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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电子式)国债重点介绍

为进一步加深对储蓄式(电子式)的了解,现就储蓄式(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特点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一是投资者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的投资者债权实现了全国范围的统一登记托管,首先由金融机构对本系统的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在本系统的储蓄式(电子式)业务系统上进行原始记录,并在营业结束后报送中央国债公司,在由中央国债公司在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进行处理后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对全国投资者债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避免“超发”国债等风险。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债权基本上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统一登记。一方面,投资者的债权记录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另一方面,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公司所属有关证券印制厂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作为投资者债权记录凭证。

二是发行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目前实行部分试点银行完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剩余部分和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可以定期还给财政部,避免金融机构长期垫付资金问题。目前,凭证式国债实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开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确定的承销比例,确定各自的报销金额,然后,在自己的报销金额内面向社会发售。

三是信息管理与处理方式不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信息管理目前通过与中央国债公司实时联网进行,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能够有效地为国债管理和货币政

策制定提供服务。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凭证式国债的信息管理目前主要通过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凭证式国债发行报表,作为其面向社会实际发行国债的数量依据。

四是具体的发售方式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首先将发行总额度区分为基本额度(一般为70%左右)和机动额度(一般为30%左右),并根据各代销机构储蓄存款数量,营业机构网点和以前的国债付息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代销机构的基本代销额度,而把机动额度放置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上,由各代销机构完成自身基本额度销售后随机抓取,这种基本额度和机动额度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能够达到有效鼓励各代销银行积极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目的。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在目前的凭证式国债发行中,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存款业务量、营业网点数量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商定承销比例,该比例原则每年确定一次,作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数额的依据,包销方式能够积极促进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努力发售国债。

五是具体的风险监控体系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主要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监控,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分别记录在代销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这两个系统每天都对帐务进行总分复核,自动计算利息等,形成了“纵向”的检测复核体系,避免了人工操作存在

的一些风险。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对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央国债公司开展储蓄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检测,形成“横向”的检测复核体系。再次,投资者通过向主管部门直接反映问题和通过中央国债公司语音电话复核查询系统进行实时查询,可以在客观上对试点银行的中央国债公司起到监督作用,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也有三个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包销方式从制度上规避了“超发”风险,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的每期国债数额是事先确定的,只能在该数额范围内发行,并按时向国家金库缴纳风险款项。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对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凭证式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检测,形成日常的检测体系。投资者通过向主管部门直接反映问题,可以在客观上对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起到监督作用。

六是国债资金清算方式不同。储蓄试国债(电子式)对发行、兑付等实行定期清算制度,每隔一段时期,财政部就通过人民银行与代销银行就储蓄国债(电子式)进行一次清算。凭证式国债目前实行一次性清算制度,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期间清算一次(如果是分阶段风险,一般按阶段清算);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在清算一次。

七是投资者投资方式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投资者在购买时,需要事先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银行开来自己账户和债权登记账户,投资者和银行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均通过事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投资者在购买时,不必开

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而是由银行出具纸质债权凭证,以后的提前兑取或到期兑付均凭此凭证进行兑取。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5]1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7,国债代码:15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5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8,国债代码:15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七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5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8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8月11日至8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5年8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5年8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

储蓄国债(电子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

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 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6]2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3.21 【实施日期】2006.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财库[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丰富国债品种、提高国债发行信息化管理水平,经研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期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电子式)国债重点介绍 为进一步加深对储蓄式(电子式)的了解,现就储蓄式(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特点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一是投资者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的投资者债权实现了全国范围的统一登记托管,首先由金融机构对本系统的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在本系统的储蓄式(电子式)业务系统上进行原始记录,并在营业结束后报送中央国债公司,在由中央国债公司在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进行处理后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对全国投资者债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避免“超发”国债等风险。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债权基本上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统一登记。一方面,投资者的债权记录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另一方面,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公司所属有关证券印制厂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作为投资者债权记录凭证。 二是发行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目前实行部分试点银行完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剩余部分和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可以定期还给财政部,避免金融机构长期垫付资金问题。目前,凭证式国债实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开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确定的承销比例,确定各自的报销金额,然后,在自己的报销金额内面向社会发售。 三是信息管理与处理方式不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信息管理目前通过与中央国债公司实时联网进行,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能够有效地为国债管理和货币政

