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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2)身份平等:①人格平等

②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

④平等保护

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

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

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

2)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

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

4)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

5)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

2、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

1)行为: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③准民事行为

2)事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

客观现象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能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流通

3、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具有独立特性以及是否可以相互取代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是否可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

5、主物与从物: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凡两物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

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是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

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物的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

四、民事权利

1、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

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

发生。

③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权利。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可分为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

权:继承权、股权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

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物权、债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

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

2、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

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②继受取得: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

2)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

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

3、民事权利的保护:私力救济

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

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

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

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

2)私力救济的方式:①协商②调解③主张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

⑤正当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对胎儿的保护: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

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

④胎儿继承权

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

2)推定死亡: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P50

2、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范围上的限制: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B、程序上的限制: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

定代理人追认

3、监护: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

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P46

3)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①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监护人死亡;

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

4、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

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

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

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

1)特征: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

2)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a、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公

司;财团法人是以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为基

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社员;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

d、目的及组织的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3)变更:合并与分立:

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法人。

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收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

③合并、分立之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4)责任:

①独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②无限责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

部分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代表责任: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5)机关: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④监督机关(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算:法人终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清算法人的人格: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6、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

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

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②普通合伙必须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

③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

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的财产: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P61

共同共有: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务承担:①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

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依据,学理上的):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P63

4)退伙:①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

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

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

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a、未履行出资义务;

b、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的重大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d、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

③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b、单方声明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一方获得利益是否需要获得对等待价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是否必须依某种特定的形式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能力人与进行财产给

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5)主行为与从行为:法律关系内容之间的主从关系

6)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法律行为的要素除了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实

物的交付为标准。

①赠与合同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反悔;

②实践性行为的合同未交付前不生效

③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个人借款合同

3、意思表示:民事主体意欲将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行为作出时生效,立遗嘱的行为除外;

2)有相对人的,①对话方式,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才生效;

②非对话方式,收信主义,即到达收信人的控制范围。

4、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

2)有效要件(价值判断):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自愿;③标的合法

3)生效要件(事实判断):①法律的特别规定;②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①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

③标的不合法---无效

5、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行为:指虽然已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情形: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因成立时欠缺真实要件,而允许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该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注意:①由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

②撤销前有效,撤消后无效

③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有效

内容:①诈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

②胁迫:以现实的或将来的非法危害相威胁,使相对人陷于恐惧而做出不真实的

意思表示。

③重大误解: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与其他有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致使意思

表示不真实。

④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为难境地或迫切需要,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的行为。

⑤显失公平:一方利用优势或他方轻率、无经验,从事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行为:①由主体不合格引起如限制民事行为人超越行为能力

②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的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③有权人确定后或有效或无效

④有权人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无效的后果:①恢复原状(消费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

③没收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第三方的返还第三方)

6、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或期限

1)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的条件:①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③须为可能的事实;④

约定而非法定;⑤须为合法

条件的分类:①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所决定的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消

灭为标准。②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事实的发生与不发生作为条件

③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P89

2)期限: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未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七、代理制度

1、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效果归属于本人的制度。

2、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

如监护制度,家事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本人名义还是代理人名义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范围有无特定限制

4)本代理与复代理:

①本代理:由本人选任或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

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效果归本人。

②复代理的特点: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代理人b、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

代理人c、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

复代理的条件:a、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b、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c、紧急

情况下,不用征得同意。

3、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1)行使:①善管义务;②忠实义务;③自己执行义务

2)限制:禁止: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的同一法律行为。

但以下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效:①经本人之允诺;②系专为履行债务者;③代理

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4、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与本人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的要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④相对人无过失

2)权利外观的情形(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①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活动而不做反对表示;

②本人声明授权而未授权;

③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公章、空白合同、介绍信等;代理授权不明;

④行为人与本人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

3)表见代理的效力:代理有效,本人承担相应后果,本人的损失,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4)狭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之外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①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③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效的情况下)

八、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

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1、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

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四年。

2、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P147 2)中断:时效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权利人主张权利;③义务人承诺。

3)延长:指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认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

3、诉讼时效的后果:①权利人丧失胜诉权;②权利人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成一种

自然之债,债务关系;③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4、期限的计算:P150

九:民事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1、侵权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马原知识点整理

