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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不在于意思表示。而因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基于设定及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目的,因男女并行的、复数的合同行为而成立。宾特主张:契约的标的为“物”,物无人格,所以以婚姻当事人人格为规范对象的结婚行为,不能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拉冷都解释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者以财物的交换为其目的,反而以夫妻两人纳入全人个的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所以结婚行为为合一行为。

此外还有行为条件说人法的结合说人格的社会的结合说共同的社会团体说共同行为说等。

随着婚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上各学说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判。契约说把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依自由的合意为了共同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理论,当配偶一方有违背婚姻义务行为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契约责任,是契约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权利(婚姻权利)受到损害得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婚姻虽然某些方面有器乐的外形,但其本质并不能看成一种契约,主要因为:第一,

但婚姻契约论无法解释为何夫妻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契约的最终及意义也是夫或妻保护自己约束他方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而不是婚姻的本质特性,更代替不了伦理性在婚姻含义中的地位。

因此用契约来解释婚姻的本质不免有些牵强,笔者更赞同婚姻共同体论的观点: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3]瑞士民法的159条明确规定依结婚成立的夫妻之间的共同体称为婚姻上共同体。从创设这一共同体的行为观察婚姻是男女双方依自由合意以契约的形式缔结的,然因有伦理性制度性,虽以契约形式缔结但非仅为契约关系。[4]婚姻共同体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夫妻双方人格互融精神内化的产物。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具有其独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它的社会属性要比自然属性更重要,因为只有建立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用权利责任义务筑成家庭的围城才会有稳定的夫妻生活。如果说自然性是婚姻的载体则社会性便是婚姻的灵魂。

而社会性的重要表现就是伦理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婚姻家庭的主体来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作为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其本质更不可能是单纯的私人关系。2、从婚姻家庭的内容来看,包括其中的物质生活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男女平等还是男尊女卑,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都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其自然属性或当事人自身的任性来决定的。3、从婚姻家庭的形式来看,什麽样的男女两性结合构成婚姻,什麽样的血缘共同体属于家庭,是由社会认可的。

一对男女即使很想成为夫妻,但如果以的不到社会认可的形式结合,仍可能只是私奔。对于现代流行的“合约婚姻”或者“合同婚姻”的看法,我是不赞同这个的。为什么呢?我觉得婚姻更多的是一个伦理实体,它的结合、维持和发展都是与一个国家的传统、风俗等因素相关的,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像我们的很多民商法制度,都是移植来的,但是婚姻制度,它的本土性是非常强的,所以我们国家历来把这个婚姻当作一种,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也是百年好合,是个终身的合同。[5]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用伦理柱石支撑起来的小屋,抽去了约束和调适两性关系的伦理准则,则婚姻关系便不存在。

首先,从婚姻的概念看,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不同时代不同法系对婚姻所下的定义也不同,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各国,有的仅只婚姻关系(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的仅只建立婚姻关系的结婚行为;有的兼指婚姻关系和结婚行为。然而,全面的从婚姻的内涵和本质分析,婚姻应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定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普遍形式。它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指既于这种两性结合所形成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它也不等同于缔结婚姻的行为,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永结同心得法律行为;就当代各国法学看,以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是一致的。综观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对于婚姻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自然层次上的涵义。综观整个婚姻法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婚姻概念的各构成因素中,必不可缺的一个条件就是国家或社会的认可。综观婚姻的发展历史,这种认可方式大致有一下几种:1、登记制,有国家行政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2、仪式制即结婚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取得社会的承认,结婚始告成立。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4、公告制,即行政官员接到结婚申请后,在市政厅前张贴布告,即达到承认的效果。男女两性结合必须以通过各种方式让国家和社会予以承认,这从根本上是由婚姻的社会性决定的。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和性的本能是婚姻的自然前提,婚姻则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其次,从婚姻的目的看,关于人为什莫结婚这个问题,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人有不同回答,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底下经济不发达,再加上当时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不高,使得当时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因素。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体奴斯就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优帝《法学纲要》称“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6]。孟德斯鸠认为“父亲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这促成了婚姻制度的建立,婚姻宣告谁应负担这个义务。”[7]我国封建时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世。[8]”作为婚姻的目的。即便如此,那时的婚姻内涵中仍可以看到结婚是以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对于有些学者认为的,在婚姻发展史上,婚姻的目的经历了“由繁殖人种之目的进于主家事有嫡子之目的,再进于男女共同生活之目的”这一过程。[9]我不赞同这种说法,我认为,自有婚姻以来,无论是为“繁殖人种”,还是为“主家事有嫡子”都必须有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应始终是婚姻的目的。就说我国古代,虽说传宗接代的思想十分浓厚,通过其封建色彩,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婚姻必然要求以男女共同生活为其内涵。如为继承的需要,一夫一妻制下要求妻子和丈夫共同生活来保证。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人们的自由意志观念也不断增强。纯粹的经济因素已对婚姻的建立产生不了任何影响。人们结婚的目的在于追求一种“爱的永恒”。这是婚姻的理想境界。而现代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大多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编)第163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在婚姻住所共同居住;第164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共同出力,在经济上维持家庭生活,在法定期间内抚养和教育子女。日本民法亲属编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强调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中提到了“定期婚”,定期婚是指“限于一定之期间继续婚姻关系之制度”,“往昔于野蛮民族间行之,现今尚未绝迹。例如加法地方之爱斯基摩人、北美印地安人、北非黑人,其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不一,短者一星期一个月,长者数年或十数年,夫妻相互间无继承权”。推翻了传统的婚姻应“永久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观点。但仍不否认,结婚的目的在于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助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10]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而这种共同生活的目的又是为了组建爱的小巢——家庭,长期过着安定、祥和的时光。进一步讲,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和谐牵动着千家万户。

