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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稿)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稿)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稿)

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QFD-210020-2011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2005-04-01发布2005-04-01实施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Q/QFD-210020-2011

前言

本规定根据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

本规定的附录A 、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归口。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郭杰亮。

本规定主要审核人:叶青

本规定批准人:应苗富

本规定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复审。

Q/QFD-210020-2005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起重教育培训、起重作业管理、起重机具管理等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电力生产、建设方面起重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

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

3 管理职责

3.1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管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管理、使用、维护。人力资源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上岗证的管理。

3.2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简称起重机具)管理必须实行从选型购置、保管使用、试验维护和报废等全

过程管理,切实加强起重机具和起重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实现起重作业的安全生产。

3.3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所属的起重机械按照期限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生产技术部负责检验合格证书的管理。

3.4安全管理部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管理规定

4.1.1凡起重工或起重机械驾驶人员,需经有资质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允许从事起重工作。

4.1.2任何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均不准超铭牌进行载荷。

4.1.3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起重作业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时不得戴手套,应使用哨子。

4.1.4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保护装置。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以及进行检修工作。

4.1.5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凡参加起重作业的现场人员一律要戴好安全帽,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地点行走或停留,起吊重物时,任何人员不准在吊件下停留或行走。

4.1.6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例:汽缸翻缸作业等)。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

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4.1.7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载人。

4.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钱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内。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4.1.7起吊重物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布置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在物件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应加以包垫防止打滑与轧伤。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4.1.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4.1.9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并将制动装置闸紧。

4.1.10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当卷扬机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时,在未修复前禁止使用。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卷扬机在工作时禁止任何人跨越负重的钢丝绳及在边上站立、行走。

4.1.11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及轨道附近支持脚上应装有音响或灯光信号。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在操作时应先发出警告,然后推上开关行动。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4.1.12汽车起重机、叉车行驶或作业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不准碰上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等。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起重机臂架与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4.1.13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必须定期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在使用U型螺栓吊物时,必须其中一绳环扣在螺栓上,不准二绳环都扣在U型环上。

4.1.14使用千斤顶时必须垂直放在荷重下面,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办法来加长摇把长度,当千斤顶将重物顶升到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而发生事故。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前面。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4.1.15链式起重机使用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煞车以及转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链式起重机的链扣煞车,蜗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4.1.16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人字架或走线变架所用的圆木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圆木不准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过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4.1.17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4.1.18各种起重工器具(机械、绳索)均应作定期检查和试验,其试验方法和试验期限的规定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规定”并作好记录。

4.1.19起吊主设备(如汽缸、转子等)应使用合适及合格的专用钢丝绳,平时不得移作他用。

4.2汽机大件的吊装

4.2.1 汽机大件主要指汽缸、转子。

4.2.2凡揭(扣)、翻缸工作,检修部汽机专职、安全员及部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专职应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

4.2.3揭缸时应先用顶丝将汽缸微微顶起后方能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缸内有异常声音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工作,待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再继续起吊。

4.2.4起吊过程中,如身体必须伸入汽缸结合面内部进行检查时,必须在汽缸结合面四角垫上方木。

4.2.5揭缸后,下汽缸的抽汽口必须堵好,凝汽器的排汽口应用盖板盖严,以防掉入杂物和确保人身安全。

4.2.6扣缸时(包括吊装转子、隔板),上缸作业人员必须穿着专用工作服,并仔细检查将身上的所有物品取出以免落入缸内。

4.2.7扣缸过程中,汽缸结合面的清扫、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在汽缸结合面四角垫上木块。

4.2.8翻缸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指挥者)应全面检查钢丝绳捆绑情况,保证在整个翻缸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边缘直接发生接触和磨擦。

4.2.9所有参加翻缸作业的人员,必须注意站的位置,防止汽缸翻转时被打伤。

4.2.10汽缸盖翻身(或复位)后下部必须用方木垫实,指挥者检查无误后方能指挥松开钢丝绳。

4.2.11当转子起吊时应用框式水平线测量轴颈水平,调整水平合格后方可进行起吊,严禁用人或附加物做平衡重量使起吊平衡。

4.2.12汽机大件吊装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吊起的重物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和停留。

4.2.13任何大件的吊装必须使用拖拉绳。汽机大件的起重必须使用专用的吊具和专用钢丝绳,平时不准挪作他用。

5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

Q/QFD-210020-200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A1.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需经有资质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A2.起重机驾驶人员要做到“十不吊”

A3.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A4.多人挂钩时,驾驶人员只服从吊运前确定的其中一个人的指挥开车。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A5.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A6.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开动时,吊钩在起吊时,接近同跨度或上下层其它起重机时,重物运行路线上有人时,必须发生警告信号。

A7.驾驶室内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看报和闲谈。司机必须有足够的睡眠,工作中不能打瞌睡。禁止酒后工作。

