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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金融危机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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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目录

一.摘要

二.引言

三.正文

(一).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

(1)对俄罗斯本国的影响

(2)对中国的影响

(3).对本国以及中国以外国家的影响(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是

四.参考文献

2014年俄罗斯经济危机案例分析

一.摘要:2014年,俄罗斯的经济状况受到强烈冲击,卢布在短期内快速贬值,爆发金融危机。这场似曾相识的危机,与1997年—1998年发生于俄罗斯的金融危机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对2014年俄罗斯金融危机的背景、原因、影响以及危机后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结合1998年俄罗斯的债务危机进行阐述,对于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相似经济危机时的建议与应对举措。

关键词:俄罗斯金融危机原因影响措施

二.引言

2014年,俄罗斯的莫斯科的冬天尤其寒冷。持续的西方制裁和国际油价下跌,使得俄罗斯经济运行前景不明,其国内也正处于货币汇率下跌、财政收入减少、资本大量外流、经济放缓的煎熬中。事实上,仅今年西方制裁和油价下跌对俄造成的损失就超过了去年GDP的6%,更令人担忧的是,俄央行最新预测显示,2014年俄GDP增长率仅为0.3%,卢布越来越不值钱了,卢布持续贬值,是现在俄罗斯经济困境中最为显着的一个特点。当年12月15日,卢布兑美元汇率暴跌13%,创下1998年来最大单日跌幅。自年初以来,俄罗斯6次加息,投入超过8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都未能阻止卢布贬值49%。

三.正文

长期以来,外资对弥补俄罗斯国内建设资金不足和促进投资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俄罗斯之所以能跨入新兴经济体行列,外国投资功不可没。很多西方投资者因担心俄罗斯经济前景而大量撤资是该国经济运行的一个巨大挑战。

2014年俄罗斯经济危机的爆发让人不由得想起发生于1997年的一场金融大风波。苏联解体后,受政局状况影响,经济秩序混乱,开始实行“休克疗法”,进行价格放开、卢布自由兑换,以及经济自由化。但改革后的生产连续下降。1996

年,对外资开放后,因俄罗斯股票面值定得很低,回报率却高达一倍以上,吸引了大量外资,绝大多数的短期资本投资为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1997年10月间,外资已掌握了60%~70%的股市交易量,30%~40%的国债交易额。受国际金融波动影响,大量外国资本撤资,俄罗斯经济受到强烈波动,诱发了民众的“信任危机”,造成了新一轮的金融波动。几次金融波动的周期间隔越来越短,规模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深,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大爆发,并波及全球,引起全球的金融动荡。而分析1997年俄罗斯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长期依赖于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贸易类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再拥有优势,造成国际收支的恶化是尤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大量资本的外逃、政局和经济形势的混乱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到2008年,受“俄格冲突”的影响,政治局势激化,外国资本从俄罗斯市场抽离,证券市场发生剧烈动荡乃至彻底崩溃。而同样的轨迹,也蔓延到了2014年的俄罗斯。

2014年,俄罗斯趁着乌克兰爆发政治危机的当下,入侵并强占了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受政治局势的影响,欧美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制裁。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国际能源价格大幅波动,2014年中期,原油价格开始大幅下跌。然而俄罗斯对于原油的依赖并没有减少。作为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沙特阿拉伯的第三大产油国,在经济制裁与能源价格巨幅下跌的双重压力之下,由于卢布与原油价格挂钩,同之前的经济危机一样,卢布开始持续贬值,然而此次贬值幅度是1998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最大的一次。财政危机、受到质疑的偿债能力造成了国外投资者的恐慌。对俄罗斯的投资大幅减少,造成国际资本的外流,许多西方金融机构也开始削减其向俄罗斯企业支付的现金流。在与之前几次金融波动存在相似性的境况下,金融危机再一次全面爆发。

(一)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

1.地缘政治是导致卢布贬值的首要因素

2014年3月起西方对俄罗斯开始制裁,波及能源、金融、国防等主要领域。同时,限制俄罗斯企业从西方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直接截断众多俄罗斯企业的融

资渠道,并禁止向俄罗斯出口勘探和开采页岩油的设备,导致俄罗斯石油产量和出口量下降。

2.卢布的贬值,资本外流

长期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形成美元越强势,油价越下跌,而油价越下跌,卢布就越贬值的规律。当前油价下跌自然也连累了卢布持续贬值。分析人士指出,只要国际油价维持在每桶90美元以下,俄罗斯卢布汇率就会继续下跌。

