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信访工作来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讲述

信访工作来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讲述

信访工作来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讲述
信访工作来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讲述

信访工作群众来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讲述

(群众来访接待中心)

一、来访登记

要求:信访人进行实名制登记(有效证件),信访人必须本人按要求反映的自己的问题和主要诉求,并提供事实依据;信访人不能自理或不能自己表达真实意图可由他人陪同来访。信访人必须在各级部门指定地点反映信访诉求,多人信访的推荐5人以下集中反映问题。

二、不予受理事项:1、涉法涉诉来访的不予受理;填写告知书(如

下表)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2、来访人诉求的事项基层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等不予受理,填写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如下表)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不再受理事项:来访人的诉求情况以前通过程序进行处理过的不再受理;填写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如下表)

四、受理

(一)办理方式:

1.电话交办(注:一般信访事项)

2.转办(省、市转办事项及突出信访事项)

3.交办(重大信访事项、领导“大接访”活动信访事项及进京上访事项)

4.督办(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转办(中央、省、市、县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办的信访事项)

5.上报载体有:《信访快报》、《信访信息》等。

6.协调处理

(二)基本要求:

A、电话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求经办机构及时联系信访人并做出处理,交办单位和办理单位都要做好记录及电话通话时间备查。

B、转办的信访事项要求经办机构按信访事项办理规定办理(注:根据信访事项办理的规定:1、已息诉息访信访事项要求要有承办机构的承办报告(如图)

承办机构给信访人签字确认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如表)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是否受理告知书(如表)

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注:上表为督办机构填写)

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注:上表为承办机构填写)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注:上表为承办机构填写)

2.尚未息诉息访信访事项不但要有(1、息诉息访)所需资料,还需要有:一是承办机构还需视情填写延期办理告知书,听取信访人陈述笔录及场景照片;二是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笔录及场景照片;三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的资料,听证的相关资料,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情景照片等;

3.已终结信访事项承办机关要向督办机构提供对信访人开展教育疏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4.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承办机关要向督办机构报告送转送情况。)

C、交办的信访事项:通过交办函、快报等形式交办到承办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范文如下),

办理规定同转办办理规定一样。

D、省、市督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要求承办机关的办理规定同转办事项的办理规定一样,但督办机构必须对承办机关的信访处理报告进

行审核并报告上一级机构进行核查(审核报告如下):

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转办(中央、省、市、县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办)的信访事项县群工局将以程序性受理告知书或以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形式通过党政网转办于承办机关,办理要求同督办的信访事项办

理规定一样。

(三)上报

1、大规模集体访、突出异常情况来访等,编写《信访快报》上报。

2、对在工作中获悉的越级集体访和其他异常访信息,编写《信访信息》上报。

对以上需上报的情况,经办人提出意见,经处领导初审,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如县领导在上报材料中有批示需交办的,转办案处办理;需转送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按程序及时转送。

(四)协调处理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经领导同意,可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

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参加协调处理的单位及人员、来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提出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意后实施。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信访问题会办纪要》,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督查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本处的职能设置,负责对各镇(区)和县有关部门来访事项转送办理情况的督查,按规定时限及时向上级反馈转送的来访事项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明确处理意见的来访事项,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到位;协助办案处对交办的来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可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七、结案归档

承办单位要对来访事项处理结案后,归档前要重点审查处理、复查意见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上访人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并将处理、报告、结案意见的录入计算机并归档备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