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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评估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损失确定

第一节 车辆损失确定

保险人应会同被保险人一起进行车辆损失确定。如涉及到第三者车辆损失的,还包括会同第三者车损方进行定损。

一、定损原则

出险车辆经现场查勘后,已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而需要修理时,保险人应对出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准确、合理的确定。事故车辆以修复为主,在对车辆进行估价时,特别是确定更换零配件时,既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同时还要考虑事故车辆修复后能恢复车辆原有的技术性能。也就是说既要挤干定损估价中不必要的水分,还要信守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公司信誉,取信于广大保户,促进保险业务的拓展。

基本定损原则:

1.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车身损失、车辆的机械损失)。

2.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换新的零部件。

3.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主要是对车身表面漆的处理)。

4.能更换零部件的坚决不能更换总成件。

5.根据修复工艺难易程度,参照当地工时费用水平,准确确定工时费用。

6.准确掌握汽车零配件价格。

二、定损程序

车辆定损的基本程序包括:

1.保险公司一般应指派2名定损员一起参与车辆定损。

2.定损时,根据现场勘察记录,认真检查受损车辆,搞清本次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部位,并由此判断和确定因肇事部位的撞击、震动可能间接引起其他部位的损伤。最后,确定出损失部位、损失项目、损失程度,并对损坏的零部件由表及里进行逐项登记,同时进行修复与更换的分类。

鉴定、登记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对挤干理赔水分起着一定影响作用。

具体鉴定、登记方法是:由前到后,由左到右,先登记外附件(即钣金覆盖件、外装饰件),其次按机器、底盘、电器、仪表等分类进行。

对估损金额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公司协助定损。

3.与客户协商确定修理方案,包括确定修理项目和换件项目。修理项目需列明各项目工时费,换件项目需明确零件价格,零件价格需通过询价、报价程序确定。

4.对更换的零部件属于本级公司询价、报价范围的,要将换件项目清单交报价员进行审核,报价员应根据标准价或参考价核定所更换的配件价格;对于估损金额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公司并协助定损。首先按照《汽车零配件报价实务》的规定缮制询价单,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上级公司询价。其次,上级公司接到下级公司询价单后应立即查询,对询价金额低于或

等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进行核准操作;对询价金额高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上级公司应逐项报价,并将核准的报价单或询价单传递给询价公司。

5.定损员接到核准的报价单后,再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方协商修理、换件项目和费用。协商一致后,定损员与被保险人共同签订《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式两份,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6.对损失金额较大,双方协商难以定损的,或受损车辆技术要求高,难以确定损失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公估机构定损。

7.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定损完毕后,由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修理或到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近年来,有些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通过严格审查与筛选,在本地区修理行业确定了许多保险定点修理单位。

8.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明确区分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费用,并在《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注明,由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修理厂签字认可。

三、定损注意事项

车辆定损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注意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正常维护与事故损失的界限。对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位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修理而要求更换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区分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时一般根据事故部位的痕迹进行判断。对本次事故的碰撞部位,一般有脱落的漆皮痕迹和新的金属刮痕,而对非本次事故的碰撞部位一般有油污和锈迹。进行区分本次事故损失和非本次事故损失的目的主要是避免重复估价和重复赔偿。因为部分小事故在定损估价赔偿后,由于被保险人某些原因,车辆往往不进行修复,如本次事故定损时再考虑以往事故损失,就会存在重复估价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区分事故损失与机械损失的界限主要是对车损险来说,保险人只能承担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所致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因刹车失灵、机械故障和轮胎自身爆裂,以及零部件的锈蚀、朽旧、老化、变形、发裂等所造成汽车车身损失,不应负赔偿责任。若因这些原因而事实上已构成碰撞、倾覆、爆炸等保险责任的,对当时的事故损失部分可予以负责,非事故损失部分不能负责赔偿。

2.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应负责赔偿。

3.受损车辆解体后,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经定损员核实

后,可追
加修理项目和费用。

4.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现场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费用,剔除扩大修理的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5.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则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人拥有处理权。

6.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自选修理厂修理,必须先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