俄罗斯经济学家黑斯坦洛夫指出,国际油价持续下跌使得建立在原有油价基础上的俄罗斯财政预算根本无法实现,政府也无法偿还全部外债,这自然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俄罗斯经济前景的担忧。

3.俄罗斯当年的财政收入减少

2014年,俄罗斯的财政预算按照石油价格每桶93美元编制,2015——2016年的财政预算草案中确定的石油价格为每桶95美元。据此推算,2014年俄罗斯政府财政收入为14万亿卢布(约合3111亿美元),2015年俄罗斯政府财政收入约合14.5万亿卢布(约合3222亿美元)。而当前国际市场上石油价格明显低于俄财政预算中确定的石油价格。俄罗斯财政部曾预测,石油价格每下跌1美元,俄罗斯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700亿卢布。

4.财政收入锐减,卢布贬值也重创了民生。

在莫斯科艺术家中心工作的季米特里·帕托夫说,药品、衣服、食品、市政服务、汽油等周围的所有东西都在涨价,但收入没有变化,能买到的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少。俄罗斯市场消费结构的1/3依赖国外进口,当美元兑卢布汇率逐渐走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也随之上涨,推动俄罗斯通货膨胀的高涨。此前俄罗斯央行曾预计,2014年物价上涨不会超过8%,但如今该国通胀率已超过这一幅度。根据俄联邦储蓄银行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统计的数据,2014年俄通胀率在9%左右,如果这个数字到年底得到验证,将是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俄罗斯最高的通货膨胀率。

5.不断走低的卢布汇率引起了俄罗斯外汇市场的恐慌

很多持有俄罗斯卢布的客户急于将卢布兑换成美元和欧元。 10月份在俄罗斯银行进行的外汇交易比9月份上涨了3倍,有的银行甚至出现美元和欧元售罄的情况,不少银行不得不规定购买美元或欧元需要提前进行预订。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

(1)对俄罗斯本国的影响

(1)2014年俄罗斯经济危机的爆发挤出了俄罗斯经济的泡沫,但卢布的大幅度贬值造成国内投资不足,且对外资吸引力微弱;同时,卢布的贬值刺激俄罗斯民众疯狂扫货,而俄罗斯国内生活产品对外依赖较大,目前俄罗斯国内的通货膨胀必须通过对外商品的大量进口满足国内消费者。

(2)俄罗斯卢布的贬值促使自身汇率下跌,有利于进口,并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中国等友好国家留学生;与此同时,卢布下跌阻碍俄罗斯出口,使原本高度依赖的能源和军工产品出口雪上加霜。

(3)石油价格下跌、卢布贬值减少俄罗斯的国家收入,阻碍普京的强国计划,同时俄罗斯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军工部门纷纷进入停滞,也迫使俄罗斯同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加强合作。

(2)对中国的影响

(1)卢布贬值一定会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中国是俄罗斯的第一大进口国。卢布贬值和俄罗斯经济放缓对中国出口产生不利的冲击,货币贬值导致俄居民消费能力下降,因此中国对俄出口小家电、轻纺产品等受到影响,同时旅游、边境贸易等也会受到冲击。

(2)随着油价下跌和卢布的贬值,俄罗斯在西方制裁的情况下在政策上向中国有些倾斜,不断扩大与中国的合作。中俄终于在2014年签署天然气协议,根据双方商定,从2018年起,俄罗斯开始通过中俄天然气管道东线向中国供气,输

气量逐年增长,最终达到每年380亿立方米,累计30年,合同金额高达4000

亿美元。

(3)有利于外中国大举进入俄罗斯市场,并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建立长期的合作。俄罗斯眼下的危机促进俄罗斯实行计划已久的“远东开发计划”,加快融入“亚太经济圈”。俄罗斯的经济危机促使俄罗斯将发展方向更多地转向东方和南方,“一带一路”的建设会给俄罗斯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便利条件和丰富资源,俄罗斯将会积极推动“一带一路”的建设和发展。在这个大背景下,中俄关系必将向平等合作的方向更快发展。

