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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售后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

(一)、鉴证契约办法

1.契约签定后,由甲方人员与契约上产权人及共有人到某某市房产交易中

心办理合同鉴证;

2.本着客户自愿原则,卖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员代表甲方办理

鉴证相关事宜。

3.买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委托书原件,委托甲方人员代理办理鉴证

事宜,涉及未成年人请提供与法定监护人有直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如:

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二)、鉴证后契约更名(一次性付款、按揭更名)

※一次性付款

1.卖方须填写契约变更申请表及更名申请,由开发商签发意见加盖公章送

至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2.3个工作日后卖方夫妻双方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注:单身

可由公司开具单身证明,离婚者可携离婚证明)和开发商一起到房产局

办理更名手续。

3.买方本人携身份证明原件与开发商代理人办理契约鉴证

※按揭更名

1.卖方须还清银行贷款额,由银行开具注销抵押证明到开发商处盖章。

2.卖方携契约正本、某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注销抵押证明到某某市房产

局按揭抵押柜台办理注销抵押相关事宜。

3.卖方须填写契约变更申请表及更名申请,由开发商签发意见加盖公章送

至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4.3个工作日后卖方夫妻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注:

单身可由公司开具单身证明,离婚者携离婚证明)和开发商一起到房产

局办理更名手续。

5.买方本人携身份证明原件与开发商代理人办理契约鉴证手续。

6.契约更名费:合同工本费等。

(三)、按揭贷款

1.公司备齐“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银行签订

项目贷款的大合同,与房产局办理抵押备案收件单,具备申请个人购房

贷款条件。

2.客户签订认购书时,提供按揭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契约鉴证后,通知

客户七日内备齐银行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和《房产预(销)售合同》,

购房首付款发票等材料。

3.销售人员与客户预约时间地点,带齐准备的材料和相关费用与银行人员

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签约等手续,并在储蓄柜台开立卡、折共用户,

用于贷款后的还款。

4.房产按揭是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行为,必须符合许多要求及条件才能

生效,客户在对办理贷款程序内容上有疑问时,销售人员应耐心解答并

协助向银行咨询。

5.银行对客户按揭批准后,及时联系放款,并登记管理。

按揭手续(按揭所需资料、按揭费用)

※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四)、销售台帐管理及资金回笼制度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要求,便于公司对资金统一安排、调用;特制定销售资金管理制度:

1.销售台帐、及已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由合同管理专员负责管理,

销售现场及时反馈销售情况;

2.合同管理专员按照《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付款方式于每月30日前整理

出下个月应付款统计表,及当月销售回笼报部门经理,同时督促现场对

客户的应付款进行联系与收缴;

3.每月30日前部门按照应付款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向公司提交下个月

资金回笼计划,并经公司资金协调会通过;

4.销售现场遵照资金回笼计划和应付统计表,每月每隔五日对资金回笼情

况和购房者应交款进行统计、汇总,及时通知未交款的客户;

5.销售人员对客户应付房款收款后,应及时登记,并到公司财务报帐,确

保房款的收缴安全。

6.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回笼的房款(经部门经理批准)可在另行规定的时

间内回笼,但不得作为下个月的回笼资金计划;

7.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做好客户契约付款等基本情况的登记管

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回笼的速度。

(五)、物业交接制度

房屋交接是一项体现质量、交付验收、工作细致、服务到位的有序工作,

作为销售服务,将最终产品交给业主,交付前、交付时及交付后均要做大量

工作。

1.交付准备:首先房屋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

备案表和房产部门的房屋施工测量面积表,检查与业主签订买卖契约时的双方义务履行情况,房屋本身质量验收,小区配套、绿化、景观、道路是否达到销售合同要求,业主房款支付、按揭办理是否全部到帐。

(1)按销售合同规定交付时间前(不低于20天时间),公司内部先进行内部交验,由工程项目部牵头,组织施工承包商,将工程实物

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销售部门参加把关,内部验收是销售部与

物管公司是代表业主验收的前奏,也是房屋交付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屋面、厨卫、门窗等重要部位、部件,对水、电、气、弱电系

