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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市(计划单列市除外)、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其中: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部分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全部缴入省级(指省或计划单列市)国库,属于各地级市以下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就地缴入本级国库。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缴入审批养殖用海的本级国库。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款人)就地缴库。征收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时,按照非税收入征缴有关规定办理,通知缴款人按照规定缴款,就地将海域使用金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库。

第十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编列年度收支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海洋事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二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9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奉化宁海象 征收方式镇海北仑鄞州慈溪 山 填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1057545 海 造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0.9 地 次用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1209060性海 征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906045 构收筑 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11.25 用 按海透水构筑物用海2.101.651.20 年港池、蓄水等用海0.450.300.21度征围 盐业用海0.0045收海 用

池塘养殖用海0.0980.0750.053 围海 海 养殖 淤涨型高涂围垦一次性 0.9 用海 养殖用海征收海 域 出 让 金开放 式养 殖用 开 放海 式 用 海海上网箱养殖用海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 滩涂海水养殖用海

浅海筏式养殖用海 海水增养殖用海 浴场用海 游乐场用海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其 他 用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0.188 0.063 0.30 1.20 0.120.15 0.052 0.21 0.81

0.09 9 4.50 0.45 4.50 0.45 0.900.113 0.041 0.15 0.51 0.06按年度征收临时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海域转让金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1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界定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填海造地用海 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1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

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备用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备用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备用金是指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借支给员工的个人款项或者给未设银行账户的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保管、支取的周转金。备用金必须用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备用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支付,必须由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严格按照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付款流程统一通过网上银行对外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备用金分类及管理 第五条备用金分为个人备用金和项目备用金两类。备用金借支实行最高限额内控制审批制。 1、个人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需向公司借支的现金款项(包括现金支票),用于差旅费、招待费及其他一些零星支出,每次借支最高限额2万元。 2、项目备用金是指公司各级项目经理部在公司内部账户中支取的指定专人保管的周转金,用于因项目零星物资等小

额采购、临时人工费、临时机械使用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无法使用网银系统转账支付的小额费用支出。 项目备用金应按各项目半个月使用现金预算额度在其内部账户中最高限额内控制支取,且每次支取最高限额和项目 第七条备用金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备用金,严禁任何人因私借支、挪用、长期占用备用金。 第八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核算备用金。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时核销备用金。 第三章备用金借支、核销流程及要求 第九条借款时,借款人应如实、规范填写《公司备用金借款单》(附件)。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 第十条个人备用金借支可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本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权威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各种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备用金管理制度(一)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有关部门及各项目部备用金的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项目部。 二、备用金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项目兼任财务人员备用金; 5、其他备用金。 三、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用心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程序 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两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资料填写借款单,并按流程办理签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资料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资料,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将“报销单”回到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状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务必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务必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经管人员务必按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申报备用金使用状况,前账未清,不得继续借款。对因特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备用金管理办法

1.总则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备用金借支和报销,明确相关规定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凡国家和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一律按国家和上级的统一规定执行。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情况下,按公司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2.管理职责 公司领导 负责按审批权限批准员工的备用金借支及费用报销。 各部门经理 负责本部门员工备用金借支及费用报销事项的审批; 其他部门员工经办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借支及报销的审批。 财务部 负责员工备用金借支及费用报销的审核、支付; 负责员工备用金的对账及催收。 3.备用金借支规定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购买物品、办理业务支付费用等需要可以借支备用金,但不得借支公款用于个人私事。 凡因公需要借支款项,必须符合财经办法,严格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借支支付手续。 备用金借支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借支备用金时,应提前提交资金借支申请。在借支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或批准文件。 凡大宗物品采购借支的,必须先送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经部门负责人审签,提前二天交财务部审核。 凡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必须按实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开支项目。

外业工作集体借支备用金的,必须以部门的名义指定专人借出,并且附有项目开支计划。 合作外包工程项目借支预付款,必须附合同、工程(概)预算、批准文件等资料送财务部审核后,按合同规定借支付款。 备用金借支审批。借支单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 备用金报销冲账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到财务部办理已借款项报销冲账、归还余款,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冲账的,应向借款批准人书面汇报并取得同意后,交财务部备查。 备用金报销冲账期限:采购物品借支的在采购验收完成后5天内, 会议借支的在会议结束后7天内,出差或外业借支的在出差回来或外业完成后10天内,其他业务借支的在业务办理完成收取发票后5天内到财务部报账。 借支款项无故逾期不结账不交还余款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财务部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员工备用金的对账及催收。 4.费用报销规定 员工办理费用报销业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报销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得弄虚作假以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报销的单据必须是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等合法的报销凭证。发票或收据必须载明单位(个人)、日期、项目、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单据金额不得涂改,其它内容更改必须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报销人必须分类粘贴好发票、收据等报销单据,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报销审批单,并按财务审批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人签名批准,财务审核后方能报销。报销人在批准人审批签字后若有修改金额,须在修改处由审批人签字确认。 报销人必须及时办理报销事项,超过期限不予报销。 差旅费(包括补贴、交通费、住宿费等)、电话费、交通费有效期为半年。 其他业务发票有效期为一年。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3]110号 颁布时间:2003-3-31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 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4日苏财综〔2007〕48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考虑到各地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计征海域使用金,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对于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用海项目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缴纳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在每年年审海域使用权证书时缴纳。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后的余额。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时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也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八条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海域使用金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全文) 【--事业祝福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