(3).对本国以及中国以外国家的影响

(1)俄罗斯金融危机也蔓延到了其他全球化的金融市场。美元金融市场也有所下跌,道琼斯工业指数在3个交易日内下跌了3%,与俄罗斯金融危机紧密相关。

(2)持有俄罗斯债务或其它资产金额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俄罗斯金融危机的影响。持有俄罗斯债务或投资俄罗斯资产的公司在卢布贬值之后资产贬值;而国际对冲基金从卢布贬值的过中通过对冲操作获得巨大收益。

(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是

(1)俄罗斯领导层带领制定国家发展战略,在未来中短期逐渐改善国家外贸结构,同时进行国内经济结构改革,降低国家经济对能源、军工的依赖程度;

(2)通过OPEC框架加强协商,签订冻产协议,促进国际油价上涨,多年来,俄高度依赖石油等能源出口的格局一直没有改变,俄每年财政预算的几乎一半来源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油气出口价格下跌直接导致俄罗斯财政收入减少,很多预定的投资项目因此不得不被冻结。种种因素的叠加又反过来造成俄罗斯经济增速放缓,如果国际油价长时间在较低水平运营,俄罗斯经济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滞涨状态。

(3)加强同土耳其等的合作,促进区域天然气管线建设,开发南欧、中亚等国际能源市场,自11月27日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决定原油日产量保持不变,俄罗斯立刻在3天后作出反应—向伊朗出口粮食和工业品,换取伊朗石油。12月1日,俄罗斯与土耳其达成了一项有关天然气管线建设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俄罗斯将建设一条年供应量为63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海上输气管道通过土耳其境内,借此土耳其每年可以获得俄方14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供应,俄罗斯也可借机打入南欧市场。

(4)通过与美欧联合打击“伊斯兰国”、加强朝核问题协商等,改善与欧美国家的关系,力图欧美国家撤销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

(5)俄罗斯政府应致力于改善工商业发展环境,降低外商投资的风险,从国家主权基金中设立储备资金以方便外商获得贷款,从而重新吸引国际社会的投资;

(6)加快“进口替代”进程,俄罗斯企业应加快自己生产之前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刺激国内消费和扩大就业;

(7)俄罗斯政府应加强金融和市场监管,防止国外投机者的经济入侵,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当然,对俄罗斯来说,改变经济发展模式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投入,不可能一蹴而就

四.参考文献:

【1】《俄罗斯货币危害的成因、危害及启示》,朱淑珍,韩骏,2015年4月;【2】《俄罗斯金融危机的演变与发展特点》,郭连成,米军,2012年4月;【3】《国际石油价格波动与俄罗斯经济增长》,米军,刘彦君,2015年;【4】《俄罗斯两次金融危机的比较分析》,王志远,2009年4月;

【5】《国际金融危机:俄罗斯经济的困境与前景》,田春生,2009年;【6】有关俄罗斯经济危机的新闻报道及评论;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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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瑞公司实施库存控制分析 一、采用的库存控制方法的定义 库存控制是对制造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各种物品,产成品以及其他资源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其储备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上。库存控制是使用控制库存的方法,得到更高的盈利的商业手段。库存控制是仓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它是在满足顾客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库存水平进行控制,力求尽可能降低库存水平、提高物流系统的效率,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和瑞公司企业简介 和瑞公司系于1999年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是当地最大的面粉企业之一。公司年加工小麦42万吨,拥有员工500余人,总资产亿元。年产优质小麦专用粉和高等级面粉10万吨、食用油3000吨、豆粕万吨。2000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创利税2846万元。面粉厂新上优质小麦专用面粉生产线,总投资5000万元,被全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和省人民政府列为“全国光彩事业重点企业”和省重点扶持建设小麦加工转化龙头企业,现已达到日处理小麦600吨,可生产蛋糕粉、面包粉、方便面专用粉、水饺、馒头专用粉、拉面、烩面专用粉7个种类产品,年可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创利税2920万元,2006年年底新上日处理小麦1000吨的面粉厂。 三、详细分析,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 企业实施库存管理的前的状况 随着企业逐步的发展壮大,原材料和备品备件的采购资金占公司总体成本的70%以上。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形势的变化,原辅材料的价格频繁调高,存货积压不断上升,使产品成本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对于公司原材料仓库的管理方法一直很落后,存货不合理,查询不方便等。因此,公司内物品超储、积压现象严重、资金占用多、周转速度慢等情况已成为存货管理中相当严重的问题。公司物品品种成百计,其重要程度、消耗数量、资金占用等各不相同。 2 企业实施库存管理技术的后的状况 (一)优化存货管理流程 1、优化存货管理流程的思路 利用物流的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对公司存货管理的全过程进行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使存货管理活动中的订单流、物流和资金流处于最佳状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这是现代存货管理的趋势和重点。加强存货管理的所有资源,通过业务流程重组,增强物流信息系统自动处理功能,进而缩短存货周期,提高管理效率,使存货管理各业务环节真正实现其控制作用,促进存货管理目标的实现。 2、存货管理流程设计 (1)产品入库验收控制 主要是指产品入库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做到准确、安全入库,并标明库位号,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存货产品的警戒线和印制数量的实施。 (2)建立严格发货制度 发货是公司的主旋律,产品只有发出去,才能变现,才是真正的“流动资产”。仓库保管人员要核查发货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发货单,均要有营销业务经手人签字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储运人员仔细验单、核发数量,并在实物出库凭证上签字。存货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及时登记存货记录卡片,计算结余数,并与存货产品警戒线对照。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存货的数量。 (3)退货的控制