策制定提供服务。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凭证式国债的信息管理目前主要通过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凭证式国债发行报表,作为其面向社会实际发行国债的数量依据。 四是具体的发售方式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首先将发行总额度区分为基本额度(一般为70%左右)和机动额度(一般为30%左右),并根据各代销机构储蓄存款数量,营业机构网点和以前的国债付息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代销机构的基本代销额度,而把机动额度放置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上,由各代销机构完成自身基本额度销售后随机抓取,这种基本额度和机动额度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能够达到有效鼓励各代销银行积极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目的。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在目前的凭证式国债发行中,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存款业务量、营业网点数量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商定承销比例,该比例原则每年确定一次,作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数额的依据,包销方式能够积极促进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努力发售国债。 五是具体的风险监控体系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主要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监控,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分别记录在代销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这两个系统每天都对帐务进行总分复核,自动计算利息等,形成了“纵向”的检测复核体系,避免了人工操作存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债券 【发文字号】财库[2018]6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8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8储蓄05,国债代码:18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8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8储蓄06,国债代码:18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就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6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 %,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 4.27%,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8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8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和2023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7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7月11日至7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8年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8年7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X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XX 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历年储蓄国债利率表.doc2006-2010

历年储蓄国债利率表 腹有诗书气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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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腹有诗书气自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3]8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3储蓄05,国债代码:13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3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3储蓄06,国债代码:13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就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00%,最大发行额为24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41%,最大发行额为16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3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3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6年7月10日和2018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提前兑取 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3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作为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银行(以下简称网银试点银行),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网银试点银行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 2013年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3年7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四、资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14107079.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1410707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决定发行 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分别简称第一期至第六期)。现将第一期至第六期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六期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第一期、第三期、第五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第二期、第四期、第六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 二、第一期和第二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9日,2019年4月1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日和2024年4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和2024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五期和第六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20日至4月30日,2019年4月2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2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各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各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各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3月25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14107079.html,/fg/detail2099893.html

储蓄国债的特点和投资要点分析

今年的7月1日开始发行了第一期的储蓄国债,10月16日至10月31日是第二期储蓄国债的发行期。许多投资者包括已经购买了第一期储蓄国债的投资者对这种新的国债品种仍然不是十分清楚。其实,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了四种类型的国债品种,即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实物国债是有类似人民币券面且标明面值不记名不挂失的一种国债,早已停止发行。凭证式国债是一种由代销机构出具一张记录姓名、利率、期限和金额的纸质凭证的可以挂失的国债。严格意义上讲,凭证式国债是储蓄国债的一种,只是采用的是纸质记账的方式,而最新发行的电子储蓄国债采用的是电子记账的方式,简称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的是主要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购买的目前唯一可以上市流通的一种国债。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储蓄国债的特点和投资要点,同时也适当将它与其他类型的国债作一些对比。七家银行代销来源:考试资料网储蓄国债的代销机构,目前没有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只有商业银行能够代销。目前参与试点代销的只有七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所以,目前要购买储蓄国债只能去这七家银行,以后可能会增加其他银行的。以前,实物国债主要是通过行政摊派的方式发行的。目前,凭证式国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40家2006-2008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记账式国债主要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银行和其他的一些金融机构也有参与,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共有60家。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交易,可以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买卖已经上市的国债。利率问题储蓄国债的利率确定是由财政部根据同期的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稍作调整采用行政式规定的。发行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储蓄国债现在试点的都是固定利率单利品种,一年付息一次,取息再投资就相当于复利。实物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利率确定方式与储蓄国债的基本相同。目前,记账式国债的利率确定采取承销团成员混合招标的方式确定。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该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实物国债和凭证式国债都是到期一次性付息,是绝对的单利。记账式国债计息采取每日计息每年付息的方式,交易采取净价揭示全价交易方式,全价等于净价加上应计的利息。记账式国债也是计单利,每年取息再投资就相当于复利。有的记账式国债采取折价贴现的方式发行的,是没有票面利率的。目前,各种类型的国债绝大多数都采用固定利率,发行后不再浮动。来源:考试资料网储蓄国债的提前兑取储蓄国债持有不满半年是不准提前兑取的,三年期的储蓄国债满半年不满2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个月利息,满2年不满3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3个月利息。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个法定工作日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都不能提前兑取,但记账式国债发行后约一个星期就能够上市交易,按市价卖出收回投资。记账式国债的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交易费用。凭证式国债购买后可以随时提前兑取,不过利息会有损失。以2006年第四期凭证式国债为例,3年期的票面年利率为3.39%,5年期的票面年利率为3.81%,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4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69%计息。在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提前兑取,投资者必须到原购买网点兑取。记账式国债不持有到期就卖出不会有利息损失,但可能会有价格风险。在正常的证券交易时间内,只要能上网或有电话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储蓄国债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储蓄国债系统 操作手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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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储蓄国债系统 操作手册 (网点分册) 3