海域使用论证费收费标准

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备用金管理制度及流程

备用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部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用金定义: 备用金是单位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以现金方式借用的款项。 三、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 1 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驻外人员发借款审批)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到财务部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2 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驻外人员发报销审批),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和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 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四、备用金的管理 1 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 2 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对账清理。 3 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4 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上年借款。 备用金申请流程如下 备用金保管人填写备用金申请,写明具体用途部门经 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复核、付款。 1、各部门备用金支出需取得相应发票和单据及时到财务部报销,如备用金是作一次性支出,部门备用金保管人需在支出后七天内报销,如备用金作为经常零星支出,部门备用金保管人需在每月月底前到财务部报销。如有需要,可再申请。 2、备用金支出后在报销时,需要在费用明细栏写明具体用途和支出明细(如用途跟申请时不同,必须详细解释),同时必须提供发票或原始票据。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本月初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四类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征收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部分用海行为给予优惠。 那么,新的征收标准与原先的有何不同?目的何在?今后农业种植用海、工业用海、渔业用海的费用怎么计算?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负责人为我们解读了新的征收办法。 控制过分填海行为 今年3月,国家财政部、海洋局出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将全国所有海域分为6等,对不同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把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和开放式养殖用海四种情况征收标准下放给省级制定。 中央的征收办法对填海采取较高标准,6种等级的海域分别征收每亩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海域使用金,从而控制过分填海行为。过去,我省填海的海域使用金是根据临近土地价格的30%征收,但临近土地价格究竟多少难以确定。随着中央征收办法的出台,我省制定了新的《办法》,运用经济杠杆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由此,33个沿海县6个等级的海域正式执行新征收标准。 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除按国家规定的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则按省20%、市10%、县40%的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但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县级地方国库,其中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用于基层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新征收标准有升有降 根据新《办法》,四类由我省自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原先相比有升有降。

首先,农业填海造地方面。为解决我省农业用地紧缺问题,减轻围垦建设单位负担,降低围垦成本,新《办法》特别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以一个6等海域为例,如果填1亩的海域用于农业耕作,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每亩需收2万元,那么他要上缴的费用600元。这600元中的30%即180元上缴中央财政外,剩余420元将全部返还项目业主。但若填海是用于工业用海或建设用海,则1亩仍旧要按照2万元的标准收费。 其次,盐业用海方面,从我省制盐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食盐安全角度考虑,其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的每亩每年征收5元下降为1元。 第三,围海养殖用海方面,已建池塘(包括围海)养殖维持原有每亩每年20元标准不变;新增围海养殖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亩每年征收20元上升为100元。 第四,开放式养殖用海方面,滩涂海水养殖、浅海筏式养殖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也仍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但网箱养殖由按每口网箱占用水面面积累计计征,改为按整体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征,标准从原来每亩每年1333元降为100—200元。 三种用海有优惠 我省对渔业用海、重点项目建设用海、港湾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还实行优惠政策。 首先,以养殖或捕捞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但以企业模式经营的专业户不在免征范围内。 其次,为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在保护海洋资源的同时,确保海西发展需要。

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内出差,执行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级和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备用金管理规定(试行)

xxx有限公司 备用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的使用,保证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开支或专项备用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部门申请备用金后需指定专人存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申请的备用金负责。 第四条部门在使用备用金时,要完整和真实的记录备用金的支出项目、时间和金额,并保留好相应的报销发票;公司财务可依规对各部门备用金的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第二章备用金申请 第一条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单笔备用金申请不超过5000元;主要用于日常工作的零星支出或专项小额物品的采买,单次购买物品费用大于2000元时,应按公司采购流程进行支付。 第二条备用金申请须由部门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备用金申请表》,注明备用金开支项目、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

致,不得涂改)。 第三条备用金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申请时则直接填写申请单交由财务部门复核,再交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财务付款:申请人备凭审批后的《备用金申请表》到财务部出纳办理领款手续,领取备用金后,做好备用金领款登记。 第三章备用金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备用金需在备用金申请项目的范围内,不得将备用金挪做它用;未在申请项目内的费用财务可依规不给予核销。 第二条使用备用金时,要作好记录,并保留好报销凭据,以备核销。 第三条备用金作为专款由部门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备用金申请人离职或调岗,须先到公司财部办理备用金核销手续,将备用金余额转回公司指定帐户。 第四条试用期内的员工(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除外)不得作为备用金申请人。 第五条备用金的使用额度不得大于2000元,大于2000元的经费须从公司采购流程进行支出。 第四章备用金的报销 第一条由备用金申请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的项目、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得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得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海域等别调整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 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二等:

