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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word范文模板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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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X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X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X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X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市、区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信息体系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水利、建设、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市政园林、环境保护、港务、气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对本管理领域或者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由市政府依照属地管辖、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按照区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改善

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

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有依法设置或者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九)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务

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工会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提取安全

生产费用:

(一)矿山开采;

(二)建筑施工;

(三)道路交通运输;

(四)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

(五)金属冶炼。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专门用于下列事项:

(一)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救援演练;

(四)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 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一)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因此,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根据这一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可能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当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编号:SM-ZD-73110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 产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的安全监督工作。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总工会文件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安监发〔2016〕95号 关于表扬2016年度全市三星安全生产 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的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市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和“双十佳”活动,提高了班组的组织管理、抵制“三违”、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培养了一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班组长,发挥了班组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坚固基石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表扬先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按照《关于做好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及“双十佳”班组、班组长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16〕1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56个班组进行了考核评定。经综合考评,研究决定,授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冯红玲项目部等47个班组“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荣誉称号,授予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许孝国项目部等9个班组“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郭永军项目部郭永军等8个班组长“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长”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持续把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全市广大企业班组和班组长要以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探索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和星级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名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

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市、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市安监管字〔2006〕141号 关于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企业特别是促进近两年发生事故的企业认真整治安全隐患,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月活动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分析探讨去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集思广益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防止同类事故案例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会议时间 11月13日报到,会期2天。 三、会议地点 井冈山市海事宾馆,联系电话:6561999

四、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安监局一位分管局长; 2、2006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3、2005年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 4、市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 五、其它事项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通知下面事项: 1、本辖区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2、2006年事故单位准备事故案例材料90份及示意图(规格尺寸2M×5M); 3、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2006年1至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知 抄送:井冈山市海事宾馆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附表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006年1~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基本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1. 公集团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负责法规、标准和各上级 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部门(子公司)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编制集团2. 检查考核。行情况进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落实 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指导3. 规程。产管理制度和操作其他部门相关安全生

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4.训。培 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消防等应急救援演5.练。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综合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6.门进行整改。权责隐发现安全患有令相关部 负责集团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和督7.(子公司)制定防范措施,督察整改工作和防范措促有关部门 施的落实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 止作业,并立即上报相关领导。 负责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和集团公司8. 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的发防团公司劳动有关规定,制定集 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子公司)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

理使用。负责对新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进行检验。 ,督促各部门、子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消防安全级签订公司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与消防档案,逐 责任认定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负责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安委会决议的落10. 检查。监督行情况实,对执进行 设工作。准化建产标公司安全生团集负责组织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年修订】 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加强监控,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生产

奖励经费的统筹使用。 5.综合管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参与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 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了《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二)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 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 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 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 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 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 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 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 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 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 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种 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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