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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形势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统计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统计管理主体及责任,切实提高人口计生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计管理对象与统计管理体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流入人口。

(二)按照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覆盖城乡、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统计管理。根据农村和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特点,在农村实行以户籍地管理为主,在城区实行从业地、户籍地和居住地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的人口计生统计管理体制。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建档,实施统计管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以下简称“法人责任制”),所属人员由单位建档管理;城市无固定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建档管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跨乡(镇、街办)分离的,现居住地应及时将管理服务信息反馈户籍地。

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村、居和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统计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为实施统计管理的主体,统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运用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WIS),建立已婚和有孕、育、避孕节育现象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档案;

(二)统计上报育龄妇女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迁移、流动等信息及变动信息;

(三)审发或提供审核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的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建立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部门比对信息反馈至乡(镇、街办)、村(居),以提高人口计生基础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统计管理责任

统计管理责任以乡(镇、街办)为区域进行界定,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的不同情况,具体划分统计管理责任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有孕、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要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单位所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统计管理;未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由所在村(居)直接采集或单位将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报所在村(居),由村(居)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并报所属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统计管

理。如单位所在乡(镇、街办)与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属地乡(镇、街办)均要通过WIS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单位属地管理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有、孕育现象的育龄妇女)。

1、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男女一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一方实施统计管理。《生育证》的审批,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女方户籍地办理,如长期在男方户籍地居住并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管理的,由女方户籍地通过WIS委托男方户籍地办理,男方户籍地要及时将证件办理和生育情况反馈女方户籍地。

3、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分离。

(1)男女双方户籍为不同县(市、区),在一方户籍所在县(市、区)长期居住的,由长期居住的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男到女家落户的除外),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生育证》的审批,由女方户籍地通过WIS 委托男方户籍地办理;男到女家落户的,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三)特殊人员的统计管理

1、非婚生育人员。女方未婚生育的须纳入WIS管理。生育双方均已婚或未婚,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理;共同抚养的按事实婚姻上述(一)、(二)条管理原则进行统计管理;一方有婚史(在婚)

的,由有婚史(在婚)的一方统计上报,无婚史一方纳入特殊问题统计备案。

2、下岗、失业人员。原由单位管理的下岗职工,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住房关系、户籍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与单位尚有关联的人员,仍由原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已与单位无关联的或破产单位的职工,由单位移交女方户籍地进行统计管理。

3、集体户口、空挂户。夫妻双方都属此类型的,由女方集体户口或空挂户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统计管理;一方属此类情况的,由另一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4、迁出户口后尚未落户的人员(口袋户)。未落户前由原管理单位统计管理。以前未有管理单位的、双方均为户口待落的,由女方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一方户口待落的,由另一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5、跨省婚姻(指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夫妻)。在本省居住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管理上报;不在本省居住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向外省户籍地一方通报并索取对方的管理证明;外省未纳入管理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建档管理。

对于夫妻原属本省统计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迁至外省后出现违法生育,外省未作处理处罚和出生统计,并仍在本省原户籍地所在县(市、区)长期居住的,由本省原管理单位统计上报。

6、涉外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7、现役军人。夫妻双方中只有男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女方户籍地(工作单位)统计管理。

8、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管理地与户籍地不相同的离婚、丧偶育龄妇女,仍在原管理地长期居住的,由原管理地统计管理;不在原管理地居住的,原管理地要提供离婚、丧偶证明并通过移交由其户籍地统计管理。

9、送养(寄养)、收养。送养(寄养)婴儿随生父母统计出生。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养(寄养)人和收养人管理地分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统计上报并纳入出生统计。

(四)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流出地要及时对流出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出人口信息档案,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向流入地及时提供信息。流入地对流入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入人口信息档案,纳入日常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并及时向流出地反馈人员是否流入和再次流动信息;对在流入地发生的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及时通报流出地,由流出地纳入WIS统计上报。

四、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

已婚育龄妇女乡级统计管理地或工作单位所属乡(镇、街办)发生变化的,实行原管理地(移交地)向新管理地(接受地)统计管理移交,新管理地按照统计管理内容行使统计管理责任。移交前发生的出生信息漏错报,由原管理地负责上报,并向移交单位通报;移交后

新管理地发现移交前发生的出生人口漏错报,新管理地须向原管理地通报。

(一)省内管理移交

省内跨乡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管理责任划分,由原管理地向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移交并通过网上通报(格式详见附件二)的方式进行。新管理地不论是否接收管理,应在15日内向原管理地发回移交通报回执。

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移交后,原管理地保留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并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并实施统计管理。

