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省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强化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紧紧围绕省院党组的中心工作,实行巡视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违规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机构设置

省院成立4个巡视督察组,每组组长由1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2-3名。

整合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督为巡视督察办公室,仍挂靠监察处,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监察处、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1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并调配工作人员2-3名。

三、工作内容

(一)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的内容按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高检院、省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检各项纪律规定的情况;

4.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5.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完成省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按照《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院和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2.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4.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风检纪的情况。

(三)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执行上级院关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各项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执行执法办案有关审批制度的情况;

3.执行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情况;

4.执行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

5.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情况;

6.完善执法办案工作考评和监督机制追究机制的情况。

(四)巡视督察办公室工作

1.起草年度工作计划、评估报告和工作通报;

2.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加强与巡视督察组沟通、协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4.适时了解工作进程,督促工作落实;

5.收集工作情况,搞好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等整理归档。

四、片区划分

巡视督察组实行分片负责制,每个组负责一个片区,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独立开展工作。其中:一片区为:武汉、孝感、铁检分院;二片区为:随州、襄阳、十堰、荆门;三片区为:荆州、汉江分院、宜昌、恩施、神农架林区院;四片区为:黄石、黄冈、咸宁、鄂州院。原则上每年交叉轮换片区一次。

五、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内容和任务的不同,分别按照巡视工作、检务督察工作及执法监督的规定方式方法进行,平时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和片区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督察单位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适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六、处置办法

1.巡视督察人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写出《巡视督察情况报告》,呈报检察长或院党组,根据检察长批示或院党组意见,分别向被巡视督察单位发出《巡视督察意见书》,或《巡视督察决定书》。

2.巡视督察人员对执法监督现场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行使现场处置权,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向被督察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3.巡视督察结果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年终评比工作、表彰先进的依据。一年内累计被发出两次以上《巡视督察意见书》、一次以上《巡视督察决定书》的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工作要求

1.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敢于碰硬,严守纪律的原则,以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2.要熟练掌握巡视督察工作内容、规定规则、要求标准和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熟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要严格遵守巡视督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干扰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参与查办案件,不干预被巡视单位人事任免工作,不处理巡视督察工作以外的具体事宜。

4.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纪律规定,不接受被巡视督察单位赠送的礼品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视督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八、工作保障

1.抽调人员由政治部干部处负责选定;

2.车辆器材等物资保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3.经费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单项列支。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812352.html,/fg/detail527226.html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

检察院检察长工作心得体会

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我个人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和谐也始终处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派生权,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二是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

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一、自然情况及简历: ×××,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法律大学学历,自1988年至今在××市××区人民检察院任书记员、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现任××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2016年8月主持全局工作至今。现将本人在基层执法评议活动中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述职,请大家评议。 二、具体工作表现: ××区检察院反贪局是检察院业务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全区科级以下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或事项;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处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时分析反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预测贪污贿赂犯罪动向,加强犯罪预防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八年××区检察院反贪局在院党组和市院反贪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践“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执法检查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和有影响的案件。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反贪局受理举报线索31件,初查9件9

人,依法立案侦查7件7人,其中涉嫌受贿案1件1人;涉嫌行贿案1件1人;涉嫌挪用公款1件1人,涉嫌贪污案4件4人,补充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另办理市院交办县处级干部涉嫌受贿案件1件1人。涉嫌贪污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7件7人,占立案总数的100%。全年结案6件6人,中止侦查2件2人,移送公安1件1人,移送其他院1件1人,通过办案依法追缴赃款60余万元。全年撰写论文被国家级刊物采用7篇,信息被××检察专网《县区之窗》和《反贪局部门频道》采用6篇。圆满完成了本院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今年反贪工作在全市案件质量考评中名列第三,反贪工作考评位列区院前列,预防工作始终位于全市前列。 三、深入开展执法评议活动 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本人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全局干警认真学习,扎实开展活动,紧紧围绕评议项目进行查摆,使全局干警统一了思想,更新了观念,进一步提高了公正执法的理念和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精心部署,扎实推进执法评议活动 区委、区政府在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是规范执建设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司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活动开始后反贪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字第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_______ 刑期起止日____________ 附加_____ 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发往单位____________ 通知发出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第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公安局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由县(市)____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________检察院起诉,因______罪被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判处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本人曾获得证书,掌握________技术。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xx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我院对XX年度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做法 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到位。院党组将办案质量检查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与“学习贯彻十八大、争创发展新业绩”、“两转两抓”等活动结合起来,召开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XX 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生为组长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院上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人人有职责、科室有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严格措施,工作步骤到位。采取部门全面自查、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的方式,按步骤分阶

段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查案件与查制度相结合。召开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引导干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形成工作合力。院侦监、公诉、反渎、反贪、民行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XX年所办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做到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提出自查意见。在此基础上,案管办、办公室和监察科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自查报告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突出重点,问题查摆到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底线和检查标尺。重点检查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和公诉环节退查案件等四类案件。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共检查不批捕案件118件194人,不起诉案件17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贪污贿赂案件8件14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0件,公诉环节退查案件5件。查摆出办案程序、实体以及案卷整理等3方面11个问题,逐个形成评查意见,反馈办案部门,帮助其落实整改。 二、XX年案件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XX年执法办案基本情况 1、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12件1395人,其中批准逮捕894件1201人,不批准逮捕

《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 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类的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可见,“传唤”的性质与《询问通知书》是相同的,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询问、调查。但法律对“传唤”的条件、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对不接受“传唤”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三、《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施行细则》是国家工商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授权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反贪局工作总结