国际私法测验案例分析

01任务---案例分析: 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3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制制度。 间接反制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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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危机案例分析

南京理工大学 课程考核论文 课程名称:风险管理 论文题目:亚洲金融危机案例分析 姓名:孙浩 学号:914113590125 成绩: 任课教师评语: 签名: 年月日

亚洲金融危机案例分析 目录 1.案例简介 (2) 2.原因分析 (6) 3.启示 (9) 4.参考文献 (11) 一、案例简介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始于泰国货币危机,早在1996年泰国经常贸易项目赤字高达国内生产总值的8.2%,为了弥补大量的经常项目赤字和满足国内过度投资的需要,外国短期资本大量流入房地产、股票市场,泡沫经济膨胀,银行呆账增加,泰国经济已显示出危机的征兆。 1997年5月中旬,以美国大投机家乔治·索罗斯的量子基金为首的国际投资者对泰铢发动猛烈冲击,更加剧了泰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7月2日,泰国货币危机全面爆发。泰国宣布放弃自1984年以来一直实施的固定汇率制度安排,改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当天泰铢即贬值20%,这标志着泰国货币危机全面爆发。由于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也面临着与泰国相似的一些问题,再加上所谓的“接触传染”效应以及国际投机者的不断狙击,危机开始蔓延到整个东南亚。

7月11日,菲律宾首先步泰国后尘,宣布允许比索在更大范围内与美元兑换,比索当天贬值11.5%,利率一夜之间猛升到25%;同一天,马来西亚则通过提高银行利率阻止林吉特进一步贬值。印度尼西亚被迫放弃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比价,印尼盾7月2日至14日贬值了14%。一向稳健的新加坡元也于7月18日跌至30个月以来的最低点1.4683新元兑换1美元;8月14日,印尼宣布汇率自由浮动,当天印尼盾再次贬值5%;8月16日,马来西亚林吉特暴跌了6%,跌至24年来的最低点。东南亚外汇市场的震荡,使投资者信心受挫,外资大量撤离,东南亚股市也因此低迷,泰国货币危机由此逐步发展成为更为广泛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港元联系汇率制也接受了严峻的挑战,香港特区政府采取果断对策,成功地捍卫了港币联系汇率制度,但是,由于利率飙升,香港股市为此受到较大冲击。 继泰国等东盟国家金融风波之后,台湾的台币贬值,股市下跌,掀起金融危机第二波,10月17日,台湾货币当局在经济状况良好,经济项目盈余,外汇储备充足,有能力维护新台币稳定的情况下,突然主动放弃了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当日,新台币兑美元的汇价即跌至29.5,为10年来的最低水平。这不仅进一步动摇了投资者对东南亚的信心,加剧了东南亚金融市场的混乱,10月28日,香港恒生指数再次下探,自1996年来首次跌破1万点,最低见到8775.88点,跌幅达13.7%。至此,与8月份最高点相比,香港股市跌幅几乎过半。 11月,韩国汇市、股市轮番下跌,掀起了亚洲金融危机的第三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doc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企业库存管理案例分析