对原管理地未及时进行统计管理移交通报而放弃管理的,视为原管理地漏管;符合统计管理移交规定无故不接受,在15日内未向原管理地通报不接受原因的,视为新管理地漏管。

(二)跨省管理移交

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迁出移交外省管理信息予以确认,同时也要审核外省县级管理回执并予以备案;

2、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根据外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三)特殊人员的管理移交

1、户籍地与管理地不同且长期不在管理地居住的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由管理地移交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与单位无人事、经济关系关联的职工或破产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开具有关证明(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移交新管理地实施统计管理;再就业的人员由管理地移交至单位属地,实施统计管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2003年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指标解释》(试行)(鲁计育统字【2003】9号)自动中止。

2020年计生统计个人总结

计生统计个人总结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计生统计个人总结》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 个人工作总结 我自xx年12月到沙埕镇计生办工作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先后担任镇计生办统计、办公室副主任、计生服务所所长等职务,比较圆满和创造性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觉悟、组织协调领导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三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 ___的会议精神及实质,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领导和同事学习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做好镇党委和政府的计生“明白参谋”。

二、踏实苦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当好党委、政府的明白参谋 1、积极为镇党委、政府拟定镇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草案; 2、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全镇人口和计生工作开展情况,为镇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实施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主要做到:一是做好人员、职责和任务分工;二是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验收;三是帮助有困难的同志完成工作任务。通过努力全面完成镇党委、政府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目标。 (三)在工作业务上正确处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与市计生局的业务指导关系;二是正确处理与镇直属部门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与市挂镇单位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解读 一、修正背景 在我国人口发展均衡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指明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方向。而在单独二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兑现了 1980年党中央提出30年后采取不同人口政策的承诺。 作为我国人口计生领域惟一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孩政策与群众的要求已经发生了矛盾,国家也通过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已经具备放开二孩政策的条件,而放开二孩,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修法就成为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前必经的过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主要内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一、政策法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经全国人大通过的? 2001年12月29日。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2002年9月1日。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是哪位领导人讲的?邓小平。 5.哪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几章几条?共有7章47条。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并兼顾群众的眼前利益与现实利益出发,为增进家庭文明幸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8.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什么义务?计划生育。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0.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

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11.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12.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 1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什么保护?法律。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5.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1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作用是什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8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人口计生统计知识试题库(业务知识)

22、晚婚率是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与同期(通常为一年)(初婚总人数)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二、单项选择题 1、在人口数变化均匀的情况下,下面那种说法是正确的?(3) 1、年初人口数等于年末人口数 2、年初人口数等于年平均人口数 3、年中人口数等于年平均人口数 4、年末人口数等于年平均人口数 2、下列调查属全面调查的是(4)。 1、抽样调查 2、重点调查 3、住户调查 4、 快速普查 3、要了解某批灯泡的平均寿命,宜采用的调查方法应为(2)。 1、重点调查 2、抽样调查 3、直接调查 4、 全面调查 4、人口具有自然属性和(3)两种属性。 1、历史属性 2、物理属性 3、社会属性 4、生物属性 5、下列人口指标中,属于静态指标的是(3)。 1、年内出生人口 2、年内迁出人口 3、年末总人口 4、全年离婚人数 6、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等于(3 ) 1、采取节育措施人数 2、不采取节育措施人数 3、采取节育措施人数+不采取节育措施人数

7、报表中手术例数1---4季度(1) 1、累积上报 2、不累积上报 3、按月上报 8、新生儿死亡(3 ) 1、报出生 2、报死亡 3、报出生、报死亡 9、统计报表总人口统计是以(3) 1、男方为主, 2、还是以女为主, 3、男女双方均统计 10、2004年1月1日—2004年3月31日为(1 ) 1、一季度报表 2、二季度报表 11、已婚育龄妇女数等于(1) 1、采取节育措施人数加不采取节育措施人数 2、采取节育措施人数 12、在我省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中人工流产是指怀孕(3)以内人工终止妊娠引产是指怀孕(3 )以上内人工终止妊娠。 1、11周 2、12周 3、13周 4、14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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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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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抚养费 B.生育费 C.扶养费 D.罚款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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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A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 规定的(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
A.节育手术 B.有关项目 C.终止妊娠 D.基本项目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 ? ? ?
A.福利 B.休假 C.补助 D.保障
正确答案:B
?
用户选择:B
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 )为主。
? ? ? ?
A.避孕 B.自觉 C.节育措施 D.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 )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 ? ? ?
A.国家宣传部门 B.社会有关团体 C.大众传媒 D.企业组织
正确答案:C
?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 ? ? ?
A.无限制 B.三个 C.一个 D.两个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D
7、(单选题)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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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扶助 B.资助 C.帮助 D.捐助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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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D
8、(单选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 共同的责任。
? ? ? ?
A.权利 B.义务 C.权力 D.责任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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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9、(单选题)我国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鉴定
? ?
A.性别 B.缺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信息

