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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解析关于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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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

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对比、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在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自然要高一些。而在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要么对自行鉴定之事一无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无可奈何,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问题;且一方当事人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部门,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自行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在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庭审质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两个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并认定证明力大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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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工作鉴定证明模板

医院护士工作鉴定证明模板 对护理的定义,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发展、环境和文化以及教育等因素的不同,人们有不同的解释和说明。学识网小编整理了“医院护士工作鉴定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院护士工作鉴定证明模板 兹有xx同志,毕业于xx学院,xx专业,于xx年xx月至今在xx 医院xx科工作。 该同志在上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护理部及科室工作安排,能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对待患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与病人家属交流坦然、顺畅,能急病人所急,痛病人之所痛。正确处理医嘱,落实好三查八对、分级护理等护理核心制度,做好病情观察和巡视。认真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及技能,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能做到忙而不乱,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团队精神强。工作上兢兢业业,责任心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急救知识与急救基本技能,其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到位,各班次岗位职责落实到位,能胜任科室护理工作,是一个合格的护士。 xx科xxx xx年xx月xx日

兹有xxx同志,毕业于xxx学院,xxx专业,于xxx年x月至xxx 年x月在xxx工作。 该同志在我科上班期间在职业道德方面,服从护理部及科室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院为家,具有主人翁意识。在劳动纪律方面,能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严格执行科室排班,不私自调班、换班,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在沟通协调能力方面,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对病人服务态度好,沟通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强,对科室各项工作积极支持且主动参与。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急救知识与急救基本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能力能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在安全意识方面,工作责任心强,无意外事情发生。能按要求做好病情观察和巡视,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当班内病人未发生不良事件和差错事故。在专业自信心方面,她与病人家属交流坦然、顺畅。交接班能准确表达需要交接的内容。在解决应急能力问题方面,能做到忙而不乱,有条不紊,从容处理。在主动管理、成本意识方面,当班时能做到各处整洁,物品管理有序,病室管理到位。节约用水,按时关灯,空调当班管理妥善。不浪费物品,爱护妥善管理科室公共财产。在对待患者方面,能做到文明礼貌的服务,做到举止、态度和蔼,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在生活上,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良好的处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在劳动能力方面,适应科室工作,基础护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和文件明细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和文件明细 一、工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一)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资料目录 4、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是对成果研究过程的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研究任务来源、立项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成果的主要创新性和先进性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 5、技术研究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2) 6、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 7、设计、工艺及质量检测文件 8、查新报告 9、应用单位证明材料 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2、行业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1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电子版

二、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资料目录 3、研究(推广)总结报告。包括研究方法、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及结果分析等,采用技术路线有何突破性进展和创新,推广应用的范围、措施,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系统论述。 4、栽培技术规范(要点) 5、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方法对比情况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测产验收意见或权威部门出具的实打实收报告 8、应用证明 9、查新报告 10、附件:论文、专利、评价证明等 1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电子版

三、医疗卫生科研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3、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4、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侧重社会效益); 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6、临床资料及推广应用证明(推广应用证明需两份以上); 7、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著、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年以上;复印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内容; 8、其它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 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 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 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 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常然而,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 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结果也 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战。因此,笔 者就如何审查鉴定结论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 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 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 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和医疗费 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 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 只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担鉴定任务;二是成年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结论是鉴定 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结果是建立在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础之 上的。通常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是否接 受过专门训练,取得某种资格;二是在某一领域的理论和学术成就如何;三是是否有从事某 种行业的经历。具体考虑的因素有专业教育、执业的年限、职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鉴 定经验、执业证书年检等。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因而其必 须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即其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否则, 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具体来说,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性,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现状,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 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的公正进行,反之,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鉴定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的使用也是十分审慎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规范,仍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重复鉴定多发、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待完善等众多问题,