统、智能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验收合格通过后,施工承包商将

钥匙移交物管公司保管,对发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房屋,责

成施工承包商在规定时间(不影响正式交付业主的时间)内必须

整改达到交付标准要求。

(2)软件资料准备:销售部在查阅销售合同双方履约情况后,在交付日前七至十天内发“交房通知书”书面送达业主,交房通知书署

明交付时间、地点、交付程序,业主需携带证件资料,业主需支

付的入住费用,合同上还需履行的义务等(详见“交房通知书”

样稿)并署明业主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收房的责任承担。同时销

售部准备“入住通知书”、“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此

两书由工程项目部配合准备)。物业公司准备“业主公约”、“业主

装修须知”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求(此收费在“交房通知书”

中署明)

2.房屋交付

房屋交付在“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时间里,在一定的场合,可以是售楼处、物管中心、小区会所中进行;现场安排好业主交付的流程,销售部门和物管公司在每一个环节上安排好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销售通知书和合同、证件,先查验证件,房款或按揭款到位——缴纳入住费用——现场验房(重点是防水、门窗、卫生间、屋顶、电气、可视对讲等)对有问题的记录并预收钥匙给物管公司返修——发入住通知书——签《业主公约》及装修须知——预交半年物管费,交室内装修保证金——发钥匙(返修的物管公司收壹

把钥匙——办理特殊的服务(委托代办两证,委托装修业务等)。

房屋交付由公司交付领导小组领导,工作人员由销售部、工程项目部、

施工承包商、物管公司组成,全过程体现细致的服务,统一交接服务用

语,质量验收有设定好的程序,对卫生防水要在24h前蓄水,排水管口

现场灌注让业主验收电、气、智能,业主当场正式验收,并介绍使用及

计量的办法,每户做好验收记录,双方签字,切忌冷冰冰的“一手交钱

一手交钥匙”的交接方式,遇到问题及时记录提出整改办法,解决不了

的汇报公司交付领导小组,不断吸收好的交付办法,采用人性化的交付

服务。

附件26:交房通知书:

××××交房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工程幢将于年月日和月日(双休日)统一交付使用。为了减少您在收楼时的麻烦并减少您等候的时间,谨在此向您介绍收楼须知事项和有关程序。请您仔细阅读本《通知书》内容,如有不详之处,请您拨打咨询电话:(025)。

一、收楼时间、地点

您在接到本《通知书》后,请按本通知预约时间前来办理收楼手续。如您需要调整收楼时间,请您事先与我们联系,为您办理收楼手续的截止日期是年月日,若逾期未来办理,则按《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契约》有关约定办理。

▲为您安排的时间:2002年月日(接待时间:8∶30—16∶30)

▲办理地点:及物管

二、收楼时您所需携带的物件

1、业主本人亲临现场收楼,请携带:

①××××交房通知书

②业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④已支付房款的所有收据;

⑤应备款项(详见附件的《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

2、如您委托他人代理收楼,收楼时除携带上述物件外,还应提供:

①业主的授权委托书;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收楼程序

业主收楼,将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售楼处

业主先到***××××售楼处,与销售代表对接,办理内容:

验证

需验清的资料如下:

①××××交房通知书;

②《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③业主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业主委托书;

④已支付款项的所有凭证。

收费

业主需在售楼处交纳《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所列第项,并获得各项收费之凭证,房款全部付清的住户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开具统一发票。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发给业主《入住通知书》及“两书”到现场物业管理接待处办理房屋验收及交钥匙手续。

2、现场物业管理接待处:

业主出示《入住通知书》给物业管理处人员进行核对。

办理内容:

A、签收文件

①《业主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②《业主及用户手册》

③《业主装修守则》

④《业主联络资料表》

B、验房

①按验收项目逐项验房,凡需返修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处返修,物业管理处将留壹把钥匙,返修完毕后返回业主,限期一周完成;

②记录水、电、煤气表的读数;

③签署《物业接收表》

④考虑电梯的安全使用,请业主于交付后半年内完成装修。

C、钥匙签收:

在《钥匙移交记录》中填写确认

D、装修登记

①业主在装修前须填写:《装修申请表》、《装修承诺书》

②装修工程队须递交: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施工平面图、管线布置图;

③由物业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开工单。

④考虑电梯的安全使用,请业主于交付后半年内完成装修。

请业主在看房时务必注意安全!

