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a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 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4。

表4驱动型式和车辆总长度代码

单位为米

c )对于挂车用挂车轴数及总质量(吨)表示,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5。

表5挂车轴数及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6。

2.2.5 VDS第五位字码表示车辆轴距和制动系统。

对二轴和三轴汽车,指一、二轴中心线距离(双转向前轴的6×2车,指二、三轴中心线距离);对四轴汽车,指二、三轴中心线距离;四轴以上汽车,指间距最长的相邻两轴中心线距离;对半挂车,指牵引销中心线到第一轴中心线距离。轴距(分米)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7。

表7 车辆轴距和制动系统代码

2.2.6 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 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 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 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d)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2.3第三部分(VIS)——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3.1 VI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生产年份,见表11。

表11 年份代码

表12 装配厂代码

2.3.3 VIS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流水号),必须是数字。

3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用人工可读码时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4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规则

4.1打印部门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由最后阶段装配厂负责打印车辆识别代号(VIN)。

4.2 VIN代号的打印位置

根据国家标准GB 7258和GB 16735的规定,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印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识别代号(VIN)应打印在车辆的右侧并且易于拓印的位置,如果可能的话,还应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如右侧前部车架上。

b)车辆识别代号(VIN)可以直接打印在车辆的某个部件上,该部件应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

c)将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一个单独的标牌上时,这个标牌应同样是永久性地固定在某个不易移动或更换的部件上。

d)本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右侧前部车架外表面;利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非完整车辆经改装生产的车辆,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其具体位置由各改装厂家自行确定。e)每一车型其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由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的多样性,具体车型的VIN代号打印位置,由其设计责任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具体规定。

f)(VIN)一经刻打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机动车标识的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3车辆识别代号(VIN)中的字体高度要求

按照GB 16735的规定及我公司产品情况,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的某个部件上时,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其它情况打印字高至少应为4mm高。

4.4车辆识别代号(VIN)中的打印要求

打印车辆识别代号(VIN)时,相邻两字符之间不能再插入一个同样规格的字母或数字,并且在代号的前部及尾部要打印一个分隔符“★”。

打印在车辆零件上或标牌上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尽可能在一行范围内写完;当车辆识别代号(VIN)不能在一行范围内写完时可以在两行范围内写完,这时两行之间不能有间隙,并且每行的起始与终止处必须打印一个分隔符“★”。

5 车辆标牌的固定位置

5.1车辆标牌的固定位置应符合GB/T 18411的要求。

5.2载货类汽车的车辆标牌固定在车辆前进方向右部(驾驶室前围内板外侧右部或右纵梁前部外侧)。

5.3客车的车辆标牌固定在车内乘客门上方门泵罩壳上。

5.4半挂车的车辆标牌固定在右纵梁前部外侧。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例1:表A.1为某一虚拟汽车VIN代号检验位的计算和确定过程。

表A.1 VIN代号检验位的计算和确定过程表

数字“0”即为VIN代号的检验位。

此车的VIN代号为: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VIN代号举例

下面示例不代表某个实际VIN代号的内容

B.1载货汽车

LZZ A C K K B 0 1 A 000009

世界制造厂检验位顺序号

轴距和制动系统

发动机功率范围装配厂

驱动型式和车辆总质量年份

车辆类型和货厢特征

车辆品牌、驾驶室类型

B.2客车

LZK R R B K H 3 1R 000002

世界制造厂检验位顺序号

轴距和制动系统

发动机功率范围装配厂

驱动型式和车辆总长度年份

车辆类型和车身特征

车辆品牌、系列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页码:4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

页码:4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重汽卡车零部件编码规则

第1章重汽汽车产品、总成零部件图号编制规则 本章要求:熟记车型编号规则,熟记车型编号规则中国家公告车型号的含义,熟记企业自定义代号前8位的含义。熟悉第一节重汽汽车型号

§1.1.1企业名称代号 “ZZ”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中重”二字汉语拼音的开头第一个字母(大写)的连写,按GB/T 9417规定执行,占用两位。§1.1.2车辆类别代号

按GB/T 9417规定,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1. §1.1.3 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均按GB/T 9417规定,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均为车辆的总质量(t);半挂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是时,在主参数前以“0”占位。 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GB/T 9417规定。 §1.1.4品牌代号 用于区分企业产品品牌特征,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2。A7系列沿用豪泺品牌。 §1.1.5 公告发动机功率区间(P)代号 是指申报国家汽车产品公告时,用于定义所装用发动机的功率区间,用一位大写字母表示,见表3.

