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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着眼于满足临床治疗需求和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疗机构按“为用而采”的原则申报采购目录,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按需而设”的原则及相关办法进行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

(三)依据不同采购方式形成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确定我省集中采购药品销售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四)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开展量价挂钩的药品议价采购(简称“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五)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原则上不再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采购平台

省级采购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2495736.html,)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发布。

四、采购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阳光等采购方式进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一年左右。

(一)公开招标采购:包括竞价药品和议价药品的招标采购。根据《竞价药品评审办法》和《议价药品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确定入围产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少部分常用的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统一带量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省级带量议价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二)价格谈判采购:由医保管理部门牵头,卫生计生、人

社、物价、财政、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参保人代表参与,选择国家谈判采购目录外的部分独家生产专利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而又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三)集中挂网采购:常用低价药目录内的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按《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详见附件4)直接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原则,按不高于省级采购平台采集的基准品限价,对药品生产企业报价进行差比转换后集中挂网;如采集不到基准品限价或不能差比的,按不高于本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集中挂网,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四)定点生产采购:常用基础输液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采购。

(五)自主阳光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但要确保公开透明。

五、采购目录

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为基础,根据区域疾病特点、临床治疗需要和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医院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目录的申报工作,并以此为基础经过评审专家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分类采购办法将目录分为《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目录》、《急(抢)救药品目录》、《常用低价药品目录》、《谈判采购药品目录》、《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等子目录。所有医疗机构申报的药品采购目录应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对采购周期内新获批准上市的药品,需先经药物经济学评价,并提供循证医学证据,再提交省药采领导小组审议,以确定是否增补进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与国家基本药物或常用低价药品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但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若经济技术标评分≥90分的,可按议价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他情形的不予采购。

六、入围采购目录的确认

根据药品分类采购办法评审产生的拟入围采购药品,需经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方可确定为我省集中采购的入围采购药品。

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申报后虽资质审查合格、但未能入围的,只要愿意接受价格不高于本品种企业原先报价、也

不高于拟入围品种的算术平均价的条件(两者价格不同时,应取价低的作为入围报价标准),可不占入围指标直接增补入围。

七、药品销售价的确认

省药采领导小组依据省级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入围价格,确定并公布药品销售价格。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正式公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除常用低价药品外,其他药品的入围价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入围价格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标外市场价格,企业应及时向省药采中心报告、并做出价格调整;倘若不及时申报调整的、被省药采中心发现并查实的,将经省药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围资格。

八、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所有申报药品均要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经济技术标分值作为各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和议价谈判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应依据各自公布的采购清单,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采购目录中采购药品。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规定的用药目录额度内选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入围的其他药品,但应事先报各级药采办审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的变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采购联合体应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进行联合带量议价采购,每个竞价组按照“单一货源”(即“一品种一厂家”)的原则确定带量采购药品。不开展带量采购工作的采购片区,只能按照“单

一货源”的要求,将省级药品采购入围目录中价格最低的品规确定为中标药品品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议价。

九、药款结算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预付到位并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从药品入库验收合格并在采购平台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开展药品统一结算账户的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药款集中支付结算开户银行,开设药品集中支付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药品周转金服务,医疗机构将药品货款缴存进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按时向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

十、药品配送

各采购片区应确定本区域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企业的累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家。各采购片区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应提前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公布,供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由省食药监局遴选确定的11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同时具备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的资格,各采购片区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只能从这11家企业中选择确定,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也必须从这11家企业中选择确定3家以上,以确保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的总体要求。所有通过分类采购以及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配送及监管按照《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级采购平台应及时公布各采购片区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三)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报省药采办研究取消违约的生产或配送企业中标或配送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违约的生产或配送企业承担。

(四)建立统一监管账户,收取生产或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入围企业(包括配送企业)应与省采购中心签订履约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药采中心负责监督生产或配送企业及时发货和配送,执行省药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违约生产或配送企业的处罚决定。生产或配送企业发生违约情形时,先由履约保证金垫付费用,如生产企业违约而履约保证金不足垫付的,由其配送企

