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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

(一)注意事项

1.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者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登记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后,由编码中心核批厂商识别代码,并向其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单位履行上述程序后便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4.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二)填表说明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单位全称,以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核批名称为准。注册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填写申请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如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则注明“同上”。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批准的注册登记号。注册资金:申请单位注册的资金数额。企业类别:1.单个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总厂、总公司);3.进出口公司。当企业类别为集团公司时,应填写相应的《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经济类型代码:参照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行政区划代码:填写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准。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办理条码相关手续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企业网站:填写本单位网站的网址。预计使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填写企业将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数量。[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填写须知

(一)注意事项1.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2.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经编码中心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并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3.系统成员未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亦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二)填表说明 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2.企业基本信息: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3.已使

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填写企业目前已经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数量。[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缩短码申请登记表》填写须知

(一)注意事项1.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二,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2.系统成员需要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可以到所在地区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张,出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申请登记表》;3.系统成员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必须经过编码中心批准;4.编码中心依照GB12904-1998《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规定统一编制商品项目识别代码。(二)填表说明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2.企业名称及其他信息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填写须知(一)注意事项1.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2.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可办理变更手续;3.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4.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发变更证。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二)填表说明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2.变更项目中的企业名称等信息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中含义相同,参照后填写本表。[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五、《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填写须知

(一)注意事项1.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取消其系统成员资格;2.系统成员欲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依法被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即停止使用,并应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5.企业在其系统成

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填表说明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2.注销原因:企业或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填写为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的原因。[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六、《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填写须知(一)注意事项申请注册企业的企业类型如果是属于集团公司,则在填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登记表》之后,应填写相应的《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二)填表说明集团公司名称(印章):填写申请单位全称,以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核批名称为准,并在该名称上加盖集团公司的印章。分公司总数目:填写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数目。注册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中文地址),以及其后的注册地邮政编码。办公地址:填写申请单位实际办公地址(中文地址),如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则注明“同上”;以及其后的办公地邮政编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填写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准。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办理条码相关手续人员的姓名。长途区号:联系人电话的长途区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的电话。传真: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填表日期:填表的当前日期。[注意:以上除"传真"项为选填项外,其余项均为必填项。]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规 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5-29】 【作者: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信息来源: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现颁布《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 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 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 (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它方式供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商品条码 知识大全

第一部分小常识 1. 问:什么是商品条码? 2. 问:13 位条码的代码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3. 问:什么是前缀码? 4.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5. 问: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来分配的? 6. 问:商品条码的前缀码690-695 有什么含义? 7. 问:在哪里可以获得GS1 前缀码列表? 8.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9.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条码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10. 问:零售商品代码采用哪几种条码来表示? 11. 问: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能够了解到商品条码相关知识和信息? 12.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有何处罚规定? 13.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 转让他人使用吗? 14.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有什么 区别? 15.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 换和覆盖? 16.问:什么是GS1 DataBar 条码? 17.问:常见的条码识读设备有哪些? 18.问:ITF-14 用于哪种商品的条码标识? 19.问:超市中最常见的商品条码是哪种? 20.问:GS1 系统的特点? 21.问:商品项目代码的编制与商品分类是否有联系? 第二部分注册 1.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2.问: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应如何办理? 3.问:企业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是否必须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 4.问:企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颁发相关证明吗? 5.问:哪种情况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6.问: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码? 7.问: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必须注册企业代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 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注册、变更及注销

NO: 请在变更项目栏中的“□”内打“√”,并将表中“原内容”及“变更后内容”填写清楚。 填表人签章: 企业 (公章)年月日 法定 签章: 代表人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分支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 (代码章)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填写须知(一)注意事项: ①.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②.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可办理变更手续; ③.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④.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全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⑥.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发变更证。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 (二)填表说明: ①.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②.变更项目中的企业名称等信息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中含义相同,参照后填写本表。 [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怎么注册德国条形码