上海:金山区奉贤区 天津:滨海新区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 三等: 上海:崇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 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 石狮市晋江市 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

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 四等: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 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 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 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海南:儋州市 五等: 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

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 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 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 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座、 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自1996年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承市财事字第93号】以后,至200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因受交通条件限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发此项补助费。

备用金及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节备用金及借款管理规定

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4004号》 为了防止资金流失,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集团备用金管理规定如下: 一、备用金 为保证日常临零支付而单独储备的现金。备用金分定额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出纳备用金三种。定额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较短的特点;出纳备用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较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二、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的申请审批、归还手续 (一)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的申请审批、归还手续 1)借支:借款人填写《借款暂支单》申请签名——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分公司总经理(职能中心总监)批准——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超过限额或规定范围外)——总裁(超过限额或规定范围外)——出纳审核付款 注: A、在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借支的,还需独立核算单位会计审核(上 海分公司独立核算门店除外) B、会计核算设置科目:“其他应收款---定额备用金---部门/XX人”; “其他应收款---临时备用金---部门/XX人”

2)归还:借款人归还现款或以报销费用抵冲或工资奖金中内扣——出纳收款归还《借款暂支单》还款收据联。 注: 出纳收到还款后,必须在《借款暂支单》上加盖收讫章;出纳和还款人都必须在《借款暂支单》还款财务联和还款收据联上签字。(二)出纳备用金的申请审批手续 出纳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结算主管审核——财务部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集团总部出纳,分公司超过规定限额)——填写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经特批后至门店领取(限上海分公司和总部出纳) 三、定额备用金 1、定额使用备用金的对象、用途和金额限制 定额使用备用金 的对象 用途限制金额 门店收银收银找零周转使用1000元/人 门店财务主管临时急需费用类支出 使用 3000元/店 行政采购零星采购需要使用2000元/人非商业类零星材 料采购 零星采购需要使用2000元/人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 □郜秀菊王晓东 【内容摘要】海域使用权作为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取得的一项权力,无论海域使用金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年缴纳,在会计上都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计量。本文主要分析了海域使用权能够作为资产确认的依据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取 得、后续计量及转让的会计处理,旨在为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提供理论依据,以便企业更好地加强 对海洋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促进海域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无形资产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海洋科学研究专项“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分析研究”(编号2018HY03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郜秀菊,女,河北昌黎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王晓东,男,河北乐亭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支配海洋的能力逐渐增强,开发海洋经济日益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依托“蓝色经济”的海洋资源类企业(如旅游娱乐、海洋养殖、油气勘探开采、港口建设、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等)得到迅猛发展。该类企业要利用海洋资源,首先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或者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因此企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会计上作为费用还是资产确认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海域资源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定,而大多地方政府对海域使用权的收费采用按年缴纳的方式,许多海洋资源类企业将当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导致海域使用权这项资源资产在会计核算中未能得以体现,不利于发挥海洋资源的效能,理顺海域使用权关系。本文阐述了将海域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的理论依据及会计核算方法,旨在为海洋资源类企业管理、利用好该项资产提供参考,促进海域使用权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一、海域使用权作为资产的确认依据 (一)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金制度。2002年施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域使用权制度为核心,确立了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论证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中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明确了它的用益物权地位。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包括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力,海域使用权作为国家的不动产权力,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取得,即取得了该项权力的使用权,符合《物权法》对资产的认定,企业应将其作为资产看待,在会计上应该根据其权利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海域使用权具有时效性。海洋资源类企业,无论是从事海洋养殖还是海洋旅游、开采等业务活动,都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而稳定的占有和使用,我国对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按不同用途分为几种。一是养殖用海15年;二是 拆船用海20年;三是旅游、娱乐用海25年;四是盐业、矿业用海30年;五是公益事业用海40年;六是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对于海域使用权人来说,取得的是一项长期权利,该权利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而应作为一项资产确认,并在资产负债表列示该项资产。 (三)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认定条件。依托旅游、养殖、海洋工程等产生的海域使用权,企业能够拥有或者控制,在持有期间可以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贷款等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的“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可辨认性”标准;依据企业每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及确定的使用年限也能计算无形资产的计量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确认,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海域使用权在初始确认、摊销与后续计量上的技术障碍,从理论上可以把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海域使用权的初始取得的核算 从会计角度分析,企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具备了权利人能够拥有或者控制该项资源、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等特点,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虽然准则中没有具体指出海域使用权的处理,但可以参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以海域使用金按年支付为例,在初始取得日,按未来应支付的金额总和,借记“无形资产———海域使用权”,贷记“长期应付款”。每年支付海域使用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该项资产和负债。 如果海洋资源类企业将每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确认为费用,则将企业一项能够长期使用的资产摒弃,不利于企业对外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也不利于企业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使用。 三、海域使用权的后续计量 (一)按使用年限进行价值摊销。在海域使用权使用期 · 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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