份额的,如果没他们的同意,这个房子就办不了公证,也就没法转手出去了。这个问题一出来,我那个朋友是一头的包。这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简直是没法接受的:爸爸的房子,儿子要卖,还要舅舅的同意,简直是么事啊?! 这里说一哈继承法对他这个情况是么样规定的: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继承遗产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的。也就是说,发生继承时,第一顺位这些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都没有了,上面列的其他亲属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我这个朋友的情况是,房子因为没办过户,就是他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有一半的产权。母亲走的时候,外婆还在(得亏外公不在),那么,他母亲这一半的产权份额要在他父亲、他、他妹妹和他外婆这些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平分,也就是说,外婆要分得他妈妈遗留下来的二分之一产权的四分之一。又过了段时间,他外婆也走了。他外婆除了他妈妈外,还有六个子女,他外婆继承的这八分之一产权再在他外婆的七个子女之间继承。他和他妹妹通过代位继承(简单的说,就是子女走在父母前面,孙子女直接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应该继承的份额)这八分之一的七分之一,每个人得到一百一十二分

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案由: 李秀松与罗绍玲于1950年1月在原籍广东省信宜县按习俗结为夫妻,婚后生有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4个子女。70年代,李秀松与罗绍玲及4个子女先后迁往香港定居,共同生活。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03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45平方米。1989年6月,李秀松持香港律师阮兆耀签名的在港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与被告吴瑞宁在广西鹿寮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罗绍玲也参加了婚礼。此后,吴瑞宁入住103号房屋,李秀松常从香港到宝安与吴共同生活。1989年11月16日,李秀松、罗绍玲、吴瑞宁3人签订“真金不怕烘炉火”协议。协议载明:我3人……永结同心,白发到老。1989年8月,李秀松又购买202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5平方米。随后将该房出租欧钗,李秀松收取租金。1990年初,李秀松、吴瑞宁将103号房屋修改成2单元单门独户房屋,其中1单元(从原阳台处改成入门)由李秀松与吴瑞宁居住;另一单元(从原门口出入)以每月租金300元出租给第三人龚学森居住,由李秀松与吴瑞宁共同收取租金。1991年3月7日,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同年3月至7月,202号房屋的租金由吴瑞宁收取。同年7月以后,该202号房屋租金由李春风收取,后以530元租金租给陈金明居住,1993年1月至今又转租给第三人李善金居住。103号房屋的1单元仍由吴瑞宁居住至今;另1单元由吴瑞宁改以400元再次出租给第三人龚学森居住,吴瑞宁收取租金至1992年6月底止。1992年6月5日,原告也与第三人龚学森签订103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并收取了1个月租金400元。尔后,原、被告为上述2套房屋产权、租金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秀松与罗绍玲早在1950年1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4个子女,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李秀松未与罗绍玲解除婚姻关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未

遗产官司律师点评房产继承案例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点评房产继承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 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 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 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 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为此,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 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 庭审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父亲去世房产继承流程

一、父亲去世房产继承流程 父母过世房产如何继承?这个要看父母生前有没有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如果有遗嘱,遗产的分配就按遗嘱来办,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则自己可以跟其他继承人协商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产生遗产纠纷,则可走法定程序来继承父母遗产,具体能分到父母多少遗产,这个要根据法院判决以及认定了。 父亲去世房产继承流程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房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房产继承如何缴税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10000以上部分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房产继承起诉书范本.doc

房产继承起诉书范本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房产继承纠纷的有效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房产继承纠纷的有效解决方法有哪些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 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

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 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 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 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 二、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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