条形码,相信大家对于这个词,都不陌生,条形码已经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 西了,条形的广泛运用大大的提高了工作的 效率,带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减轻了相关 工作者的工作压力,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了迎接国庆节的到来,营造良好的氛围,某市的相关部门也专门的展开了行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的范围内组织开展了 重点产品质量和计量、商品条形码、电梯等 安全执法大检查的行动。并且此次的行动主 要的场所的是大型的超市、医院等人员相对 于比较密集的地方。其中商品的条形码也被 列入了检查的范围,主要是检查商家是否按 规定要求使用商品条形码。由此我们也可以 看出对于商品条形码的重视程度。 条形码技术是可以在计算机可以发展的 起来的,一种广的泛应用。可以用于商业、 交通运输、仓储、图书管理、工业生产过程 控制、包装、邮政、等领域的自动识别技术。

它较早的是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主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字符所组成的,用来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1、申请人的资格: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就可以申请进行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注意如果在集团公司中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时候,应该按照相关的单独的进行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申请的相关材料:(1)条形码的申请必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执照;(2)条形码的申请必须要有自己注册的相关商标;(3)条形码的申请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可以交纳相关的会费;(4)凡是生产下列商品的相关企业要适宜的进行申请。比如:卷烟,土特产,牙膏,生活用纸,胶卷、空白磁带,食品,玩具,化妆品,钟表,饮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注册登记表规范填写 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写须知 (一)注意事项 1.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者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登记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后,由编码中心核批厂商识别代码,并向其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单位履行上述程序后便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4.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二)填表说明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单位全称,以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核批名称为准。注册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填写申请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如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则注明“同上”。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批准的注册登记号。注册资金:申请单位注册的资金数额。企业类别:1.单个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总厂、总公司);3.进出口公司。当企业类别为集团公司时,应填写相应的《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经济类型代码:参照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行政区划代码:填写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准。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办理条码相关手续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企业网站:填写本单位网站的网址。预计使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填写企业将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数量。[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填写须知 (一)注意事项1.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2.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经编码中心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并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3.系统成员未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亦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二)填表说明 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2.企业基本信息: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3.已使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 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 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商品条码的编制) 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 第十条(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 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 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变更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作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

商品条码如何注册

商品条码如何注册 市场上我们所能见到的商品条码都是有据可循的。原则上讲,任何商品都可以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条形码。前提是需要申请一个条形码注册。到哪个机构去申请条形码注册?申请流程是什么呢?以下是些经验之谈,分享一下。 商品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条码号码本身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那为什么收银员只要扫描条码,收银机屏幕上马上显示商品的价格呢?这是因为后台电脑 根据条码号码查到事先设定的该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并显示在收银机屏幕上。 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邮13位数字组成。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3,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前缀码分别是471和48。.前缀码只代表该商品条码的注册地,并不代表商品的产地。世界项目代码由厂商按照产品的品种,商标,内装商品规格与数量及包装类型的不同分配不同的号码,一般按照顺序号编制,没有特定含。.采用商品条码大大提商了超市的结算速度,减少差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库存.可以说,没有条码就没有现代化的连锁超市。 这一系列的交易还要从注册商品条码讲起。首先,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申请注册商品条形码的条件:依法取得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行为完全是自愿的。申请注册程序: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直写<<中国商品条三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线真写注册登记。(备注:如在网上真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 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编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吕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不要小看商品条码注册。不经过商品条码注册的条码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条码是不能被条码识读器识别的,不能被识别的条码还叫条码吗?就像前两天有个客户,那个条码让我识别是那个类型的,我研究了半天,实在不知道时哪种类型,原来他并没有进行商品条码注册,而且在网上下载了免费的条码软件打印了这些条码,结果可想而知。由此要告诫大家的是,不要期待着有捷径可走,不要等待着天上的馅饼砸到你。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选择条码软件时也不要贪图便宜、免费,选择一款专业的条码软件总能使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前段时间推荐一客户使用领跑条码标签设计软件,客户反映还不错,使用了两周直接购买了。分享一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对于商品条码注册的一些详细流程可到中国商品条码编码中心详细了解。商品条码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商品条码走向公开化、可视化也将成为可能。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