§1.1.6 轴距 轴距是汽车产品设计时车辆轴间距最长的相邻两轴轴中心线间距离,并为修约成分米(dm)后的实际数值,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1.7 驱动型式代号 用于说明车辆的驱动型式,即汽车总轮数与驱动轮数之间的关系。用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大写英文字母(O、I、Z除外)表示。 1——4×2 6——8×4 A——8×2 2——4×4 7——8×8 B——10×4 3——6×2 8——10×10 C——6×2(双前轴转向) 4——6×4 9——12×10 D——10×6 5——6×6 0——12×12 E——8×6 F——6×2(中置随动转向) §1.1.8 车型系列代号 是指某一品牌汽车派生出的车型系列,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它与品牌代号一起构成了对某一车型所属族系的细分特征。车型系列代号见表2。§1.1.9 发动机排放代号 是指汽车发动机符合国家规定的某一排放值,其代号如下:

某重汽产品编码规则(DOCX 36页)

某重汽产品编码规则(DOCX 36页)

第1章重汽汽车产品、总成零部件图号编制规则本章要求:熟记车型编号规则,熟记车型编号规则中国家公告车型号的含义,熟记企业自定义代号前8位的含义。熟悉 第一节重汽汽车型号 §1.1.1企业名称代号 “ZZ”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中重”二字汉语拼音的开头第一个字母(大写)的连写,按GB/T 9417规定执行,占用两位。

§1.1.2车辆类别代号 按GB/T 9417规定,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1. 车 辆类别代号车辆种 类 车 辆 类 别 代 号 车辆种 类 车 辆 类 别 代 号 车辆种类 1 普通载 货汽车4 半挂牵 引汽车 7 轿车 2 越野汽 车5 专用汽 车 8 3 自卸汽 车6 客车 9 半挂车及 专用半挂 车 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均按GB/T 9417规定,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均为车辆的总质量(t);半挂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是时,在主参数前以“0”占位。 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GB/T 9417规定。 §1.1.4品牌代号

用于区分企业产品品牌特征,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2。A7系列沿用豪泺品牌。 §1.1.5 公告发动机功率区间(P)代号 是指申报国家汽车产品公告时,用于定义所装用发动机的功率区间,用一位大写字母表示,见表3. 表3 公告发动机功率区间(P)代号 功率代号 功率区间功率 代号 功率区间 KW PS KW PS A P≤50 P≤68 K 161487 P>662 H 140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 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 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表12装配厂代码

汽车车型编号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a b c d f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7 轿车 8 未用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 SL 001-2011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2011-10–10发布2011-10-20 实施XXXXXXXXXX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本标准自2011年10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六机械)牌环卫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型号的构成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神六机械生产牌的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及定义》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17350-2009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3 环卫车辆产品型号的构成 环卫车辆产品型号由企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生产地址代号、附加代号等七部分构成,见图1. SL ○○○ 企业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主参数代号 ○-代表数字 □-代表英文字母(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采用字母中的“I”和“O”) ※-代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采用字母中的“I”和“O”) 图1 车辆产品型号构成 3.1企业代号 企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占二位,内容为“SL”。 3.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占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中的规定。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号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车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 ①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②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③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⑤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 ⑥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应采用字母中“I”和“O”) ⑦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是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是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附录B:车型代号编号规则

附录B:商用车车型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商用汽车产品车型代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内管理文件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外的所有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LQB C-15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及管理办法 3 车型代号的构成 3.1 代号的组成规则 车型代号的编制,只有在驾驶室、发动机、桥、轴距、底盘模块布置等发生较大变化时才进行代号更改。 车型代号的组成规律如图1所示: 图1 3.2 代号的编制规则(涂黄色为新修订或增补项) 3.2.1 主系列代号 主系列代号按驾驶室品种划分,划分方法见表1,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表1 主系列代号划分方法一览表