恭祝阁下及家人:生活幸福!万事如意!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

1、房款尾款:

2、代收代缴费用(收楼时详见售楼处现场张贴的物业管理文件和有关费用发票

复印件):

①煤气管道费:每户元

②可视对讲单元门:每户元

③装修保证金:每户1500元。待装修完毕后三个月内如没有违反装修协议上有关约定,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业主。

④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2.50元/M2×M2= 元

⑤物管费(预收半年)元/M2·月×M2×月= 元

注:根据××××小区规模,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下达之前,××××一期物业管理费暂按每户1.00元/M2·月收取;物业管理费自收费文件核准次月执行。如核准的物管费高于原暂定物管费的,过去已缴纳的物管费差额业主不必补缴;如核准的物管费低于原暂定物管费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业主过去已缴物管费的差额。

⑥电梯使用费:

⑦变频供水费用:

合计:元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

交付程序和业主公约见附件

(六)、客户关系维护管理制度

公司的发展是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设计、施工、营销是围绕着客户来进行的,公司十分重视客户关系的维护,目的是让客户买的放心,住的舒心。

为了与客户建立和谐的关系,提升公司品牌制定如下制度:

1.从销售前期推广、客户等级、推介会、认购直至开盘以及后来的正常销

售,全程营销中都要切切实实体现“客户至上、尊重客户、把服务放在

第一位”的理念。听取客户反映的各方面意见,好的意见和建议须立即

反馈于相关部门加以改进,客户有误解曲解的要晓之以理解释清楚。销

售后期业主的交易过户、两证办理本着方便客户、简便快捷做好服务。

2.房屋交付前销售部门须通过俱乐部的联谊、会所的交流、现场组织看房

等形式加强与业主交流。俱乐部为***地产,会员俱乐部(简称“***会”),

章程见附件;交流会刊为《***》,业主为俱乐部的会员,持有***会员

卡,享受有关VIP卡特约服务的优惠,每年四季的重大节日,公司年庆,

项目开盘,楼盘交付等特殊纪念日慰问业主和组织会员参加联谊,通报

公司发展、新项目状况,了解业主的居住情况。***会会员在公司销售

制度的规定前提下享有再次置业的优惠权利。欢迎和特邀业主供稿

《***》会刊,对公司企业文化、楼盘的人文特质和居家置业方面进行

交流分享。

3.房屋交付后,除正常的俱乐部联谊活动外,公司于重大节日和每年不少

于两次的回访、慰问业主。回访形式主要采用上门访问、慰问或采用资

讯式的通信、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回访时间为交付后业主入住时

(公司致以乔迁问候和回访),保修期结束前以及新年新春时。遇业主

反映较重大问题,24小时内必须回访到户。恶劣天气后,为考虑业主居

住带来影响,须针对性回访一次,回访形式成制度,建立统一的记录表

格,从房屋套型、使用功能、工程质量、维修服务、环境景观、销售等

整理分析归档,遇到问题报告公司,责成相关部门和施工队解决。责任

部门:销售部。配合部门:物业公司和工程项目部,以体现公司在开发

过程后还在重视业主的生活,目的是切切实实服务于业主,让业主居其所而无忧,以达到公司品牌认知度、美誉度提升,为公司新项目开发和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27:

××××项目业主回访统计表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127(颁布时间) 20000127(实施时间)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房屋典当 第七章房屋交换 第八章税费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店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年地区地产销售管理及管理知识办法

2011年万科地产销售治理细则 深圳万科地产 二零壹壹年玖月玖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1、一般条款 (3) 2、营销策划 (3) 3、销售预备 (4) 4、销售治理 (5) 5、客户治理 (6) 6、交房入住 (6) 第二章营销策划方案编制要点 (7) 1、区域市场状况分析 (7) 2、行销组合 (8) 3、开盘时机规划 (9) 4、各时期销售方案的初步安排 (9) 第三章销售预备工作操纵指引 (10) 1、销售基础工作要点 (10) 2、销售实施工作预备要点 (10) 第四章销售治理程序 (14) 1、销售执行治理和监控 (14)

