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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队伍日常管理、检查、监督措施

干部职工队伍日常管理、检查、监督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五中,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全院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求,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出发,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监督,为全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坚持的原则

(1)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3)教育为主,惩前毖后原则。

(4)从严监管,依法办事原则。

二、职责,对象及内容

(一)管理监督主体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队中心站所是干部职工监督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职工的原则,坚持既要管事又有要管人的原则,增强既要抓好工作,更要带好队伍的意识,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职工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职工管理是不称职的观

念,切实抓紧抓好所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

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干部职工日常监督管理负有具体的主要责任。

(二)管理监督的主体职责

(1)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县关于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2)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院属各单位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的规定和办法。

(3)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建立科学的日常化教育长效机制。

(4)对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定期听取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6)认真查找在干部职工管理监督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7)对已形成事实的问题如实上报院监察室。

(8)根据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应由执纪执法部门和上级组织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例。

(三)管理监督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

(四)管理监督内容

(1)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

(2)院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情况。

(4)改进作风和遵守其它党纪国法情况。

三、谈心谈话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二)院委会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院属各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院委会班子成员要对所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谈心谈话可以定期专题开展,也可以与工作督查、主要教育、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

(五)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范围的集体谈心谈话方式。

(六)采取个别谈心谈话方式,可以是谈话双方单独进行,也可以有工作人员一起参加进行。

(七)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适时安排专题谈心谈话:

1、岗位(职务)变动、退休时;

2、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诫勉、处分时;

3、干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4、干部家中遇到特殊情况时;

5、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社会公德等方面有问

题或群众有反映时;

6、干部主动要求谈心谈话时;

7、其它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况。

(八)谈话内容及重点:

谈心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思想和工作等有关情况的交流沟通。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肯定谈话对象的基础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

3、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

4、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其它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6、专题谈心谈话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谈话内容。

(九)对实施谈心谈话的重要情况应进行记录,注意谈心谈话记录的收集和保存。

(十)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和要求,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十一)要严肃谈心谈话纪律。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心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不许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信息沟通

(一)为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信息,加

强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解决,实现干部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成果公用,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贮和管理上重复浪费,进一步增强做好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信息采集。在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内,运用各类监督方式、渠道和技巧,使各类日常管理监督信息做到相互通报、相互反馈和相互交流。

(三)信息采集内容;

1、反映干部职工政治立场、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

2、干部职工立案审查或受审、追捕的情况;

3、有关干部职工问题的调查核实、重要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等情况;

4、反映一定时期干部职工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情况;

5、其它有关信息。

(四)信息运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要认真调查核实。有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进行谈话教育或诫勉,属受诬陷的,组织上给予澄清并加以保护;对反映一定时期内干部职工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五、教育培训

(一)干部职工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各基层党支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对所管干部职工的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做出安排,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学习制度。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学习例会制度,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半天。集中学习和自学内容、学习心得体会等实行统一管理。

(三)学习要求。每名干部职工要在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包括学习内容及撰写心得体会,并上报所在党支部审查备案。年终,要逐项核对干部职工本年度学习目标落实情况。

(四)学习内容。干部职工日常学习教育培训要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环保业务知识和环保法等为基本内容,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五)学习考核

1、对党支部的考核。主要考核党支部在制定学习规划和年度学习计划、制定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措施、组织集体学习、举办专题学习培训班、落实干部学习考核情况、运用学习考核结果等方面的工作。

2、对干部职工学习的考核。各基层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干部学习考核暂行规定》,学习考核坚持专门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3、考核结果运用、将干部职工日常学习教育培训作为强化纪律作风的重要途径,把干部职工在日常学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职工日常考核内容。

六、“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在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我院干部职工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

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

2、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3、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4、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四)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

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相互吃请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3、利用职务影响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出入有色情服务的场所。

4、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5、利用职务变动、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6、利用职务影响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7、在社会交往中做出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8、参与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9、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五)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把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实施“双向管理”,凡组织关系在工作单位、居住在社区的党员,要主动到所在社区登记,建立联系,既要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管理,也要在“八小时以外”参加社区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监督管理。社区党组织经常向单位党组织反馈在职党员在社区接受管理和活动情况。单位党组织定期深入社区征求意见,了解和掌握在职党员在社区中的表现情况,督促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同社区党组织保持双向联系。

七、责任追究

(一)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题。对因工作失职,给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各党支部负责制定本单位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各项具体制度。对日常管理监督制度不建立、不健全、不到位和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将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单位一年内部干部职工因日常表现和履职情况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或受到被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的,因日常表现和履职情况受到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要实施责任倒查,并根据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其日常监管情况,对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各单位要定期对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限期予以纠正。每年一月底前,党支部要将上一年度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情况书面报告院党总支和监察室。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卫生院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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