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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37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第二

害公共安全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勘查等项目,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37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

范。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建立、更新、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部署和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布置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最终验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定期汇总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管、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市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主要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除勘查、设计可为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法人单位外,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严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治理或治理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治理任务的单位资质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承担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应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及以上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

第七条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治理工程项目库。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本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和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危害状况,组织对拟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勘查或详细调查,共同编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入库申报文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必须在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内。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县(市、区)以及自治区级立项单位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列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进入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应附有地质灾害勘查或详细调查报告,报告要有相应的治理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专项资金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安排;结转项目满3年未安排的,不再滚动,予以取消。

第八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需要部署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等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第九条对于通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或巡查,新发现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经专家调查认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论证、审核,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陆续纳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对于突发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点,可直接纳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十条项目申报。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本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对拟治理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申报治理经费文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含威胁人数、户数及财产数等)、防治措施及主要工作量、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投资估算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的意见等文本,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申报材料光盘。

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为列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通过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初步审查、已进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的项目;对于新发现没有纳入隐患点数据库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的,也可以组织申报;没有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资格、可研(或方案)、投资估算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依灾情的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结合各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落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中按顺序提取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执行。当年没有安排的治理工程项目,次年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

点和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措施且已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库的实施情况,及时按实际情况调整治理工程项目排序。

第三章地质灾害治理勘查与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下达后的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完成治理点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查、施工图设计承担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采取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批准的勘查工作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范编制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及治理工程项目预算书。

第十五条对个数较多、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应急治理,勘查、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章专家审查

第十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总投

资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或勘查、特大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

对总投资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小于5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书,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勘查报告、设计等技术工作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自治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本地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区内外其他专家。在对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或其他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注册造价师对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进行把关审核。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项目投资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排序;对项目成果报告进行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评定。审查结论作为勘查、设计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同一单位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通报资质颁发部门,建议对单位的相应资质予以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可以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当地财政、发改、建设、采购、环保、监察等部门和专家参加,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资金估算,经上述部门及专家共同审核通过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一经批准下达,项目承第二十

第二十一

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内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实施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专文报告,自治区财政收回项目资金,所发生的前期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第二十

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治理项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3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治理工作。

对于应急治理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协议、议标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简化程序开展治理项目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监理单位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其中,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后,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原治理工程项目直接工程费30%(含)的,需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变更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受益单位承担。未经批准的变更工作量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至少派一名设计代表负责与施工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指导施工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勘查、

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或监测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章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下达后的18个月内,项目主体工程必须完工,承担单位在自检通过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中央或自治区财政投资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程完成后3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工程竣工自检,自检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自检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无新隐患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的,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终验,下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工程竣工终验,下达终验意见。

第二十九条中央或自治区财政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治理工程完成并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城区政府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材料;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无新隐患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城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终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

第三十条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投资小于50万元,且以清除、固定工程为主的单个危岩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当地市、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安监等部门以及技术专家、受益单位和代表等共同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从自治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终验的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对已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二条验收依据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验收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二)各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有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的监理报告;勘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包括有工程质量检查内容的勘查、设计总结报告。

(五)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七)对应急治理项目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

(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施工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三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归档。经过一水文年的监测,没有新隐患出现,该治理的灾害点应当销号,可不再落实防治措施;对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第三十六条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季度末25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并将相应电子文档发送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

(二)每年2月10日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辖区内本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作绩效等,

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上报材料中应包含每个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工程内容简介、治理前后的对比照片、治理后取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的监督,一经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或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申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严禁围标、违规转包、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凡发现违规围标、转包、分包、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或导致人身、财产伤害、损失的,由过失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项目情况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视情况扣减该地当年或下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额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

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规划范本

第一章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xxxxxx土地整理项目工程。 项目业主:xxxx国土资源局。 建设地址:xxxxxx村、xxxxx村。 建设期限:150个日历天。 建设规模:项目区整理面积xxx亩。 主要工程容: 1、改建条石浆砌排灌渠xxxx米 2、新建U型槽排灌渠xxx米 3、蓄水池xxx口 4、改建村道、田间道xxxx米 5、新建中心村xx个、聚居点xxx个(基础建设) 第二章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及标准; 2、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设计变更; 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监理工作围、目标 第一节监理工作围 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中心村聚居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理、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二节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总目标:我公司将以优质的服务使本工程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目标,并尽力使业主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感到满意、放心。 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预定的投资围及预期的工期,实现最佳的质量效果。 进度目标:做好进度控制,实现7个月合同工期要求,确保项目在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投资目标:按照《施工图设计》确定工程量和招标单位发出的工程量变更通知所明确的工程量,严格制订现场计量及技术经济签证制度,以不突破《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为投资控制目标。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以控制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为中心任务,通过预控、规、科学、有序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颁发的有关规定,实现施工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创文明施工现场。 第四章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发布部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资源部令 (第15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2008年5月9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整理监理细则(新版).