7.检验定损人员应随时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以避免因不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不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而一味压低理赔价格,造成修理厂无法按常规修复的错误。

四、几种典型定损情况的处理方法

在实际定损过程中,理赔定损人员将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和矛盾,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化解矛盾,维护事故车辆定损的准确、合理性,则要求定损人员不但要掌握上述基本定损方法,亦即过硬的定损技术(也就是定损硬件),而且要掌握各种复杂情况和矛盾的处理方法,亦即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也就是定损软件)。

(一)在确定工时费用方面处理好与修理厂的矛盾

机动车辆出险后,采取以修为主原则。但修理厂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效益,总是希望价格定的越高越好,并且有些修理厂为了拉车源,往往同意保户的某些额外要求。例如:个别保户希望从修理厂提取部分现金或给修理厂交修车款时,免交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免赔部分。所以,估价中修理厂有意抬高车辆估损价格。而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希望支付的赔款较少为好,所以,修理厂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以上种种情况,给事故车辆定损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和矛盾,如何处理和解决?

具体办法:

1.在初步拟定修理方案后,对工时费用部分应实行包干。因为一般大事故,往往需要分解检查后,才可能拿出准确的定损价格。遇此情况,不宜先分解,后定价,而应先与修理厂谈妥修理工时费用后,再对事故车辆进行分解。若盲目分解,一旦在工时费用方面与修理厂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给后期变更修理厂家等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2.在与修理厂谈判工时费用时,可对事故车辆的作业项目按部位、项目进行工时分解,并逐项核定解释,以理服人。

(二)在确定更换配件方面处理好与保户的关系

大多数保户在车辆出险后,对于损坏的零部件(特别是钣金件),不论损坏程度轻重,能否达到更换程度,都意欲要求更换。

解决好此类问题

的基
本方法和原则:

1.按损坏的零部件在车辆结构上所起作用,以及修复后,对汽车原有技术性能及外观的影响进行说服工作。

2.避重就轻策略:即对配件价值较大的,可换可不换的,则说服不予更换,对配件价值较小的,则可考虑照顾保户情绪,同意更换。

(三)对重大事故及特殊车型定损问题处理方法

对于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尽可能安排在定点修理厂。避免在分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以坏顶好),以及在分解过程中,有意扩大损坏部位,加大损坏程度。对其他修理厂则在工时费用包干前提下,由定损人员现场监督分解,并尽快确定更换配件项目。

对于特殊车型、配件奇缺的车辆,可在确定更换配件项目的前提下,先行安排其他项目的修复,避免因配件价格无法确定而延迟出单、修理时间。在车辆修复过程的同时,积极联系采购配件。对部分奇缺零件根本无法买到的,可采用加工制作方法解决。

(四)去外地查勘定损处理方法与技巧

赴外地查勘定损(尤其是在估价定损方面)往往相对于在本地区困难要大得多,特别是对第三者车辆(事故发生地当地车辆)无责任情况下,协商修理定价往往更为艰辛,须经多次协商洽谈,才能达到谅解。但是不论多么困难,都必须做工作,拿出正确的车辆估价单,并经第三者签字认可,否则所定估价单将会无效。

派往外地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交通法规及道路驾驶知识以及丰富的定损估价经验,以应付各种困难局面。

去外地查勘定损时估价留有余地,修理厂对外地车辆往往有哄抬价格现象,在估价时留一定余地可作为让步条件。

在外地估价时切忌拖泥带水,能够实行费用包干的,尽可能包干,一般情况下不能留待查项目,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现场分解。

对事故车辆修理价格与修理厂无法达成共识时,亦可请当地保险公司参与协助招标工作。

五、车辆定损的技术依据

(一)了解出险车辆的总体结构及整体性能。

(二)了解受损零部件拆装难易程度及相关拆装作业量。

(三)掌握受损零部件的检测技术,了解修理工艺及所需工装器具。

(四)掌握修理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及用量。

(五)了解出险车辆修竣后的检查鉴定技术标准。

六、维修费用确定

(一)汽车维修企业选择

修理厂的选择,目前,较为成熟的经验是由保险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修理厂进行全面的评估,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的维修企业作为保险事故车辆的推荐企业。然后,与这些维修企业建立松散

