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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

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
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

对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想

本文以建立中小保障体系这一论题为主线,通过对中小企业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制约中小企业的法律障碍,在对中小企业发展之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探讨的前提下,提出了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构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的分析。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中小企业之范围界定;二是阻滞当

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分析。

二、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及中小企业的

固有特点决定了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决定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紧迫性。再次,建立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

三、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构想。(一)规范市场主体,激发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三)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四)《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的完善。

中小企业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其登记户数增长速度明显减缓。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真正的平等,仅凭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很难做到,必须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基于这一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法律条款太虚,操作性太弱,缺乏刚性的‘法律责任’的内容”。现就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谈几点认识: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分析

(一)中小企业之范围界定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产业部门也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美国的一般经济中,只有大小企业之分,很少使用中型企业这一概念。美国在其《中小企业资助法》中对小企业的界定是这样的:“它为私人所拥有,进行独立经营,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具有支配性。在作出详细规定时,除了上述标准外,小企业管理局长还可以采用雇员数量和营业额等其他标准。”其中在采用雇员数量作为界定标准时,应视不同的部门而有所变化,以反映出这些工业部门的不同特点。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其他的有关因素[1]。据此,美国目前通行的划分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的界定,

即小企业一般是指: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由某一个人、几个人或者由集团占有并独立经营的、雇佣职工不超过500人的企业[2]。另一个是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的质的规定,即小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四个特征中的两个:

(1)独自经营,经理通常就是企业主;

(2)资本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所有;

(3)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

(4)企业规模在本行业内相对比较小,这可以用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指标来衡量[3]。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体现在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该法规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大体包括: (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

使用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

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3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此外常用职工人数20人(经营商业

或服务业为主的5人以下者为小规模企业)[4]。此外,德国、英国、法国、丹麦、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5]。

从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看,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是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越高。但不论发展情况如何,差别多大,各国界定中小企业无疑都考虑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这就是:

(1)从业人数;

(2)实有资本(资本额或出资总额);

(3)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只是具体使用情况有所不同,有的采用其中的一项或项,个别国家三项同

时采用。但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雇员人数这一标准[6]。

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一直没有统一标准。现在执行的是1988年由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该标准1999年6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不分行业,主要以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数量、固定资产原值数量为参照,将企业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四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标准已不能体现性和实用性,例如,将企业划分成154个行业,轻工业中手表、自行车等均为单列行业,没有可比性。而且此标准行业覆盖不全,仅适用于工业部门,而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又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

《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变了传统做法,规定新的划分标准应“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明确了中小企业的范围应以企业要素投入数量为标准,这一做法与国际通行标准是完全一致的。至于划分的具体标准,《促进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所谓中小企业就是指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销售额等方面相对较低的独立经营、形式多样、规模较小、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经济单位。

(二)阻滞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分析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99.9%,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的72.9%,从业人员占83.2%,应收税金占52.2%[7]。可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确保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创新、优化企业结构、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长期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重视不够,立法也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了严重的法律阻滞,主要表现在:

1.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看,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有以下几点:

(1)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程序繁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如此高的注册条件,在世界各国也是比较少见的,这对于那些既想承担有限责任,又没有足够资金的小投资者尤其是下岗职工是无法承受的。虽然我国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投资者要对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令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独资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申请注册的独资企业寥寥无几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申请开办企业的程序繁琐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许多地方在法律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之外又附加了各种条件。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人员来本地开办企业要办暂住证、流动人口证、计划生育证等,各种公章要盖十几个。

(2)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但没有实施性的细则,许

多方面仍然无法可依;一些企业不主动参加工商局的企业年检被工商局注销,却可以借此逃避破产还债程序而一走了之,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必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的信誉。

(3)产权不清晰。由于历史和政策原因,产权不清晰主要集中在国有、集体和乡镇中小企业。特别是

集体企业,有的是由手工合作社改造过来的,有的是由家庭妇女互助组转变过来的,有的职工带现金进企业,有的职工以劳动资料入社;此外,由于过去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企业资产中都含有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沉淀,这部分的沉淀也不清晰。另外,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政策不公,行业限制过多,许多中小企业包括相当多的私营企业挂靠国有大企业事业单位,进一

步加剧了产权不清新。由于产权不清晰,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愿做大,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人为的限制。

2.从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看,目前市场秩序较混乱,致使中小企业正常经营困难重重。主要表现

在:

(1)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刚刚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系,全国的统一市场正在建立,还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有些地方禁止外地中小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目前在一些非天然垄断行业继续保持国有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对中小非公有制企业设置进入障碍;有些地方政府给予自己的直属大中型企业以过多“关照”,实行“政策倾斜”,也使众多中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另外,由于假冒伪劣的泛滥,也给中小企业造成很大的市场冲击,中小企业的产品普遍技术含量低,更易于假冒,执法部门打击不力,中小企业又无实力自己打假,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中小企业受的冲击大于大企业。

