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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

1.范围 ..........................................................................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 2 -5露天部分....................................................................... - 5 -

5.1基本规定 (5)

5.2露天开采 (6)

5.2.1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 6 -

5.2.2穿孔作业.............................................................................................................................. - 7 -

5.2.3铲装作业.............................................................................................................................. - 7 -

5.2.4推土机作业.......................................................................................................................... - 8 -

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 8 -

5.2.6联合开采.............................................................................................................................. - 9 -

5.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 9 -

5.3运输 (10)

5.3.1铁路运输............................................................................................................................ - 10 -

5.3.2道路运输............................................................................................................................ - 11 -

5.3.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 12 -

5.3.4带式输送机运输................................................................................................................ - 13 -

5.3.5架空索道运输.................................................................................................................... - 13 -

5.3.6斜坡卷扬运输.................................................................................................................... - 13 -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14)

5.4.1水力开采............................................................................................................................ - 14 -

5.4.2挖掘船开采........................................................................................................................ - 15 -

5.5饰面石材开采 (16)

5.6盐类矿山开采 (18)

5.6.1盐湖开采............................................................................................................................ - 18 -

5.6.2钻井水溶开采.................................................................................................................... - 19 -

5.7排土场 (21)

5.8电气安全 (25)

5.8.1一般规定............................................................................................................................ - 25 -

5.8.2线路.................................................................................................................................... - 26 -

5.8.3变电所................................................................................................................................ - 26 -

5.8.4照明.................................................................................................................................... - 26 -

5.8.5保护接地............................................................................................................................ - 26 -

5.8.6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 27 -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28)

5.9.1防排水................................................................................................................................ - 28 -

5.9.2防火和灭火........................................................................................................................ - 29 -

6.地下部分...................................................................... - 29 -

6.1矿山井巷 (29)

6.1.1一般规定............................................................................................................................ - 29 -

6.1.2竖井掘进............................................................................................................................ - 30 -

6.1.3斜井、平巷掘进................................................................................................................ - 31 -

6.1.4天井、溜井掘进................................................................................................................ - 32 -

6.1.5井巷支护............................................................................................................................ - 32 -

6.1.6井巷维护和报废................................................................................................................ - 33 -

6.1.7防坠.................................................................................................................................... - 34 -

6.2地下开采 (34)

6.2.1一般规定............................................................................................................................ - 34 -

6.2.2采矿方法............................................................................................................................ - 35 -

6.2.3采矿机械............................................................................................................................ - 37 -

6.3运输和提升 (38)

6.3.1水平巷道运输.................................................................................................................... - 38 -

6.3.2斜井运输............................................................................................................................ - 40 -

6.3.3竖井提升............................................................................................................................ - 41 -

6.3.4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44 -

6.3.5提升装置............................................................................................................................ - 46 -

6.4通风防尘 (50)

6.4.1井下空气............................................................................................................................ - 50 -

6.4.2通风系统............................................................................................................................ - 50 -

6.4.3主扇.................................................................................................................................... - 51 -

6.4.4局部通风............................................................................................................................ - 52 -

6.4.5防尘措施............................................................................................................................ - 52 -

6.5电气设施 (52)

6.5.1供电.................................................................................................................................... - 52 -

6.5.2电气线路............................................................................................................................ - 53 -

6.5.3电气及保护........................................................................................................................ - 53 -

6.5.4变(配)电所硐室 ................................................................................................................. - 54 -

6.5.5照明、通讯和信号............................................................................................................ - 54 -

6.5.6保护接地............................................................................................................................ - 54 -

6.5.7检查和维修........................................................................................................................ - 55 -

6.6防排水 (56)

6.6.1一般规定............................................................................................................................ - 56 -

6.6.2地面防水............................................................................................................................ - 56 -

6.6.3井下防水............................................................................................................................ - 57 -

6.6.4井下排水设施.................................................................................................................... - 58 -

6.7防火和灭火 (58)

6.7.1一般规定............................................................................................................................ - 58 -

6.7.2防自燃发火........................................................................................................................ - 59 -

6.7.3井下灭火............................................................................................................................ - 59 -

6.7.4火区管理............................................................................................................................ - 59 -

7.职业危害防治.................................................................. - 60 -

7.1管理和监测 (60)

7.2健康监护 (61)

前言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

5.8.