的合作关系,一方而要求其对保险事故车辆应予以一定的价格优惠外,主要应保证工期和质量,并对承修的车辆实行保修制度;另一方面建立这些维修企业的质量和信誉档案,对于修理的事故车辆的修理情况予以跟踪和记录,定期对这些修理厂进行评价,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推荐的依据,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能够较好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在事故车辆的修复上作中出现争议较多的一类问题是因修理质量产生的。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一是国家或行业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行业行为,再就是要求车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与修理厂签订维修合同等。

对维修大环境的控制是通过国家或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维修个案的质量控制一般是规范和完善对修理合同的管理,加强车主与修理厂签订修理合同的意识。车主在委托修理厂进行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往往不习惯与修理厂签订修理合同,这将导致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应提倡在委托修理的过程中签订维修合同,特别是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中应当要求被保险人与修理厂签订合同,应根据《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修理的价格、工期和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同时,为保证事故车辆的维修质量,尤其是保险公司推荐修理厂的维修质量,保险公司可设事故车辆修竣出厂后的质量监察员,对《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的换件项目重点复核,复核后出具验收单。理赔部门按损失鉴定书和验收单进行理赔。

(三)维修费用确定

目前,我国汽车维修行业价格一般是由各省的交通厅和物价局根据当地市场和物价指数情况,联合制定《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作为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定价依据。

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主要由3部分构成: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费=定额工时×工时单价

其中,定额工时是指实际维修作业项目核定的结算工时数。工时单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单位小时的收费标准。

2.材料费。材料费=外购配件费(配件、漆料、油料等)+自制配件费+辅助材料费

其中,外购配件费按实际购进的价格结算。漆料、油料费按实际消耗量计算,其价格按实际进价结算。自制配件费按实际制造成本结算。辅助材料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的辅助材料的费用,但是,在计价标准中已经包含的辅助材料不得再次收取。

3.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外加工费+材料管理费

其中,外加工费是指在汽车维

修过程中,实际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材料管理费是指在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其收取的标准是:一般是按单件配件购进价格或根据购置地点的距离远近进行确定。如单件配件购进价格在1000元以下(含lOOO元),可按实际进价的15%结算;单件配件购进价格在1000元以上,可按实际进价的lO%结算。对配件购置地点距离较近的,可按实际进价的9%结算;购置地点距离较远的,可按实际进价的18%结算。

七、零配件的询报价

对需要更换的零配件需要确定其价格,且须使确定的零配件价格符合市场情况,能让修理厂保质保量地完成维修任务,所以零配件报价应做到“有价有市”。

汽车配件价格信息掌握的准确度对降低赔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由于零配件的生产厂家众多,市场上不但有原厂或正规厂家生产的零配件,而且还有许多小厂家生产的零配件,因此零配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另外,由于生产厂家的生产调整、市场供求变化、地域的差别等多种原因也会造成零配件价格不稳定,处于时刻的波动状态,特别是进口汽车零部件缺乏统一的价格标准,其价格差异更大。

为此,保险公司认识到必须建立一个完整、准确、动态的询报价体系,在这方面,大的保险公司,如人保建立了独立的报价系统——《事故车辆定损系统》,使得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能够争取主动,保证定出的零配件价格符合市场行情,这大大加快了理赔速度。而中小公司,则采用与专业机构合作的方式或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配件信息,掌握和了解配件市场行情变化情况,了解和比较本地汽车配件经销商的经销情况(经销配件的质量、价格的比较),广泛与各汽配商店及经济信息部门联系,以期取得各方面的配件信息。对高档车辆及更换配件价值较大的亦可与外地电话联系,并与当地配件价格比较(要避免在配件价格方面出入较大)。

零配件报价中常见问题及其处理:

1.询价单中车型信息不准确、不齐全,甚至互相矛盾,造成无法核定车型,更无法确定配件,导致报价部门不能顺利报价。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准确填写标的的详细信息。

