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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费用解析

THC费用解析
THC费用解析

THC费用解析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操作費,

只有出往美国、加拿大等极少数国家不收

一般小柜¥370,大柜(不分高、平柜)¥560

是港口收船公司的操作费,船公司再向收发货人收,多见于集装箱运输。

THC是付给船公司的,在签单或电放时付,有的船公司自己收,

有的由外代代收,货代只是代付代收.也许每个地方可能有所不同,

但同一地方都一样.以上海为例,进出口都要,小箱370RMB大箱560RMB,

如果是特种箱的话,费用还要多点,不过美国现没有THC费用.

进出口都有,是码头收,由船公司或其船代替托运人或收货人代垫;

因为船公司和港口码头都有结算协议,只针对船公司结帐,

对码头而言也会减少工作负担,这也是国际惯例。

国外发货人不是直接委托船公司,而是委托了当地的一家货代(无船承运人),该货代向发货人签发了他们货代自己的HOUSE BILL,即HOUSE提单。

然后该货代再以自己的名义为发货人向船公司委托运输。船公司签发给该货代的海运提单,发货人为该货代,而收货人为该货代在上海的一家代理(也就是你去换单的货代公司)

该货代把HOUSE BILL交给真正的发货人,而把海洋提单交给上海的代理公司。作为真正的收货人,拿到发货人给的HOUSE BILL,去货代公司换海洋提单,再凭海洋提单(海洋单应由上海的代理公司背书)去船公司换提货单。以上过程我们称为二次换单。由于上海的货代公司,作为海洋单的收货人,他要进行背书,要盖公章,也就是要承担风险,所以货代公司换单是要收费的,费用不等。THC是码头操作费。船抵达上海后,由收货人在换单时候支付。当然有的时候比如美国过来的可能会没有,中远公司就是。

一般THC小箱370,大箱560,

特种箱(包括框架,开顶,油罐,危险品箱等)的小箱410,大箱610。

另外马士基的箱子在换单时候还要支付DDF(打单费)每个箱子30元。

THC是国际班轮协会增收的集装箱港口使用费,也叫码头操作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国际班轮协会认为THC是根据中国交通部关于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的调价幅度15%而定的,然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却认为THC应为港口向船东收取的固定费用,在运费中已经包含了THC。而代表船东利益的国际班轮协会没有降低运费,却增加了THC,把负担转嫁给货主。

THC按起运港和目的港不同可划分为OTHC(Origi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起运港码头操作费)和DTHC(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目的港码头操作费)两种,

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没有DTHC。我国国内各港口对THC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有关海运的常用英文缩写

·ORC (Origen Recevie Charges) 本地收货费用

·THC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码头操作费

·BAF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

·CAF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货币贬值附加费

·Y AS (Y ard Surcharges)码头附加费

·EPS (Equipment Position Surcharges) 设备位置附加费

·DDC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s) 目的港交货费

·PSS (Peak Season Sucharges) 旺季附加费

·PCS (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港口拥挤附加费

·DOC (DOcument charges) 文件费

·O/F (Ocean Freight) 海运费

·B/L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

·MB/L(Master Bill of Lading) 船东单

·MTD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多式联运单据

·L/C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C/O (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

·S/C (Sales Confirmation)销售确认书(Sales Contract) 销售合同

·S/O (Shipping Order)装货指示书

·W/T (Weight Ton)重量吨(即货物收费以重量计费)

·M/T (Measurement Ton)尺码吨(即货物收费以尺码计费)

·W/M(Weight or Measurement ton)即以重量吨或者尺码吨中从高收费

·CY (Container Y ard) 集装箱(货柜)堆场

·FCL (Full Container Load) 整箱货

·LCL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拼箱货(散货)

·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集装箱货运站

·TEU (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20英尺换算单位(用来计算货柜量的多少)

·A/W (All Water)全水路(主要指由美国西岸中转至东岸或内陆点的货物的运输方式)MLB(Mini Land Bridge) 迷你大陆桥

(主要指由美国西岸中转至东岸或内陆点的货物的运输方式)

NVOCC(Non-V 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无船承运人

THC在中国的现状及中国货主依法维权的情况

早在1997年,一些班轮公司就在中国的广东、广西、云南和海南地区向外贸货主收取ORC (Origin Receiving Charge始发地收货费)。由于当时当地对运费的构成了解不深,以为是运费,又因当时运价较低,就默认了这一收费项目。

1999年、2000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运公会组织代表相继到上海、大连和青岛等口岸,同当地货主行业组织讨论推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的打算,遭到了反对而搁置。

2001年2月,中国外经贸部把为货主服务的职能赋予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企业协会。同年8月,这项职能新正式激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企业协会成立了货主协会部门并把工作重点放到了THC问题上。

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司(FEFC)、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 WRA)等航运公会组织宣布:已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标准如下:干货:

20呎集装箱370元人民币,40呎集装箱560元人民币;冷藏货:20呎集装箱410元人民币,40呎集装箱610元人民币。已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现行收取的始发地接货费(ORC)改名为THC,其原收费标准(20呎集装箱141美元,40呎集装箱269美元)不变。他们收取THC的理由如下:

一、上述向中国货主收取的THC水平是根据中国交通部关于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的调价幅度15%而定的。中国港口向班轮公司收取多少港口集装箱装卸费,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多少THC。其最终目标是全部收回成本。

二、加收THC是为了增加运费报价的透明度。

三、收取当地码头作业费的做法在除中国以外的所有亚洲和世界多数国家是通行的。

四、航运公会组织认为,在中国收取THC,不必要得到政府部门或货主协会的批准和支持,只需要理解。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秘书处的人甚至说:"我们愿意完成这个教育的过程,以便政府官员和货主理解为什么我们这样做。"一年前,航运公会组织就想在上海推行THC,但后来因货主反对而作罢,想等到中国加入WTO以后再实行。去年底,航运公会组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THC的问题,交通部的响应是,这是市场商业行为,不需要进行规范。

五、这次在中国加收THC,不是临时的。运价可以随 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有涨有落,而码头作业费是稳定而长期的。

班轮公司向中国货主收取THC受到了中国货主的强烈反对。为此,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各地货主协会代表中国货主与航运公会组织的代表于2001年12月19日进行了对话,同年12月25-26日召开了上海货主协会口岸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今年1月8日发表了《致中国货主的一封公开信》,还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名发表了《致班轮公会的一封公开信》,反复阐明了中国货主的立场:

一、上述班轮公会组织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他们组织、操纵多家班轮公司,联合在中国港口向货主收加THC,是不合法的。

二、班轮公司在班轮条件报价上加收THC,违反了班轮条款。班轮条款的含义是班轮公司应管装管卸并付装卸费,而货主只付班轮运费,不需另付装卸费。

三、THC应属于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会单独把THC从运费中分离出来违背了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关贸易术语的含义。

四、班轮公会把THC作为一种新的、固定的、长期的附加费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有关附加费的限制性规定。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或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质,并要向货主说明收费理由和提供相关资料,在情况变化后应立即撤消。

五、几个班轮公会联合起来操纵船公司串通一起,拒绝协商,联合强行加收THC,是搞价格垄断,是对货主的歧视,严重背离国际航运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也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际海运条例》有关反垄断的规定。

六、班轮公会说,因为交通部调整外贸港口装卸费收规定和标准,增加了班轮公司的成本,这种理由显然与事实不符。而且,航运公会和班轮公司自立收费项目是违反中国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航运公会组织在中国单方面强制推行THC而没有协商谈判余地的霸道做法明显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有关当事各方就附加费问题进行协商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有关法规关于公平交易,反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

八、航运公会组织关于"把THC从班轮运费中分离出来是为了增加透明度"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班轮公司并没有相应地把THC从班轮运费中减去并降低运费再另外分开收THC,而是在运费照收以外,加收THC。这实际上是班轮公司增加不合理收入、擅自另立收费项目以转嫁由于运力过剩、运价下跌的一种借口,而并不是合理的市场商业行为。

中方在充分考虑到船公司利益和正当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情合理解决THC争议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货主真诚希望有一个公平竞争、相对稳定的、船货双方能接受的航运市场运价,反对运价大起大落。同时坚决主张船货双方进行定期对话,建立协商机制,争取双赢的解决办法。中国货主希望班轮公司暂时收回收取THC的通知,并建议,目前航运市场低迷,可以考虑把THC加到运费里收。

令人遗憾的是,航运公会组织缺乏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船、货双方虽然此后又于今年1月23日和3月15 日进行过会谈,仍然未能就THC问题达成共识,也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航运公会组织和班轮公司仍然一意孤行,坚持强制推行THC。这种强加于中国货主的单方面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中国货主是不能接受的。目前事态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的班轮公司要求货主在订舱时先签订保函,保证接受支付THC费用,否则不予订舱。还有的班轮公司威胁,如货主不付THC费用,就扣单、扣货。如此下去,势必影响中国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据初步测算,如果航运公会组织在中国境内推行THC得逞,今年中国货主将多支付上百亿元人民币的不合理成本。这对当前严峻的外经贸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并将严重抵消中国国家和地方扶持外贸的政策效应,大大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为此,中国货主应该团结起来,暂不支付THC。同时,中国货主协会正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呼吁依法行政,以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上海、江苏等地货主协会、货代协会也纷纷发表关于货主暂缓支付或抵制THC的声明或通知。

4月25日,全中国货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应对措施。4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货主抵制强制推行THC新闻座谈会。会上介绍船、货方关于THC争执起因和经过;地方货主协会介绍了班轮公司收取THC及其对当地外贸的影响和货主抵制的情况;香港、澳门、东盟、斯里兰卡、日本、韩国等货主协会发表了立场声明,部分代表到会发言;海事法律专家专论THC;发布了150多家知名货主《关于坚决抵制航运公会强制推行THC 的联合声明》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关于抵制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强制推行THC的声明》。中国货主强烈要求对个别拒不理会中国货主的一再声明、粗暴侵犯中国货主尊严和正当权益的个别班轮公司予以制裁。

由于班轮公会组织在中国强行加收THC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因此,中国货主协会已分别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交通部进行了举

报,要求根据上述法规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国家计委已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货主和法律专家进行研讨,目前正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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