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

6.5.2.9、6.5.3.4、6.5.5.5、6.5.5.9、6.6.3.13、6.

7.2.1条之外(用斜体字),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423—1996;

——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5013.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723 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8918钢丝绳

GB1 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16541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16542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8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JB851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salt 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3.9 陡帮开采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o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 steel 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总则

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

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1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1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4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4.15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17矿山企业应按照GB/T 11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8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20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4.21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露天部分

5.1基本规定

5.1.1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5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5.1.6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

5.1.7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8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9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 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1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12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5.1.15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7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10kV,应不小于2.0m;

——高于10kV,应不小于3.0m。

5.1.19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1.20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5.1.21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露天开采

5.2.1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5.2.1.2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

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5.2.2穿孔作业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5.2.2.2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5.2.2.3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5.2.2.4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2.2.5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5.2.3铲装作业

5.2.3.1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5.2.3.2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5.2.3.3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5.2.3.4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5.2.3.5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5.2.3.6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5.2.3.7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5.2.3.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5.2.3.9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5.2.3.10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

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2.3.11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2.3.1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5.2.3.13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5.2.4推土机作业

5.2.4.1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

5.2.4.2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5.2.4.3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

5.2.4.4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5.2.4.5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5.2.5.1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2.5.2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5.2.5.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1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1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5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5.2.5.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

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5.9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2.6联合开采

5.2.

6.1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

6.2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5.2.

6.3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

6.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2.

6.5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5.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5.2.7.1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5.2.7.2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

——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5.3运输

5.3.1铁路运输

5.3.1.1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

5.3.1.2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瞭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m。

5.3.1.3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全长大于10m或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2最小曲线半径

5.3.1.4人流和车流的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瞭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瞭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5.3.1.5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5.3.1.6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 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5.3.1.7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准轨,应不大于10?;窄轨,应不大于15?。

铁路线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5.3.1.8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应保证能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5.3.1.9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5.3.1.10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5.3.1.11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5.3.1.12窄轨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应减速缓行;

——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5.3.1.13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 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5.3.1.14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之前,列车不应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5.3.1.15陡坡铁路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范围不应超过50?;列车运行速度应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线路建设等级应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50m;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三次抛物线型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超高顺坡率应不大于3?;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0m(小于列车长度时设置护轮轨);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3000m;

——最大坡度应按式(1)和式(2)进行坡度折减: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列车长度时,

△i=600/R (1)

当曲线长度小于列车长度时,

△i=10.5∑a/L (2)

式中:△i,——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m;

L——坡段长度,m;

∑a——坡段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总和(°);

纵断面坡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

——轨道类型应为次重型以上(轨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轨枕、弹条扣件铺设参数应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应不小于350mm;

——线路应采用25m标准长度钢轨,钢轨接头采用对接;轨距1435mm,当曲线半径为300m≤R<35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5mm;当曲线半径为250m≤R<30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15mm;道床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1.75;

——每25m应铺设2组防爬桩,应双向安装8对防爬器,应安装14对轨撑;

——150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8辆;224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12辆。

5.3.2道路运输

5.3.2.1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5.3.2.2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

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5.3.2.3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5.3.2.4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5.3.2.5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5.3.2.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5.3.2.8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

5.3.2.9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5.3.2.10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

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瞭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5.3.2.11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5.3.2.12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5.3.2.13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5.3.2.16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5.3.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5.3.3.1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60°为宜,应不超过65°。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5.3.3.2确定溜井位置,应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应布置在矿岩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

5.3.3.3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应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5.3.3.4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5.3.3.5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人。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5.3.3.6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5.3.3.7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材、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粘性物料,不应卸人溜井。溜井不应放空,应保持经常性放矿制度。

5.3.3.8在溜井口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3.3.9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3.3.10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

5.3.3.11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应卸入粉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方可放矿。

5.3.4带式输送机运输

5.3.4.1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5.3.4.2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5.3.4.3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任何人员均不应乘坐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必需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机头、减速器及其它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

5.3.4.4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载荷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载荷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载荷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5.3.4.5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

5.3.4.6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5.3.4.7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5.3.4.8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3.4.9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5.3.5架空索道运输

5.3.5.1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12141的规定。

5.3.5.2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3.5.3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3.5.4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5.3.5.5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5.3.5.6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5.7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6斜坡卷扬运输

5.3.