2.配件名称不准确或配件特征描述不清楚。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选择准确的配件名称或规范的术语或相近的名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于重要或特殊配件,查找实物编码或零件编码或上传照片。

3.把总称与零部件混淆。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向配件商咨询或上传照片。

4.有单个配件而报套件。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

定损人员
必须熟悉车辆结构和零配件市场供给情况。

5.对老旧、稀有车型的配件报价,应准确核对车型,积极寻找通用互换件。

6.报价后价格波动或缺货。报价有一定的时效,一般为3~7天,市场上货源紧张时价格上涨,所以报价、供货时间要快,避免涨价或缺货。

7.无现货而必须定货的,原则上按海运价报价。

八、常损零件换修原则

对事故车辆定损时,损坏的零部件究竟是更换还是维修,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1.质量、寿命有保证。修理后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应能达到新件使用寿命的80%以上,且应能与整车的使用寿命相匹配。

2.修理零部件的费用与新件价格的关系。价值较低的,一般修理费用应不高于新件价格的30%;中等价值的,一般修理费用应不高于新件价格的50%;总成的修理费用,不可大于新件价格的80%。

3.确保行车安全。有关安全的零部件受损变形后,从质量和安全角度考虑,应适当放宽换件的标准。如转向摇臂、直臂等,在无探伤条件,无法确定其内部是否受损时,就要更换,以确保安全。对于某些零件,如轿车的稳定杆、桑塔纳轿车的发动机副梁、货车的传动轴等,受伤变形若无校正检验设备来保证校正质量也要更换。

4.灵活掌握。对大保户单位的车,考虑到扩展业务的需要,对外观部件可适当放宽换件标准。对政府机关、公安、交警单位的领导用车,考虑到社会影响问题,对外观部件可适当放宽换件标准。以上这些都需要有支公司经理参加定损,或经支公司经理批准,定损人员不得擅自放宽换件标准。

5.对某些老旧车型。凡市场上已很难购到的配件,且尚可修理的,其修理费用虽高一些,也要修复。

第二节 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

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除了车辆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人员伤害外,还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车上承运货物的损失,从而构成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赔偿对象。

一、第三者财产损失确定

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定损因其涉及范围较大,定损标准、技术以及掌握的尺度相对机动车辆来讲要难得多。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而对于第三方(受害者)在对财产损毁的赔偿方面往往提出远高于实际价值的要求,有些甚至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处罚性质的赔偿。由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带来很多困难。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是基于被保

险人的侵
权行为产生的,应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确定的方式可以采用与被害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应赔偿直接损失,其赔偿办法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第三者车辆所载货物、道路、道路安全设施、房屋建筑、电力和水利设施、道旁树木花卉、道旁农田庄稼等。

常见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定损处理方法:

1.市政设施。对于市政设施的损坏,市政部门对肇事者所索要的损失赔偿往往有一部分属处罚性质以及间接损失方面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依据条款规定只能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应该掌握和区分在第三者索要赔偿部分,哪些属于间接费用,哪些属于罚款性质。同时,为使定损合理,定损人员要准确掌握和收集当地的损坏物体的制造成本、安装费用及赔偿标准。一般情况,各地市内绿化树木及草坪都有规定的赔偿标准及处罚标准。在定损过程中,只能按损坏物体的制造成本、安装费用及赔偿标准进行定损。

2.道路及道路设施。车辆倾覆后很容易造成对道路路面的擦痕以及燃油对道路的污染。很多情况下路政管理部门都要求对路面进行赔偿,尤其是高速公路路段。道路两旁的设施(护栏等)也可能因车辆碰撞造成损坏。对于以上两方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责任与被保险人一起同路政管理部门商定损失。因道路及设施的修复施工一般都由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很难以招标形式进行定损。大部分损失核定都以路政管理部门为主,但在核损时定损人员必须掌握道路维修及设施修复费用标准,定损范围只限于直接造成损坏的部分。对于路基路面塌陷应视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在允许的载重吨位下,车辆通过所造成的路基路面塌陷,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若车辆严重超载,在超过允许吨位下通过所造成的路基路面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