业先行支付费用,配送企业再依据其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合同向生产企业追索。

十一、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生产或配送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

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相关药品本轮的申报或配送资格。

1. 2012年以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药品有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但未涉及企业法人行为的;

2. 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药品价格、原料药来源、不良反应整改等相关信息被举报查实的。

(二)生产或配送企业市场清退处理

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2012年以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申报(入围)或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集中采购申请或配送,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 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企业法人商业贿赂行为的;

2. 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3.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4.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 对执行期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6. 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7. 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8. 以其他非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取代采购目录药品进行配送的;

9.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处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 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3. 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4. 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采购目录内药品替代目录内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5.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药采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省级采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相关缩略语的说明:

1. “省药采领导小组”指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2. “省药采办”指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3. “省医改办”指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4. “省药采中心”指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5. “省医院管理局”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

6. “省级采购平台”指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7. “各采购片区”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医院管理局所辖的采购区域。

(三)相关附件:

1. 名词定义;

2. 竞价药品评审办法;

3. 议价药品评审办法;

4.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

5.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单;

6. 各采购片区配送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附件1

名词定义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药品评审工作的需要,从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委员会包括目录遴选专家委员会和药品评审专家委员会。

(二)“双信封”:指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三)竞价药品:在我省2014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前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并申报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其他省药采办认为需要进行竞价的药品。

(四)层次划分:将经济技术标分值≥90分的品种,列为第一层次,其他归为第二层次。

(五)议价药品:在我省2014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前80%、申报企业数为1~2个的药品;同竞价组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正式公布数据中均无中标价、且无法进行差比价计算限价的品种;省药采办认为需要进入专家议价谈判的药品。

(六)常用低价药品:是指日均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要求,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七)基准品:是对同通用名、同竞价组、不同剂型和规格、

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在报价过程中,为了便于价格比对而设置的一个比照标准品。基准品以同竞价组企业实际申报品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同一竞价组只取一个基准品,不同竞价组,选取不同基准品。

(八)血液制品:指由人的血液分离提取制成的生物制品。

(九)同通用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通用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通用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通用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十)企业排名:境内制药企业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数据为依据,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后注”为准。境外制药企业以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为依据,包括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

股企业。

(十一)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认定依据。指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新药证书有正副本之分的,正本拥有者认定为新药;生产企业持有副本,科研机构持有正本的,副本持有者认定为新药。无正副本的,以新药证书持有者为准。

(十二)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的品种。具体以保护期内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数据查询结果为认定依据。

(十三)原料药来源:化学药品申报企业必须明确申报产品的原料药来源。经济技术标仅对自产原料药和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生产产品赋分,自产原料药是指药品主要原料来源自本厂自产(含本集团所属企业的自产原料,集团的隶属关系及在产证明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在产证明也可以生产地省级食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化学药品主要原料(包括复方制剂组方所有成分)以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期内的原料药GMP证书及生产批件为依据,并提供原料药在产的相关证明;通过GAP认证的中药

材(包括复方制剂组方所有成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材GAP检查公告为依据。

(十四)国家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仅指国产化学药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提出单位。

(十五)制剂国际认证:境内制药企业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的“通过制剂国际认证企业”名单为准。境外制药企业以取得FDA认证或欧盟cGMP认证(仅指德国、英国、法国)以及日本JGMP认证为准。其中,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有取得上述认证的,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按照通过国际制剂认证予以赋分。

(十六) 通过美国FDA认证的中国自主品牌药品(品种):指境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拥有自主品牌的通过美国FDA认证的药品。认定条件为:以认证证书、认证国进口批文和报关单为认定依据,须提供申报药品的美国FDA官网查询结果截图及路径,并出具美国FDA官方认证函英文原稿、中文译本,外文材料必须附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以上证明文件须同时具备。