企业库存管理系统实例 目录 一、沃尔玛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案例分析 (2) 1 沃尔玛公司简介 (2) 2 沃尔玛发展史 (2) 3 沃尔玛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 (3) 4 沃尔玛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3) 4.1降低成本系列方法在物流配送中心的应用 (3) 4.2 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 (4) 4.3 “无缝”供应链的运用 (5) 4.4 沃尔玛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启示 (5) 二、戴尔电脑公司的供应链管理 (6) 1 戴尔公司简介 (6) 2 戴尔成功的诀窍 (6) 2.1供应商管理——严格遴选,控制风险 (6) 2.2库存控制——物料的低库存与成品的零库存 (7) 2.3流程管理——电子化贯穿始终 (8) 3 戴尔直销模式 (8) 3.1 直销模式介绍 (8) 3.2 直销模式成功的原因 (9) 4成功经验总结 (9) 5 戴尔公司库存危机 (10) 5.1库存过量 (10) 5.2存货风险 (10) 5.3库存过量引发重大的省思 (11) 三、海尔物流案例分析 (12) 1 海尔物流概况 (12) 2 海尔物流发展的三个阶段 (12) 3 “一流三网”——海尔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13) 3.1 海尔物流管理的“一流三网”充分体现了现代物流的特征: (13) 3.2 海尔物流的“一流三网”的同步模式可以实现的目标: (13) 4 海尔物流执行系统HLES(Haier Logistics Execution System) (14) 4.1 HLES简介 (14) 4.2 HLES的架构 (15) 5 讨论题 (15) 6 参考答案 (15) 7 总结:海尔成功的经验 (16) 附:术语表: (17)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 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邵海丰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

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4分)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

库存管理案例分析

库存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背景资料:安科公司ABC分类法的应用 案例讨论: 1 、ABC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2、ABC分类以后,安科公司库存管理的效果如何? 一、公司概况 安科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进口医疗用品的公司,2001年该公司经营的产品有26个品种,共有69个客户购买其产品,年营业额为5 800万元人民币。对于安科公司这样的贸易公司而言,因其进口产品交货期较长、库存占用资金大,库存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ABC分类的理论依据ABC分类法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首创的,1879年,帕累托在研究个人收入的分布状态时,发现少数人的收入占全部人口收入的大部分,而多数人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在决定一个事物的众多因素中分清主次,识别出少数的但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和多数的但对事物影响较小的次要因素;:“20—80”原则是ABC分类法的指导思想,所谓:“20—80”原则简单的说就是20%的因素带来80%的结果。但是:“20—80”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可能是25%—75%或者16%和84%等。总之,:“20—80”原则作为一个统计规律,是指少数的因素起着关键作用。ABC分类法正是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试图对物料进行分类,以找出占用大量资金的少量物料,并加强对它们的控制与管理,对那些占用少量资金的大多数物料,则施于较送的控制和管理。一般地,人们将占用了65%到80%的价值的15%到20%的物品划分为A类,占用15%到20%的价值的30%到40%的物品划分为B类,将占用5%到15%的价值的40%到55%的物品划分为C类。不过这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划分。ABC分类法不仅应用了上述理论,它还由于了数理统计、运筹学、系统工程的方面的知识,并结合库存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库存管理。 三、ABC分类法在安科公司的应用 安科公司按销售额的大小,将其经营的26种产品排序,划分为ABC类。排序在前3位的产品占到总销售额的97%,因此,把它们归为A类产品;第4、5、6、7种产品每种产品的销售额在0.1%~0.5%之间,把它们归为B类;其余的21种产品(共占销售额的1%),将其归为 C类。其库存物品统计如下表: 表1 安科公司医疗用品库存物品的ABC分类 从安科公司的ABC分类的帕累托曲线可以看出,A类产品只占总库存的11.5%,而其A 类产品的销售价值占总销售价值的97%,B类产品占总库存的15.4%,其销售价值占总销售价值的2%左右,C类产品占总库存的73.1%,销售价值占总销售价值的1%左右。 在此基础上,安科公司对A类的3种产品实行连续性检查策略,即每天检查其库存情况。但由于该公司每月的销售量不稳定,所以每次订货的数量不相同,另外,为了防止预测的不准确及工厂交货的不准确,该公司还设定了一个安全库存量,根据案例资料显示,该类产品的订货提前期为2个月,即如果预测在6月份销售的产品,应该在4月1日下订单给供应商,才能保证产品在6月1日出库。该公司对A类产品的库存管理方案如下: 安全库存=下一个月预测销量的1/3 订货时间为:当实际的存货数量+在途产品数量=下两个月的销售预测数量+安全库存时, 就下订单。 订货数量=第三个月的预测数量 安科公司对B类产品的库存管理,该公司采用周期性检查策略。每个月检查库存并订货一次,目标是每月检查时应有以后两个月的销售数量在库里(其中一个月的用量视为安全库存),另