6.1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5.3.

6.2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5.3.

6.3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 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

7m/s;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5.3.

6.4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5.3.

6.5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5.3.

6.6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5.3.

6.7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5.3.

6.8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5.3.

6.9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5.3.

6.10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

6.11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5.3.

6.12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5.3.

6.13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

——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4.1水力开采

5.4.1.1水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5.4.1.2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10m,超过10m时,应分段逆向冲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

5.4.1.3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

5.4.1.4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人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

5.4.1.5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

5.4.1.6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不小于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5.4.1.7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栏杆和梯子。

5.4.1.8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防雷设施。

5.4.1.9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5.4.2挖掘船开采

5.4.2.1非标准采、选船的设计和制造,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4.2.2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水深,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0.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深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采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矿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

5.4.2.3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 以上的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浮箱式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

5.4.2.4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其安全系数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4.2.5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5.4.2.6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应不小于0.2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应不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5.4.2.7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2m。

5.4.2.8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5.4.2.9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和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10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5.4.2.11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5.4.2.12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距离采场边缘30m,应设安全防护线,其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进入采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器材。

5.4.2.13挖掘船船体离采场边缘,应有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船体四周应用缆绳固定,防止飘浮摇摆,碰撞采场边坡面产生滑坡事故。

5.4.2.14采场边坡高度不应大于10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40°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30°以下。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5.4.2.15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

5.5饰面石材开采

5.5.1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

5.5.2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

5.5.3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的要求。

5.5.4挖掘机、起重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机的停留、挖掘作业等,严格执行挖掘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采场进行牵引、吊装作业时,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6级以上大风和大雪、大雨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的停放、作业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稳固、便于操作的地方;

——吊装荒料时,开车前应鸣笛;吊运中接近人员时,应发出断续笛声,吊臂下不应有人;吊装荒料不应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和人员头顶上面越过,不应碰撞车体,荒料不应冲砸车箱底板和车帮;

--一被吊荒料离开作业面之前不应回转;起吊大块荒料回转时,不应改变动臂倾角,不应换档;

——吊装荒料的重量应与起重机的起重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载起吊,重量不清的荒料或与岩体未完全分离的块石不应起吊;起吊不应斜拉、拖拽;

——起重机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限位开关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保养、润滑等工作;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之前排除;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行走时,其吊臂应置于行走位置,通过高、低压输电线路时,最高点与电线距离应不小于2m;

——开始起吊荒料时,如发现电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桅杆吊基础的位置,应符合开采工艺要求,选择在坚实稳固的地段;设备基础,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工程地质资料、设备吊装能力的要求,由设计确定。桅杆吊应安装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矿山安全)露天开采作业安全规程

露天开采作业安全规程 一、露天开采作业安全规程 1、各露天开采应有批准的总体设计方案,开采之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 3、开采工作面有浮土或危石时,必须处理后才能工作,禁止在边帮底部休息和停留。 4、采、装、支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进行任何修理或调整工作。停止工作时,把机械设备撤离开安全地点,夜间严禁露天采、装、运作业。 5、在雷雨、暴雨、大雾天气时,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和装载机、汽车作业。 6、在坡度大于25度的边坡上作业,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7、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的安全防洪工作。抓好防灾工作。 8、露天开采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如不能设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严禁上下同时开采,露天矿开采范围内的架设输电线,必须符合碎石场 的设计要求或高于碎石场各种机械设备。 ?二、防尘作业规程 1、空气质量:所的作业地点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3。 2、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如下规定:一氧化 碳CO≤30mg/m3,氮氧化物(换算二氧化氮)NOx≤5mg/m3,二氧化硫SO2≤15mg/m3。硫化氢H2S≤10mg/m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2mg/m3。 3、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 浮物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8.5,贮水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4、产尘区作业人员佩戴好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在到I级标准要求。?三、排土作业规程 1、排水场应保证不致威胁矿场、工业场地、耕种区及其他国家规定应保护 设施安全,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2、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有一定安全距离。 3、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而且应有场人负责排土场 变化情况,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