(十七) 首家研发(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首家研发药品是指境内、境外生产企业首家研发并在国内销售的专利药品;首仿国外专利药品是指境内生产企业首家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生产的药品。以上药品均应提供首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以及新药证书或新药

批件(有明确标注新药三类及以上类别)做为认定依据。化学药品上述所列的证明文件须同时具备;生物制品可不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证明。获得美国FDA认证的国内自主品牌产品,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生产的国外专利药品,视同首家研发上市药品。

(十八)国外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证的,取得化合物专利的药品。获得其他专利的药品在本次招标中不视为专利药品。报价人必须提供其专利文件,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附: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企业名单:(括号内为公司总部所在地)诺华(瑞士)辉瑞(美国)

罗氏(瑞士)赛诺菲(法国)

默沙东(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

强生(美国)阿斯利康(英国)

礼来(美国)艾伯维(美国)

安进(美国)梯瓦(以色列)

拜耳(德国)诺和诺德(丹麦)

勃林格殷格翰(德国)武田(日本)

百时美施贵宝(美国)吉利德(美国)

安斯泰来(日本)第一三共(日本)

大冢制药(日本)百特(美国)

默克雪兰诺(德国)阿特维斯(瑞士)

迈兰(美国)新基(美国)

百健艾迪(美国)艾尔建(美国)

施维雅(法国)雅培(美国)

CSL(澳大利亚)夏尔(爱尔兰)

卫材(日本)Valeant(加拿大)

优时比(比利时)中外制药株式会社(日本)费森尤斯(德国)三菱田边(日本)

森林实验室(美国)美纳里尼(意大利)

住友(日本)盖立复(西班牙)Hospira(美国)Aspen制药(南非)

灵北(丹麦)史达德(德国)

协和发酵麒麟(日本)太阳药业(印度)

普度制药(美国)兰伯西(印度)

附件2

竞价药品评审办法

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一、竞价药品限价

竞价药品以基准品限价为最高限价。基准品限价:以基准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个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为基准品限价。同一竞价组药品原则上只选一个基准品,该竞价组的其他药品依据基准品限价,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最高限价。没有基准品限价或与基准品没有差比关系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

二、竞价组划分

(一)竞价组划分先根据剂型类别将适用《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分为同一竞价组,再根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是否完全不同进行划

分。

(二)根据我省医保《凡例》,对“备注”栏中标有“◇”的部分药品进行归类,以下药品分为同一竞价组:

1. 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2. 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3. 地奥心血康颗粒(胶囊、片)、薯蓣皂苷片;

4. 杏灵颗粒(胶囊、片、分散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颗粒、片、胶囊);

5. 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6. 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7. 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8. 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片)、三七通舒胶囊;

9. 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0. 脂必泰(胶囊、片)、血脂康(胶囊、片)、脂必妥(胶囊、片);

11. 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片)、宁心宝胶囊(片)。

注:对上述各组药品按同组各药品合并计算上年度采购金额百分比;如果同组药品有低价药的,只采低价药;没有低价药但有基药的,只采基药;如同组有多个低价药品或基药的,则医疗机构只能选购其中一种低价药品或基药。低价药品按附件4《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进行挂网采购。

(三)同一通用名不同碱基、酸根、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归为同一竞价组。

(四)脂质体注射剂和脂微球注射剂视为同一竞价组。

(五)生物制品类中不同亚型的品种按照临床第一适应症归并竞价组。

(六)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和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为同一竞价组。

(七)除带有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的胰岛素外,其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单独区分竞价组。

(八)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特(预)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胰岛素先按基因合成与类似物分组,再根据药品的作用时间分为长效、中效、短效、超短效4个竞价组。

(九)多种维生素复合药按复合维生素或复合维生素加矿物质,分为两个竞价组。

(十)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划分为3AA、9AA、15AA和

其他4个竞价组;小儿氨基酸和19AA单列为同一竞价组。

(十一)脂肪乳注射液按成分(大豆油、鱼油、橄榄油)不同分为3个竞价组,不同成分混合的归为大豆油组。

(十二)造影剂按浓度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十三)腹膜透析液按渗透压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十四)非基准品与基准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 倍的,区分竞价组。

