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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方

合同法,第三方

篇一:三方协议范本

三方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买卖合同;

2、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

2、乙方于年月日将货款交给丙方;

3、乙方收到丙方货物后三日内开始施工;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给乙方供货;

3、支付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将买卖合同货款交付给丙方;

3、有权根据买卖合同验收丙方货物,如丙方货物不合格

有权丙方付款。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向乙方发货;

2、乙方收到货物后拒绝给丙方发付款通知的,在甲乙双方争议最终解决前,丙方不得向任何一方给付货款;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2、甲方未及时支付丙方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支付服务费外另支付丙方服务费数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没有及时通供货的,每迟延一

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条:免责条款

1、丙方仅仅根据乙方给付货款的情况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丙方不对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核;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第三方保证合同

第三方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地址:账号:

乙方(债权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

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

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

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币种为,本金额数额为(大写),期限自年月

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

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

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或乙方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

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

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

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

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

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

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

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

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

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

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

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

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

定和承诺的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

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

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

担保。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

查、监督。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

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

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

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

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

资料。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

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

于。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

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

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

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

适用。

本合同甲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

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篇三:第三方合同范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授权代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

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家具借用合同

家具借用合同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为明确出借方与借用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用家具的基本情况 由出借方、借用方共同对借用家具进行清点,并拟定家具清单(附件一)。该清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用用途及地点 1、该家具用途 2、该家具使用地点 第三条借用期限 出借方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家具移交借用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四条借用财产归还及续借事项: 1、借用期满,借用方应及时通知出借方,并按时将借用家具归还出借方,由借用方送回出借方。 2、借用期满,借用方如需续借应当在本合同在规定的借用期届满前__ __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方,在出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出借方保证借用家具在签订本合同和交付借用方使用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在出借期间,借用方不可将借用的家具转借给第三方。 3、借用期间,借用方应妥善保管该家具,尽必要的勤勉义务。借用家具的自然损耗及不可抗力影响正常使用时均由出借方进行维修,但涉及故意损坏等相关原因的,由借用方承担相关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标准参照该家居产品价格。 4、借用合同终止,借用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返还借用物又不办理续借的,超过借用合同规定期限的使用时间按照借用家具零售金额的1%/天,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 两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借方:借用方: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

《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必须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与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 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 一,对价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 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属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例如,贩卖妇女、儿童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把妇女、儿童当作对价来达成合意。而对妇女、儿童买卖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对价无效。 2.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 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和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义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是已履行的对价;若是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则为待履行的对价;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其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英美法有一项原则,“过去的对价就是没有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这种已经作出的行为或是诺言是基于对方的承诺而作出的,具有针对性。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合同法试题答案精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CDE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3.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BCDE )。 A.汇票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CDE )。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为双务合同 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5.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 ABCD )。 A.可行性论证合同 B。技术预测合同 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 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l·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摘要: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合同主给付义务即履行完毕;现实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经营标的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可能会担负其他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 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现实的案例入手,厘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几点区别,并就股权转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现实案例导入 有这样个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后甲公司将持有的90%股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来,乙公司有部分股权转让尾款未向甲方支付,甲方催要无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提起反诉,称其所委派的人员经营A公司过程中,发现甲方曾控制A公司经营并掌握着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虽然甲方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向乙方移交了大部分会计资料,但乙方认为仍有小部分会计凭证没有移交,其不支付

尾款是因为甲方并未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抗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会计资料的义务,且会计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部移交A公司的会计资料 假设甲方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确实控制或占用A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且没有向乙方全部移交,则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移交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其合理性。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至少保存15年,A公司应当保存其全部会计资料。公司存续期问,所有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法定保存期内都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供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查阅使用,甲方若确实尚有部分会计资料不移交,将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障碍,这显然不妥;且若如本案所述,A公司不能全部掌握公司经营的所有会计资料,显然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甲方只有移交了全部的会计资料才能实现股权转让交易的全部目的。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A公司90%股权的目的是经营A公司,甲方股权转让完成后即与A公司不再存在股权上的法律关系,甲方继续持有A公司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没有必要,而且这将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未来乙方再次出售A公司股权