A8.起重机不可利用安全装置来停车。司机操作中不可单脱手或双脱手,以防止发生突然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停车或倒车)。A9.起重机上有二人工作时,开动起重机或离开工作岗位时,均需通

知对方。

A10.起重机在吊运物件过程中,如遇到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发出危险信号,通知下面人员离开,并迅速将控制手柄反复起落,并开动大小车选择安全地点,把被吊物件放下,不应任其自由落降,随后再进行检修。决不可在吊运过程中进行检修。

A11.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与驾驶人员意见不同时,驾驶人员应该发出讯问信号,在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时才能开车。

A12.主、副钩有一不工作时,应把不工作的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的高度。钩上不准挂其他辅助吊具。不允许主、副钩同时吊运两个物件。A13.在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正常声音时,应将物件稳妥降落,并立即检查,排除故障后方能再开车。未找出原因,不能开车。

A14.吊运物件时,要稳起稳落,不能一下子起吊或一下子下降,更不能大摇大摆地开飞车去吊运。

A15.驾驶起重机时,应合理掌握控制器手柄,除两手外,不允许用身体其他部位转动控制器。

A16.吊运过程中,被吊物件的高度要高于地面设备或其它物件0.5米以上。在吊运的物件上,不准有浮放的物件、工具等。

A17.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可在桥架或起重机的轨道行走或通过。A18.在吊运重要物件、金属熔液或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时要吊起0.3米左右试验起升机。

构制动器可靠性。在吊运重物时,不准调整制动器

A19.起重机在吊运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等故障,使重物无法

放下时,驾驶人员应马上紧急鸣铃,通知下面人员立即让开。驾驶人员及地面起重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要立即将危险区用绳子围起来,并警戒,任何人不得通过,然后请检修人员抢修。

A20.在驾驶时,起重机的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可将控制器手柄从正转位置直接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把控制器到“零”位后,再换反方向。

A21.起重机不工作时,大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小车应停靠在起重机轨道的端部,吊钩应升至接近极限位置。

Q/QFD-210020-20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电动葫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B1.电动葫芦起重机起重机操作要做到“十不吊”。

B2.作业开始前对起重机进行检查。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规定等。

B3.吊运物件时,不得将物件地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不得在物件有剧烈震动时进行起吊作业。

B4.正常作业中不得使用缓冲器与止挡(阻进器)冲撞,以达到停车的目的。禁止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

B5.起重机吊载中不得调整制动器。禁止在作业中进行起重机检修与维护。

B6.不得随意拆改葫芦式起重机上的任何安全装置。

B7.作业中应注意物件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者,以防发生冲撞事故;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注意物件处在狭窄的场所、易倾倒的位置时不得盲目操作;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等。

B8.起动时应确认手电门按扭标记后再动作。

B9.确认吊具或吊装绳真正处于吊装没有挂扯其它物件时,再按动起升按钮。

B10.发现故障时应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及时排除故障与隐患。

B11.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与吊运

B12.重物下降至地面300mm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B13.无下降限位器的葫芦式起重机,在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数(不包括固定圈)。

B14.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处无其它作业者再动作。

B15.工作完毕后,大小车必须开到指定位置,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电源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编号:SM-ZD-95927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74158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 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

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第五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5957 编 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Compa ny lift ing equipme nt safety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 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重机械经具备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包括年度、每月和每 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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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了确保本公司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的设备设施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作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本公司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起重机、装卸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工程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编号:SDSh- - -2015 己内酰胺工程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期间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三鼎石化一期一阶段己内酰胺工程项目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和定义 3.1起重机械: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手动葫芦、吊篮)等,不包括铁路起重机、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装卸桥、缆索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 4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门 4.1.1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吊装作业票。 4.1.2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的审核和实施监督。 4.1.3 组织对起重作业现场环境和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或要求的起重机械并提出整改意见。 4.1.4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2 安装工程部门 4.2.1 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的审核。 4.2.2现场监护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2.3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4.2.2 会同安全环保部门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起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3 施工单位 4.3.1 制定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并上报批准。 4.3.2作业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吊装方案的学习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4.3.3作业人员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4.3.4作业安全监护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了确保本公司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的设备设施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作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本公司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起重机、装卸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16-41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目录 1.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写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职责 (4) 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 (5) 7. 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 ............................................................................................................ 8.执行与检查 (7) 9.附表 (8)