因此我们急切需要进行恰当的改革以克服上述弊端。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本质出发,拟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给出克服不当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从称谓到本质 从传统上而言,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鉴定结论”这一称谓。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这一称谓不仅夸大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有悖于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首先,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因 为真理总是具有相对性。任何知识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的权威性定理都有可能被后人推翻;而且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也可能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次,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引起细微偏差也是很正常的。再次,人进行鉴定的操作也并非总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何况鉴定任务日益繁重的鉴定人呢?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论文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 刘媛,20120023114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现在比十几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司法上的进步也是一种飞跃。在当今司法审判中,证据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十几年前的审判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已经对一些证据的对待方式,在有些个别地方已经个别案件中,甚至还存在主观臆断的出现。这种主观臆断来源于法院最初司法鉴定部门的执行与实践。原告与被告将己方或对方的证据拿来做一些司法上具有权威性的鉴定,作为第三方司法鉴定部门这个中立的角色,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做到还原事实真相。如一些笔迹鉴定,真伪鉴定等。法院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称谓“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当着相当重要的角色。“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效力性和权威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依赖法院做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会说,法院鉴定部门所做出的司法鉴定具有证据行,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来定案。于是问题便出现了:法院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依赖司法鉴定证据的唯一性。这些阻碍是否会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从司法部门鉴定的准确性来讲,在十几年前,司法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着很强大的主观臆断。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环节,虽然司法鉴定只是司法审判的一个环节,但是作为一个最终的证据使用,若司法鉴定人员存在着主观臆断的问题,那么和自由心证的司法审判模式还有什么区别。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司法建设的进步,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虽然这种自由心证的现象越来越少甚至几乎永远成为了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历史,但是,我们无法不去承认的事实是:作为人的弱点来讲,只要是人就会有误差,是人就会犯人类会犯的错误,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还是无法避免误差与失误的存在。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进步,终于,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制度:1.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第七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又必须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完善了申请出庭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规定了见证人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同时还规定了鉴定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进步。”但是,在诸多完善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证据制度的变化,是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对个人的鉴定意见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在我单位从事相关工作满年。其从事 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报考人员、我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此证明仅作人事考试报考之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对个人的鉴定意见(通用模板) 姓名,性别,某年某月出生,何年何月参加工作,历任哪些职务。目前,主要负责哪些业务的工作指导与落实。自任现职以来,该同志在班子的集体领导下,较好地完成了上

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干部职工的一致好评。 一是政治坚定,大局意识强。到单位工作以来,该同志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自觉保持高度一致,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任职以来,在个人进步问题上,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勇于担当责任。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永葆政治本色。 二是素质过硬,工作作风实。工作中,该同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围绕大局、保障民生、服务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加强指导、主动服务。工作方法上,注重发扬民主集众智,群策群力抓落实,敢抓敢管有创新,先后指导出台5份规范性文件。在抓工作落实上,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雷厉风行、严谨细致,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够不提条件、不打折扣,千方百计、全力以赴抓落实,圆满完成了组织赋予的各项任务。 三是清正廉洁,自身要求严。该同志能够认真贯彻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坚持用党性原则和纪律规矩来约束规范言行,坚决反对“四风”,积极抓好以案促改,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清白做

党员单位鉴定证明材料

党员单位鉴定证明材料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单位鉴定书 ****,*****,汉族,***年***月出生,***年***月进入我单位工作。近一年来,该同事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充实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 下面是该同事在思想、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情况: 在思想上,该同事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与政治理论水平。 在工作上,该同事能注重加强个人能力与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在工作中虚心好学,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从不放松对于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充实完善自己。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做到乐于助人、关心同事,加强和同事们沟通、交流,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同事排忧解难,体现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参加单位的各项活动,在集体学习和讨论的过程中,仔细地聆听大家的发言和准备自己的发言,及时解决自己的思想问题,充实提高自己。 在生活上,该同事为人正派,善于团结同事,乐于助人,和同事融洽相处,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经常与人交流沟通思想,虚

心接受批评教育,对自己存在的不足,能够认真对待,努力加以克服。 以上是该同事在我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本单位各级各部门讨论,一致对该同事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予以赞扬和肯定。 希望该同事在日后继续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 *****************公司 **年***月**日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意见

关于XXX健康权纠纷案涉及司法鉴定争议事项的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XXX(以下称原告)诉XXX以下称被告)健康权纠纷案现正在审理中,现就本案争议的鉴定问题发表以下意见,恳请采纳: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程序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从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其一,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所,当事人为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充分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二,从诉权的角度而言,将自行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提出,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式来证明自己提出的 主张,或用以反驳对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 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应当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或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不应再要求原告申请重新委托鉴定 本案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不应再要求原告申请重新委托鉴定。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认为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不同意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应当审查认定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是有相应资质的合法鉴定机构,其鉴定活动只是运用其专门知识及技术条件对某一专门问题作出判断,按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法院应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在被告不提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证明效力。 综上,请求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便利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等相关因素,认定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 签名: 年月日