左舵驾驶室代号 3.2.2 子系列代号 子系列代号由驱动型式代号及后桥承载能力代号组合而成,划分方法见表2,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3.2.3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规律见表3 表3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规律一览表

注:仓栅车、厢式车按载货车划分,专用自卸车按自卸车划分。 3.2.4 序号 序号表示同一系列内的不同变型,如轴距变化,发动机功率变化范围过大(超过20%)或其他与整车主要性能有关的配置变化,并按开发顺序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次排序,专用车还反映车辆品种的变化。 图2 3.2. 4.1 专用车 专用车的序号前两位表示品种,表示规律如下,同一品种的第三位序号按开发顺序在规定范围内依次排序。 01——罐式车; 02——搅拌车; 03——随车吊; 09——其他专用车。 3.2. 4.2 除专用车外的其他车辆 其他车辆的序号第一、二位表示轴距范围,如“40”代表“4000-4099”范围内的轴距,如驱动方式为6X4,轴距指前轴至中桥的距离;驱动方式为6X2、8X4,轴距指第二前轴至中桥的距离。前五位相同的车辆按开发顺序在规定范围内依次排序。 3.2.5 发动机系列代号 发动机系列代号第一位用字母表示,代表发动机生产厂家或某一系列发动机(见附表4)。第二位用数字表示欧2发动机型号代号(见附后表5);第二位用字母表示欧3发动机型号代号(见附后表6),第二、三位用字母表示欧4发动机型号代号(见附后表7),代表同一生产厂家或同一系列不同发动机。 4车型代号管理办法 车型代号管理按LQB C-15的规定执行。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附件五: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1 目的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则。 2 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是中介机构对申报《公告》车辆产品的VIN及其编码赋值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通过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符合性的审查。 3 审查范围 3.1 产品范围 汽车整车与在整车基础上改装的汽车、汽车底盘、自制底盘的专用汽车、在进口底盘上改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上述产品以下统称为“车辆产品”)。 3.2 产品申报类别 3.2.1 车辆新产品。 3.2.2 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3.2.3 产品勘误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4审查依据 4.1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 4.2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4.3 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4.4 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 5审查判定条件及报告 5.1 审查判定条件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的VIN及所有编码赋值均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符合;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出现任一VIN编号或编码赋值不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5.2 审查结论及报告 中介机构按照第5.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定。审查结论上传至网络,并出具书面VIN审查报告送企业;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产品,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理由。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询审查结论。 6 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6.1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6.2 审查依据 6.3 审查结论

各厂家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大全讲解

全国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为了实现车用发动机排放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为了区别不同排放级别的发动机,发动机型号不再采用GB/T 725-1991《内燃机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进行命名,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参照国际标准编制了适合企业需要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为了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各环节,正确理解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技术中心对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进行整理,对不适合本公司产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删减,形成了适合本公司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本编制规则等同采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一、玉柴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产品全部更名) 1、产品型号的组成 产品型号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组成结构如下: 重大结构改进 排放代号 功率代号 系列代号 缸数代号 企业代号2、编号方法 2.1 企业代号 企业代号统一用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YC”表示。 2.2 缸数代号 缸数代号按发动机的缸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6缸用“6”表示,4缸用“4”表示。 2.3 系列代号 发动机产品以缸径和行程为系列,同一缸径和行程使用同一系列代号。系列 功率代号按发动机的实际功率(用马力表示)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发动机的实际功率(用马力表示)的个位不是0或5时,按就近选取。 2.5排放代号 排放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欧Ⅰ排放级别用1表示,欧Ⅱ排放级别用2

表示。 2.6重大结构改进代号 重大结构改进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开始顺序编号 2.7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YC4D130-20表示:四缸、108mm缸径×115mm行程、130马力、欧Ⅱ排放、基本型发动机 二、一汽锡柴柴油机型号编制规则 110系列:按老的柴油机型号规则编制,分110和扩缸113两个系列品种。 CA 4 110/ 125 Z- ZY 1A 一汽解放气缸数缸径冲程增压配套机型配置形式标志代号(1A带动转泵) 范例: 1、CA4110/125-□自然吸气机 功率均为:81KW/2800rpm,扭矩305N.m。动力转向泵为选装。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1)