金属矿石安全操作规程

金属矿石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金属矿石的装卸作业过程,使装卸作业能够安全、优质、高效地进行,制定本作业规程。 二、适用范围 散装铁矿、锰矿、铜精矿、铅精矿的作业。 三、装卸要求 (一)装卸作业要做到“八清”,即船舱清、甲板清、码头清、道路清、机具清、库场清、轨道清、车卡清。 (二)抓斗运行线路要与船边布对正,及时回收洒落船边布的矿石,防止流失或积多压破船边布。 (三)天气干燥时,作业现场、道路要洒水,确保无明显扬尘。 (四)作业完毕,清理粘附在机具上的铜精矿、铅矿后方可机离现场。 (五)铜精矿、铅精矿装卡,轨道边用篷布或纺织布铺垫,卡底及卡内四铺设塑料薄膜,防泄漏。 (六)堆位干净无积污,货物按堆位堆垛,无混货,不交叉污染。 (七)粉状货物易随水流失,雨季要采取防流措施,一般用篷布苫盖,苫盖必须严密,不露不漏。 (八)货堆形成圆椎形或龟背形,堆面平整圆滑,不窝水、藏水,防止货物随雨水流失。 (九)货堆标识清楚,准确,堆头牌插牢。 (十)装卸及收发货数字、数量准确,货差、货损率不超过0.5%或达到约定标准。 (十一)作业场地干净,无积污。 (十二)卸船及时,不延误船期或超过约定卸船期限。 (十三)装卡前清净车卡,堵密门窗。 四、操作方法 (一)作业前门机就位,挂船边布,了解船舱积载。指导员、仓库理货员要检查舱内作业机械、运输机械无污积和无残存杂质,才可开始作业。 (二)门机从舱四周均匀抓货,以减少清舱作业。 (三)装载机给自卸车装货注意均匀,不偏重,不超重,防止货物溢出。 (四)自卸车载铜精矿、铅精矿、铅精矿过满,应上车整理拍实,防止洒落。 (五)自卸车按指定路线运行。 (六)货堆用水泥档板围隔,档板交接严密无泄漏。 (七)逐层堆垛,分2-4层高,每层高约3.5米。 (八)装载机归堆要随倒随归,适时安排推土机配合开道上堆加高。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34-15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

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况,检查炮窝和炮眼数是否相符,如有危险必须处埋。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不全(缺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号: GB16424-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发布日期: 更新日期: 10月05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一、工作简况 2015年10月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申请报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恩菲的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委托中国恩菲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修订。中国恩菲负责总体修订工作和地下矿山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露天矿山部分修订起草工作,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职业病防治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 中国恩菲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复组织了《规程》修订工作小组,并于2016年10月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计划。2016年11月组织参编单位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前期准备会,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规程修订工作的初步组织安排、修订原则、工作进度安排、工作分工等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2017年3月各参编单位经过修订小组的前期工作,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初稿)。 2017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形成了会议纪要。 中国恩菲于2017年8月组织编写人员赴苏州,与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探讨相关技术问题,并邀请苏州院参与编写规程的饰面石材开采部分相关条款。各参编单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参编单位先后组织专业研讨会三十多次。中国恩菲于2017年11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11日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研讨会,应急管理部领导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的代表和邀请的机电专家参加研讨会,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中国恩菲根据研讨会精神和专家意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8年7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并报应急管理部。 二、编制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系统性 修订后的《规程》要适应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涵盖全部金属非金属矿山、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安全要求。定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 2、实用性 《规程》修订既要立足于矿业技术发展现状,又要有适度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大型矿山,也要照顾到中小型矿山,增强可操作性。 3、平稳性 本次修订以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基础,总体框架尽量保持稳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_GB_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L.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3 -5露天部分 .................................................... - 7 -5.1基本规定 .. (7) 5.2露天开采 (9) 5.3运输 (15)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23) 5.5饰面石材开采 (25) 5.6盐类矿山开采 (28) 5.7排土场 (34) 5.8电气安全 (40)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45) 6.地下部分................................................... - 46 -6.1矿山井巷 . (46) 6.2地下开采 (54) 6.3运输和提升 (60) 6.4通风防尘 (78) 6.5电气设施 (82) 6.6防排水 (89) 6.7防火和灭火 (92) 7.职业危害防治............................................... - 95 -7.1管理和监测 .. (95) 7.2健康监护 (97)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 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 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 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 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 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 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 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