目录 1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交易权限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柜员交易权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综合柜员权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支局长权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日常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网点业务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交易详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常见操作键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基本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2 储蓄式国债托管账户销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3 储蓄式国债认购......................................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4 储蓄式国债提前兑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5 储蓄式国债取消交易..............................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6 语音系统查询密码遗失..........................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7 交易补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参数维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1 储蓄式国债券种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2 额度申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

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措施

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面临的挑战及其 解决措施 储蓄类国债是财政部向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投资需求的一种不可流通国债。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储蓄类国债有凭证式储蓄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其中,凭证式储蓄国债自1994年开始发行,至今已历时18年,对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式储蓄国债是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经过长期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于2006年7月1日推出的一种新型储蓄国债。 一、储蓄类国债发展变化特点 (一)发行规模和期数逐年增加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呈快速上升趋势,广大居民积极寻求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同时,国家为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通过国债融资扩大支出规模,进而带动经济增长。为此,储蓄国债为国家和居民投资搭建了一个很好的投融资平台,使得储蓄国债一直保持逐年增长势态。发行期数也由最初的每年发行1期,发展到现在每年5期以上,这样既满足了投资者的需要,又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债券设计合理

凭证式储蓄国债是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也可以提前兑付,从2001年起,当投资者需要短期融资时,可用凭证式储蓄国债在原购买网点办理质押贷款。 (三)收益相当稳定 首先国债的发行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有国家作后盾,资金属于零风险,这也是国债投资和其它投资的最大区别。其次从收益来说,储蓄类国债的票面利率大都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且遇银行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即使提前支取,也高于定期储蓄存款提前的利息收益。 (四)销售方式不断改进 1999年,各销售网点逐步用电脑取代手工填制国债凭证及计付利息,电子式储蓄国债发行后,通过储蓄国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分地区、分品种、分机构查询储蓄国债在全国的发行、兑付、提前兑取等业务,销售方式不断改进。 二、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债品种单一 从我国储蓄类国债发行品种来看,主要是凭证式储蓄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其它新型品种还没有出现。从期限结构上看,无论是凭证式储蓄国债还是电子式储蓄国债,主要以三年期和五年期国债为主,而长期国债品种至今还是空白,品种结构单一、期限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种投资需求。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AA银行客服热线:AA。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中国AA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AA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AA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

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AA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承诺:向中国AA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A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AA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 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6储蓄09,国债代码:16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和2016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6储蓄10,国债代码:161710,以下简称第十期),现就第九期和第十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8 %,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1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16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和第十期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和2021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23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10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10月11日至10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6年10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6年10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10月10日至10月14日的发行款于10月17日上缴,10月15日至10月19日的发行款于10月20日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16储蓄09第一批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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