3.房屋建筑物。碰撞事故可能造成路旁房屋建筑物的损坏。在对房屋建筑物的损失核定方面,除要求定损人员掌握有关建筑方面知识之外(建筑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在定损方面最好采取招标形式进行。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费用预算招标,这样

一方面便于准确定损,另一方面也
比较容易说服第三者(受害者)接受维修方案。

4.道旁农田庄稼。车辆倾覆可能造成道旁农田庄稼(青苗)的损坏,此部分损失核定可参照当地同类农作物亩产量进行测算定损。

5.第三者车上货物的损坏。在对第三者损失定损的过程中,实际确定的损失费用往往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所索要的赔偿费用有一定的差距。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应当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即保险公司只能对造成第三者的实际损坏部分的直接损失费用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如:间接损失费用、处罚性质费用以及第三者无理索要的部分费用)应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进行协商处理。

二、车上货物损失确定

凡发生保险责任内的车上货物损失,原则上保险公司必须立即派员前往出事现场,对车上货物损失进行查勘处理,然后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人员对受损的货物进行逐项清理,以确定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在损失金额的确定方面应坚持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注意掌握在出险当时标的具有或者已经实现的价值,确保体现补偿原则。

在对车上货物损失进行查勘定损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车上责任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由于诈骗、盗窃、丢失、走失、哄抢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如碰撞、倾覆造成车上货物损失,查勘定损人员在对车上货物进行查勘定损时,只需对损坏的货物进行数量清点,并分类确定其受损程度。

2.对于易变质、易腐烂的(如食品、水果类)等物品在征得保险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后,应尽快现场变价处理。

3.对机电设备损坏程度的确定,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当地有条件的可在当地进行,当地无条件的可将设备运回进行技术鉴定(或送往设备制造单位)。在对机电类设备进行定损时仍坚持以修复为主的定损原则。坚持可更换局部零件的,不更换总成件,一般不轻易作报废处理决定。

4.对确实已达报废程度,无修理恢复使用价值可能性的,可作报废处理,但必须将残值折归给被保险人。

第三节 施救费用和残值确定

一、施救费用确定

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所以,施救费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来控制损失的扩大。

(一)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

事项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保
险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负责。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费用属于修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费用。另外,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10.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二)施救过程中车辆损失扩大的处理

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例如严重碰撞及倾覆,往往需要进行施救,才能使出险车辆脱离现场。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

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条义务,保险
人有权拒赔。在掌握上应重点放在区分是否合理保护、施救上。

一般情况下,在对车辆进行施救时,难免对出险车辆造成再次损失,例如使用吊车吊装时,钢丝绳对车身的漆皮损伤。对于合理的施救损失,保险公司可承担损伤赔偿责任(即在定损时考虑对损坏部位的修复),对于不合理的施救损失则在定损时可不予考虑。

不合理的施救表现:

1.对倾覆车辆在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造成二次倾覆的。

2.在使用吊车起吊中未对车身合理保护,致车身大面积损伤的。

3.对拖移车辆未进行检查,造成车辆机械(例如:制动、传动部分)损坏的,轮胎缺气或转向失灵硬拖硬磨造成轮胎损坏的。

4.在分解施救过程中拆卸不当,造成车辆零部件损坏或丢失的。

二、残值处理

残值处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并取得对于受损标的所有权后,对于这些受损标的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残值的处理均采用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除的做法。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已经赔偿的受损物资收回。这些受损物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拍卖处理,处理所得款项应当冲减赔款。一时无法处理的,则应交保险公司的损余物资管理部门收回。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实务

对发生了事故的承保汽车进行准确地损失评估,这是保险公司车辆查勘定损人员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

要想做到及时、公正地理赔,就要及时赶赴现场,热情服务,做好救援工作;要对事故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做出公正、合理的鉴定;要对更换配件的价格做出正确报价;要及时地按质量要求把车修好。