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自2006-9-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露天部分 5.1 基本规定 5.2 露天开采 5.3 运输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5 饰面石材开采 5.6 盐类矿山开采 5.7 排土场 5.8 电气安全 5.9 防排水和防灭火 6 地下部分 6.1 矿山井巷 6.2 地下开采 6.3 运输和提升 6.4 通风防尘 6.5 电气设施 6.6 防排水 6.7 防火和灭火 7 职业危害防治 7.1 管理和监测 7.2 健康监护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 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 5.8. 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 6.5.3.4、6.5.5.5、6.5.5.9、6.6.3.13、6. 7.2.1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 (1)打眼前要检查凿岩机、钎子、气腿是否合乎要求,检查风水管接头是否严密,做到不漏水、不漏风,看看凿岩机是否加了油,有无损坏。 (2)打眼前,应处理好顶板和两帮浮石,并洒水淋洗工作面的粉尘。(3)严禁打残留炮眼和瞎炮。 (4)打眼时姿势应正确,不准骑在气腿上或压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向上打眼时,防止钎子落下砸脚,打下向眼时,身体不应压在机器上,防止断钎伤人。 (5)禁止打干眼,开凿岩机时先水后风,停机时先风后水,打眼时,要适当掌握水量,水量过大,容易影响打眼速度,水量过小,容易堵住钎子和使粉尘增加。 (6)开始打眼时,不应把进风门完全打开,也不应加过大的的推力,会把钎子弄断,使人受伤。 (7)根据矿岩性质,注意炮眼排列,保证巷道规格。 (8)打好的炮眼应及时清理,并要妥善保护好。 (9)机工打完眼后,负责将风管卷好放在安全地点,点完炮后开风机吹出炮烟,以免炮烟熏人。 (10)工作面炮眼打完后,要把工具清理好,其它设备搬到安全地方。 (11)要注意气腿的角度,不应过大或过小,要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不要专靠加大气腿倾角来推进,这样可以防止别断钎子,防止由于风压突然增大使气腿上升而打伤人。 (12)工作面如有危险性片帮,冒顶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待安全后方可作业。 (13)用木撑法掘进天井时,打眼前应检查横撑是否牢固,严防坠落伤人。 (14)天井的脚踏板要把大面铺在下面,保持踏板平稳,避免机器气腿顶翻踏板,将机器和人坠落。 2、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经学习训练并具有一定的经验。 (2)放炮前,在与爆破地点有关的通道上均应配挂警戒牌,并吹口哨或大喊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卷试题.docx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100 分)过必须撤离人员。 一:填空题(每题 1 分,共 44分)19、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 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 (25mm ) 。由架空线 1、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 系( 安全带 ) 或者设置 ( 安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 橡套电缆 ) 。 全网 ) 。20、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 备用电源 ), 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 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2、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 ( 安全技术措施 ) ,并在 ( 专业人员 ) 指挥下最大排水负荷。 进行。2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 职业健康检查 ) ,定期报告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 3、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 帐) 、 ( 卡 ) 、 (物 ) 一致的管理制度。22、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 个体防护用品),并指 4、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 ) 的措施。爬坡时 , 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 ( 最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防尘 ) 或者 ( 防毒 ) 等个体防护用品 . 大允许坡度 ) 。2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 ( 职业健康检 5、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 ( 均匀 ),严禁单侧偏装、 ( 超装 ) 。查 ), 建立 ( 职业健康档案 ),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6、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 (通信设施 ) 或者 ( 联络信号 ), 夜间应当有 ( 照明 ) 。24、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 7、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 ) 、 ( 地质勘探 ) 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 。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煤矿企业必须 ( 如实 ) 提供 , 并 8、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 必须停电、验电、放电 , 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 , 装设遮栏并悬挂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 盖章 ) 。 ( 标识牌 ) 。25、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 人行通道 ) 或者 (梯子 ) 。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 9、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 必须配备 ( 灭火器材 ), 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坡底 ( 行走 ) 或者逗留 10、电压小于 ( 10kv ) 的输配电线 , 允许采用移动电杆 , 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 ,26、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 未经批准 ) 进入作业区。 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27、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 应当充填或者设置( 栅栏 ), 并设置 (警示 11、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 均应当 ( 接地 ) 。标志 ); 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 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 并设置 12、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 有基站的必须配备( 不间断 )明显的 ( 防触电 ) 标志。 电源 , 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 ) 系统 ; 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28、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 (绝缘防护用品 ) 工具 , 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不合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 。格的及时更换。 13、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 , 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 并进行 ( 验电 )、 ( 放电 )29、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 , 严禁检修和维护 , 严禁人员 ( 上下 ) 设备 ; 在危及人身 挂接短路接地线。安全的作业范围内 , 严禁人员和设备 (停留 ) 或者通过。 14、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 警示标志 )。30、露天煤矿爆破作业 , 必须遵守 ( 爆破安全规程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 15、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 必须让必须制定 ( 安全技术措施 ), 并在 (专业人员 ) 指挥下进行。 路 ) 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31、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 , 必须 (当天 ) 退回爆炸物品库 , 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16、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 , 不得有积水 , 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 ( 载泥 ) 、 ( 防洪 ) 和 ( 排水设施 ) 。32、爆破起爆前 , 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 (抗静电 ) 17、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 保保护用品。 护自己和他人 ) 不受伤害。33、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 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 设计要求 ) 。 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 工作和通行 ) ,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34、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m,停止作业时 , 上下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全矿各岗位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四不放过”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新职工进厂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与岗前培训,在师傅或带班长的正确带领下能够达到单独熟练操作后方可上岗顶班。 三、上岗前要穿戴好本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女职工要把发辫盘入帽内,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穿高跟鞋、裙子、拖鞋。 四、工作中严禁饮酒,严禁酒后上岗,严禁脱岗、串岗、睡岗或在工作岗位上打闹。 五、电气设备出事故时,岗位工应立即通知电工,不得自行处理,以免扩大故障或发生触电事故。 六、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 七、上下楼梯一定要扶好扶手,以免滑倒摔伤,上下班要注意交通安全,骑摩托车在矿内行驶,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八、严禁湿手操作电气设备,禁止往电气设备上洒水和用湿布擦洗电气设备。 九、特殊工程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上岗操作。 十、机电设备检修和电工处理事故进,需挂好“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 十一、禁止触摸转动部件和通电线路,禁止跨越皮带。 十二、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反“三违”及各种安全生产活动,认真学习国家、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班前班后安全会,听从指挥,服从分配,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各种记录,认真遵守执行矿、厂及车间