1、目的 为明确起重机械管理职责,规范起重机械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用部门、生产中心等单位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3、编写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3.2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 3.3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11 3.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3.5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 3.6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3.7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3.8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3.9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3.10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术语和定义 4.1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4.2大修 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3改造 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期间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对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的管理和协调。 3.2工程部负责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并协调起重吊装作业。 3.3安环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3.4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起重吊装方案审核,对吊装现场、吊装安全措施、吊装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理。 3.5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进行管理和检查。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安装工程部、安环部备案。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 3、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一般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帐,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中型以上起重作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起重作业人员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起重作业人员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起重作业负责人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起重作业负责人核实天气情况,确认是否可以实施起重作业。 第八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 2、起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5、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编号:SY-AQ-050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ty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lifting machinery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了保证起重机械安全正常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生产,防止起重事故发生,使起重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设备 一、设备基本要求 1、标识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显示额定起重能力和本厂编号,司机室门外应有设备维护责任人标牌和“十不吊”警示牌。 2、消防用具 每部车上至少配置一个灭火器,并保证压力正常、无损坏、整洁。 3、起重信号 起重机械上必须配置警示音响信号,应能在工作场地范围内清

楚的听到,危险区域和噪声较大的区域应安装声光报警器,场外龙门吊应在近地面设置声光报警,并随大车运行警示。 4、照明 司机室、通道、电气室、大车对地面应设照明,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大车照明应考虑防震措施,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 5、上升限位器 应设坠坨式限位器或连杆式限位器,并能自动切断电源,动滑轮与定滑轮设置间隙不应小于50Cm,冶金吊液体金属天车应设两套上升限位器。 6、下降限位器 用于低于地面工作的起重机械应设下限位,限位动作间隙应能使滚筒上钢丝绳至少保留二圈。 7、联锁保护开关 由建筑物登上起重机的门、由梯口进入司机室的门、由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必须设电气联锁保护开关,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

起重作业规范标准

起重作业 1 目的和围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操作规程,强化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起重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起重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同时需要制定专门的吊装方案)及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下起重作业需要作业许可单进行控制:1.1超过6吨的起重作业。 1.2使用工作吊篮(指工作人员在吊篮上进行作业)。 2 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起重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2.2各承包商单位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等工作,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实施对起重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操作。 3 准则 使用吊车、吊钩或其它机械起重设备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3.1事先对起重作业进行必要的评估,由专业人员确定工作方法和设备; 3.2操作动力起重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书; 3.3司索人员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3.4起重装置和设备必须处于年审(最低要求)合格证书的有效期; 3.5载荷不得超过起重设备的安全载荷; 3.6在起重设备上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能正常工作;

3.7所有的起重设施、设备,每次起重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4 控制要求 4.1作业要求 4.1.1人员资格 4.1.1.1只有下列人员才能操作吊车: -取证合格的操作人员; -取证合格的维修人员、测试人员和检查人员。 4.1.1.2除了下面提到的人员,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能进入吊车的驾驶室。吊车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操作人员必须能够阅读和理解吊车操作指南。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和得到足够操作经验以达到完全合格。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操作考试。 -操作人员要能看清楚30到50米的距离,要有很好的距离感。 -操作人员要能分辨红、绿和黄等颜色。 -操作人员要有足够的听力水平。 -操作人员不能有精神病史和心脏病史。 4.1.1.3使用人员工作吊篮 -使用人员工作吊篮前应该先考虑所有其它的可行的方法,人员工作吊篮只能作为最后的选择。 -人员工作吊篮的使用用作业许可单控制,相关的危害要在作业许可单明确。-任何使用人员工作吊蓝的工作都要做作业安全分析(JSA)。 -超过6吨的吊车作业(超重作业),必须对起重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安全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安全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明确了起重设备及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3职责 3.1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归口管理。 3.2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起重作业安全保证措施的制 定。 3.3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施工方负责起重作业安全保证措施的实施。 3.4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质安部门负责起重作业安全保证措施的监 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人员控制 4.1.1起重机械指挥、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指挥、司索、司机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4.1.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施工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 起重机的安装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4.2设备控制 4.2.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

合格证原件。 4.2.2起重机械应性能良好,起重能力满足施工吊装需要,安全装置齐 全可靠。 4.2.3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无扭曲变形,连接牢固可靠。高 强度螺栓、销轴严禁用其他材料代用。 4.2.4制动器结构应无裂纹、无变形、灵敏、可靠。 4.2.5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无扭结、压扁、弯折、畸变、断股、 绳芯挤出等缺陷。其端部应牢固、可靠。 4.2.6起重机械的吊钩应为锻造吊钩,并装设防脱棘爪。严禁补焊打孔。 4.3施工方案控制 4.3.1起重机械安拆、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4.3.2一般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由项目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总工或技术 负责人审核。 4.3.3300t以上或高度40m以上的大型塔器设备吊装施工技术方案,由 项目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部总工审核后,上报公司技术管理部,由总(副总)工程师审定。 4.3.4起重吊装还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3.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审查:(1吨力 =9.8KN) 4.3. 5.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 起重吊装工程; 4.3. 5.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的 内爬起重设备拆除工程。 4.3.6其余执行《施工方案编制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管理 规定》。 4.4作业控制 4.4.1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 机、桥式起重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完成,并对安装质量负责。 4.4.2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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