(2)我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问题还无法处理。实践

中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是与大企业配套生产的,大企业利用其买方垄断地位随意违反合同、左右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出于维持长久合同关系的需要往往忍气吞声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些大企业往往以实物抵货款,实物定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在中小企业委托其销售时又收取高额代理费,这使中小企业蒙受双重损失。

(3)“三角债”现象严重,拖欠贷款和货款的行为普遍,使许多中小企业难以为继,而中小企业承担债

务风险的能力与大企业无法相比。与此同时,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诈骗舞弊、敲诈勒索乃至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多有发生。这造成投资环境恶化。中小企业势单利薄,与大企业竞争缺乏雄厚的物质基础,往往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牺牲品。

3.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看,主要障碍在于:

(1)在我国,至今无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现有的商业银行考虑到中小企业数量众多,

要求贷款的数额小,给中小企业贷款会大大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和经营成本,容易拒绝进行贷款业务;同时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且难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的担保,银行对它们缺乏信任。即使大银行愿意开展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为偿付贷款成本,它们的贷款利率也要比给大企业的贷款利率高(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可以高2个百分点),而且为减少风险,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往往还设置了繁杂苛刻的规定、限制和手续,加大了融资成本。

(2)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作为我国主体税的增值税中,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设计偏高。经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增值税条件下,与一般纳税人依增值额按17%税率的税额相等。这一征收率,对国内大部分行业来讲明显偏高。从目前的实际操作规定来看,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税并代开专用发票,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购进,将承担7~11%的转移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大都会因此尽量回避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这无疑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空间,不利于其正常发展。

(3)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过重,企业不堪重负。有些地方行政机构八方伸手,层层加码,且名目

繁多。有的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有的对中小企业乱排序、乱评比,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这些法外收费,包括经过批准的“预算外收入”和各种摊派甚至超过了税收。

(4)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仍然按照所有制、部门和区域,分别属于经贸委、行业主管局、科委、乡镇企业局、工商局和工商联等管理,管理环节多,效率低,且政府职能定位不科学,宏观管理不力,微观干预过多。由于管理部门多,出台政策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致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真正有困难时无人管,坐失商机。

(5)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不公平,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少。近年来我国颁布的政策多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优惠政策,对大企业优惠多, 对小企业优惠少;对公有制企业优惠多,对非公有制企业优惠少。这导致在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进出口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有很多政策歧视[8]。

许多改革措施也是针对大企业的,对中小企业考虑不多,在“抓大放小”的口号下,对中小企业一卖了之。

4、《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不足.《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进一步推动

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从实施过程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中小企业促进法》部分法条存在缺失现象。《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部分法条还存在缺失现象。如我国中小企业的标准目前尚未制定出来。该法第二条授权国务院主管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该法第四条第三款似有把县及县以下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之嫌,而这是很不恰当的。中国中小企业在大中城市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远远小于县及县以下,第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涵如果不能涉及县与县以下的中小企业,其实际的法律效力将会十分有限,也会违背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初衷。另外,国家以财政资金为主体建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组建,由谁来负责运行,运行应遵守哪些规则,又由谁监管,均未制定其管理运行制度。

(2)《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缺乏信息扶持与宏观结构调整。《中小企业促进法》吸收了一些国家中小企业立法的经验,重点在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体系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提供帮助。例如,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国家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资金,应当采取必要的对策以加强政府的有关机关的职能,充实信用贷款业务,指导民间金融机关对中小企业的正当贷款等”(第24条)。但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当更多地体现在宏观结构调整方面。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整措施及时到位,可以防止中小企业主盲目投资,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资源配置浪费和过度的竞争。国家提出中小企业应当在"专、精、特、新"

上作文章,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有良好的信息服务体系以及建立在其上的宏观调控规范。这是因为,无论是资金扶持还是技术创新支持,都是直接在企业生产要素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如果政府承诺过多,则可能会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也可能会扭曲市场信号,引导资源不合理流动,同时还可能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形成新的不合理竞争。

(3)《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法律文本,某些条款太抽象。例如,在政策文本中明确表示,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在法律文本中,则没有类似量化的规定。即使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说明,但没有指标界定,很难依法执行。尤其是这里忽略了对技术创新主体的鼓励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显得十分不恰当。同时,对适合中小企业发展进程的高新科学技术创新如何依法实施保护?以及如何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采用合适的激励措施持续地鼓励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说明。

