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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监理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理企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七)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八)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九)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二)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及分包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签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四)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报验审核、支付审批和指令文件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五)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六)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七)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八)完成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企业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各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监理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要求执行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公布的《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064060.html,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064060.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西秀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项目得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促进项目监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现行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得有关规定, 以下项目应委托符合资质得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1、须进行工程报建报监得项目; 2、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得项目; 3、工程建安费估算超过30 万元以上得项目; 4、其她按照规定须实施监理得项目。 第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得确定须符合国家现行建设行政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对监理单位得管理。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得项目得监理进行统筹管理,建立监理 单位考核管理制度,定期考核并记录监理单位得合同履约、服务质量、工作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理单位不恰当得管理行为,有效监控项目现场管理。 第四条项目业主代表应落实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进场开展监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得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委派符合资质要求得监理人员。项目实施过程,负责考核监理单位人员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得到位情况,保证现场监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业主代表落实监理单位完善现场监理工作制度。监督监理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得监理规划,以及项目各管理环节得监理工作计划;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完善并执行现场得周例会、质量专检、安全专检、周报、月报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业主代表应落实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委托得工作范围,按现 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规程、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做 好以下监理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得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反馈其实施情况;监理人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要建立与健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控、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与健全组织协调得工作程序与管理模式,确保各项工作监理到位。 2、检查施工单位或委托人提供得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规格与质量就是否符合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与设计图纸得要求;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设安装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得要求进行得施工与安装活动,检查施工全过程、会同委托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签证,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得签证,施工单位提出后,监理人先审查就是否符合签证得条件、签署能否签证得意见,然后必须有委托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相关人员在场实地勘测并形成三方人员签字确认得原始记录清单。 4、对用于工程上得主要材料、构件得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并指定检验单位)对材质进行检验,防止不合格得材料用于工程,并及时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 5、检查工程采用得设备及材料就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及质量标准; 6、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得规定,核验施工单位所作得工程进度计划,验收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得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理意见修正; 7、对于重大得技术修改与技术建议,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得同意,在可行得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对于工程设计变更事先需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协助委托人核定出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得投资,并报委托人确认。 8、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得付款约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得核实,签发付款凭证,报业主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得工程量清单审查与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报委托人审批); 9、监督、检查工程得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对不合规定得地方督促整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最新版本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监理人员职责 3.3 监理设施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2 监理规划 4.3 监理实施细则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质量控制 5.3 工程造价控制 5.4 工程进度控制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3 工程变更 6.4 费用索赔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6 施工合同争议 6.7 施工合同解除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 一般规定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8.1 一般规定 8.2 设备采购 8.3 设备监造 9 相关服务 9.1 一般规定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附录C 通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各级农业(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财经所,以下统称财政所)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表格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表格 A类表〔施工单位报审/验表〕 A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A2 开工报审表 A3 复工报审表 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A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A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A7 报审/验表 A8 分部工程报验表 A9 监理通知回复单 A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表 A1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A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B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B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B2 开工令 B3 监理通知 B4 工程暂停令 B5 监理报告 B6 旁站记录 B7 复工令 B8 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通用表〕 C1 工作联系单 C2 工程变更单 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A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2

开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3 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A7 报审/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A8 分部工程报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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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转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 【颁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武价经费﹝2000﹞167号 【发文日期】2000-09-18 【实施时间】2000-09-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 各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 法》 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我们。 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经字[2000]201号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格[1 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 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 附件一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 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对有 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 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 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税务代理机构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代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对“三改”企业的税务代理收费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 第七条 委托外地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代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赴本市以外办理业务的,经委托方同意,该税务代理机构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外勤 补 助费等)、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可分别参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方在业务收费外单独负担,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异地执业,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并经双方签章后方能生效,一份存税务代理机构,一份存委托方,并抄送所在地国税或地税机关一份,同时委托方应向税务代理机构预交50%的预算业务费用,剩余的业务费用在税务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时结清。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外币结算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时汇率和规定折算计收。 第十条 因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章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目录 一、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2) 二、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2) 三、项目监理部管理工作规定 (14) 四、项目监理部工作考核办法 (16) 五、项目监理部进点暂行规定 (18) 六、监理部现场管理工作制度 (20) 七、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46) 八、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50) 九、监理部现场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52) 十、监理部应上墙的图表要求 (54) 十一、监理部退场暂行规定 (55) 十二、监理工作廉政守则 (57) 十三、监理人员十不准规定 (58)

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权利、义务 4.1公司权利、义务 4.2项目监理部权利、义务 5.特别规定 6.监理费用的分配 7.违约责任