计划生育信息 计划生育信息卡 基本信息 婚姻信息 怀孕信息 避孕信息 子女信息 云龙辖区单位工作内容 一、工作总结:年度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1、单位自然情况。责任状指标完成数包括:计划生育率、期内避孕率、独生子女领证率、育龄妇女参查率、奖励政策兑现率、优质服务率。 2、法人代表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3、职工维权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情况。 4、参与办事处属地管理工作情况及工作效果。 总之,材料要突出计生工作新理念: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二、访谈准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整理,要有各自特色。访谈人:单位分管领导、计生干部、育龄女职工 三、台帐资料准备:根据责任状7条指标及考评意见准备。

1、建立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落实。有年度与办事处签订的责任状 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研究计生工作会议记录 有本单位下发的计生文件有下拨计生经费的单据与基层单位签订的责任状 2、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本单位男女职工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有单位职工底册,明确育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底数有婚、孕、产、节育现象的已婚育龄妇女分类名册有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已婚男职工每年两次向单位交验女方孕环情证明 3、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有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文件 有年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工资单 有晚婚晚育男女职工享受奖励假期领导批示的假条或其它体现形式。有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单位报销的单据及享受假期假条等有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费用单据其它奖励内容:如“六一”节为独生子发的礼品等 4、开展避孕节育服务,职工中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期内落实率达到100%

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公式

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公式 1、年平均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2 2、人口密度=某地区人口数÷某地区面积 3、男性人口比例=男性人口数÷总人口数 女性人口比例=女性人口数÷总人口数 4、人口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100 5、出生性别比=(出生男婴数÷出生女婴数)×100 6、平均年龄: ①一岁一组平均年龄=[(各个年龄×各年龄组人数)之和]÷总人数+0.5 ②几岁一组平均年龄=[(各个年龄组的最低值×各年龄组人数)之和]÷总人数+(年龄组距÷2) 7、老年(人口)系数=65岁(60岁)以上人口数÷总人口数 8、少年(人口)系数=15岁(不包括15岁)以下人口数÷总人口数 9、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一孩出生率=(年内一孩出生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10、一般生育率=(年出生人数÷育龄妇女人数)×1000? 11、年龄别生育率=(某一年龄妇女全年活产婴儿数÷该年龄组平均妇女人数)×1000? 12、总和生育率=∑各年龄别生育率 13、终身生育率=(同一批妇女一生所活产婴儿数÷同批妇女人数)×1000? 14、平均初婚年龄=(初婚年龄×同龄初婚人数)之和÷全年初婚人数 15、初婚率=(当年初婚人数÷该年年平均人数)×1000?

16、早婚率=(早婚人数÷同期初婚人数)×100% 17、晚婚率=(晚婚人数÷同期初婚人数)×100% 18、计划生育率=(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数÷总出生人数)×100% 19、出生孩次比例: ①一孩出生比例=(出生一孩数÷总出生数)×100% ②二孩出生比例=(出生二孩数÷总出生数)×100% ③多孩出生比例=(出生多孩数÷总出生数)×100% ④计划外多孩率=(计划外多孩出生数÷总出生数)×100% 20、二孩平均生育间隔={(间隔一年人数+间隔二年人数×2+间隔三年人数×3+间隔四年人数×4+…)÷二孩出生总人数}+0.5 21、独生子女领证率=(一孩妇女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已婚育妇女数)×100% 22、综合避孕率=(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23、一孩妇女放环率=[一孩妇女放环(皮下埋植)人数÷一孩妇女人数]×100% 24、二孩妇女结扎率=(二孩妇女结扎人数÷二孩妇女人数)×100% 25、多孩妇女结扎率=(多孩妇女结扎人数÷多孩妇女人数)×100% 26、当年生育一孩妇女放环及时率=[当年按时间要求三个月内放环(皮下埋植)一孩妇女人数÷当年应及时放环的一孩妇女人数]×100% 27、当年生育二孩妇女结扎及时率=[当年按时间要求三个月内结扎二孩妇女人数÷当年应及时结扎的二孩妇女人数]×100% 28、人工流产率=(人流引产数÷已婚育龄妇女数)×1000? 29、避孕措施有效率=(当年落实避孕措施未出现意外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解释及算法