近年来,保险公司内部建立了有效便捷的报价系统,控制了配件价格,降低了理赔成本。这就对事故车辆所造成损失的鉴定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事故车辆的损失是随机的,每一辆事故车所造成的损失都有差异,这就给评估的规范性带来了较高要求。事故车辆损失鉴定的公正性、正确性与鉴定人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有直接关系。因此,提高定损人员的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是至关重要的。

一、事故车辆损失鉴定与正常维修的区别

事故车辆损失的鉴定和修理,不同于汽车的正常技术鉴定和修理。这是因为:

第一,目的不同。汽车正常修理时的技术鉴定是发现和确定车辆的故障和隐患。依据汽车修理标准排除存在的故障,恢复正常性能。而事故车辆的鉴定是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哪些配件或总成该换,哪些配件或总

成该修及如何修理;确定该换配件或总成的价格和
修理所需工时费用;计算出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车辆的修理是恢复到发生事故前的技术状态。事故车辆在损失鉴定和修复时,凡与本次事故无关的部分,即使存在问题也不必关注。如,一辆已行驶10万公里的汽车,若不幸发生了碰撞,将气缸盖碰坏,进行损失鉴定时,对发动机部分确定要更换气缸盖。由于更换气缸盖时必须更换气缸垫、进排气歧管垫、排气管接口垫、气门油封、气门室罩盖垫,因此,上述配件费用和工时费用,可确定为事故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拆卸时发现缸套、活塞已严重磨损,个别缸套已有拉缸痕迹,车主提出对发动机进行大修。因该车发动机更换缸盖以外的其他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故除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其他费用应由车主承担。

第二,依据标准不同。正常维修,依据的是省交通厅颁发的相关规定,各总成的拆装、修理及各部件的单项修理,是根据长期实践又经测算而取得的平均工时定额。而事故车辆碰撞后各部位的变形千差万别,对金属结构件的修复工作量差异很大,要做到对事故车辆的损失估价合理、准确,定损人员需要熟知汽车的构造、不同车型结构的差异、部件安装位置和作用原理,熟悉修理工艺,了解技术标准,掌握零件的检验和修复方法。

二、事故车辆定损的原则及方法

出险车辆经现场查勘后,已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而需要修理时,保险人应对出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准确、合理的定损。

在对车辆进行估价,特别是要更换零配件时,既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事故车辆修复后基本能恢复原有性能。

(一)基本定损原则

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车身损失、车辆的机械损失)。

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换;能局部修复的不扩大到整体修理(如喷漆);能更换零部件的不更换总成。

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参照当地工时费水平,准确确定工时费用和汽车零配件价格。

(二)定损方法

l.修理范围的鉴别。区分事故损失与机械损失的界限:对于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只承担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所导致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凡因刹车失灵、机械故障、轮胎爆裂以及零部件的锈蚀、朽旧、老化、变形、断裂等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若因这些原因而构成碰撞、倾覆、爆炸等保险责任的。对当时的事故损失部分可予以负责,非事故损失部分不能负责赔偿。

区分新旧碰撞损失的界限:属于本次事故碰撞部位,一般会

有脱落的漆皮痕迹和新的金属刮痕;非本次事故的碰撞处
往往会有油污和锈迹(个别小事故定损、估价、赔偿后,车主未予修复。应避免重复估价)。

2.定损估价的技术依据。了解出险车辆的结构及整体性能;熟悉受损零部件拆装作业量;掌握受损零部件的检测技术,了解修理工艺及所需工装器具;掌握修理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及用量;掌握和了解出险车辆修竣后的检查、鉴定技术标准。

3.基本方法步骤。

(1)搞清肇事损伤部位,由此确定因肇事部位的撞击、震动可能引起哪些部位的损伤。

(2)确定维修方案,并据此对损坏的零部件由表及里进行登记。并分别进行修复、更换分类。鉴定、登记时可以遵循以下方法:由前到后,由左到右,先登记外附件(即钣金覆盖件,外装饰件),再按机器、底盘、电器、仪表等分类进行。

