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财务司2003年3月3日财综〔2003〕23号转发并补充
部属各单位:
现将《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1、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所支付的医疗保险等费用按规定渠道列支。
2、除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外,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作为奖励、福利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时,必须量力而行,在完成经营目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单位财力状况。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帐;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时,不得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不得用公益金支付职工的各种保险费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在应付工资列支时,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按铁统计[2002]84号文件附件4的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3、单位不得报销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各种商业保险。
附件:财企[2003]61号
二ΟΟ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
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
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等社会
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付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
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
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
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
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
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
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
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
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
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
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
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
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
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
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
[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