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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2011版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2011版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2011版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制定依据:本大纲根据法学专业2011 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课程编码:JX080159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分数:3.5

学时数:56

开课学期:4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要求

1、课程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以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探讨民事诉讼规律为终极目标的法学分支,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14门法学主干课程之一。

2、课程目的

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熟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了解民事诉讼的客观现状,提高民事诉讼实践能力。

3.课程要求

(1)诉讼理论与制度实践相结合

(2)法条规定与法条实施相结合

(3)中国民事诉讼与外国民事诉讼相结合

二、主要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

1.民法总论

2.法理学

三、教学方式、重点和难点

1.教学方式

(1)教师讲解与学生讨论相结合

(2)理论讲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2.教学重点

(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2)民事诉讼基本原理

(3)当事人制度

(4)证据制度

(5)第一审普通程序

3.教学难点

(1)民事诉讼基本原理

(2)当事人制度

(3)证据制度

四、教学内容、课时安排

第一章:绪论(6)课时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二)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三)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基本原理(6)课时(一)民事诉讼目的

(二)民事诉讼价值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四)民事诉权

(五)民事之诉

第三章基本原则(2)课时(一)基本原则概述

(二)基本原则分述

第四章基本制度(4)课时(一)合议制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审级制度

第五章管辖制度(4)课时(一)管辖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裁定管辖

第六章当事人制度(6)课时(一)当事人概述

(二)共同诉讼制度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

(四)第三人制度

第七章证据制度(6)课时(一)证据概述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

第八章其他诉讼制度(2)课时(一)期间与期日

(二)送达

(三)财产保全

(四)先予执行

(五)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六)诉讼费用

第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8)课时(一)立案

(二)审前准备

(三)开庭审判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章简易程序(1)课时

(一)简易程序概述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1)课时

(一)第二审程序概述

(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第十二章再审程序(1)课时

(一)再审程序概述

(二)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十三章执行程序(6)课时

(一)执行程序概述

(二)执行步骤

第十四章特殊程序(3)课时

(一)特别程序

(二)督促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

(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六)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七)司法协助

五、考核方式

闭卷考试

六、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教材: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主要参考书: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执笔人:批准人:)

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13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详解

2013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详解

2013 17、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35】()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说法正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

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18、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36】()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否则会丧失中立性。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司法》课程学习指引

《公司法》课程学习指引 责任教师:余璟 一、课程的概况 1.课程的性质、特点及地位 2.课程体系 3.课程考核安排 二、课程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方法介绍 1.教学进度安排 2.教学方法介绍 三、课程自主学习指引 1.课程学习方法指导 2.课程主要资源索引 3.校外辅助学习资源介绍 4.课程参考书目介绍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教材第一、二章) 第一部分 公司的具体制度(教材第三至九章) 第二部分 公司的法律责任(教材第十章) 第三部分 1.课程性质、特点及地位 《公司法》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 课程。该课程的性质为选修课、校考课。该课程于第二学期开设,4学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公司制度,公司法在这种新形势下应运而生。以公司法为研究对象的公司法学也成为及其重要的法学学科之一。 2.课程体系 为加速法学教育的改革,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法律人才,电大开放式教育本科段开设了《公司法》这门课程。 该课程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基本要求如下: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部分大的内容: 课程的概况 一

通过学习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 3.课程考核安排 本课程采用四川电大形考平台形成性作业考核方式,学生需在规 定时间内在四川电大形考平台完成四次网上形成性考核作业,四次作业的成绩即为期末考试成绩。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公司法教程》(田承春主编,四川远程电 子出版社,2008年第1版)、《公司法》条文、《公司法学》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及本课程其他复习资料。 1.教学进度安排 作为导师制课程,本门课程视情况安排四次左右面授时间,面 授讲授进度及内容安排如下: 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方法二 ?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及我国公司法中 有关规定 ?掌握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股票与债、 公司的组织机构 ?掌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 算 ?理解股东与股权、了解公司的行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必修课课程编号:08211009 总学时:72 学分:4 适用专业:法学 先选课程:民商法学 一、课程简介 民事诉讼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基础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 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法已经不再仅仅是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程序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不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而且成为承载现代程序法治理念的重要阵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知识对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完善民事审判和相关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应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了解外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制度,培养运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知识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二、课程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4学时) 【教学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及效力范围。 【教学重点】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 【教学难点】 民事诉讼 【布置作业】 1.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各是什么?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学时) 【教学内容】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及其基本的表现形式,促使学生能够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流程。 【教学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及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3099037.html,/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309903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3099037.html,/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309903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所有题型完整版

单项选择题 (2012年) 3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与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她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与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她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与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院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就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就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就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就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就是否有过错就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经济法》(赵威版)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赵威版) 杨佩珍 第一部分课程说明 一、本课程的地位与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课,是为培养其学生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针对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它包括多门法学专业专业知识,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而专门设计的;该课程内容是紧紧围绕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侧重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性的应用和操作。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适当的加以应用。通过课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熟悉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和经济纠纷的能力;加深对专业领域中的各项工作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在专业工作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 二、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关系 本课程在开设了的基础课法律基础之后开设。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本课程是理论与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在教学方法上宜采取多媒体教学,集讲述、讨论与案例分析为一体。基本原理以教师讲述为主,发展性问题以讨论的方式为主,现实问题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四、适用对象(层次、专业)学时、学分 适用于市场营销、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层次的学生,周学时为4节、3学分。 第二部份: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企业法 [教学目标及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四)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学分学时数:3学分,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律、经济管理、财会专业 修(制)订人:修(制)订日期:2019.6.15 审核人:审核日期:2019.6.20 审定人:审定日期:2019.6.25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法律、经济管理、财会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二)课程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取与经济相关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一般经济纠纷,为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职业型人才奠定基础。 二、教学内容、重(难)点、教学要求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4学时) 1、讲授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二、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三、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2、教学要求: 了解:经济法特征和体系 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责任3、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4、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4学时) 1、讲授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企业法 四、外商独资企业法 2、教学要求: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的构成、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财产的权利,理解:合伙企业与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一、总学时数:60学时,课堂讲授58学时,期末考试2学时 二、课程性质、目的和要求 《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是大学法学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并能熟练运用民事诉讼具体程序分析具有一定难度的实际案例,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法律文化观念,牢固树立民事诉讼法律意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三、教学内容、要点与课时安排: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3.5学时) 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民事诉讼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5学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节诉与诉权 第五节诉讼标的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4学时)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处分原则 第四节辩论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法院调解原则 第七节检察监督原则 第八节支持起诉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学时)

第一节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区别 第二节合议制度 第三节回避制度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 第五章法院主管与管辖(5.5学时)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第六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6学时)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第三人 第五节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3学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2学时) 第一节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九章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3学时)第一节法院调解 第二节法院调解书与诉讼和解 第十章诉讼保障制度(3学时) 第一节期间与期日 第二节送达 第三节保全与先予执行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2012年08月31日 16:26:13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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