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6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1)

第一节基地 (1)

第二节总平面 (1)

第三章建筑设计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门诊用房 (4)

第三节急诊用房 (5)

第四节住院用房 (6)

第五节传染病用房 (9)

第六节手术部 (10)

第七节放射科 (11)

第八节核医学科 (12)

第九节检验科 (13)

第十节病理科 (13)

第十一节功能检查室 (13)

第十二节内窥(内腔)镜室 (14)

第十三节理疗科 (14)

第十四节血库 (14)

第十五节药剂科 (14)

第十六节中心(消毒)供应室 (15)

第十七节辅助用房 (15)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16)

第五章建筑设备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17)

第三节采暖和空调 (18)

第四节电气 (19)

第五节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20)

附录一手术部洁污分区 (21)

附录二核医学洁污分区 (21)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1.10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 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

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第3.4.7条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盐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10m。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我第3.4.14条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

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条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

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不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五节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3.5.4条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六节手术部

第3.6.1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术后苏醒室或监护室;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观察、教学设施;家属等候处。

第3.6.2条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录一)。

四、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第3.6.3条条手术室的间

数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手术部,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第3.6.4条手术室的门窗

一、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设弹簧门。当洗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必须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三、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3.6.5条室内设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四、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五、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设施,必须牢固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条洗手室(处)

一、宜分散设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设施,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七节放射科

第3.7.1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CT诊断室的

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钴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10m。

第3.7.3条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八节核医学科

第3.8.1条设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

第3.8.2条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设过滤装

置。

第3.8.3条治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备餐室宜设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防护

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第九节检验科

第3.9.1条检验科

一、临床检验室应设于近检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的临床检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口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三、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与细菌检验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四、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一间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节病理科

第3.10.1条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3.10.2条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洒装置;病理解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

第十一节功能检查室

第3.11.1条功能检查室

一、包括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设于单间内,无干扰的检查设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并宜有隔断设施。

三、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

四、脑电图检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十二节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内窥镜室

一、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有悬挂软管的设施。

三、教学电视内窥镜室应另设电视室。

第十三节理疗科

第3.13.1条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有关规定设计。

第十四节血库

第3.14.1条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设于检验科的血库应有适当的卫生隔离。

三、有自采血的血库,应增设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室,以及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一区。

第十五节药剂科

第3.15.1条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中心(消毒)供应室

第3.16.1条中心供应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时收受与分类可合用一室,贮存与分发可合用一室。

第3.16.2条平面布置

一、应符合工艺流洁污分区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辅助用房

第3.17.1条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三、宜设遗体告别室。四、室内应防鼠。

第3.17.4条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

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第二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 5.2.1条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G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表5.2.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打造绿色医院建筑的要点

打造绿色医院建筑的要点 绿色医院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实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医院建筑,是绿色建筑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认识发展绿色医院建筑的重要意义——打造绿色医院建筑的前提 为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实现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低碳生活理念已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重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资源短缺和能耗过高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发展绿色建筑是人类对自身所处环境存在的危机做出的积极反应。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月以国办发「2013」1号文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说明绿色建筑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这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符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发展潮流,与“可持续性发展、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 发展绿色医院建筑首先是医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求医院的建设和运营应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避免浪费和减少污染,使医院环境有益于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其次是绿色医院建筑的节能效果、便捷高效的就医流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融洽关系,给医院长期运营带来较大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掌握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打造绿色医院建筑的基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已编制完成《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初稿,并已公开征求意见,计划今年正式发布。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初稿明确指出:绿色医院建筑评价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医院作为城市生命线、确保人的生命安全,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的问题——通过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确保功能、遵守流程、安全配置等相关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使之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医疗、建筑功能间的辩证关系。 三、做好规划设计管理——打造绿色医院建筑的关键 从《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初稿)可以看出,大多数的评价指标均与规划设计有关,可以说没有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就难以创建出真正的绿色医院建筑。

综合医院建设的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 总平面 第2.2.1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隔,另设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 电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医疗建筑设计要点

一、医院建筑的现状及概况 二、医院建筑设计策略 三、医院建筑设计要点 四、医疗建筑发展和设计的趋势 、医院建筑的现状及概况 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到21 世纪初,中国医院达到了空前的建设高潮,几乎100% 的省市级医院都经历了新建或改建,媒体也相应报道“中国医院建设的大跃进”。据不完全统计,02 年全国卫生事业费350.4 亿元,占国家总财政支出的1.59% ;医疗设施基础投资231.5 亿元,占基建投资总额的1.31% 。在省市医院刚刚建成还没有回过神来时,县级医院的建设又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国家将投资3500 亿元建设县市级及以下基层医疗设施。 医院建筑规范规定,我国医院共分为七种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别为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床七种,实现中,许多医院都做到了1500 床甚至更多!有些时候会用日门诊量 来衡量医院规模,一般日门诊量与病床数是3:1 的关系。规模与使用成正比,占地大,选址不容易,带来选址偏僻;交通流量大,隐患较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相关研究显示,800 床规模最佳,说明我们的规范相对滞后。