(十五)注射剂按肌肉注射剂和静脉注射剂分为2个竞价组,既可肌肉注射又可静脉注射的归为静脉注射。皮下注射归肌肉注射。

(十六)滴眼液类有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同时存在的,采购含玻璃酸钠的。

(十七)无糖型与有糖型的中成药分为不同竞价组。

(十八)中成药制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组,同名异方的口服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为同一竞价组。

(十九)中成药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体外培育或体内培植、人工分为3个竞价组,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生产批件或说明书上有明确标示。

(二十)仅限于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用药单列竞价组。

三、经济技术标的评审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两

医院采购工作流程

医院采购工作流程

采购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医院采购工作流程,更好地保障临床科室的需要和医院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使采购工作更科学、流程更规范、效率更高效、质量更优质、成本更低廉,特制定本流程: 一、采购分类 采购工作分为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采购。 1、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卫生被服、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等。具体分类如下:办公用品包括:行政办公用品(如:笔、纸、计算器及时电脑耗材等)、网络设备(如:电脑配件、打印机消耗材等网络办公耗材等)和医用表格(如处方单、化验单、检查单等);卫生被服包括:员工制式服装(如:医生服、技师服、护士服、导医服等)和病床用品(卫生床单、卫生被、病号服);药品包括:西药(包括针剂、片剂、大液体和中成药)和中药(指中草药);医疗器械包括:医生用的医用工具(如:手术刀柄和刀片、体温计、血压计等)和治疗器械(如:超声雾化器等);医用耗材包括:化验试剂、CT胶片和植入人体内的并单独计费耗材(如:T型节育器等);卫生材料是指需要消毒灭菌的一次性耗材(如:一次性棉球、一次性输液器、各类手术包)。 2、固定资产包括:医疗设备、办公家具、一般设备、运输设备等。具体分类如下:医疗设备分为大型医疗设备(指单件价值或批量在50万元(含)以上的医疗设备,如CT机、胃肠镜、彩超等)、中型医疗设备(单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且单件在5万元以内的或者批量总价值10万元以上且批量总价值5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小型医疗设备(单件价值在2万元

以内的或批量总价值5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如心电图机、监护仪等);办公家具是指办公使用的各种家具(如: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等);一般设备是指不直接用于临床服务的各种通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显示器、空调、电视、网络专业设备等;运输设备是指各类汽车等运输工具(如:小轿车、救护车、体检车等)。 二、各部门职责 采购流程涉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 1、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质量(有权确定采购物资的生产厂家,但不能指定供应商)、固定资产的调配和库存物资出库的审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卫生被服的主管部门是行政人事部;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主管部门是设备科;卫生材料的主管部门是护理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药剂科。 2、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库存物资的出入库的汇总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总账、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报销审核,库存物资的监督和定期监盘。 3、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验收时的质量保证,审查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和卫生材料的“三证”,其中医疗设备的“三证”由设备科负责建立档案并保管,医疗器械、药品和卫生材料的“三证”由仓库集中保管。 4、仓储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入库登记,日常库房管理,按照审批的出库单进行出库发放,月末汇总上报入库和出库汇总表。办公家具、一般设备、运输设备、办公用品、卫生被服的仓储部门是行政人事科;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仓储部门是药剂科—耗材库;药品的仓储

关于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新方案

XXX医院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 我院按照省卫生计生委《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X医改办〔2017〕1号)的通知,依据X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X医改办【2017】1号)通知要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做好我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制度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X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X医改办【2017】1号)精神,按照《XXX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X医改办【2017】1号)。通知要求2017年12月中询前完成对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的公示工作,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目录(见附件1)和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目录,医院不再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时,由药库管理人员会同专职药品会计向配送企业索要加盖公 司红色印章的厂家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第一票),同时索要公司开给医院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随货同行联(第二票);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四票药品信息完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及付款手续。 (三)方案试行情况。医院将根据药品采购销售目录及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两票制”开票企业清单,梳理出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完成药品配送供应关系的调整工作。医院药剂科在编制每个品种,特别是抢救药品和市场短缺药品的采购计划时,要尽量做到品种全、数量足,以满足临床需求。 (四)保障“两票制”的落实。药品采购实行“两票