(4)《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相关的条文含义不十分明确。例如第五章中的“国家鼓励”、“国家支持”的相关条文,给人的印象不是“市场开拓”,而是“市场垄断”。尤其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内容,由于没有反对市场垄断的相关界定,很容易产生歧义。显然,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本意,是为寻求市场机会的中小企业提供具有保护意义的服务,这在道义上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中小企业的成功,归根结底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经济的客观原则和,国家是无法随意主观操作的。所以,如果本章的标题改为“市场准入”,或许更贴切。

(5)《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具备法律规范的特性。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应该有"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但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于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恰恰缺乏这些要素,所以,这些规定能否被称为严格的法律规范还存有疑问。政策性的宣示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规范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在

中央与地方政府没有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相关基金时,《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制裁措施,这就使得《中小企业促进法》很难被有效地执行。

二、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及中小企业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维护有效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法则。有效竞争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市场需要维持一定数量的竞争主体。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竞争主体充分,不具备对中小企业实行特殊保护的经济条件。但“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实践中大企业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总是处于优势地位。大企业很容易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利益,最终导致大量中小企业被大企业兼并,形成少数大企业对市场的独占和垄断。独占和垄断不仅可使大企业不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就能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且消灭了竞争对手,减少了竞争主体的数量。垄断破坏了有效的市场竞争,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现象。为了防止“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国家必须对中小企业进行法律保护。

其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决定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紧迫性。近十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这是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及企业

家辛勤经营的结果,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期间中小企业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所面临的国内国外压力不大:国内大型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外国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还存在许多障碍。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不仅面临与大企业的竞争,而且必须面对中小企业间“自相残杀”的无情现实。国际情况更为严峻,我国中小企业不管是在管理水平、科学技术水平还是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方面,都不能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相比,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是大势所趋,不久,国外中小企业的产品将大量涌入中国境内,与国内中小企业争夺市场。总之,中小企业受到的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都迫切要求我们加快保护中小企业立法的步伐。

再次,建立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比如尽管美国对企业奉行“放任主义”和“不干涉”原则,但为了不使市场行为破坏竞争,联邦政府制定了许多小企业法规和各种反托拉斯法,为小企业的生

存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护。日本是保护中小企业比较典型的国家,立法全面且自成体系:以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人自称“中小企业宪法”)为龙头辅之以其他单行法律如《中小企业化促进法》(1963)、《中小企业指导法》(1963)、《承包振兴法》、《中小企业事业机会保护法》、(《简称事业领域法》)等[9],这些法律从不同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特殊保护。联邦德国也重视通过立法和制订各项政策来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比如通过修改《卡特尔法》放宽对中小企业成立卡特尔的严格限制,允许中小企业成立卡特尔组织,允许中小企业采取各种形

式的合作以克服它们结构上的弱点;在政府部门的公共项目招标以及公共企业的私营化时,充分考

虑中小企业,把一项大合同分成若干部分,使中小企业有机会投标等;[3]此外,德国还在税收、金融、行政管理等很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特殊照顾。除以上所列举的几个国家外,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制订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利于克服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某些政策歧视,为中小企业同各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提供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与大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地位是各国共有的现象。而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和部门,中小企业除了“先天性不足”之外,连最基本的权利———机会平等权尚未有充分的保障。实践中,中小企业常受到一些不合理的政策性歧视待遇。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银行贷款总规模中,85%是贷给国有企业的,只有15%贷给非国有企业,其中乡镇企业占5%,个体、私营企业基本上贷款无门,甚至拿着产品订货合同也得不到贷款,只能运用高利息的社会资金。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也几乎全是给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而对小企业不仅不扶持,还提高收费标准。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用电费2—3角或4—5角1度电,而一些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小企业每度用电费用高达1元[10]。这些歧视性政策主要是各地方、各职能部门与行业部门制定的,因国家无高规格、高效力的法律予以明确禁止,很多中小企业受了这种待遇,却敢怒而不敢言。除此之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容易受到地方行政部门“三乱”的干扰及其他外部因

素的侵害。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将不仅为中小企业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力的武器,也将对地方政策及各行业部门与职能部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进行限制。

三、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规范市场主体,激发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1.逐步降低开办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限额。为了鼓励有能力的人创办中小企业,必须降低开办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限额,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实行企业预备期,对于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通过短时间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

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同时改革设立企业的前置审批办法,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并规定审批要限时完成。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严禁乘企业设立

之机吃拿卡要。

2.采取多种措施,保证中小企业的信用。如实行风险预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中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对于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严禁借破产逃避债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运用兼并、破产、出售等产权变更方式,对原有企业的产权进行重组,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态,以明晰产权。对于私营企业申请解除挂靠关系的,均可以通过与被挂靠单位协商,划清产权关系,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打击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由于势单力薄,面对不正当竞争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政策歧视更是无能为力,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