昆明市寻甸县联合乡北河等2村土地整治项目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内容提要: 专业工作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安全监理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则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三,参建单位 四,监理工作流程 五、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六、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一、总则

1、编写目的,为了指导监理人员有效地控制本工程质量,实现监理规划目标;同时也为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程序及工程质量要求,相互勾通信息,减少失误而编制。 2、编写依据: (1)业主和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 (2)设计图纸、文件、资料。 (3)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4)施工组织设计 (5)与本工程施工内容相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条款、规程、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规范》GL260-98,《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03-9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J301-88等编制。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监理,本细则根据项目土地平整项目、及生产田间道路工程、水利设施中农渠、沟渠、涵、及机井等配套设施工程。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1、土地平整工程 项目区地形较为平坦,比较好整。按规程要求,按照“田成方、林成行、路成框、渠相连”的要求,考虑当地机械化耕作的需要,规划对项目区土地分块进行土地平整。耕作田块的长度按照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灌排水畅通度及防止风害等要求。 2、农田水利工程 2.1农沟开挖 项目区周边均有数条排水沟存在,所以项目区内只规划排水农沟,与其周边斗沟相连,共同组成项目区的排灌体系。项目区排水开挖农沟37972 米, 2.2田间道路工程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 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土地调规紧急通知 (1)

便函 关于上报畜牧业建设用地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基层所: 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全县土地进行调规。此次调规对今后畜牧业建设用地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今后全县畜牧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本次调规后,土地性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再变动。本次没有纳入畜牧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将成为发展畜牧业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请各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与本乡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沟通,确保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计,充分抓住此次突破畜牧业建设用地的难得机遇。本次调规将对现有土地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各所务必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原有占地面积在5亩地(含5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填报(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原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不管原来土地是什么性质,此次调规我局将积极上报土地部门将土地性质力争全部调规成畜牧业建设用地,因此各所一定要对原有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务必做到不落一个够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否则调规后将无法再办理成畜牧业用地。二

是务必做好本地区今后的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不在本次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今后将不可能发展畜牧业。因此,请各所站在负责任的角度在与领导沟通后对本乡镇今后50年内的畜牧业建设用地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大型畜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本次调规的土地包括现在所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 请各所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及时将本乡镇现有畜牧业占地和畜牧业规划占地统计填表后将电子版于2015年3月25日前上报局畜牧股邮箱。 联系电话:7835272 联系人:赵中华 邮箱:jpxmg3603@https://www.wendangku.net/doc/241508530.html, 附表1:畜牧业建设现有占地情况统计表 附表2:畜牧业规划占地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 理办法

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她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她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

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经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土地整理监理大纲

土地整改监理大纲 第一节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镇东等(3)个村整体推进农 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中心 3.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涉及大营镇镇东村、陈李村和 南村共三个行政村 4.工程规模:项目区建设规模2153.33公顷,总投资约4000万 元。 5.工程特点: (1)本工程施工工期要求严格。因施工工期关系到本工程按时投入使用,村民及时耕种。 (2)本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控制,需努力追求“功能、价格”比值的最大化。 (3)本工程的功能要求高、细部多、工序多、专业多、工种多,有工期要求的条件下,势必交叉作业多,配合协调难,成品保护难,施工难度,质量控制难度比其它建设工程更大,创无质量通病工程,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4)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施工期只能到生产间隙,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各家各户承包地块的界线恢复,公用建构筑物占地分摊调补平衡,青苗补偿事项,协调配合工作量较大。

第二节监理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8.《土地开发整理编制规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技术规程、规范及图纸 1.宿州市埇桥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中心、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镇东等(3)个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2.监理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及规程: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三、本监理大纲支持文件: 1.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2.监理人员守则; 3.项目监理文档报表管理办法; 4.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5.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6.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03.02 【实施日期】2000.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9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新密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征地拆迁要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通知提出,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xx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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