各项制度及规程。 一、铲运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铲运机司机必须按出矿指令出矿。 二、作业前首先检查顶盘及两帮浮石,以防止落盘伤人。 三、作业前必须检查各部传动系统、油路系统和电器系统,防止采场有异常情况时因铲车突然损坏,造成埋车、埋人事故的发生。 四、铲车启动时,铲车前、后及铰接处不得站人。铲车运行过程中,随时注意电缆两侧的行人,避免绊人、伤人。 五、铲矿时,禁止铲因爆破效果不好造成挤压、棚顶的采场。严禁铲运机进入空区铲矿,以防埋车、埋人。 六、铲矿时随时注意采场变化。采场悬顶,出现黄土、卵石或水时,立即停止铲矿,将铲车停放在安全地带,并向有关安全、技术部门汇报。 七、检查、观察采场,或在采场崩大块时,铲运机必须停放在下盘巷,不得停放在正在铲矿的出矿川内。以防止出现采场滚石泥石流时,人员不能及时撤离。 八、铲矿时,禁止用铲运机铲超过铲斗容积的特大块,以免损坏车辆。 九、接电缆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方可作业。并应有专人看护开关。 十、铲运机在井前5米范围内必须减速慢行,防止铲运机制动失灵滑入溜井。 十一、检查铲运机铰接或换油管时,必须用专用支撑工具将大臂支稳后方可进入大臂下检查。 十二、停车加油或检查车辆时,必须熄火(停电),防止误碰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习题(新编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习题(新编版) 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习题 (新编版) 一、单选题 1.安全第一,就是要求(C)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只有在生产经营过程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 A.企业 B.公司 C.生产经营单位 D.个人 2.《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坚持”,那么对“三个坚持”内容叙述正确的是(D)。①坚持以人为本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③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④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督 A.①② B.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3.非煤矿山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

