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摘要]在近几年的报刊网络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影响较大的因行政执法引起广泛争议的事件。在该类事件中,我们往往会看到发生在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比如拆迁、解救人质等急需危机处理的事件。作为一个执法者,如何高效合法的化解危机,遵守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笔者将结合此案,从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角度作一阐述。

[关键词]行政执法;比例原则;适用

1 问题的提出

2008年9月,李某携带炸药包到某家属院内向债务人张某讨债。张妻向警方报案称李某说若拿不到欠款将与其同归于尽。警方迅速出警至现场。李某后来拿到欠款离开张家走到院中时,布控的警察两次鸣枪警告,要求对其进行检查。李某继续前行,被警察开枪当场击毙。全过程共持续将近9个小时。事后,警方称李某身上的炸药包实际为暖水袋。警方在只是“怀疑”而未“判明”李某身上携带的确系炸药包的情况下将李某击毙,是否有违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剥夺他人生命仅是“怀疑”能成为开枪的理由吗?所谓的执法利益真的在任何时候都高于人的生命和健康吗?

2 何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所谓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在侵害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选择在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之,因此,比例原则自始即注重在实施公权力行为的手段与行政目的间应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可以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现采用通说的三分法,对这种传统的划分法作一简述。

2.1 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因而,适合性约束对象为裁量行政。在羁束行政,行政目的及可采取措施的可能的法律效果已由法律明定,则适合性无适用的必要。在相对清楚的法定目的指引下,行政机关取得一定程度的自行选定手段的自由空间时,只要其所选定的手段能有效达成其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即初步符合了适合性要求,只要手段不是完全或全然不适合即不违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