中小企业的公力救济。而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手段有限,而且许多规定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赋予主管机关更多的手段和更严格的措施,特别是要规定主管机关在打击

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执法责任制。

2.抓紧制定反垄断法。一方面禁止和限制大企业的非法垄断,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产量、销售,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违法的价格歧视,订立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的卡特尔协议等;另一方面为了使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抵制大企业的垄断,允许中小企业采取特定的联合行为,但主体只能是中小企业,并且它不得过多影响市场竞争,还要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3.加强债权保护,重塑市场信用。当前三角债已蔓延成社会公害,单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已很难解决。根据当前的立法和执法的状况,一方面立法要加强对债权的保护,要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手段和更严格的措施,特别是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保护债权。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抓好判决后的执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作为国家强制机关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特别是在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清理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要积极主动。

(三) 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为中小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

1、由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各国均通过立法规定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如美国主要通过SBA(中小企业局)的政府担保方式,帮助中小企业从私人银行获得贷款;德国是通过私人银行的中介、法国是通过专门的投资公司、日本则是通过政府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政府信贷资金。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应当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企业贷款所需担保资金可通过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划拨、中小企业出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成立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操作,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市场化操作、绩优者扶持”的原则,为有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向商业银行贷款,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要积极发展非国有中小银行,建立起一个与非国有发展相适应的非国有银行体系。

2、完善税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首先要重新划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应选择特定范围的行业实施。对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核算不建全者,可划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从事生产、商业批发的小规模企业,应划分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基层税务机关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保证其达到正确核算要求。其次要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1998年,我国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调低至4%,但笔者认为调整的力度不够且范围过窄。为此,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普遍调整为3~4%,对经营征收增值税13%税率档次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3%;征收增值税17%税率档次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4%。

3、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要求,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费用等。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市或区、县物价部门举报。对增加中小企业费用负担的人员或单位,要坚决予以清理。取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克服以所有制划线的立法思想的影响,清理原有政策、法规,修订其中的过时规定,使非国有经济在企业开办、土地使用、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使十五大的方针和宪法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条款真正落实。

4、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

立包括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指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政府对上述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发挥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推动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充分利用机、微波通信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包括政策、技术、市场信息在内的中小企业和发布渠道,提高中小企业信息的获取能力。

(四)《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的完善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它可以认为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它是指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如果说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那么《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基础和核心,是国家扶持和管理中小企业的根本法。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中小企业促进法》需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只是改善中

小企业成长环境的第一步,如何从风险投资、债务融资、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管理素质等方面呵护中小企业的成长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小企业促进法》涉及到了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和成长过程中的诸多方面的制度设计,其间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具体化,以使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一个、完备、有序的体系,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税收优

惠办法等亟待配套法规的出台,应以《促进法》为依据,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把其中的条款落到实处,真正使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更科学、完备、有效。

2、《中小企业促进法》应与其他法律规定配合适用,应更多强调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义务。在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适用的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立法活动中,应当注意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防止因法律的脱节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真空。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强调政府对中小企业促进义务,而不是在大、中小企业之间实现权利与义务的重新设置。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与促进应当更多地体现在竞争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竞争的结果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3、在政府信息的披露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可以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一个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完善的信息搜集系统,对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缺乏应有的认识。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面向中小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现在,我国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已经建立,但是,规则的发布渠道还不健全,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往往是以红头文件的方式表现出来,中小企业经营者难以看到,因此哪些行为是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受法规保护的,政府部门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告知或通知中小企业经营者。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应该顺应WTO 的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信息服务。

4、在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搜集与整理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可以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专利技术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发布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便于中小企业经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就业信息、培训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服务的范围,但现在的政府管理制度并不尽如人意,中小企业在获得这些信息时,往往还需另外支付费用,甚至有时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的服务。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将政府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作为重要的义务明确地规定在该法中。

5、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对非正式金融进行相关规定

我国的非正式金融——在某种程度等于人们常说的民间金融广泛存在。既然非正式金融对社会是有效的,它部分解决了金融脆弱性问题,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它发展。可行的作法应当是将体制外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纳入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之中,使其具有合法性,以便将来建立社区性的非正式金融的服务体系,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非正式金融及中小企业发展。

6、在一定时候,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体系及内容进行调整。第一,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职责放在突出的位置,体现政府各专门机关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义务。第二,在体例上,应当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分别加以规范。第三,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对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规范和引导。如何通过立法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共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个总目标的迫切要求。因此,在实际的立法条款中,应当努力规定实质性的促进措施并使立法具有可操作性。