论鉴定人的责任

论鉴定人的责任

论鉴定人的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2010级一 班 蒋娅菊 摘要:鉴定人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即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说的观点认为,所谓鉴定人责任是指委托人或顾客对专家追究责任的问题。作为专家责任的基础,是基于专家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而专家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有应基于专家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备最低标准微基础之上的的 能力保障。而对于侵权责任,尽管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一种契约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委托人通常倾向于追究侵行为责任而不是契约责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专家与委托人这种服务于被服务关系作为追究侵权行为责任的客体,其优点在于可借此排除七月上的免职范围内的特别约定。鉴定结论不具备最终效力,而法官是事实的最终认定者,一个鉴定结论是否最终可用是,法官进行审查判定。 关键词:信赖责任最终认定者我们时常看见报纸上披露的冤假错案,表明我国出现冤假错案的频率很高。在其中有大部分问题是有鉴定结论错误引起的。鉴定人的科学权利大,所要承担的义务就更大。因此我们鉴定人应该好好利用手中的科学权利,把自己每件

案子的义务认真完成。为了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微了减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公民的权利的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 ?问题一:当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事实、证据、定性结构等方面的差错时,鉴定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问题二: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错误时,鉴定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问题三:如何识别鉴定人是否故意、过失活能力本身、技术条件、送检材料导致的错误鉴定结论? ?随着近几年的中国鉴定机构的突然增多,而其中有特别是社会鉴定机构。因此鉴定人也猛然增多,这其中肯定掺杂许多专门知识地下的人,所以在行业中出现 鱼龙混杂的情况。现在人们的知识水平愈来愈高,法律 意识增强,所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司法鉴定 的愈来愈多。在如此的背景下,鉴定错误的情况肯定很 高。在中国的司法制度里鉴定人的地位有比较高,这难 免使有的人做事骄傲、粗心、不认真,认为自己什么都行,工作心不强,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鉴定人饭主观的 错误。还有许多社会鉴定机构接受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的委托,这必然会出现错误。甚有道德水平低 下的鉴定人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改变鉴定结论,故意捏

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范文

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范文 XX同志于XXXX年XX月到XX街道志愿工作,在其工作的一年里,能协助组长、配合同事完成组内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所有工作,做到了学习勤奋上进、工作踏实肯干、作风正派严谨,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现对其鉴定如下:政治坚定。该同志能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学习勤奋。该同导能把学习作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坚持经常学习政策理论文献和业务知识,做到勤学善思、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善于总结好的做法,对涉及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能熟练掌握。 工作务实。该同志在工作中能坚持用心谋事、务实干事,做到勤勤恳恳、任劳伤怨。该同志作为重建组的工作人员,始终能做到服从领导及办公室主任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与同事经常加班加点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推进了工作整体合力的形成。如:一是协助社区做好来访来电群众接待工作,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专业、热情 的解答。二是发挥自身学业优势,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

了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协助管理办公室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积极向领导谏言献策,为办公室内部管理尽了绵薄之力。 成绩斐然。该同志在社区工作期间,用心草拟办公室文件和相关材料,协助同事完成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其他材料的草拟撰写工作。一年里,该同志草拟、协助草拟的文件就达30余个,材料数10个。同时,协助办公室完成资料的领取与发放、报表的收集与上报工作。按照组内在每个阶段的要求和组长的安排,能同组内同志深入社区,推进了基层工作的开展。 作风正派。该同志能坚持严于律己,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注重团结友好,做到真诚待人、主动热情;恪守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谨慎认真。 XX区XX街道 XXXX年XX月XX日 常安,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六安人,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2011年6月来我队工作,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担任监察员一职。在其工作期间能够协助领导、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了学习上进,勤奋刻苦,工作踏实肯干,作风正派严谨,在各方面表现良好,现对其鉴定如下: 该同志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本文由收集整理3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 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

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 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 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