1、什么是马克思主义?(P2-P3)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批判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它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有机统一基本组成部分。 (2)①从创造者、继承者的认识成果讲,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由其后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它既包括有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和列宁等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也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将其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②从阶级属性讲,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和整个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是关于无产阶级斗争的性质、目的和解放条件的学说; ③从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讲,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学说,是关于资本主义发展及其转变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发展规律的学说。 2、思考并归纳意识能动作用及其表现、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P29-P33) (1)意识的能动作用及其表现:①辩证唯物主义在坚持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的同时,又承认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②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的意识所特有的积极反映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意识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人反映世界时会表现出主体选择性。第二,意识活动具有非凡创造性。人能在思维中建构一个现实中没有的理想世界。第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可变客观为现实。第四,意识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 (2)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首先,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以承认规律的客观性为前提。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认识和改造自然界,要尊重自然界的规律;认识和改造社会,要尊重社会规律。其次,只有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必然导致对人的价值性的否定,导致对历史发展动力的否定。 3、当前中国一再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试结合有关矛盾原理谈谈看法。(P42-P43) (1)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的基本原理。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21世纪,掌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的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马原期末考试试题

1.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同一性与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就是指矛盾双方互相联系的性质。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就就是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前提,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就是指矛盾双方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就是矛盾双方相互渗透,就就是矛盾双方中都包含着对方的因素。二就是矛盾双方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的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就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 矛盾的斗争性既包括矛盾双方的激烈冲突,也包括矛盾双方的区别与差异。正确理解矛盾的斗争性,第一,不要把哲学上讲的“斗争”仅仅归结为社会领域的斗争,甚至只瞧成敌我之间的对抗与冲突。第二,有矛盾就有斗争。第三,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有一个从差异、对立到矛盾解决的过程。差异就就是矛盾,就包含着斗争。同一性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就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对立双方既同一又斗争,使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引起事物的变化与发展。只讲斗争性不讲同一性,只讲同一性不讲斗争性,都不符合事物矛盾的本性。我们必须善于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做好矛盾转化工作。 2、、1谈谈您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内涵的理解。 答:从创造者、继承者的认识成果讲,就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由其后人不断丰富与发展的理论体系; 从阶级属性讲,就是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与整个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 从研究对象与主要内容讲,就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就是关于自然、社会与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就是关于资本主义发展与转变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也称基本原理) 理论来源: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法空想社会主义。 2、2谈谈您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科学内涵的理解。 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具体地说,就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更进一步地同中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实现具体化。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解决中国问题的需要;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主基本原理同中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一方面就是在实践中学习与运用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马原》大学期末考试必背知识点汇总

最新《马原》大学期末考试必背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1、《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公开问世 2、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或经济、社会历史条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马克思、恩格斯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同唯物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为创立马克思主义奠定思想前提 4、在马克思主义创立过程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着作是《德意志意识形态》 5、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着作中,被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的着作是《资本论》 6、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是剩余价值理论 7、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是共产主义者同盟 8、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着特征是实践性 第二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发展规律 9、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和斗争中交织着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 10、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两个专门的哲学术语有着特定的含义和确定的标准,不能随意乱用,也不能另立标准,否则会造成混乱。这里所说的特定含义和确定标准是指对世界本原究竟是物质还是精神的回答;存在和思维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方面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11、唯物主义一元论同唯心主义一元论对立的根本点在于世界本原问题 12、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客观实在”是指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3、相信“意念移物”,甚至相信可以用意念来直接改变物质结构,就是信奉主张精神主宰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唯心论 14、“心诚则灵,心不诚则不灵”的说法是夸大了意识能动作用的唯心主义观点 15、哲学物质概念与自然科学关于具体的物质形态和物质结构的概念之间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不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与要素的关系) 16、列宁对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范畴的定义是通过物质与意识的关系界定的 17、物质和意识的对立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过这个范围便是相对的了,这个范围是指物质和意识何者为第一性 18、对同一张事物的不同看法都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 19、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这说明意识是客观精神的主观映象 20、“思想实验”体现了意识活动的创造性 21、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 22、“寒路神麦正当时”说明一切事物都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 23、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也就是意识的能动作用,即人特有的积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 24、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物质的存在方式 25、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物质是运动着的物质,脱离运动的物质是不存在的 26、柏格森所说的运动变化不是指任何具体的事物的运动变化,而只是纯粹的“动作”,是没有物质承担者的运动