何人不得使用。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 ”,B构成“转让”)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4、5是规定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例4:境内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境外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5:子公司的产品使用了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但未经备案。) 本问题应注意: 1.“使用”的主体是产品的所有者(通常是生产者,委托关系见四),将商品条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上即为“使用”。以上五种使用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对应的处罚参见《办法》35条(针对生产者)、36条(针对销售者)。 2.《办法》36条对于销售者的处罚是针对由于销售者未尽到《办法》

教会你申请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的问答和介绍: 条形码(Bar code),是入驻亚马逊商城、天猫商城、大型超市商品必要条件。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市场的“共通语言”。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是将表示商品信息的数字代码转换成由一组规则排列的平行线条构成的特殊符号。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商品条码特点: A一般都是13位数字。(国际规定的都是13位) B: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市场的“共同语言”。 第一:商品上为什么要使用条码?(国家法律规定) 正确回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必须申请条形码。 申请的条码有2种: a 国内销售的产品,要申请国内流通的条码,费用是4800元左右,只能在国内流通。 B 国际销售的产品,申请国际条码,费用是6200元左右,可以在国内和国际同时销售流通。 这里解释一下,申请条码是指你生产的产品是流通的产品,如果你的产品生产出来直接就给消费者的,可以不必申请条码,只有流通的,需要经过中间销售环节,比如超市,商城等等, 就必须要申请条形码,一般是13位的,69开头的条码。 第二:为什么是13位的69开头的条码。 正确回答:13位是国际条码行业协会规定的,所以全球商品条码都是13位。中国的条码号段是69开头,69在国际上代表中国,比如其他国家的条码开头, 400--440 德国 45--49 日本 00--13 美国和加拿大 489 中国香港 471 中国台湾 50 英国 第三:申请中国条码的部门

产品条形码使用管理办法

产品条形码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产品条形码的使用,防止产品条形码的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及非正常流失。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条形码的场所。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条形码的领用、产品上粘贴和\或粘贴在包装箱上。 注:产品上条形码必需贴在明显的位置。 3.2 品管部负责条形码打印、补办/更换条形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 3.3 商务部负责客户要求补办/更换条形码的审批,必要时交总经理审批。4: 定义 客户要求补办/更换条形码:指客户因遗失条形码或认为条形码时间过久提出需办理合格证。 5:工作程序 5.1 产品条形码的使用 5.1.1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管网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汽溶胶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按要求做到每件产品贴上条形码。 5.1.2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管网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汽溶胶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按要求在每个的包装箱上粘贴上条形码。 5.1.3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管网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汽溶胶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按要求质检员将每一批订单产品的条形码交商务部门确认。

5.2 产品条形码的要求 5.2.1 条形码应标识有公司名称及LOGO、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等;产品的条形码一定要完好、美观,条形码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情况不得使用。 5.3 产品条形码的内部更换 5.3.1 对库存时间较长的产品,为便于产品销售,需要更换条形码的,由成品仓提出申请,填写《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经商务部经理审批后交相关质管部,由其对产品重新检验合格后,通知生产部更换相应的条形码。 5.4 客户要求补办/更换条形码的管理 5.4.1 商务部收到客户提出补办/更换条形码的书面要求后,由相关业务员填写《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说明需要补办/更换条形码的原因、产品名称规格和出厂日期。 5.4.2 相关业务员将《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连同客户补办/更换条形码的书面申请,交商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到品管部补办/更换条形码。 5.4.3 补办条形码时,品管部要对条形码进行重新编号,做好登记并保存《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和客户书面申请。 5.4.4 除补办/更换以外的原因客户要求发给条形码时,由相关业务员填写《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经商务部经理审查,品管部审核同意后到相关生产部补办,或品管部认为有必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到相关生产部补办。6:相关记录 6.1《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 6.2《条形码领用登记表》