前言 本标准Q/JQ108《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是公司技术基础性标准之一。 本标准为公司统一执行的企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本标准执行GB16735-2004国家标准,并对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Q/JQ108-2007相比,修订部分主要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第④位上增加了低速货车代号。 ——第?位增加了客车底盘分公司装配车间代号。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本标准由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围围、徐清魁 本标准审核人:昌木松 本标准批准人:戴茂方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JQ108-2002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4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6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7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按GB16735规定由三部分、共十七位字码位数组成,不能出现空位,如下图所示。其中,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WMI VDS VIS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位数 地理区域顺序号 国别车辆特征代号装配厂 制造厂检验位年份 代表字母或数字代表数字 图 1 3.1第一部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按GB16737规定由三位数组成,该代号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江淮公司代号为LJ1,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牵引车、特种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见表1。 3.2第二部分: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1-1 企业名称代号对照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号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第一汽车集团公司CA重庆红岩汽车有限公司CQ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EQ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SX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BJ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BH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公司TJ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TV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NJ沈阳华晨金杯汽车公司SY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公司DD江西昌河汽车有限公司CH 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DN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CJY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车辆类型代号对照表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1.2.6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实例 例1:金旅XML6127E22客车 表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客车,总长12米。 例2:迈腾FV7207轿车 表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迈腾牌轿车,发动机排量2.0升。 例3:解放CA3160K2A80 表示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解放牌自卸车,车辆总质量16吨。 例4:东风EQ1123G5ADA载货汽车

汽车型号编号规则(1)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 汽车、总成产品编号知识规则 (汽车产品型号部分、参考使用)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汇编

一、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 汽车产品型号编号规则(GB9417-88)及SQB1051-08-90相关规则(仅供参考) 1.1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图1)。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图2)。 □□○○○○■■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产品序号 主参数代号 (图1) 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 (图2) SQB1051-06-90相关规则(图3) □□○○○○■■■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产品序号 主参数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 (图3)

注意: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我厂采用“SX”表示,即代表——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1.3 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规定)。 表1 车辆类别代号 注:表1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1.4 主参数代号: 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4.1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之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1.4.2 客车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1.4.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若一个轿车产品同时选装不同排量的发动机,且其变化范围大于10%时,允许企业以其中的一个排量为主参数,其他排量用企业自定代号加以区别。 1.4.4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B89A389815 ZZ4257S3241V LZZ5BBMF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如下: LZZ—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构成与编制规则、标记型式与位置、编制规则的备案、建立VIN数据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的各类型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识别代号 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 车辆说明部分 VD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 车辆指示部分 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 完整车辆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 VIN 》编制说明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说明 一、综述 车辆识别代号由于能够保证30年之内,在全球范围内唯一识别每一辆车,因此成为了标识车辆的重要手段。我国汽车行业已经于1997年开始在车辆上标记VIN,现今生产的每一辆车都具有VIN,国家汽车管理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VIN的强制使用,并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检验工作纳入了车辆强制性标准检验体系之中。 本标准对车辆识别代号(VIN)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重新修订。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CFR 49 §567《认证》,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二、标准的编制过程 1.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修订计划的下达。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自实施以来,VIN已经成为车辆身份识别、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技术内容,规范VIN的应用,完善VIN 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下达的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批准对标准进行修订,项目计划号为:20120081-Q-339。 2. 组建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 2012年基础分标委组建了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等35个成员及观察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开始了对GB 16735及GB 16737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3. GB 16735主要修订过程 3.1 相关国外标准的资料搜集、整理和翻译工作 标准修订工作组搜集并翻译了本标准的参考标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Content and structure)、CFR 49 §565《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requirements)、CFR 49 §567《认证》(Certification)并完成标准的精译工作。 3.2 召开工作组会议,讨论标准的修订内容 工作组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及2014年10

中国重汽底盘号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中国重汽底盘号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中国重汽底盘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中国重汽编码名称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