马原主要知识点归纳

绪论知识点1.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的革命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2、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及其直接理论来源 组成部分:1.马克思主义哲学;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3.科学社会主义。来源:1德国古典哲学;2.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3.法国,英国空想社会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一生的两大发现 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 第一章知识点 1.什么是哲学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又是方法论。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源;根据对该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派系;其二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根据对该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2.唯物主义的三种历史形态和唯心主义的两种形式 唯物主义的三种历史形态:古代、、现代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态:和。 3、马克思主义物质观、运动观、时空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

哲学理论依据唯物主义运动观和唯心主义运动的区别 (1)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它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所以我们必须从存在客观事实出发,也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世界是物质的。 (3)唯物主义运动观和唯心主义运动共同点是多层运用发展都是运动观;区别:A运动变化主题不同,唯物主义运动观主体是物质,唯心主义运动主体是精神与意识;B运动变化根源不同:唯物主义运动观在于物质,唯心主义运动根源在于观念,意识。 4.运动和静止的关系为什么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A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运动和静止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B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绝对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特性是相对的。 5.实践及其特点、形式A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B实践具有物质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C实践的基本形式包括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等。 6.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和根本方法 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矛盾分析法是根本方法 7.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 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

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马原期末测验考试重点内容

马原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黄宇晗 一、考试题型 1.单选20分 2.多选20分 3.简答题4题×6分 4.辨析题4题×6分(判断正误2分,理由4分) 5.材料分析题12分 二、考试范围 1.绪论四自觉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不考 2.§1.3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不考,其中第三点(P53)考一道多选题,详见重点问题(一) 3.§2.3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不考 4.§4.3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不考 5.第七章考§7.1的两个问题(下方重点) 三、重点问题 (一)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增强哪些能力?(P53五点,多选题) 1 / 10

战略思维能力、历史唯物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底线思维能力。 (二)哲学的基本问题(P22) 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方面:其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其二,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三)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概念(P2、P3)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批判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概括。它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性质和整体特征,体现马克思主义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特征(1总+4分,P10-15) 1.总: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2.分:①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②鲜明的政治立场;③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④崇高的社会理想。 (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P28-31) 1.物质决定意识 2.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 2 / 10

(完整版)马原主要知识点归纳

绪论知识点 1.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的革命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2、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及其直接理论来源? 组成部分:1.马克思主义哲学;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3.科学社会主义。来源:1德国古典哲学;2.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3.法国,英国空想社会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一生的两大发现? 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 第一章知识点 1.什么是哲学?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又是方法论。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源;根据对该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派系;其二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根据对该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2.唯物主义的三种历史形态和唯心主义的两种形式? 唯物主义的三种历史形态: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现代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两种

基本形态: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 3、马克思主义物质观、运动观、时空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哲学理论依据?唯物主义运动观和唯心主义运动的区别?(1)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它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所以我们必须从存在客观事实出发,也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世界是物质的。 (3)唯物主义运动观和唯心主义运动共同点是多层运用发展都是运动观;区别:A运动变化主题不同,唯物主义运动观主体是物质,唯心主义运动主体是精神与意识;B运动变化根源不同:唯物主义运动观在于物质,唯心主义运动根源在于观念,意识。 4.运动和静止的关系?为什么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A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运动和静止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B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绝对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特性是相对的。 5.实践及其特点、形式?A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B实践具有物质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C实践的基本形式包括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等。 6.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和根本方法? 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矛盾分析法是根本方法 7.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前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三版对其第二版进行了较多修改。现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如果下列内容与2008年版一本通刑法部分的内容有冲突,应以下列内容为准。 一、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三、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四、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五、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六、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臵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臵或者解除炸弹装臵。 七、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八、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九、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十、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马原》期末复习资料考点完整

《马原》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的含义、理论来源、经典著作、鲜明特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含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 答:含义: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承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理论来源: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法两国的空想社会主义。 经典著作:两人《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新莱茵报》 马《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 恩《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整理出版《资本论》二三卷 鲜明特征: (1)科学性,它是对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应。(表现在坚持世界的物质性和真理的客观性) (2)革命性,它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理论,按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它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政治立场(表现在坚持唯物辩证法)。 (3)实践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革命性是统一的,以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为基础,致力于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含义 (1)基本立场:是马克思主义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 (2)基本观点: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3)基本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指导我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派别的划分及各派别的基本思想和代表人物(唯物主义VS唯心主义;可知论VS不可知论;唯物史观VS唯心史观;辩证法VS形而上学) 答:哲学的基本问题:存在和思维、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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