解析关于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

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司法鉴定个人总结

司法鉴定个人总结 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做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则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司法鉴定个人总结,希望对你有用! 司法鉴定个人总结篇1 近年来,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职责。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深入体会上级精神要求。一年多来,共记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4篇,同时还参加了全市政法系统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20xx年10月,我调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局一项新的管理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来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后,为了尽快适应工作,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认真学习了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规章,深入了解了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来要求自己,使自己从一个司法鉴定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 3、加强职能履行,全力开拓工作。为了开展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我积极协助科室负责人跑部门、拟文件、搞宣传、下基层,以尽快打开司法鉴定工作的局面。为了争取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我与科室负责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到这些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向他们解释、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到了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了建立我市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我积极打听、网罗专业人才,动员他们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与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XX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尽一切可能扩大我市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我还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一家发展为四家,XX市两家、XX市两家,其中一家为综合性鉴定机构、3家为法医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由3个门类扩大到了6个门类;司法鉴定人也由6人增加到了到了

证明能力 证明力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

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

司法鉴定人学习体会

学习体会 “无规矩不成方圆”。虽是一句人人皆知的俗语,却很好地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对《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相关制度的学习,现总结以下几点体会: 一、端正学习心态,将约束机制转化为自身提升平台。制度是一把尺子,是用来衡量和评价的尺度标准。每个人想在公司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遵守职业纪律,更要学会利用相关制度给予的资源和荣誉平台发展自己,展现自己。 二、端正工作态度,提高了工作积极性。正确的工作动机不是为了物质奖励,而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强硬的工作作风,才能塑造我们司法鉴定人的良好形象。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同时,也增强了我们司法鉴定人的集体荣誉感,奖惩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作为司法鉴定人,必须从我 做起,从小事做起,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我们司法鉴定工作才会井然有序,也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同时我也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保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科学、独立、公正、

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科学安排时间,按时做出鉴定报告。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通过学习,让我深深明白到,只有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我们才能不断地进步、成长。所以,在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中,要严格

实习证明单位评语

实习证明单位评语 1、该生在实习期间,能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 肯干,努力学习相关知识,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该员工能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在工作中任 劳任,能配合各岗位的工作。按时完成主管下达的生产任务。在流水 线作业中练成好能手。 3、能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刻苦耐劳、工作积极,表现优秀。 4、该生在实习期间,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虚心 学习。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希望该生能在工作中持续努力,持续提 升业务水平为今后走出社会打下良好基矗 5、该生勤奋好学、工作认真、服从上级安排、本厂对该生非常 满意。 6、该生在我**部实习期间,表现相当好,工作认真负责,受到 我部师傅的表扬。 7、本学员在本单位工作,基本能遵守国家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待人有礼、业务成绩还能够,对器材有一定钻研水平, 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希望日后工作更加刻苦,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8、该同学在我公司实习期间,能配合公司各级主管安排,工作 态度好,有责任心,与同事之间和睦相处,社交水平强。 9、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虚心好学,善 于思考,能举一反三,能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 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 的员工都对该生的表现给与肯定。

10、该员工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同事之间相处比较融洽,乐 意服从上司的任何安排,对于工作上的不懂的地方就问,并能主动提 出自己的见解,这位员工我很满意。 11、部门鉴定实习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使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习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展开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涨补短,虚 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计算机通讯领域持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12、在实习期间,符合大学生实习的要求: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持续的奋力工作,以提升 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13、该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学习认真, 勤于思考,勤于实践,能灵活使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给本单位 留下良好的印象。 14、该生在实习过程能够积极主动探索未知,发现问题,团结同事,互助协作。此间表示优秀,体现出了应有的精神和风采圆满完成 了本次实习。 15、该生在我公司实习期间表示优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与同事相处融洽,为人谦逊、踏实、勤恳、 能吃苦,受到我公司领导及同事的一致好评! 16、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 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教训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 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能够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 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 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实质证明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 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一)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一) 关键词: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己独特之处。在诉讼中,各国对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有一定的差异。我国应关注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它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是否存在,所涉罪名是否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客观性、公正性也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础是证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审判机关在鉴定结论质证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比较两大法系中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的差异,就如何借鉴他山之石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鉴定结论及其特点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1]。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等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些阶段产生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专家证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都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2]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血迹,但肉眼不能判断血迹源自动物还是人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无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日期。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作用。然而,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示,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生3]。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行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一种判断,而非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因此,由于认识及水平上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鉴定分歧,给予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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