历次金融危机分析.doc

? 1 1637年郁金香狂热 ? 2 1720年南海泡沫 ? 3 1837年恐慌 ? 4 1907年银行危机 ? 5 1929年大崩溃 ? 6 1987年黑色星期一 ?7 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 ?8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9 2008年9月美国次贷风暴 ?10 2009年的次贷危机 ?11 1929-1939年美国大萧条时期 ?12 20世纪90年代北欧三国银行危机 ?13 1990-2003年日本银行危机 ?14 历次危机处理方式比较 ?15 1907年经济危机 ?16 1929年危机 ?17 1973年“石油危机” ?18 上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 ?19 1987年金融地震 ?20 日本经济泡沫 ?21 亚洲四小龙告急 ?22 历次金融危机概览 ?23 危机发生前的典型特征 1637年郁金香狂热 在17世纪的荷兰,郁金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东西。1637年的早些时候,当郁金香依旧在地里生长的时候,价格已经上涨了几百甚至几千倍。一棵郁金香可能是二十个熟练工人一个月的收入总和。现在大家都承认,这是现代金融史上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投机泡沫。而该事件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在一个市场已经明显失灵的交换体系下,政府到底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角色? 1720年南海泡沫 1720年倒闭的南海公司给整个伦敦金融业都带来了巨大的阴影。17世纪,英国经济兴盛。然而人们的资金闲置丶储蓄膨胀,当时股票的发行量极少,拥有股票还是一种特权。为此南海公司觅得赚取暴利的商机,即与政府交易以换取经营特权,因为公众对股价看好,促进当时债券向股票的转换,进而反作用于股价的上升。 1720年,为了刺激股票发行,南海公司接受投资者分期付款购买新股的方式。投资十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 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离婚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 (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 (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所指当事人属人法即为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英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是当事人的属人法。 属人法是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但在各国实践中,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国不明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一些例外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2)答:本案中西班牙商人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分析论文

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分析论文 1金融体系失衡 国际收支失衡导致国际货币体系失衡,虚拟经济导致流动性过剩,进而导致全球经济失衡和金融危机。黄晓龙是国内较完备地从外部因素来研究金融危机的,然而从根本上说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应该是实体经济的失衡,国际收支失衡只是实体经济失衡的表象,实体经济失衡导致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资本流动导致虚拟经济膨胀和萧条,由此形成流动性短缺,最终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因而全球实体经济的失衡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必要条件,而虚拟经济导致的流动性短缺是金融危机的充分条件。 纵观金融危机史,金融危机总是与区域或全球经济失衡相伴而生的。 从国际经济失衡导致金融危机的形成路径可以看出,国际经济失衡通过国际收支表现出来,国际收支失衡的调整又通过国际货币体系来进行,如果具备了完善和有效的国际货币体系,那么完全可以避免国际经济强制性和破坏性调整,也就是说可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然而现实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受到大国操纵的,因而国际经济失衡会被进一步扭曲和放大。 2货币体系扭曲 徐明祺是国内学术界较早把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原因归结为国际货币体系内在缺陷的学者。徐明祺认为,一方面是秩序弱化在改革和维持现状间徘徊的国际货币体系;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债务方面的弱势地位;处于双重制约下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一次次吞下金融危机的苦果,因而现存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难逃其咎。也就是说国际货币体系在调解国际收支不平衡时遵循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各国在制定货币政策协调国际经济失衡时却失去了原有的秩序和纪律性,因而现在的国际经济的失衡被现在的国际货币体系放大了,加剧了。 以美元为例,美元的价值调整是通过美元利率的调整实现的。美联储在制定美元利率时,不可能顾及盯住美元或以美元作为储备的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状况,因而当美元利率调整时,往往会对其他经济体,特别是和美国经济联系比较密切或者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国家和地区造成冲击。首先,以美元为支柱的不完善国际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 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 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

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三、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案例分析题201309 一、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参考答案: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二、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 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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