药品进入医院经过流程

药品进医院的流程 医院好比一座山,来到山前,首先要知道的是山的整体轮廓是什么?而医药销售人员 面对的是一家医院, 只有明确掌握医院的架构、 人员的组成以及患者的组成, 才能成功地销 售医药产品。 一.医院的架构 每一家医院的架构基本上是相似的。 首先是院长, 在院长之下有党委书记, 有很多的业务副院长, 他们分管不同的事务, 一般都有一个专门分管药品的副院长, 一个管理临床的副院长等; 每家医院都分许多科室,大概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科室和 后勤科室。 例如临床的科室有内科、 外科、 妇科等, 还有行政的有医务科、 财务科、 科教科、

档案管理处、医保办、医院办公室、护理部等,医技科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器械科 等;后勤科室有保卫处、膳食科、后勤部等。 临床的科室和药剂科对于做临床推广的医药销售人员来说很重要。 在临床科室里的外科 还可以分普外科、心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肝胆外科、烧伤科等;内科可以 分心内科、内分泌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风湿免疫科、血液内科等等。 二.医院的人员组成 医院的基本架构是由掌握不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 首先是院长, 医药销售主管应该经常 去拜访院长,接下来就是副院长、药剂师、医生、行政人员,另外还有 ** , ** 也可以提供很 多医务处方信息。

三.患者的构成 医药产品的最终购买者是患者, 所以走进一家医院, 首先要清楚该医院患者的组成情况, 是 专科还是综合? 它有没有自费的患者,或者是医保的患者,各占多大比例?按就诊地点来 分可以分为住院和门诊的患者; 按患者来源来分可以分为外地和本地的患者。 通过了解医院 的患者构成,可以有选择性的确定自己的销售目标人群。 新药的进药流程 掌握了医院的整体架构和人员组成之后,下一步就是要了解进药流程。每一家医院都 有自己进药的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了解这个流程。 一.药剂科职能 药剂科在主要医院职能有三个:

[复习]药品进医院的流程图

[复习]药品进医院的流程图 新药的进药流程 新药进药程序 在掌握每家医院进药或选药的原则之后,接下来需要详细了解的是进药的程序。以下是医院进药普遍采取的一个程序: 1( 临床主任根据临床用药的需求,向药剂科提出用药申请。一般由一个比较重要的、有影响力的临床药剂科主任提单; 2( 医院药剂科对临床科室的用药申请进行复核批准; 3( 主管进药医院(一般是副院长)对申请进行审核; 4( 医院药事委员会对欲购药品进行讨论通过; 5. 通过药剂师委员会的讨论之后,药剂科主任会下达购买通知,采购会根据药剂科主任的指示与相关的医药公司联系采购药品 6( 企业产品进入医院药库; 7( 企业产品由医院药库发药人员将产品送到药房(门诊部、住院部); 五(特殊进药程序 因为并非每种药品都遵循一个相同的进药程序,所以除了常规的进药程序之外,还有特殊进药程序。常见的特殊进药方式有:紧急 采购调配、临时采购、科研进药等。在特殊进药程序中,医药销售主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人:首先是院长,如果院长非常认可某种药,这种药进入医院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其次是药剂科主任、临床专家,如果某位在全国非常有影响力的专家极力推荐某种药品,那么这种药进入医院的可能性也很大; 再就是临床与科研部的专家,这时候可以以科研为名义申请进药。 紧急采购:是指根据临床病症的需要,医生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长批准,采购 处直接从医药公司、厂家或者其他医院直接购买药品用于临床,不需要经过药事委

