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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摹仿笔迹的检验

论摹仿笔迹的检验

于伟力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承德067000)

文化艺术

睛枣]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常采取隐藏自己的笔迹形象,摹仿他人笔越来仿造填写他人的签名、单据、契约、4言-44、传单,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摹仿笔迹—般字数较少,特征选择面窄,可供比对的特征少,书写人的特-狂暴露少,捡验难度大。因此加强对

摹仿笔迹的研究与检验,是文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目锎】模仿笔迹;司法鉴定;检验

摹仿笔迹是书写入以特定人的字迹作为范本或底样,按其所观察和理解到的笔迹特征进行仿写扫描,妄图以他人的书写习惯体系代替自己的书写习惯体系,转移视线,逃脱法律追究。当摹仿人采用各种手段摹仿他^笔迹时,通过视觉感觉神经将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传^大脑皮层中加以储存,形成暂时记忆,然后由大脑支配书写活动,随即将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尽可能描摹出来。

一、摹仿笔迹鉴定的科学依据

摹仿笔迹之所以能够被鉴定是与书写习惯动力定型密切相关的。人在长期书写实践中,经过反复练习,在大脑皮层各中枢与书写运动器官之间形成稳固的条件反射系统,这种条件反躺叁到自动化程度时,就形成了书写动力定型,动力定型一旦形成就具有—定的稳定性。根据巴浦洛夫神经学说原理,动力定型是经过艰苦神经劳动才建立起来的,如果要改变,就必须一方面排除旧动型的干扰阻挠:另一方面则要付出新的劳动以建立新的动型,但这是倍加困难的。摹仿人不但要放弃、改变自己原来形成的动力定型,同时还要用一种自己不熟悉的书写习惯予以代替,这是违反书写动力定型规律的,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检材笔迹因摹仿书写的手法不同所反映被摹仿人笔迹特征和流露摹仿书写人自己笔迹特征的程度有较大差别:仿写检材笔迹反映被仿写人的笔迹特征较少,流露自己的笔迹特征稍多;而摹写检材笔变反映被摹写人的特征较多。

二、影响摹仿笔迹的因素

首先是人注意力的局限性。一个人只能把占据优势地位的某个或几个对象分离出来,使之处于注意的中心,其他对象则被置于“注意的边缘地带”。对某一对象的注意越集中,对其他对象就越模糊。人在摹仿书写时,注意力集中于被摹仿的宇型和力度上,这样可以控制和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但是集中注意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此时人的手臂动觉多处于无视觉监督运动状态,造成具体书写动作的不协调:而当书写者将注意力放在书写的协调上,又i-t-'f主会暴露自己书写的很多习惯,因此摹仿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颐此失彼的现象。

其次是记忆的短暂性。摹仿书写除了集中注意力外还必须依靠摹仿人对被摹仿笔迹的记l Z来完成。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是边看边写,因此摹仿人对被摹仿者的笔迹印象的记忆都是非常短促的,短时的记忆往往会转瞬即逝。此外,由于摹仿者与被摹仿者的书写方式有很大差异,摹仿者在短时间内很难将被摹仿者的笔迹外形完全记住,因此仿写走样,边写边停,出现笔画停顿、中断、抖动、弯曲等反常现象。由于短时记忆的易变性,摹仿人稍不注意就会将自己固有的书写习惯暴露出来。

再次摹仿笔迹检验过程中,有时需要考虑和评断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非正常特点,如心情紧张、严重疾病、颠簸等环境的影响。摹仿笔迹时往往在调节自己,门毗的同时调节外部动作。通常摹仿笔迹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摹仿时难免会紧张、慌乱,意志控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降低,暴露自己的书写习惯也就在所难免,我们通常称此为“盲区”或“死角”。此外摹仿者书写水平的高低也影响着笔迹的摹仿。—般书写水平高的人摹仿的越接近被摹仿者的笔迹,相反水平低则相差较多。

再有被摹仿笔迹的书写速度、笔画的繁杂程度、字迹的清晰度以及字迹鼍均对笔迹的摹仿有很大的影响。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伪装字迹:

1)从整篇字迹是否违反常规、常态上进行判断:

2)从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的书写特征上进行判断:

3)从字的结构、笔画搭配比例是否匀称上进行判断:

4)从笔迹变化的逆向趋势上进行判断:

5)从字迹书写水平与书面语言水平的矛盾上进行判断。

三、摹仿的分类及特征

摹仿笔迹的分类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实践中有人将摹仿笔迹分砌临摹、记摹、习摹、铅摹、套摹、环摹等类型,将摹仿的手段分成临摹法、透光法、压痕法、复写法、静电法等,在检案实践中还存在自我摹仿笔迹,具体说来

易被摹仿的特征为:单字的基本写法,单字的搭配、比例,单字的基本形态,单字的基本的运笔特征,如运笔方向、简单明显的连笔。

不易被摹仿的特征有:笔J噘特征,细节特征,主要表现在起收笔、运笔的弧度、笔痕的深浅宽窄、笔画间的照应等,标点符号数字及其他符号的特征。

摹仿笔查一般包括摹仿者本人、被摹仿者的笔迹特征及摹仿笔迹特有的笔迹特征。摹仿书写时摹仿者极力压抑自己的书写动力定型,摹仿被摹仿笔迹的笔迹特征,因此,摹仿笔迹与摹仿者本人笔迹小同大异,与被摹仿者的笔迹ⅢⅡ大同小异。摹仿笔迹的鉴定,特征的选择应注意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入手,选择那些内在的本质的高质量的不易摹仿的拳}征,而不被笔迹特征符合点的数量所迷惑。符合点太多或笔迹特征高度一致要考虑摹仿笔迹,差异点过多或笔迹特征差异的相对性较强,要考虑为书写人故意改变自己的笔迹特征所形成的笔迹。要注意从案情分析开始,充分考虑摹仿存在的可能,进而分析摹仿的方法手段。摹仿笔迹的鉴定,一定要注意取得检材原件,尽可能寻找被摹仿的笔迹,在民商事案件的鉴定中,经常可以找到被摹仿的笔迹样本。对原件的重视,并不代表复印件是笔迹鉴定的禁区,摹仿笔迹也如此。实践中,对没有原件、原件难于收集或收集原件的成本过高的案件,可以尝试对经过复印的笔迹分析,如摹仿的特征体现明显,可以确认为摹仿笔迹。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当事入常采取隐藏自己的笔迹形象,摹仿他人笔迹来仿造填写他人的签名、单据、契约、信件、传单,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摹仿笔迹一般字数较少,特征选择面窄,可供比对的特征少,书写人的特征暴露少,检验难度大。因此加强对摹仿笔迹的研究与检验,是文检工作者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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