2、销售执行信息治理 (16) 第五章销售主管工作职责 (19) 1、销售主管的差不多素养 (19) 2、销售主管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19) 3、销售主管的工作程序 (20) 第六章广告方案推广和审查细则 (21) 1、广告方案预备 (21) 2、广告方案的制定 (22) 3、广告宣传推广思路 (23) 4、广告设计推广方案审查原则 (23) 5、广告传播效应分析 (24) 第七章商品房销售合同拟定细则 (25) 1、销售合同范围 (25) 2、合同内容及拟定原则 (25) 3、销售面积属性及制定要求 (26) 4、使用讲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统称两书) (27) 第八章房款收取治理细则 (29) 1、收款工作差不多要求 (29) 2、收款方式 (29)

3、收款程序 (29) 4、票据治理 (30) 第九章按揭购房手续代办程序 (32) 1、差不多要求 (32) 2、寻求按揭银行 (32) 3、客户按揭代办程序 (32) 第十章销售价格折扣治理细则 (34) 1、一般性折扣 (34) 2、特例折扣 (34) 第十一章业主更名程序治理细则 (37) 1、更名原则 (37) 2、更名办理程序 (37) 第十二章退(换)房操作治理细则 (39) 1、总则 (39) 2、免费换房条件 (39) 3、其他换房条件 (40) 4、退换房办理程序及原则 (40) 第十三章档案资料治理细则 (41) 1、客户资料治理要求 (41)

关于房地产客户服务中心的售后维修以及流程

关于房地产客户服务中心的售后维修以及流程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一、根据公司项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售后维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参建方及项目交付至质保期结束全过程。 三、售后维修管理组织: 1、项目部为项目售后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成立专门的项目售后维修部,处理项目从交付至质保期结束阶段维修事宜。 2、建立售后维修信息沟通平台,高效处理售后维修事宜。 3、及时进行维修工程量的签认及结算,建立责任单位维修与专业维修相结合的维修体制,及时处理维修事项,属专业维修的需与责任单位及时签对维修内容。 4、编制项目维修月报,及时向公司各部反馈工程维修信息; 根据需要组织维修协调会,解决维修中存在的问题。 四、售后维修管理依据: 根据项目售后维修要求,选择项目售后维修单位,并签定项目售后维修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售后维修单价。 五、项目售后维修工作标准: 及时、高效处理项目售后维修事宜,积极面对业主关于售后维修投诉,避免群诉发生。 六、项目售后维修工作流程: 1、业主报修(电话或书面报修) 2、维修部接待后填写报修单备查(同时通知施工责任单位) 3、按维修预定期限落实责任单位的维修事项 4、超过期限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5、签认维修单(维修部、业主、监理、项目部) 6、进入维修计量进行结算支付(维修月报、维修台帐) 7、按季度整理维修计量(结算),汇总书面送达责任单位 七、项目售后维修工作规定: 房屋交付后,业主在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按 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效执行,为保证维修的及时性,现就质量问题急缓与大小做出下述规定: 1、紧急维修事件的处理,业主项目售后维修部接到客户报修后立即组织专 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按用户报修实际工程量进行维修单签认,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后代为支付。 2、各施工单位的项目交付后必须留有维修电话、维修责任人,工程质量问 题在价款1000 元以内的保修,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有维修人员到场处理。若电话联系不上,或超过24 小时无人到场,业主项目售后维修部可自行组织维修,维修后按用户报修实际工程量进行维修单签认,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按200%扣除后代为支付。3 、工程质量问题价款超过1000 元的保修,施工单位36 小时内必须有工作人员到场协商处理,若电话联系不上或逾期无人到场协商的,业主项目售后维修部可自行组织维修,维修后按用户报修实际工程量进行维修单签认,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按200%扣除代为支付。 4、本项目的保修管理部门为建设单位项目部所属的售后维修部,施工单位 可以直接委托其进行质保期的保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委托事项双方可以以书面合同,书面委托确立,建设单位备案,费用经施工单位签认后可由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在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 5、凡属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维修的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签认维修单,手续齐全,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异议可根据本规