反贪局工作总结 反贪局工作总结2007-02-06 09:56:43 反贪局工作总结 ××××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上级院业务处室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方针,突出检察工作重点,集中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集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服务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1、集中查处经济犯罪。

我院把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加强领导,发挥职能。年初以来,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5件19人(与去年22件相比下降%),其中贪污案10件15人,受贿案3件3人,挪用公款2件2人;大案7件9人,要案4件4人。截止11月17日,已侦查终结12件14人;移送起诉12件14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余万元。 2、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结合工作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促进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2003年6月,我院与××企业----××发电厂建立检企共建联系点,6月4日,举行检企共建仪式。我院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企为目标,以查办职务犯罪、为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保护国企合法权益为手段,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企业经济

效益的最大化。6月6日,我院利用××发电厂每月一次的中层干部安全生产例会举办以“依法治企、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职(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意义、国有企业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方面的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厂领导及中层干部100余人到会听讲。 在我们所立查的各类经济案件中,其中有2件2人发生××,这2件案件涉案金额大,且涉案人员均具有一定的职务,为了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的稳定,推动××的发展,我们从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到查一案,防范一片,检企联手共同预防犯罪。我们于9月19日,在××举办以“预防犯罪、依法治局”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副检察长就如何依法治企,健全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检察机关的性质以及反贪、

拘留释放证明书

拘留释放证明书 篇一: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二: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将人犯拘留后,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应将被拘留的人犯,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时移交预审部门(包括证物)。预审部门应立即指派预审员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尽快查明案情,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经过审讯和调查,发现无罪或罪行显著轻微,又不够做其他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导,批准后立即释放,并填写《释放通知书》。释放时,应让被.释放人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释放通知书》正页存入卷内,副页交看守所收存,作为释放的凭证。看守所应凭《释放通知书》副页填写《释放证明书》。对有罪但又不够逮捕的,也要及时做出其他处理,如报劳动教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2)经过审讯和调查,认为被拘留人已够逮捕条件,预审员应在三日内拟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

日至四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应及时提出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但必须先将被拘留人释放。 (3)对在法定时限内,主要罪行尚未查清,又不能排除嫌疑的拘留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先将被拘留人放出,由办案人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本书所讲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 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鞍山刑事律师总结其不同点,认为刑事拘留是限制人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这种手段,适用于那些违犯治安管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够不上刑事处分,但又超过了一般地批评教育的范围,采用行政拘留。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区别。因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者之间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是不相同的。但是,在侦查工作中,为了争取多要一点时间,就采取行政拘留的手段,即以拘代侦的 做法是错误的,应严加禁止。原文出自鞍山刑事律师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812352.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812352.html,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812352.html,/kx1798.html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篇一: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篇二: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 篇一:询问通知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询问人 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 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 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直通车揭秘: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

法律直通车揭秘: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 摘要: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反贪局立案程序、侦查终结案件如何处理、详情请看下文: 近几年,反腐风暴力度强劲,已有多名高官落马,而对于反腐行为,国家总理李克强也表示: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这其中反贪局功不可没。今天法律直通车小编就带你揭秘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反贪局立案程序、侦查终结案件如何处理、反贪局如何查办?反贪局的案件线索来源等等问题,欢迎阅读: 反贪局是什么机构: 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反贪局的案件线索来源: 涉及贪污贿赂的举报、控告、报案、涉案人投案自首或者来源于其他途径的线索材料,反贪部门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 反贪局立案程序: 经审查认为或者初查看查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案件予以立案。 反贪局如何查办? 取证:立案后,反贪部门驿站法律规定程序与刑事证据标准对案件进行侦查,全面收集,调取 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措施:可以依法采取讯问、讯问、查下、搜查、检查、勘验、鉴定和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强制措施: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 侦查终结案件如何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一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不起诉。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活动。 2015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015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

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 篇一: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XX年10月15日10:22:31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 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表彰,笔者认为这超出了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二是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三是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人民法院等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 四、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812352.html,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释放通 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存根)┃. ┃字[ ] 号 ┃. ┃字[ ] 号┃. ┃字[ ] 号┃┃字[ ] 号┃字┃______:┃字┃____________ 看守┃ 字┃ ________人民检察┃┃案件名称____ ┃. ┃ ____(性别____,┃. ┃所:┃. ┃院: ┃┃案件编号____ ┃. ┃年龄____,住址____ ┃. ┃ ____(性别____ ┃. ┃你院____年____月┃┃被释放人 ____ ┃. ┃____________ )┃. ┃____,年龄____, 住址___ ┃. ┃____日以____[ ┃┃男、女____岁┃. ┃因____________ ,于┃. ┃____)因____ ┃第 ┃ ]____号文批准逮捕的┃┃住址________ ┃第┃____年 ____月____日被┃第┃________ ,于____ ┃. ┃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单位及职业__ ┃. ┃执行逮捕/ 拘留,现因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______,住址________ ┃┃逮捕/拘留┃. ┃ ____________,根据┃. ┃被执行逮捕/拘留,现因┃. ┃____)已于____年____月┃┃时间________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________________,┃. ┃____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逮捕/拘留┃. ┃法》第____条 之规定,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____,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因________ ┃. ┃以释放。 ┃. ┃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号┃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 ┃┃释放原因____ ┃号┃(公安局印)┃号┃规 定,予以释放。┃. ┃规定,予以释放。┃┃批准人 ______ ┃. ┃年月日┃. ┃┃. ┃ ┃┃批准时间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个人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26人。其中,贪污案4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4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在办案过程中,我和自侦部门干警自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