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把(C)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A.发展规划 B.行业政策 C.安全生产 D.管理措施 4.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A)条件的单位承担。 A.资质 B.能力 C.专篇 D.生产要求 5.建设预评价备案制度就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A),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A.安全预评价 B.评价备案 C.管理评价 D.备案制度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B)、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A.安全保障系统 B.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C.污水处理系统 D.井下发电系统 7.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和控告权、拒绝权以及(D)。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隐私权 D.撤离权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7834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4分) 1、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 2、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指挥下进行。 3、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4、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5、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6、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 7、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 8、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识牌)。 9、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0、电压小于 (10k 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 ,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11、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 )。 12、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13、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 )挂接短路接地线。 14、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警示标志)。 15、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 必须让路)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 16、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 17、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18、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8、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和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过必须撤离人员?。 19、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 )。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20、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2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 22、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 )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2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24、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66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版本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况,检查炮窝和炮眼数是否相符,如有危险必须处埋。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中6.5.2项)的相关规定 6.5.2电气线路 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

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2.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6.5.2.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6.5.2.9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铀矿山空气中氡及氡子体测定方法》(EJ378-1989) 第一篇:氡测定方法有闪烁室法、电离室法和气球法。 1.闪烁室法:用真空法或换气法对闪烁室内气体进行取样,采用α闪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试题答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试题 一、单选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C)的方针。 A.安全生产、效率第一、以人为本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一、公政高效 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B )h的在职安全教育。 A.10 B.20 C.30 D.40 3、矿山企业( D )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A.可以 B.特殊情况下可以 C.一般不得 D.不得 4、除特殊情况,24h内,任何作业人员不得被强制滞留在井下( B )h 以上. A.6 B.8 C.10 D.12 5、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每(D )年,为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A.半 B.1 C. D.2 6、每个矿井至少应有( B )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A.1 B.2 C.3 D.4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B )上岗作业。 A.经批准可以 B.不得 C.特殊情况下可以 D.一般不得 8、《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行灯照明电压为不得超过(B )

的安全电压。 A.3v B.36v C.220v D.380v 9、《规程》规定,矿山至少每( A )年进行一次反风实验. A.1 B.2 C.3 D.4 10、依照《规程》的规定,井口标高必须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A)m以上。A.1 B.5 C.10 D.15 11、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D )m以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A、 B、1 C、 D、2 12、停产(C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 A、1 B、3 C、6 D、12 13、新进入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在接受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D )个月,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A、1 B、2 C、3 D、4 14、调换工作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 D )培训。 A、三级安全教育 B、特殊工种教育 C、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D、新岗位安全操作 15、提升人的钢丝绳每( A )年必须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一次。 A、半 B、1 C、2 D、 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发布与实施的时间分别为:( A) A、2005年6月22日,2006年9月1日; B、2006年6月22日,2006年9月1日; c、2006年9月1日,2006年10月1日;D、2006年6月1日,

AQ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排土场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应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4/3;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对不同类型移动车挡制定安全作业要求,并按要求作业。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应小于5 km/h,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 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 m~0.25 m)或不正常下沉(0.1 m~0.2 m)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 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大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 m~200 m时限速16 km/h,50 m范围内限速8 km/h;排土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排土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灯塔与排土车挡距离d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d≥车辆视觉盲区距离+10 m ——排土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车载量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4根)、大卸扣(>4个)等应急工具。 ——排土作业区应配备指挥工作间和通讯工具。 6.2 铁路运输 6.2.1 铁路移动线路卸车地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路基面应向排土场内侧形成反坡。 ——线路一般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平曲线半径不小于表1的规定,并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表1 平曲线半径 ——线路尽头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2.5‰~5‰的上升坡度。 ——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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