商品房管理条例

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和合同 第四章商品房广告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 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 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万科地产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万科地产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折扣行为。 2范围: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房地产公司的自售产品情形,不包括委托代售。 3职责: 3.1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企划部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各地公司或区域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4.1遵循的原则 4.1.1谨慎性原则:谨慎制订、使用销售折扣方案,严禁销售折扣的随意性。 4.1.2利益最大原则:销售折扣方案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兼顾销售节奏、销售数量、销售 收入和项目利润的关系。 4.1.3例外管理原则:公开发售中作为销售策略的普遍性折扣为一般折扣;任何超出一般折扣以外的 折扣为特别折扣。特别折扣按销售特例程序管理。 4.2一般性折扣 4.2.1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属区域中心的,由区域中心决定是否经中心负责人批准。 4.2.2制定折扣方案须经过深入市场调查和测算,比较目标售价与折扣后的平均售价水平,并综合考 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4.2.3制定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减少按揭办理事务、控制按揭担保风险。分 期付款方式不享受销售折扣优惠。 4.2.4“万客会”会员的购房优惠视同一般折扣,按一般性折扣的程序制定方案并执行。各公司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万客会”会员购房优惠。 4.2.5销售部门须定期分析销售折扣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调整折扣方案、控制销售 节奏。 4.2.6销售折扣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款的入帐金 额。 4.2.7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销售定价表、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以便备查。 4.3 销售特例 4.3.1 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例超过一般折扣 比例的行为。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4.3.2 关系客户购房的折扣比例,可比一般折扣比例增加最多三个百分点。特殊情况的必须以专题报 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内部职员认购的折扣比例,按《万科职员内部购房优惠办法》的规定执行。 4.3.3 销售特例的折扣,由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部职员由本人申请)、由销售人员填制《销售特例审批表》,经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由公司第一负责人最终批准。

房地产发展公司售后服务管理规定[115644]

房地产发展公司售后服务管理规定[115644]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为使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按规定要求执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职责要点 1、营销部负责办理《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签定、公证、银行按揭办理、入住手续办理、产权证办理及后期跟踪服务; 2、负责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二、工作要求 1、业务人员同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转交售后服务人员,登记存档; 2、《商品房买卖契约》签定后,根据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分类,对需办理银行按揭的客户代办按揭手续,并督促银行尽快安排款项到帐。 3、对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的客户,根据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时间,通知其将款项及时付清; 4、待房屋竣工验收后,通知业主并配合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为客户办理入住交房手续; 5、入住手续办理后,及时准备资料与房管及土地部门联系,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与土地证不需要我方配合,完全由客户自己办理。 6、在完成回款任务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售后的跟踪服务; 7、采用寄信、传真、电话等方式和客户进行沟通,征求客户对开发商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8、用内部工作联系单将客户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向公司领导呈报或将其转交有关部门分析处理; 9、对购买期房的业主,在房屋完成竣工验收以后,及时通知物业公司采用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向客户寄发《入住通知单》,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各项交房工作,及时为客户办理入住手续; 10、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客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不需要我方配合,完全由客户自己办理。 11、对于房屋销售合同中出现的纠纷,首先要倾听客户反映,并做好记录,然后根据国家和有关权威部门的制度和规定,向客户进行解释,一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汇报给分管领导。 12、对销售资料、客户档案进行系统、完整地归纳、整理、保密保管。 感谢您的阅读!