结语: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是基础,法律是其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法律的性质,法律又对经济起到了制约与指导的作用,并维护、服务于经济关系。特别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主体——中小企业,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呼唤一个优化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逐渐完善,相继出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都对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法律虽然是对客观现象的一种表述,但由于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别是当今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力的巨速前进,与其相适

应的经济关系在变化发展,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上的盲区。我国2003年1月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不但是对以往法律的延续和补充,更重要的是针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成分起到了规范和调配的作用。但也同时看到,在我国,许多政策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没有起到合理的调控作用,不同程度还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将真正保护并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运行,使其真正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挥作用,为中国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文的分析与论述只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的探讨,随着实践和认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一定会更加深入。

参考:

[1]《美国小企业法》,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P2

[2]《美国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作者:萧琛,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P319

[3]《美国市场经济体制》,作者:林珏,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P46

[4]《西方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作者:吴振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 P2

[5]《日本中小企业法规选编》,作者:张克先,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P2

[6] 《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原则》,作者:舒萍,南开经济研究,第四期

[7]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

[8] 同[7]

[9] 《日本中小企业法规选编》,作者:张克先,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P7

[10]《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实务》,作者:齐勇锋,中国经济出版社

[11]《中小企业存在与发展》,作者:林汉川,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12]《借鉴国外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作者:谢明干,《世界经济与》1998年第9期

[13]《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作者:袁建志,《中国管理传播网》

[14]、《改善经营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者:甘培忠,《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

[15]、《中小企业促进法五论》,作者:乔新生,《民主与科学网》

[16]《中小企业发展的几个政策问题》作者:夏汛鸽,《改革》,2000年7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和律师队伍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中数量最多、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最密切、最具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力量,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省中小企业总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金融危机持续深化,对实体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影响,我省中小企业面临要素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挤压、经营风险加大的严峻考验。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融合,帮助中小企业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小企业应对危机挑战、实现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全省律师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直接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组织全省广大

律师有效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着力推动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一)做好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利用律师专业知识,为企业主设立企业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等内部文件,帮助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公司经营所必须的证照。引导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自觉遵守环保、土地、工商等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模式,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污染环境、违规建设,推动企业从设立之日起就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成长。 (二)做好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中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加强企业在合同管理、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发挥律师的法制宣传、法律引导功能,指导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各阶段的不同要求,帮助中小企业构建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本行业大企业相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概念很难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清楚,通常用数量指标和质的指标来界定。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从遵循经营学的角度,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等。按照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质的规定,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下达到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从质的方面仍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2021年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YOUR LOGO 2021年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 请合同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年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请 合同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小企业法律创业法律服务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创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 顾问。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协议期限内免费)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3.对企业的内部治

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协议期限内免费)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 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协议期限内免费)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 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协议期限内免费)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 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将企业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团联系。 第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的课题研究,为课题研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服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条违约条款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律师: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需求调查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需求调查 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企业“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却为了“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正文: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涉法损失年以亿计“深圳76.5%的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昨日,我市首份关于“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研究”的调查报告抛出了这样一个出人意料的结论。这份报告是由广东君道律师事务所市场、客户服务总监刘强与深圳市万人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合作调查分析后予以发布的。据了解,深圳企业总数约为16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99%。这次调查选取的对象是年营业额为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代表性中小企业。据调查人分析,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不少于5万家。抽样调查发现,这类企业中因无合格法律服务而引起的损失,每家年均不少于1万元,略一推算,近八成未聘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的总损失每年可达数亿元之巨。商场老将王先生最终因法律意识薄弱吃了大亏。他与“铁哥们”老李两人共同投资了一个电子企业,各占50%的股份,由于关系密切,王先生放心地把企业全部交给老李进行管理,从公司的章程到人事和财务全部由老李一手包办。岂料老李起了贼心,在公司里里外外都用上了自己的人,又通过章程把决策权牢牢地握在了手中。结果老王几十万元血汗钱,就像泼出去的水,血本无归。解药:请法律顾问打造企业防范风险的“盔甲”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括法律纠纷在内的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35.3%的企业发生过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30.4%发生过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的行为; 26.7%发生过审查各类合同合法性的行为;而政府部门办理的法律手续及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事务分别占到23.2%及21.2%。企业和经营者怎样在经济交往中不在法律上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损失?聘请法律顾问无疑是最佳解药之一。法律顾问不仅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在平时的业务中提供法律意见,倾力打造企业防范风险的“盔甲”,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调查:76.5%的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然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深圳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却着实不多。上述调查抽取了405家年营业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中小企业作为样本,发现有310个企业未聘法律顾问,占到企业总数的76.5%,其中运输仓储业和批发零售业所占比例较大。法律顾问如此冷门与每年数亿的损失,这样鲜明的对比是调查者始料未及的。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法治的不断深化,对中国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与外国企业争高低,就需尽快具备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但是这项针对深圳中小企业的调查,却暴露出一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视很不够。发达国家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律顾问制度被称为“金拐杖”,而深圳的现状显示,要依靠法律顾问这根“金拐杖”为我们的企业保驾护航还有待时日。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协议书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协议书 Agreement on legal service plan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 terpris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协议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乙方:中小企业法律创业法律服务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小 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创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吴-津、金*标、周*明担任甲方 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 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 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协议期限内免费) 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 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 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协议期限内免费)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 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协议期限内免费)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协议期限内免费)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1000元外,费用按照 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方案