条形码申请注册程序

条形码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一、商品条形码简介 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ANCC系统发展的基础。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主要类型有:EAN-13/8 UPC—A/E ITF 14 EAN/UCC 128。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二、商品条形码申请程序: 1、受理部门各地市物品编码中心(质监局); 2、部门职责负责本地区物品编码的管理工作; 3、办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4、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5、企业厂商应提交的注册材料: a.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b.汇款凭证的复印件2份; c. 填写《中国商品条形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份并加盖公章; d.进出口证明并加盖公章。 说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中“企业类别”、“经济类型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四项内容的填写,请参照《商品条码分类与代码查询手册》,不知如何填写时,请不填。6、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 7、应用范围: 所有零售商品,货物配送;供应链营理领域。 8、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赋码。 9、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接到申请后,编码分支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会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1997]2500号文件规定,收取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企业注册EAN/UCC-8商品条码时,应向编码中心交纳一次性加入费400元。以后再申请EAN/UCC-8商品条码时,不再另收此项费用。企业注册位置码(GLN)时,应先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申请位置码(GLN)不再收取费用。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的规定,系统成员按表格所示交纳续展费用。 可见,商品条形码申请所需要的时间为:初审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为5个工作日,即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3号 1998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 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 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正 2004年8月10日 省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条形码常见问题

条形码申请常见问题 条形码申请的常见问题 一.条形码的是什么?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二.申请的形式 个人申请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领取GDS卡和系统成员证书 代理机构申请 资料填报---缴费---提交资料给奢哲---分支机构初审---编码中心审批---领取GDS卡和系统成员证书 二.代理机构申请的流程 资料填报---缴费---提交资料给奢哲---分支机构初审---编码中心审批---领取GDS卡和系统成员证书 三.条形码的好处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唯一身份标识,相当于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现在,商品条码已经成为商铺入驻网上商城的必要条件。 四.常见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docx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一、什么叫条?什么叫商品条?其表示方法如何?有何注要求? 所 " 条 " ,它是一种利用光描并数据自入 算机的特殊号。格地,它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 的,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商品条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 字符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 商品条包括准版商品条和短版商品条。准版商品条由厂商 代、商品目代和校成。短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 品目代和校成。商品条印刷面超商品包装表面面或者 可印刷面四分之一的,系成可以申使用短版商品条。 (1)EAN-13 条所表示的代由13 位数字成,其构如下: 构一:X13X12X11 X10X9X8X7 X6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X7制造厂商代;X6?X2 商品的代 ; X1 校。 构二; X13X12X11 X10X9X8X7X6 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 >X6制造厂商代;X5?商品的代; X1 校。在我国,当X13X12X11690、 691 其代构同构一、 当 X13X12X11692 其代构同构二。

(2)EAN-8条码EAN-8 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 位数字组成, 其中: X8X7X6含义同EAN-13 的厂商识具体如下:X8X7X6 X5X4X3X2 X1 别代码; X 为商品的代码;X1 为校验码 二、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 码。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 件。 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 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⑷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厂商识

如何申请商品条码

一、如何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1. 申请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 申请程序: a) 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提出申请并索取相关资料。 b) 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2份,加盖企业公章。 c) 企业通过本单位银行帐户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缴纳一次性入会费和系统维护费(单个 企业3000元,集团、总公司4200元,进出口公司7200元)。 d) 企业携以下资料到上海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⑴《中国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2份;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⑶、汇款凭证复印件2份; 分中心收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注册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后,及时 向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安排系统成员近期参加条码技术培 训班,并填写胶片订单和商品备案表。 二、如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 1. 系统成员应当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上海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逾期 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2. 续展手续程序如下: a) 上海分中心在系统成员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书信通知企业办理续展手续,企业到期如未收 到续展通知,必须及时与本分中心取得联系; b) 企业收到续展通知后,及时填写续展表并盖公章、将条码系统成员维护费通过企业的开户 银行汇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帐号; c) 企业将填妥的续展表格2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邮寄或送至上海分中心; d) 对完成续展的企业,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后,向其颁发新证书。 三、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1. 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 《系统成员证书》到上海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 变更程序如下: a) 填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二份 b) 递交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及相关证明 c) 分中心审查合格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批,换发新证 四、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8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 (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 (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 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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