(完整版)合同审查要点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达到交易目的 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 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合同法,第三方

合同法,第三方 篇一:三方协议范本 三方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买卖合同; 2、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 2、乙方于年月日将货款交给丙方; 3、乙方收到丙方货物后三日内开始施工;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给乙方供货; 3、支付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将买卖合同货款交付给丙方; 3、有权根据买卖合同验收丙方货物,如丙方货物不合格 有权丙方付款。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向乙方发货; 2、乙方收到货物后拒绝给丙方发付款通知的,在甲乙双方争议最终解决前,丙方不得向任何一方给付货款;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2、甲方未及时支付丙方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支付服务费外另支付丙方服务费数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没有及时通供货的,每迟延一

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条:免责条款 1、丙方仅仅根据乙方给付货款的情况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丙方不对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核;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第三方保证合同 第三方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地址:账号: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 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 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 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合同立法的依据 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4指导当事人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 2.自由选择相对人 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 (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四)合同正义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 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 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2.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法律并未赋予这类合同一个名称,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A:纯粹无名合同:不包含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B: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其他有名合同内容,例如承租人将卖给出租人的财产来冲抵租金; C:准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无名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定期给出租人家做清洁来冲抵租金; 3.无名合同更多的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参照类似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 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 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 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 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 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 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 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 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 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 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 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 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 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 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 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 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 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 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 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 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 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六大义务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1. 合同法六大义务

30. 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A.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 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1. 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A. 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B. 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D.交易习惯 32. 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 获得赔偿。 A. 违约责任 B. 侵权责任 C. 缔约过失责任 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33.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 价值10 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 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完整版)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应该是有限的。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人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 (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 (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二、定义条款 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超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义解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第1条或第2条;

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第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第2条。(2)合同正文后部; (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 (1)定义条款应仅限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 (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 (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三、标的条款 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极易发生争议。 四、数量条款 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定: (1)计数(量)之方式; (2)计数(量)之依据;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

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

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英美合同法复习(单词)

英美合同法复习之单词索引 按课本出现顺序 Promise 允诺 Remedy 救济 Competent persons 有相应行为能力之当事人 Enforceable 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Agreement 协议P1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当事人Offeror 要约人 Offer 要约 Offeree 受要约人 Acceptance 承诺 Assurance 确诺 Manifestation of intent 意思表示Commitment 许诺 Promisor 允诺人 Promisee 受允诺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 Consideration 约因 Benefit 利益 Detriment 损害 Advantage 利益 Disadvantage 不利益 Object of the contract 合同标的Statute of Frauds 防止欺诈条例 P2 Formation 合同成立 Enforcement 强制执行Performance 履行 Discharge 解除 Bilateral contract 双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 单务合同 A promise for a promise 以允诺换允诺 A promise for an act 以允诺换行为 P3 Incomplete contract 不完全履行合同Partial performance contract 部分履行合同 Actual contract 真实合同 Express contract 明示合同P4 Implied-in-fact contract 默示合同/事实默示的合同P5 Quasi-contract 准合同/ implied-in-law contract 法律默示的合同 Meeting of minds 合意 Injustice 不公正 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合同客观理论 Intent 意图 Resonably prudent person standard 合理谨慎人的标准 In jest 开玩笑 In anger 生气 In excitement 兴奋状态 Invalid 无效P6 Formal contract 要式合同 Contacts under seal 盖印合同Recognizance 具结 Acknowledge 承认 Negotiable instruments 可转让票据Letters of credit 信用证 Invoice 发票;发货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 Informal contract 非要式合同/simple contract 简单合同P8 Valid contract 有效合同 V 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 V oidable contract 可撤销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Contractual capacity 订约能力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 保密协议 Minors 未成年人 Insane persons 精神病者Intoxicated persons 酗酒人 Duress 胁迫 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 Fraud 欺诈P9 Cases involving mutual mistake 双方都有误解的合同 Contract at will 任意合同 Excuted contract/perfo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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