宝鸡市陈仓区中小企业 服务体系(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陈仓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机构能更好地为我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以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依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发(2011)73号”文件《关于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中企规发〔2010〕85号”文件《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文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目标,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加快我区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关实施意见及要求,以推进我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建设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陈仓区中小企业已达万户,从业人员万人,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化工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建材、商贸物流等六大支柱行业,现已形成了以虢镇、周原、阳平、宏达、县功等区镇工业园区为代表的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集聚区。现有局属事业编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一个,即“宝鸡市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并计划在三年内,将逐步建成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特色突出、服务到位的“宝鸡市陈仓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平台)”。 二、指导思想 宝鸡市陈仓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全区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以培育服务主体为重点,着力解决全区中小企业面临的最紧迫问题,加快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设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为全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三、建设原则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协议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382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 计划协议书正式样本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协议书 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小企业法律创业法律服务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 创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吴-津、金*标、周*明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协议期限内免费) 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

中小企业法务现状分析_共8页

中小企业法务现状分析 作者:孙建帅律师对于任何企业而言,法律风险 防范都至关重要。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无外乎分为“公司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两大类——前者不再是 对外提供服务的律师,而是企业的员工;后者则仍为律师,只是常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成立专职的法务部还是聘请外部律师呢?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犹豫不决的问题。前者需要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后者则可能因不足够了解企业特点而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所欠缺。除法务人员类型的选择外,中小企业的法务问题还包括合规管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法规学习、法律人才培养等内容。只有全面并深入地了解所有这些问题,并有效规避相关风险,才是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上策。 那么,目前中小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其内因和外因分别有哪些?症结又在何处?考虑到企业成本、灵活性及效率等原因,专业法律人士又如何评判“成立法 务部”与“聘请外部律师”,哪个更适合中小企业?他们又 会提出哪些建议?

律师眼中的中小企业法务 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惊人——截至2008年,全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作为个体而言,其自身特征决定了其法律事务的主要特点。”在接受《公司法务》采访时,专职法务工作者武扬先生表示。他认为,就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而言,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取得了一些成果;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力量则十分薄弱,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这一现状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之大、重要性之高以及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关注极不相称。 “中小企业发生法务问题或法律风险是正常的,不发生才不正常。”资深律师、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表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一旦有法律风险发生便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三年的重要原因。 如此看来,不管规模大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诸如融资、投资、采购、销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篇一:法律服务方案 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方案 日期: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提示:本服务方案仅针对并发送指定客户,非公开宣传资料 XXXXXXXXXXXXX公司 法律服务方案 XXXXXXXXXX公司: 非常感谢贵公司对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邀请!为使贵公司对本所及可提供法律服务有较充分的了解,特制作本服务方案。我们真诚期望凭借本所及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丰富的专业经验、良好的服务素质与业内声誉,能够赢得为贵公司服务与合作的机会。 我们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非常希望为贵公司的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相信,凭借本所律师在该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并通过对本所优质资源的综合调配,一定能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达到规范公司运作、防范法律风险、减少纠纷产生、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提升项目品牌效益等目的。 一、航向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提供商,在成立之初,即确定了专业化发展的路径,在业务的研讨中、在资源的培养上,在律师的选取上以及在对外宣传中,均以“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和“行政教育法学”两项优势业务作为事务所主体业务范畴。积极拓展建筑房地产等法律服务业务。 航向所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注重引导、培养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丰富企业的投资、融资渠道提供法律指引,为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在为企业提供系统服务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或者为企业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提供意见或方案。 航向所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并不是简单地就案议案,将定纷止争作为服务的终极目标,而是更多地将服务前臵于预防环节,通过积累,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在服务手段上,培训、座谈、辅导…不一而足,在服务追求上,帮助我们的客户专注于主营业务或其核心事业,从而使我们的客户在营商活动中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节约成本并保障其稳定发展,引领企业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迈进,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首肯,巩固了事务所的服务地位。 目前本所的服务对象集中于浙江省内、上海、北京等区域。本所部分法律顾问单位有浙江大学、杭州市教育局、杭