员会讨论。这种情况一般是在急救的时候或者手术的时候,或者重大政治影响人物在的时候比较常见。这种时候,急诊科或者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的主任说话比较有份量。一般来讲,医院对于急救药品的管理相对宽松,急诊科或者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提出的用药申请满足的可能性较大。 临时采购:指根据临床用药的需求,少量的临时采购部分药品作为临床紧急或临时需要时使用。这时候一般是在医院有一定影响力的临床科室主任不经过药剂科直接由主管药品的副院长或者院长同意采购,但是一般量不会很大,而且要临床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用完。 科研进药:指一些有科研能力的医院或者作为国家临床药理基地的医院,根据临床科研的需要,向药厂定向采购,用于临床科研试验的采购方式。这种时候主要是以新药为主,或者是老药品新用途的时候,由参与或者组织科研的临床专家、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部或者科研科批准,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可无),药剂科定向采购专供该 实验或者科研课题使用。 特殊进药,一般是比较难以拿下的医院,在由于其对于区域销售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采取的特殊的进药途径,达到临床用药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进药,对于高价格不常见的药品比较有效。部分药品以临时进药的方式,多次少量进药,也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还有部分药品可以根据公司或者厂家的需要,作促销性的科学研究,这里面一般是用临床科研费支持临床用药的。 六(新药的药房流程 采购人员将药品入库之后需要做的工作是: ? 1、会计输入电脑 ? 2、库管通知各药房有新药 ? 3、各药房组长写领药计划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 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

票制”,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 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

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年70号)和《湘潭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潭纠办发2013年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购销协议》、《质量保证协议》、《诚信经营协议》、《廉洁协议》。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湖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差价销售,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对于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省级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 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办法(doc 13页)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 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

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各级 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

医院药械及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定

药品及卫生材料采购制度 为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规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及其他物资的采购程序,加强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切实提高药品及卫生材料管理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规的采购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一)、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品采购员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品采购员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凡列入广西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药品采购员必须100%在广西省招投标网上平台进行采购,具体选用的品种由院药事委员会决定。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分管院长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品采购员,药品采购员再交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药品采购员必须每月向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月份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价格及金额等情况,每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按计划采购。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价格及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药品采购程序: 一、采购药品必须根据本院用药目录,结合临床用药情况、仓储情况、兼顾用药的层次和药品价位。优先采购质优价廉的药品,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二、药品采购先由药库保管根据药品现有库存情况,对需采购药品进行登记,结合上月药品用量拟定药品采购计划。 三、填写的药品采购计划表上应注明采购药品计划时间、药品的送达时间、采购药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数量,若有生产厂家限制的需注明厂家或产地。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说明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说明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于9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方案》共分十三章节,就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目录遴选、采购方式、药品限价、企业申报以及药品评审、采购和配送等分别予以规定。现就《实施方案》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有哪些特点? 2014年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二是统一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和基准品的限价,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

议价和采购。三是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合理区分药品竞价层次,切实提高药品竞价成效。四是调整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评审方法,先看商务标、后看经济技术标,有效抑制药品虚高价格。五是实行中标药品“一品一厂家”的规定,保证中标区域实现单一货源,增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成效。六是确定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遴选质优生产厂家的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供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七是对部分基础输液品种按照“统一定价、定点生产、网上交易、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八是推动药品配送模式的变革,实行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率。 二、《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是如何制定的? 《省级采购目录》是通过向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遴选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经公示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及《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目录中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3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共计2655个品种。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提要:对抢救急需的药品,采购人员应立即组织采购,以保证 抢救治疗的需要。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药品质量。 范围:药库 责任人:药品采购人员 程序: 1、采购计划编制: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原则上一月二次,月底大计划,月中补充计划。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计划采购:药品采购员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有效地进行计划药品的采购,并严格按药品集中招标有关规定实行网上采购,以保证临床用药。 特殊药品(麻醉药、一、二类精神药)的采购: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网站采购,规范操作,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消毒剂等采购:按医院规定的品种在规定的公司采购,每次采购数量一般按临床实际需求量。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根据公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实行网上采购。进入该网站后,先浏览网上通知,正确填写购买申请,提交该申请单,上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打印,凭此单据到供货单位进货。验收入库,上网确认该单据:入库、出库、核销等。 对抢救急需的药品,采购人员应立即组织采购,以保证抢救治疗的需要。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新药和临时用药的采购:严格按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3、采购员负责建立药品供货企业的相关档案,索取相关证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购进首营药品时,及时索取相关"首营"资料。 4、对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药品负责与供应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并做好记录。 5、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 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提要:以上资料应有以下内容:1)证书、批件应注明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商务部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有关的物价备案文件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目的:制定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范围:新药采用审批