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 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1 9 9 9年9月2 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9 9 9年1 1月2 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房地产租赁 第一章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

房地产销售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完整版

房地产销售人员薪酬管理 规定完整版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一、基本工资发放 基本工资根据公司财务规定按期发放。 二、销售佣金提成发放 (一)佣金提成计算方式 佣金提成=当月个人销售总产值×佣金计算系数 (二)佣金提成结算原则 1、佣金提成结算原则 ⑴、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全款到帐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⑵、按揭贷款购房的,签定贷款合同后,并支付完首付款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⑶、分期付款购房的,首期款全款到帐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2、退、换房佣金结算原则 ⑴、退房:退房情况发生时,该笔交易做无效处理,佣金提成不予结算;若佣金提成已经发放,已发该笔佣金提成从下月佣金提成(或保证金)中扣除; ⑵、换房:发生换房情况时,根据前后房屋总价价差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已发放佣金大于换房后的实际佣金,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扣除;已发放佣金小于换房后的实际佣金,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补足; (三)、佣金提成发放时间 佣金提成发放时间为:每月1日发放上月销售佣金提成。 (四)、佣金提成发放比例 佣金提成发放比例为:次月发放上月个人销售提成的90%,公司暂留10%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作为用于退房、客户索赔、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事项的经济保证。 (注:此退房是指当月出现退房情况,而当事销售人员在佣金发放前已经离职的。) (五)、佣金提成及暂留保证金发放原则 1、销售人员如中途离开公司,须提前7天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经批准并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帐或违规处罚行为的,公司即按规定发放未结佣金提成(含保证金)。 2、销售人员因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使公司声誉或利益受到损害的,予以除名的,未领取的销售佣金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3、销售人员如中途不辞而别或未获批准辞职而离职的,则未领取的佣金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XX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X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XX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X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和凭证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权属有争议、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提要:预留单位管理办法单位预留仅限于甲方公司特别照顾的关系户。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填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 地产e网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1.销控管理办法 销控由现场销售主管负责,每阶段推出销控单位项目部与甲方沟通甲方财务、现场销售经理各执一份。 售楼部所有房源由销售主管统一管理。 现场销售主管负责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除销售主管外,其余人员非经乙方项目总监授权,均不能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销售主管在录入销控时应包括成交日期、成交客户或预留单位客户姓名、销售人员或预留单位跟进人姓名。 销控管理员在录入销控时应严肃认真,做到公开、公正、不得私自截留单位,任何变更均须在销控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 每天上班前售楼部由销售主管和售楼员核对销控。 售楼员每成交新单位必须与主管核对房源,预防房源二次成交。售楼员与客户签署合同需由主管审核、确认合同内容、房号无误

客户到财务付款时,财务需审核确认销控无误。甲方现场经理盖章时审核,凭协议做销控。 销售主管在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与甲方公司驻场财务及销售经理核对销控及资料(包括售出单位、定金金额、客户身份等),经核实后上报乙方项目经理,即使当天没有售出单位也要汇报。 2.预留单位管理办法 单位预留仅限于甲方公司特别照顾的关系户。 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填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明确预留的具体单位及预留时间,依次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甲方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把该”内部保留确认表”发至乙方销管部复印备案,原件递交乙方现场销售主管调整销控。 销售现场应尽最大可能按已备案的”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为甲方公司关系户解决认购问题。 ”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具有时间限制。若预留期限少于三天,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超过三天,少于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依次报甲方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预留单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若超过”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上所列明的预留期限,客

房地产售后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 (一)、鉴证契约办法 1.契约签定后,由甲方人员与契约上产权人及共有人到某某市房产交易中 心办理合同鉴证; 2.本着客户自愿原则,卖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员代表甲方办理 鉴证相关事宜。 3.买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委托书原件,委托甲方人员代理办理鉴证 事宜,涉及未成年人请提供与法定监护人有直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如: 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二)、鉴证后契约更名(一次性付款、按揭更名) ※一次性付款 1.卖方须填写契约变更申请表及更名申请,由开发商签发意见加盖公章送 至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2.3个工作日后卖方夫妻双方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注:单身 可由公司开具单身证明,离婚者可携离婚证明)和开发商一起到房产局 办理更名手续。 3.买方本人携身份证明原件与开发商代理人办理契约鉴证 ※按揭更名 1.卖方须还清银行贷款额,由银行开具注销抵押证明到开发商处盖章。 2.卖方携契约正本、某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注销抵押证明到某某市房产 局按揭抵押柜台办理注销抵押相关事宜。 3.卖方须填写契约变更申请表及更名申请,由开发商签发意见加盖公章送 至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4.3个工作日后卖方夫妻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注: 单身可由公司开具单身证明,离婚者携离婚证明)和开发商一起到房产 局办理更名手续。 5.买方本人携身份证明原件与开发商代理人办理契约鉴证手续。 6.契约更名费:合同工本费等。

