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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537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537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 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5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有效身份证件 7.17 医院

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19 净保险费

费率表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险种转换 6.3 效力终止

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1 社会医疗保险 7.2 周岁

7.3 意外伤害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险种简称:安行医疗B 险种代码:537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

(平保寿发[2010]187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1.3 保险对象 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5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

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

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

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

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

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

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0)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

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时,您必须先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进行

医疗费用报销,之后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6);

(3)医院(见7.17)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

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7.18)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

保险责任。

4.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

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

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

您及时将本附加险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

如果您按时向我们支付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

时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6.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6.4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联系方式变更;

(3)争议处理。

释义

7.1 社会医疗保险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4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0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

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1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

等活动。

7.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

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6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7 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

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19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30%)”。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

首个1000元 以后每1000元 18-64周岁 32 8

注:(1)月交保费=0.1×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3×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6×年交保费;

(2)6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深圳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深圳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险条款小米综合意外新(国泰)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13332312017010302301 (国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1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09)

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09) 第一条释义 一、本公司: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三、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四、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五、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六、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七、潜水: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九、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一、特技表演: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十二、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陆地和水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十三、航空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包机。 十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五、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

《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一、《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包含《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三个险种。须同时投保,不受理单独投保。 二、投保年龄:18至60周岁。 三、保险期间:30年。 四、交费方式:趸缴/年缴。 五、缴费年期:趸缴/5/10年。 六、职业类别:1-4类,且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离退休人员、家庭主妇(夫)、学生、农业人员仅限投保方案一; (二)自由职业者外勤、导游、旅客列车乘务员、汽车客运服务员及其他营运性质的随车工作人员、无业/待业人员不予承保。 *自由职业者外勤包括:推销员(不可归于本表其他类别者)、简单体力劳动人员(不可归于本表其他类别者) 七、投保方案及要求: 有两种投保方案供选择,保障方案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限购壹份。满足购买10万元保额条件的客户,如仅购买了5万元保额,可再次投保5万元保额。

(一)投保方案及年收入要求 (二)销售地域限制: (三)销售渠道限制:网销渠道仅限投保方案一,对于经代渠道严格控制赔付情况,对于赔付不良的高风险地区限

额或暂停销售资格。 八、特殊资料要求: (一)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在投保时需提供《百万安行投保补充告知书》及《个人财务问卷》。 (二)以下职业在投保时需提供《百万安行投保补充告知书》及《个人财务问卷》:农业人员、流动摊贩(职业代码04804)。 (三)分公司初审需严格审核《百万安行投保补充告知书》及《个人财务问卷》,如与投保书告知不符,应联系客户确认告知内容;补充告知书中有异常告知的,由初审在系统中做标记提交人工核保审核。 九、投保本产品尚须符合投保时所执行的核保作业规则要求。 广州现在有十个区,而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萝岗、黄埔属于中心区也就是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8.).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 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3年4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残疾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若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条第二、三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之金额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我们承担的部分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3 本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2.3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全残 10.7 意外伤害 10.8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10.9 非营运机动车 10.10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10.11 8种重大自然灾害 10.12 毒品 10.13 酒后驾驶 10.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5 无有效行驶证 10.16 机动车 10.17 醉酒 10.18 斗殴 10.19 医疗事故 10.20 非处方药 10.21 潜水 10.22 攀岩 10.23 探险 10.24 武术比赛 10.25 特技表演 10.26 情形复杂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537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 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5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有效身份证件 7.17 医院 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19 净保险费 费率表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险种转换 6.3 效力终止 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1 社会医疗保险 7.2 周岁 7.3 意外伤害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险种简称:安行医疗B 险种代码:537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条款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中英人寿安行无忧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中英人寿安行无忧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个代、经代、银保) 1.产品构成 安行无忧两全保险 NFNA 2.投保年龄: 18周岁-45周岁 3.缴费期间: 5年、10年 4.缴费方式: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5.保险期间: 30年 6.保险费要求: 参照费率表 7.职业限制: 被保险人职业等级限1~4级;职业等级为5~6级及拒保职业,不予承保。 1)金钻客户投保本险种累计保额超过50万元(不含)时,本公司需先洽谈临时分保;被保险人需进一步提供资产证明,有可能需要按再保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金钻客户投保本险种的累积保额最高限100万元(含)。 2)银钻、翡翠、明珠客户投保本险种的累积保额最高限50万元(含)。 3)特殊人士在我司累计交通意外风险保额限100万。

1)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与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不能同时附加在主险上。 2)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不能与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同时附加在主险上。3)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不能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B款)。 4)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同时投保,其保额不能超过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之间保额较大者之保额的10%。 11.体检规则: 不计入体检保额。 12.风险保额: 以1倍计入意外险风险保额;以10倍计入交通意外险风险保额。 13.财务核保要求: 个代、银保: 保额在20万(不含)以上要求财务问卷;保额在30万(不含)以上要求财务问卷、生存调查;保额在50万(不含)以上要求财务问卷、资产证明以及生存调查。 经代: 保额在20万(不含)以上要求财务问卷、资产证明以及生存调查。 未尽事宜,参照一般投保规则执行。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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