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两票制”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 在全院范围内做好宣传教育,让每一位职工做到基本了解,涉及“两票制”操作的部门更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内中含义。医院要加强对机构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全院上下通力合作,形成共识。 二、建立“两票制”管理小组 建立以分管领导为主任的管理小组,明确管理小组的责任与职责。分管领导作为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作为小组具体执行“两票制”的日常管理者,采购部门是“两票制”的具体执行者,药剂科同时要负责科内及全院的培训学习。 三、与药品流通企业签订承诺书 主动要求药品流通企业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每年同药品流通企业签订承诺书,将承诺书与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文档一起归档保存。 四、建立执行“两票制”的流程 药品采购部门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按照“两票制”要求的药品采购流程,查验“两票制”所需要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核对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单价等信息能否相互印证。 五、做好药品拒收紧急预案 当采购的药品因没有符合“两票制”的要求被拒收入库时,要做好紧急预案。采购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管理小组反应拒收情况,同时向其他药品流通企业加急采购,以保障临床的使用。药剂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部门反应,说明拒收的情况。 六、做好执行“两票制”的督查工作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

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 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2012 年 11月修订) 一、药械科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全省药品网络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采购办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械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采购办,经药事会讨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 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采购办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

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图

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图 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图 注: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计划书。 药品采购流程 ***医院药品采购制度及流程 为了加强本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保证临床合理用药,维护医疗单位和患者利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药品采购细则:_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图。 一、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证药品采购工作规范运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获得天津市医疗药品供应资格的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必须将供货单位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定期审核证件有效期。

三、供货单位需定期提供药品的价格,在采购管理过程中应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目录以外药品须由药剂科主任初审并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 七、药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 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八、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付款分离制度,药品发票由验收人和药剂科主任双签字后由院长签字,到财务室付款给供药单位。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与医药代表接触,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药品采购流程图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是由采购合同栏目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

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2012年11月修订) 一、药械科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全省药品网络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采购办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械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采购办,经药事会讨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采购办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院领导、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附:----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供应流程图. 药品采购流程图 实施部门药剂科流程编号 YJ-013 流程 单元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药品采购领导小组 节点 A B C 药品采购 1 按中标药品目录研 究、会议遴选的药 2 品品种、剂型、规 格报院务会通过招标药品 3 (招标药品采购率 应达95%以上) 非招标药品省、市药品招标办未纳 入药品招标目录的药 品,但医院必备药品组织进行确定采购4 药品公司,二次议价采购价格,同品种中价最低者中选研究采购品种属特批采购药品 将议价中选结果打 5

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7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158号)、<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9号)、<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12号)以及<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10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实现全品种、全流程网上采购;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控制药品虚高价格,促进合理用药;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短缺药品的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动态调整;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三)分级负责、分类采购、部门联合、政策联动; (四)立足实际、推行两票、规范流通、保障供应。 三、相关职责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药品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联合体开展议价和阳光采购工作。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州网上议价场地和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认可,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市场调查;人社部门负责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衔接政策,参与药品竞价议价谈判;工信部门负责短缺药品储备保障及医药产业促进;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有关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提供投标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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