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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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正 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________ 乙方:中小企业法律创业法律服务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创业法律顾问 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月艮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 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 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协'议期限内免费) 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硏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协议期限内免费)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协议期限内免费)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畴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畴 1.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使企业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2.以书面函件、电邮、传真、电话等形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解决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进行法律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 4.应企业要求,参与企业与第三方的重要经济商务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草拟和审定商务合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合作项目谈判,为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6.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9.草拟、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应公司委托,就重大危机事件,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经决策层同意,代表公司发表律师声明,澄清事实,表明公司立场,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10.草拟其它规章制度、经营性法律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11.为企业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上法制课,进行法律辅导,讲授合同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草拟、审核; 13.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6.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6.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7.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8.接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领受第三方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 19.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寻求和解; 20.经公司另行委托,代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办理专项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涉及公司招投标、对外投资、融资、重组、购并、资产处置、上市、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专利申请、复议、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赔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确权、侵权、续展、转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赔偿、转让,特许经营。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课题】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公司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理解发起人责任。 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 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难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0分钟)。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1.股份转让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 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a.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 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行为。 b.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 《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 《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 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授课 (一)公司责任 学生听课,教师讲解: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与实施中的法律服务

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与实施中的法律服 务 对此,《通知》连续了国资委“国有产权交易进入产权交易所”的一贯思路,指出“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者”也应进入产权交易所,用招投标等方式公布企业改制情形、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此前进入产权交易所的国有产权交易仅限于原先存量的国有资产。 正因为此,多位专家一致向《财经》记者表示,增资方式包括“治理层增量持股”确实存在定价公允的判定咨询题。而进场交易或公布信息则是国资委的一个制度安排。 “事实上市场走在政府观念的前头,市场能力远比政府能力要强得多。”关于定价咨询题,一位投行资深人士如此认为。 东方高圣投资顾咨询公司执行董事高磊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企业估值的基础是企业以后的盈利能力,即企业以后的现金流,因此最要紧的资产评估方法是收益评估法。“中国惯常采纳重置成本法,即以净资产作为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不对一个企业的价值即它的以后盈利能力进行评估,价格确实是扭曲的,谈不上公平不公平。” 据记者了解,目前资产评估常用的定价方法有折现现金流法、市盈率法、交易类比法、清算价值法、账面价值调整法、重置成本法等。在中国,财政部规定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而收益法只是用来验证,并不被要求作为作价基础。比如假如重置成本法评估为5亿,收益法验证是6亿,最终作价基础仍是5亿。 粗略估量,国内评估机构采纳重置成本法的85%,折现现金流法占10%到15%,采纳收益法的只占极小部分。“这不是中介机构的能力咨询题,是政策咨询题。”高磊强调。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部经理冯连旺认可这种讲法。在他看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底公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尽管资产评估水平参差不齐,然而一样资产评估机构都具备收益法评估的能力。 “假如国资委要求国有股转让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对企业价值判定的评估报告,而不是现在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会有助于市场的透亮和公平。”高磊如是评判。 中小型企业治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与实施中的法律服务

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服务合同

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服务合同 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以往,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业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参加诉讼打官司。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宣传的逐渐深入,不仅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许多企业主建立了自己的法务部,甚至聘请了自己的私人律师,从而使法律顾问工作在律师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中,法律顾问事务已经上升到了主导地位。 在我接触的不少中小企业中,都反映自己每年的纠纷一般只有几件,对律师的需求主要是日常合同的咨询,而公司的业务类型又不是很多,所以要求律师的工作量并不大,也不需要律师每周到公司办公,数万元的律师费公司不是不可以承受,但是主要感觉是不等值,从经营者角度讲觉得不合算,但也确实想拥有一位专门的法律顾问,毕竟有时要审合同、有时有纠纷要处理,如果临时找律师,一是未必了解,能力等未必合适;二是在工作前双方还要再花时间专门谈费用,确定关系;三是有时单项委托下来,咨询可能要数百元,审个合同也要千元左右,真有几次下来数额也不低。如果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如果是一般的咨询,随时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方便快捷。 针对企业的这种法律需求,我们现在开始推行“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推广计划”。 由于是针对法律事务不是很多的中小企业,所以参加该计划的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将控制在1万元左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商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该费用还可能是数千元不等,而且还有其它实用的优惠方案。费用降低不代表品质降低,为保证质量,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将是具有丰富执业和管理经验的律师,而不是律师所随意指定的助理。 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随便翻开报纸或打开电视都能看到“法”、“诉讼”、“合同”的概念。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很多人还将法律理解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忽视了法律的预防功能。其实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法律的预防功能是最重要的。诉讼中其实是很少有真正的赢家的,如果一家企业在经营中不重视法律,最后很可能惹来一身的麻烦,如果不诉讼很多权利就无从维护,如果去诉讼可能由于当初防范不足,导致权利无法维护,就算得到维护,毕竟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一个企业的主要精力毕竟还应该是在经营方面,过多的杂事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正是在遇到法律纠纷后才考虑到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损失,但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已然形成,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损失更是无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2020.6修订版