(三)、按揭贷款 1.公司备齐“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银行签订 项目贷款的大合同,与房产局办理抵押备案收件单,具备申请个人购房 贷款条件。 2.客户签订认购书时,提供按揭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契约鉴证后,通知 客户七日内备齐银行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和《房产预(销)售合同》, 购房首付款发票等材料。 3.销售人员与客户预约时间地点,带齐准备的材料和相关费用与银行人员 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签约等手续,并在储蓄柜台开立卡、折共用户, 用于贷款后的还款。 4.房产按揭是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行为,必须符合许多要求及条件才能 生效,客户在对办理贷款程序内容上有疑问时,销售人员应耐心解答并 协助向银行咨询。 5.银行对客户按揭批准后,及时联系放款,并登记管理。 按揭手续(按揭所需资料、按揭费用) ※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6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5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

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地产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售后服务管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棚改房售后服务管理 一、物业交接制度房屋交接,尤其是棚改房的交接,是一项体现质量、交付验收、工作细致、服务到位的有序工作,作为销售服务,将最终产品交给业主,交付前、交付时及交付后均要做大量工作。 (一)、交付准备:首先房屋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备案表和房产部门的房屋施工测量面积表,检查与业主签订订房契约时的双方义务履行情况,房屋本身质量验收,小区配套、绿化、景观、道路是否达到要求。 1、按常理规定交付时间前(不低于20天时间),公司内部先进行内部交验,由工程项目部牵头,组织施工承包商,将工程实物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销售部门参加把关,内部验收是销售部与物管公司是代表业主验收的前奏,也是房屋交付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屋面、厨卫、门窗等重要部位、部件,对水、电、气、弱电系统、智能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验收合格通过后,施工承包商将钥匙移交物管公司保管,对发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房屋,责成施工承包商在规定时间(不影响正式交付业主的时间)内必须整改达到交付标准要求。 2、软件资料准备:销售部在检查棚改订房情况后,在交付日前七至十天内发“交房通知书”书面送达业主,交房通知书署明交付时间、地点、交付程序,业主需携带证件资料,合同上还需履行的义务等(详见“交房通知书”样稿)并署明业主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收房的责任承担。

3、同时销售部准备“入住通知书”、“质量保证书”、“住宅 使用说明书”(此两书由工程项目部配合准备)。物业公司准备“业主公约”、“业主装修须知”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求(此收费在“交房通知书”中署明) (二)房屋交付 1、房屋交付在“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时间里,在一定的场合, 可以是售楼处、物管中心、小区会所中进行;现场安排好业主交付的流程,销售部门和物管公司在每一个环节上安排好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销售通知书和合同、证件,先查验证件,现场验房(重点是防水、门窗、卫生间、屋顶、电气、可视对讲等)对有问题的记录并预收钥匙给物管公司返修——发入住通知书——签《业主公约》及装修须知——交室内装修保证金——发钥匙(返修的物管公司收壹把钥匙——办理特殊的服务(委托代办两证,委托装修业务等)。 2、房屋交付由公司交付领导小组领导,工作人员由销售部、工 程项目部、施工承包商、物管公司组成,全过程体现细致的服务,统一交接服务用语,质量验收有设定好的程序,对卫生防水要在24h前蓄水,排水管口现场灌注让业主验收电、气、智能,业主当场正式验收,并介绍使用及计量的办法,每户做好验收记录,双方签字,切忌冷冰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的交接方式,遇到问题及时记录提出整改办法,解决不了的汇报公司交付领导小组,不断吸收好的交付办法,采用人性化的交付服务。 附件1:交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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