指标解释: 1、“标化”的计划生育率=计划内总和孩次递进生育比/总和孩次递进生育比如果没有孩次递进比资料,可以选用总和生育率资料,此时:“标化”的计划生育家=计划内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X100% 2、综合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妇女人数/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妇女人数X100% 3、生育一孩妇女上环及时率=生育一孩后三月内曾上环的妇女人数/生育一孩妇女人数X100% 4、二孩及以上妇女绝育及时率=生育二孩及以上妇女在产后三个月内采取绝育措施人数/生育二孩及以上妇女人数X100% 5、信息捕捉及时率=信息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捕捉到的信息数/信息发生数X100% 6、综合服务率=0.3x儿童疫率+0.3x妇女围产期保健率十0.4x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 7、出生统计准确率=100%一|实际出生数一报表出生数︱X100% 8、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式中: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9、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 10、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11、孕产妇死亡率指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期至产后42天内,由于任何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一)人口总数统计 1、年初人口数:是指在观察期的起始点时的总人口数。 期初总人口:即本期初的人口,分年初、季初,具体指期初之月1日零时的人口。本期期初人口等于上期期末人口。 2、年末人口数:是指在观察期的结束时的总人口数。 当年年末人口数就是下年的年初人口数。 期末总人口:即本期末的人口,分年末、季末,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的人口。本期期末人口等于下期期初人口。 3、年平均人口数:是指一年之中各个时点的平均总人口数。计算年平均人口数公式。即:年平均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 /2 4、年出生率:指某地年内人口出生人数与该年人口平均(或年中)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保留两位小数,下同)。其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口=年初人口+年末人口÷2(保留整数)年出生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5、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一年为期计算。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年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年平均人数* 1000‰=出生率-死亡率6、年死亡率: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与该地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其计算机公式为:年死亡率=某地-年内死亡总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7、生育更替水平是指这样一个生育水平,即同一批妇女生育女儿的数量恰好能替代她们本身。当净人口再生产率为1.00时,恰好等于更替水平。 总和生育率为2.1即达到了生育更替水平。 (二)婚姻统计 1、育龄妇女人数:是指从月经来潮到绝经止这一年龄阶段内的妇女。国际上通用的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为15-49岁。 2、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是指育龄妇女中已经结过婚的妇女人数,也包括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3、初婚率:是指在期内初婚(不含再婚、复婚)的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初婚率=当年初婚人数÷该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女性初婚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首次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不包括再婚复婚的人数)。 女性结婚人数: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包括初婚、再婚、复婚的人数)。 4、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5、晚婚是指在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 6、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晚育年龄为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同时加上三年零九个月以上。 (三)出生总数统计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3版本)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计生工作分析报告

人口计生工作分析报告 导读:本文人口计生工作分析报告,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人口计生工作分析报告 为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现根据今年统计报表,对我区20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析如下: 一、人口计生指标情况 1、出生人口情况分析 社管处总人口36077人,出生383人,政策内生育344人,政策外生育39人,计生率90%,与去年同期比较,符合政策生育率偏低。 2、出生统计质量分析 根据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出生存在错报、迟报现象。201*年出生时间错报4例,迟报12例。 3、出生性别比分析 全年出生男孩208人,女孩175人,出生性别比为118,高于正常值。 4、节育情况分析 已婚育龄妇女7625人,采取各种避孕措施人数6985人,其中上环4464人,结扎2169人,综合节育率91.61%,长效节育率87%.

与去年同期比较保持稳定。 5、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分析 今年开发区共有计划外出生39人,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51.86万元,实征金额37.78万元,当年征兑率达72.84%,近二年政策外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82.02%,全面完成了责任制指标要求,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偏低。 二、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1、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2、统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进一步提高。 4、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分析存在的问题,为确保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全面完成,我们务必加强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继续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逢会必讲计划生育工作,并每月听取一次计生办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情况明,措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计生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2、加强宣传教育,引深协会作用。继续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深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五到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一: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丰发[2012] 号 中共澄迈县大丰镇委员会澄迈县大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澄迈县大丰镇201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作业区(热作区)、场直属各单位、各科室: 《澄迈县大丰镇201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已经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澄迈县大丰镇委员会 澄迈县大丰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澄迈县大丰镇党政办公室2012年2

月22日印 (共印35份) 澄迈县大丰镇 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完成澄迈县委、县政府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确保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控制多胎生育,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和流动人口管理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完成澄迈县委、县政府2012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指标,推动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争先进单位的目标,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我镇的人口控制计划和各项工作指标,全镇年末确保出生人口率控制在‰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118以内。符合法定生育率提高到93%以上,当年结扎率达75%以上,纯女户结扎对象放置吉妮环落实避孕节育率达70%以上,长效避孕节育率达85%以上,人口统计准确率要达98%以上,孕情掌握确保3个月内孕情掌握率68%以上,6个月孕情掌握率80%,流动人口建档率要达到98%以上,流动人口查证验 证率要达98%以上,流动人口流入持证率要达78%以上,流动人口流出办证率要达70%以上。 三、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 全年工作分为动员部置,组织实施、整理总结、考核评估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 召开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员

最新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修正)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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