(3)根据已确定的维修方案及修复工艺难易程度确定工时费用。

(4)根据所掌握的汽车配件价格确定材料费用。

(5)定损时各方(被保险人、第三者、修理厂、保险公司)均应在场。在明确修理范围及项目,确定所需费用,签定“事故车辆估损单”协议后,方可进厂修理。

4.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

(1)处理好与汽车维修厂的矛盾。作为汽车修理厂,考虑到自身效益,希望定价越高越好;个别保户,希望从估价中得到一些间接损失方面的弥补。

应对策略:

第一点:初步拟定修理方案后,对工时费用部分,先实行招标包干。一般说来,大事故往往需要分解检查后。才可能拿出准确的定损价格。此时,不宜先分解,后定价,而应先与修理厂谈妥修理工时费用,再对事故车辆进行分解。若盲目分解,一旦在工时费用方面与修理厂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给后期变更修理厂等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第二点:在与修理厂谈判工时费用时,可对事故车辆的作业项目按部位、项目进行工时分解,并逐项核定解释,以理服人。

第三点:在确定更换配件方面处理好与保户的关系。大多数保户在车辆出险后,对于损坏的零部件(特别是钣金件、塑料件),不论损坏程度轻重,能否达到更换程度,都希望更换。为了说服保户,可以这样去做:说明损坏的零部件在车辆结构上所起的作用,以及修复后对汽车原有性能及外观没有影响;对私家车及出租车须坚持原则,达不到更换标准的一概不换;件价值较大,可换可不换的,说服不换,对配件价值较小,考虑照顾保户情绪,同意更换;根据车辆出险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所损坏的件原本属于副厂件,不能更换正厂的,原本属于国产件,

不换进口件。

(2)对重大事故及特殊车型的定损。对于重大事故
,为了尽量避免道德风险,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推荐车主到特约修理厂去维修。以避免在分解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有意扩大损坏部位、加大损坏程度现象的发生。如果车主坚持自选修理厂,则可在工时费包干的前提下,由定损人员现场监督分解,并尽快确定更换项目。

对于特殊车型、配件奇缺的车辆,可在确定更换配件项目的前提下,先行安排其他项目的修复,避免因配件价格无法确定而延迟出单、延长修理时间。在车辆修复的同时,积极联系采购配件。对部分奇缺零件根本无法买到的,可采用加工制作的方法解决。

(3)去外地查勘定损处理方法与技巧。赴外地查勘定损相对于在本地区困难要大的多,特别是对第三者车辆(事故发生地当地车辆)无责任情况下,协商修理定价往往更为艰辛。

派往外地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交通法规及道路驾驶知识及定损估价经验,以应付各种困难局面。

估价应留有余地,修理厂对外地车辆往往有哄抬价格的现象,在估价时留一定余地可作为让步的条件。估价切忌拖泥带水,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尽可能包干,一般情况下不能留待查项目,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现场分解。若无法与修理厂达成共识,可请当地保险公司协助。

(4)车上货损的处理。条款规定:“由于诈骗、盗窃、丢失、走失、哄抢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造成车上货物损失,查勘定损人员在对车上货物进行查勘定损时,只需对损坏的货物进行数量清点,并分类确定其受损程度,无需关心不在现场的货物。

对于易变质、腐烂的(如食品、水果类)物品,经请示后,应在现场尽快变价处理。

机电设备的损坏程度。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定损时依然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坚持可更换局部零件的,不更换总成件;一般不轻易作报废处理决定。

对达到报废程度、无修理价值的货物,可作报废处理,但必须将残值折归被保险人。

(5)如何处理施救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在掌握上应重点放在区分是否合理保护、施救上。

一般情况下,在对车辆进行施救时,难免对出险车辆造成再次损失。(例如:使用吊车吊装时,钢丝绳对车身的漆皮损伤),对

于合理的施救损失,保险公司可承担损伤赔偿责任,对于不合理的施救损失
则不予考虑。

不合理施救表现:对倾覆车辆在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造成二次倾覆的;使用吊车起吊时未对车身合理保护,致车身大面积损伤的;对被拖移车辆未进行检查,造成车辆机械损坏的(例如:轮胎缺气或转向失灵硬拖硬磨造成轮胎损坏的);在分解施救过程中拆卸不当,造成车辆零部件损坏或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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