二、医院建筑设计策略: 医院建筑是一种功能型比较强的建筑类型。设计一般提倡模块式设计 ( templating ),顾名思义就是“抽屉式”设计。主要考虑: 1、合理的医疗区域分布,医院规模指标控制要利用城市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医疗效率,还要满足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和位置定点; 2、适当提高医疗建筑的密度有利于提高建筑综合使用效率; 3、改善空间的实用性和通用性可以提高医疗建筑的综合运营效率; 4、优化结构系统和建筑形式,给病人和医疗工作者创造赏心悦目、心情愉悦的就医环境和工作场所。 三、医院建筑设计要点 1、设计的原则:建筑师要能够设身处地理解来医院的人,无论病人还是医护工作人员,都是有身体压力和 心理 压力的,所以我们对医疗空间的设计应该是以尽量让患者和医者都觉得简单、顺捷、舒适、自然、 放松为基本原则。 2、医院的组成部分:综合医院建筑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诊疗部)、保 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七大系统构成。其中中央供应室是属于保障系统的。现在医院一般会增加体检中心。 医院七大系统的组成关系图(如图)。

康复医院的设计要点

尽管康复医学在细的发展仅有数十年的历史,但2011年后,随着原卫生部先后颁布多项政策,中国康复医学虽现高速发展状态,康复医学和康复医院步人了前所未有的“快车道”。那么,康复医院的建筑设计也逐渐得到社会的重视,关于康复医院的建筑设计,你懂得多少? 李辉 教授级高级建筑师、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医疗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一所所长、筑医台专家 康复医学的目标 医学模式康复(医疗功能)——治愈身体疾病,改善身体机能 生活模式康复——关注身心健康,提升生活质量 社会模式康复——重塑康复过程,回归真实生活 康复医疗行为的核心本质 康复医疗建筑的原点思维 1、由小及大的无障碍环境 病房无障碍 治疗过程无障碍 院区环境无障碍 人车分流

无车辆阻碍,患者可方便到达室外场所 医疗功能布局 图中为德国Agatharied Hospital,其设计以水平联系为主,减少垂直交通依赖 2、康复医疗空间的结构两面性 面积分配对比 3、住区化的康复医疗体验 4、和谐互动的医患关系 (1)尊重患者尊严、隐私权,帮助患者自助、自立 (2)医患平等,良性互动 (3)关爱医护人员 康复医院的医护人员具有工作时间长、频率高、强度大的特点,因此在建筑设计上要尽最大可能为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与休息环境,做到医患分区,不仅使患者能有如家的体验,医患人员也应该拥有功能齐全、面积适度的环境,保障工作张弛有度。 5、科技推动康复 为满足新技术手段带来的需求,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完善的智能信息系统,形成智能建筑; (2)研发场所设置,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功能; (3)设置新型康复治疗场所,以应对自动化智能化器具佩戴; (4)使用功能却别对待的康复空间(衔接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医院建筑的绿色设计