8.其他

一、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1.总则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为了更好的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总监负责制,实施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降低成本,激发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圆满完成各项监理任务,树立“卓越”形象,更好的为业主服务,制定本《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2.编制依据 2.1 《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2 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及强制性条例等; 2.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4 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 2.5 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6 工程技术部编制的《目标责任书》。 3.适用范围 本《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20XX年1月1日以后承担的所有新开项目,原有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务管理制度-20190918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运转,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行管科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报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及邮电和报刊订阅等预算草案,由行管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和可能,初审汇总平衡后提交办公室领导审定。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行管科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全额缴入区财政局往来资金专户。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人事和机关领导审核后交行管科执行。第十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 (一)差旅费 1.报销依据:根据新财行[2016]15号《新洲区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操作流程:事前审批—出差—报销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及说明: (1)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若接待单位安排伙食,不再补贴伙食费,或由出差人员自行交纳伙食费,凭收款收据,办公室按文件精神再予以补贴伙食费。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修订9.29)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发挥监理对工程的监管作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开发项目监理单位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工程管理部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公司的项目监理考核和处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2 项目公司监督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履约考核及奖罚。 4.3 施工单位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态度、作风、能力及廉洁自律方面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 4.4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监理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开展工作,及时向项目公司汇报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5 工作程序 5.1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参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5.2 监理单位人员管理 1)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工作后的七天内,应将监理单位组成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拟为本工程服务的时间报项目公司核查、备案。 项目公司于七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监理单位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次呈报项目公司。

2)随工程进展,监理单位需要调整工作人员时,应于七天前将调换、增加、减少的人选报项目公司;新进场监理工作人员资历必须经项目公司审批同意。3)监理单位如需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七天将替补人员的资历报项目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监理工作,原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岗。 4)项目监理部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到项目现场上班,不得兼任其它项目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离岗的,应提前向项目公司经理请假,经同意后上报请假条。 5)项目公司可对项目监理部未尽职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项目监理部或监理单位撤换。对项目监理部普通工作人员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项目公司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对总监的警告或撤换要求,由项目公司提请区域公司向监理单位发出正式函件做出要求。 5.3 项目监理部作息时间与值班 1)项目监理部的工作日作息时间应与项目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晚间必须至少有一人值班。 2)项目公司需要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项目监理部必须安排人员加班,加班人数可适当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休息日未安排工作的,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人员值班。 3)项目监理部人员可以同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一起施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有条件的可以使用IC卡、指纹打卡机等工具,项目公司应留存相关记录,以便更有效地掌握和控制监理人员工作情况。 5.4 项目监理部的内业管理要求 5.5.1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1)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监理部应认真研究施工图纸,配合甲方项目公司做好图纸会审,提出图纸问题以及工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做好图纸会审记录。2)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监理必须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技术交底,保留会议签到记录及音像资料备查。 5.5.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1)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复杂、特殊的专业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A类表:监理单位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表A.0.2 工程 表A.0.3 监理通知单 表A.0.4 监理报告 表A.0.5 工程暂停令 表A.0.6 旁站记录 表A.0.7 工程复工令 表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 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表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表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表B.0.7 报审/报验表 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 C类表:通用表 表C.0.1 工作联系单 表C.0.2 工程变更单 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表 A.0.2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表 A.0.3 监理通知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4 监理报告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表 A.0.5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6 旁站记录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7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 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湖北联通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doc 10页)

湖北联通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doc 10页)

三、完善湖北联通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湖北联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健全的财务控制制度本身就消除了一部分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它一般来说包括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财务结算中心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第一,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湖北联通公司的预算考核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预算编报质量和上报的及时性,对预算编报不合格,上报不及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严格考核预算执行过程,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对先办事后预算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罚;三是将预算执行结果与考核兑现挂钩;四是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对完成预算好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预算的企业和个人提出批评和处罚意见。 全面预算管理采用事先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方法,实现了总部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管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财务信息报告制度。湖北联通公司在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应当从信息报告质量评价入手,并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控制严格、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传递与处理系统。在财务信息质量上应根据各子公司自身情况,并结合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和重要性这两个墓本特征,制定出各自的财务信息、质量标准。同时,公司应本着既能满足对财务信息质量监控的需要,又能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宗旨,对核心主导业务财务信息采用绝对性报告标准,即内容翔实,而且有详尽的因果分析和前瞻性影响预期;对相关非主导业务财务信息采用绝对性报告标准与限制性报告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即仅仅对一些重要的财务信息项目采用绝对性报告标准,其余的则采用限制性报告标准,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需达到规定的重要水平即可;对于相关业务财务信息,基本上采用限制性报告标准。 第三,建立与完善财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资金的整个运动过程。湖北联通公司涉及业务范围、投资数额大、接触金融机构多。资金管理的集中、统一高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财务结算中心在公司的发展中可起到如下重要作用:①通过财务结算中心的有效运作,可实现公司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②由于财务结算中心将公司内分散的资金结算业务集中起来,可以有效地增强公司在银行的融资能力,同时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和费用。③通过财务结算中心、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的资金营运和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控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监理管理办法

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的施工监理管理,确保项目总体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1.3本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⑴各监理标段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⑵《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JTJ216-2000); 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 G10-2006); 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 ⑸《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质[2005]66号); ⑹《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细则》; 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监理组织形式和基本要求 2.1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各施工监理标段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副监理工程师(副总

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2.2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3监理单位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4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恪守职责。 2.5监理单位应依据业主下发的履约考核评分细则,对施工现场进行规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小额经济处罚规定,加强对工程的过程控制。 2.6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精品意识。 第三章业主职责 3.1业主负责对监理单位各项监理业务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定履约考核等级。 3.2技术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容: ⑴监理人员培训计划的落实; ⑵监理人员对图纸、规的熟悉程度;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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