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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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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作者:董青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8期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被公认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是现代各国广泛承认的刑事诉

讼原则,并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确认。我国在刑事立法中虽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体现,但尚未建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原则的法理基础为视角,就无罪推定原则做一浅显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法理人权

所谓的无罪推定,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的最终判决之前,都应被视为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的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真的有罪,“在被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也是在权利本位的法治环境中所必须体现的。西方国家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理基础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 权力分立观点

现代国家及其政府组织的存在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因此为了防止权力集中进而侵害国民权利,逐渐发展形成权力分立体系。虽权力集中才能有效率的运作,然而权力必然会使人腐败,必须监督制衡才能维持健全运作,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权力分立的目的有二:一是追求效率。设立不同政府部门进行事务分工,提高政府机能。二是避免专权暴政,保障人民自由。政府权力分散,专权机会减少,人民的自由因而获得保障。权力分立的根本目标是透过权力的区分、制衡以达到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之目的。

在日本,横川敏雄法官在1957年4 月发表的《刑事裁判官的使命与任务》一文中指出,刑事法庭法官的行为指针真的是“法秩序的维持”吗?如果是这样,会有下列疑点,其一,所谓“法秩序的维待”,实际上是侧重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其二,强调“法秩序的维持”,可能陷于空泛的“国家秩序”或“社会秩序”的维持;其三:法官强调“法秩序的维持”时,容易忽略其与司法警察、检察官的使命有何“质”的不同。由实践的角度,特别在讨论“法官意识”问题的角度上,刑事法庭法官最重大的使命是“人权保障”。法官要立于所谓“基于宪法的理念,人人在宪法的范围内享有基本人权,同时经营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国家的理念上,明白宪法对法官的期待,是“基本人权的保障”。刑事法庭法官要立于“严正批判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活动”的特殊立场上,这是司法独立的根本论,同时也象征着司法存在着抑制的机能。刑事法庭法官不能以在实体法上并没有错误而感到自豪,而要严格落实“对有刑讯逼供的供述,绝对不能采为证据”,“有怀疑时对被告有利”,“在上诉审只要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判决必定撤销”等原则。

即使案情复杂,一时间遇到混乱的情形,法官也要采取毅然决然的态度。目前,并没有防止因过分侦查而侵害人权的有效方法,作为法官一定要做到不担心“真犯人是否逃逸”,“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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