卫生经济研究2011年5期总第287期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生命周期内,消耗最少地球资源、使用最少能源、产生最少废弃物及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生存环境的建筑物,切入点是绿色环保。其主要内容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生态环境保护。为了给绿色建筑提供一套规范性的评估体系,美国绿色建筑协会创立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能源与环境设计先导(Leadershi p in Ener 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 g n,LEED),华盛顿、加利福尼亚等州都将其作为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建筑的强制性标准。目前,这一绿色建筑的规范评价体系已被介绍到世界各地。 本文介绍LEED认证和基于LEED的 医疗建筑绿色设计指南 (Green Guide Hea lth Care,GGHC),探讨医院建筑的LEED认证项目案例,最后讨论我国医疗建筑行业推行LEED设计和认证的机遇。 一、LEED认证 LEED评估体系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委员会开发,遵循美国绿色建筑协会政策和方针,经过两年时间开发完成。LEED强调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考量,优化建筑的绿色设计,减少建筑对周边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优越的环境和经济性能,高效的资源和能源利用率,健康、舒适的室内工作生活环境,全生命周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管理,整合的设计团队。 L EED体系包括对各种建筑类别(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商业装修、建筑结构、住宅、社区开发)的评估和认证标准,认证过程是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对项目的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方面的特定指标项目进行评估,作出评分,据此提供认证。其中对新建建筑的评分系统,其指标有6大类,包括:可持续的场地(14分)、节水(5分)、能源与大气(17分)、原料与资源(13分)、室内环境质量(15分)、创新和设计过程(5分),总计69分。根据评分的不同级别,给项目颁发L EED认证,这些级别包括:注册级(Registered)26-32分;银级(Silver)33-38分;金级(Gold) 39-51分;白金级(P latinum)52-69分。 二、基于LEED标准的医院设计指南(G GHC) 美国 医疗建筑绿色设计指南 (GGHC)是参照由美国医疗保健工程协会(American Societ y of Healthcare En g i neering)起草的绿色医疗保健建筑指南(Green Healthcare Construction Guida nce State ment)制定的。GG HC是世界上第一本医疗建筑绿色设计的指南。在北美和其他国家,很多医院都开始使用GG HC来设计和建造新一代的绿色医院。 GG HC贯穿了医疗机构建造和运营的全过程,关注建筑材料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对环境带来了危害及建筑材料的安全性,建筑商在建筑过程中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医疗器械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医疗机构的各项设施是否会对环境带来危害,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种废物如何处理等。GGHC的核心是在医疗机构建造和运营中减少暴露于有害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GG HC之所以快速地被北美及世界很多地区接受,在于GG HC是一本不折不扣的工具书。GG HC帮助医院和医院的建造者对每一项LEED认证指标进行分析。 三、绿色医院建筑设计实例介绍 缅因州综合医院(The Maine G eneral Hos p ital)的门诊癌症中心(Outpatient Cancer Center)位于美国缅因州奥古斯塔市(Augusta,Maine)。该项目已在美国绿色建筑协会注册,目标是取得L EED银级证书。 缅因州综合医院致力于突破普通的医院环境,建设一座特别的建筑,这个建筑物坐落在自然环境之中,营造出一种有利于康复的环境,以减少患者、家属和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协助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更好治疗。此外,所有患者都是门诊病人,所以不提供住院设施。 这个建筑物的构思是引入充裕的日光,从而在很多区域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该项目申请L EED认证评价的得分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非机动车的交通方式,为设施使用者提供自行车库和更衣室。 (2)减少建设对场地造成的破坏,保护或恢复空地,促进生物多样性;清晰地标明红线,降低对现有场地 医院建筑的绿色设计 郭婷婷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杭州310014)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778(2011)05-0043-03 [卫生基建] 4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得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与扩建得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与服务24小时得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得确定,医技科室与专科病房得设置,应按照批准得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得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得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得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与医疗卫生网点得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得生产与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得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得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得处理,应作出妥善得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得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与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与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得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与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得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得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医院设计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样本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 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 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 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 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 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 并远离高压线 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 洁污路线清楚, 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 交通便捷, 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 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 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 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 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 且不宜小于12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 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 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4—××—××发布20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210257.html,, dxy60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210257.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于冬王铁林张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沈晋明王漪王健刘强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 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目录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绿色医院建筑标准

绿色医院建筑标准 绿色医院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医院建筑领域的结果,将成为未来医院发展的趋势。目前,世界各国及国内各级政府普遍重视绿色医院的研究,世界卫生组织和许多国家都在绿色医院建筑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评价体系。由于世界各国和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环境资源等条件不同,对绿色医院建筑的研究与标准制定也存在差异。 一、绿色医院建筑标准 1、绿色医院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能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医院建筑。 2、绿色医院建筑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与运行管理进行全过程控制。 3、应以安全、合理、节约、适用、高效的原则评价医院建筑。 4、绿色医院建筑应选用质量合格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淘汰和限制的材料和产品。 5、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规划、建筑、设备及系统、环境与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共五类指标组成,需达到相关标准,才算合格。 二、绿色医院设计标准 1、绿色医院应注重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不同等级的医院应确定适宜的建设目标来进行绿色医院设计。建设目标的确立依托于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规划来实现,通过区域卫生规划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床位)和医院等级,通过城市规划合理选择用地位置,确定服务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集中建设。能改扩建的医院尽量完善,减少重复投入。 2、绿色医院应注意四节二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绿色医院设计应满足室内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大指标以及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原则;注重设施配套建设;注重医疗流程的可持续性,预留满足医院可持续发展所需医技、病房和室外医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