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简略版)(不含财税风险)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鹏飞 一、劳动用工风险 1、职工入职前健康体检,避免录用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埋下工伤隐患; 2、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职工离职向企业索要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必输);员工离职或被辞职一定要及时当面或邮寄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如确实无法做到,至少第一时间找到合适的保险公司为入职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类似保险,避免职工发生工伤雇主需支付巨额赔偿金的风险,千万不要赌运气,工伤意外防不胜防,一个重伤或者伤残都可以让企业老板回到解放前;(2)如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保,让职工写出书面申请,尽管这样的申请违背法律规定,但至少则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3)员工较多时可以走劳务派遣; 4、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如果有工会让工会通过,如果没有工会,让职工代表签字),对公司纪律、奖惩制度等予以明确,并让新老职工学习知晓签字确认。 二、生产经营风险 1、入职后第一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在日常的生产中对安全培训常态化,留下培训记录(需职工签字);可

能的话,尽量生产及办公公共区域监控无死角覆盖; 2、每年6月底之前到本省工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经营信息公示; 3、签订商务合同一定要做到条款完备,如商品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验收标准、提出异议的期限、解决异议的办法、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可能的话,尽量约定合同出现纠纷的解决地点在自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签订商务合同还要对对方的信誉、生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失信被执行人网等查询对方的涉诉情况,对有失信和被执行人、法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司和“皮包公司”尽量避免交易。有预付款交易的更应该注意货款两空的风险。 5、对公司的业务员,一定要要求业务员手头掌握的工作资料原件及时交公司存档,如有需要随借随还,避免业务员离职将资料带走影响公司后续业务的进行。业务员离职要第一时间通知有关客户,避免离职的业务员仍以本企业名义和不知情的客户签订协议、领取货款等; 6、对合同双方之间互相来往的传真、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邮件等一定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将是很好的证据,有些时候决定案件的成败。 7、财产价值较大的设备尽量购买设备险,以防意外事故损坏,造成损失无法弥补; 8、尽量不要注册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资本原则不要定的太高,股东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一定要公私分明,严禁随意互相之间资金进出: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小微企业的迅猛发展,它们已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处在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不利因素特别是法律风险阻碍着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如企业成立过程中的企业设立法律风险,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合同法律风险(企业间的恶意拖欠、商业欺诈和三角债等仍屡见不鲜),以及企业融资并购法律风险、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等。企业要勇闯市场,规避法律风险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中小微企业家都意识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性,但在寻求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惑和风险。所谓困惑,到哪里去找合适自己企业的律师?什么样的律师才是自己公司所需要的?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到底能为企业做什么?所 谓风险预防与控制(即律师专业服务)是否值得自己为此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我们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过程中感到,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在中小微企业决策时应主要考虑的因素: 1.关系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大部分当事人找律师仍然依靠传统方式,即寻求熟人、亲戚、朋友的介绍这样的好处是因为熟人的关系能够迅速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但缺陷也很明显,因为毕竟每个人接触的人

脉资源毕竟有限,通过熟人介绍的律师不一定是有能力和适合你的律师,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寻求律师从一开始就导致你的风险加大。公开招募法务服务合作伙伴也是一个不错的途径办法。 2.能力 对律师能力的考察可以说是聘请律师的最重要条件之一,通常都是从律师的介绍资料中,包括律师的执业年限、学历、经历、历史经办案件乃至社会任职等综合因素来考察,但不排除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乃至虚假宣传误导企业家的正常选择。 3.价格 在前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价格也往往是决定性因素。因为中小微企业必须考虑成本支出,对不能量化的法律服务的价格极为敏感,动辄几万乃至十几万的顾问费让本有需求的企业只能暂不聘用,一拖再拖,直到遇到纠纷或者影响企业存活时才不得不被动聘请律师。 我们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供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操盘手和管理层人士参考。 1.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企业可实行1个月的免费法律服务试用。内容包括:就企业日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接受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咨询;审查、修改合同、法律文件1~2份;接待1次上门咨询或提 供1次企业法务培训。 2.针对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法律服务最优方案,降 低企业支付成本,最低法律顾问服务费价格不足万元。应该说法律服务早就已经不是贵族化的服务,提供费用优惠的法律服务可以降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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