再次,各国法律都强调离婚自由,然而强调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马克思认为婚姻关系是典型的实体性伦理关系,一旦进入婚姻关系就进入了具有婚姻意志的伦理实体,就要尊重婚姻的意志,而不能仅仅以有无爱情为依据寻找借口离婚,因为离婚不仅是夫妻的离散,而且是家庭的离散。因此,马克思强调:“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来看,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的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末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因为友谊并不必然导致家庭的建立,为什吗要为婚姻立法,因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是社会的细

胞。家庭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交往,而切多半会生儿育女,原先那种两个人的单纯而自由的关系不在存在了。在由婚姻而建立的家庭关系中,不仅仅有爱情,还产生了亲情,产生了对家庭的义务和对社会的义务。因此,马克思强调“婚姻不能听从已婚着的任性,相反的,已婚着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11]。黑格尔也说:“因为婚姻是伦理性的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因此讨论离婚自由其前提是尊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遵守婚姻法”[12]。恩格斯曾经说过“如果当真要离婚,只有在完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麽作以后,才能采取这一极端冷断的方式,并且要用最委婉的方式表达。之所以对离婚作出如此严格的限制,是因为婚姻家庭的组建更多的是社会问题,基于婚姻产生了很多社会关系,小到儿女,大到国家社会。因此婚姻必须受到社会伦理的制约而不能只听从已婚者自己的自由意志。

四、婚姻形成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不断完善人伦秩序的过程。所谓“伦理”即“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以一定道德标准来规范和调整人的利益关系。认得婚姻关系的发展,正体现着不断完善人伦秩序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人类处于不分辈分、不论血缘亲属的群婚杂交时期。两性关系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的,部落内盛行与动物没什吗两样的毫无限制的性关系,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即或是父母子女之间这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也不例外。那时也无所谓个体家庭存在。恩格斯指出:“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13]”血远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的出现,正是婚姻关系逐渐产生血亲禁忌的里程碑。随着民族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后代的需要,这种血亲禁忌的范围越来越大终于发展成为“一切亲属之间都禁忌结婚”,先是群婚被对偶婚排挤,而后,个体婚又取代了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血亲关系更加清晰,人伦观念也越来越明确。在中国历史上,这种观念从朦胧到成熟,逐渐形成及其详尽的人伦秩序规范。从现代人的眼光看来,其中当然有一些束缚人性、扼杀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糟粕,但也有许多顺乎人性、有利于个人幸福和群体发展的精华。如果重视家庭伦理教化,提倡:“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的家庭关系,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世界人伦文化的宝贵财富,应一代一代发扬光大。

随着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类逐渐把民主人权的观念引入家庭伦理之中,使封建伦理中男尊女卑和夫权家长制的成分得以扼制,人伦秩序更加趋于合理,这本身也是一个人类素质不断提高,婚姻关系不断调适、整合、完善的过程。基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说,伦理关系的调适程度从来都是婚姻质量的客观指标和实现途径。

确定婚姻本质对制定和完善婚姻家庭法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因为家庭是固定婚姻关系的伦理实体,婚姻家庭法就是国家对这种伦理实体的再固定。婚姻家庭法的目的是旨在保护客观

化的社会花的婚姻伦理关系。当然,婚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是人类社会在演进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伦理要求的表现。这种伦理要求是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秩序化需要使然。本质上原为伦理关系的婚姻关系之所以无一例外的被各种类型得法律所吸呐,披上法律的外衣,也恰恰是因为这种关系乃是人类社会秩序化的伦理底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得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的一面。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

参考文献:

[1]见《民法原论》(下),马俊驹余延满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0-822页

[2]《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桢著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3]Egger.Knomentar,Familiencht[M].V orb,s.18

[4]Berner.knomentar,Das Eherecht[M].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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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4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7页

[8]法学教材编辑部,《婚姻立法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6页

[9]胡长清,《中国民法亲属论》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50页

[10]史尚宽,《亲属法论》,台北荣泰印书馆1963年第8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1961年版,第180页

[13]恩格斯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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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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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流,但平淡不等于无味,细水不等于完全波澜不惊,否则就是走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而无味毫无新鲜感才是婚姻最大的致命伤。 4、结婚后夫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婚后夫妻不再相互欣赏。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对方的优点,没有赞美,没有表扬,更多的是挖苦和讽刺;无视对方为自己所做的一切,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没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5、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己。 6、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7、面对不幸的婚姻,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放弃战争,当然也不奢求马上回归甜蜜,而是要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没有思考就没有行动,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具体问题的钥匙,因为自己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己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己手中。 8、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9、婚姻是夫妻一辈子的事业,要付出努力去经营,婚姻正是在夫妻携手跨越一次又一次的难坎之后才越发丰富有内涵,才越发显现白头到老的弥足珍贵,婚姻也才散发出她真正的魅力。 10、幸福的前提与基础当然是爱与忠诚,而最终能否真正获得幸福则取决于夫妻之间良好的情感习惯。所以说,好习惯成就幸福婚姻。 11、走过爱情,走过激情,走进婚姻,走进平淡,经过七年之痒,迈过十年之坎,婚姻之路是进入死胡同还是越走越宽,全靠我们如何去呵护、如何去经营。 12、相爱是一门艺术,爱是两个人一起成长,这就必须得有交流,有交流才有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 人们现在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幸福的婚姻对于生活的重要,不愿意在不幸的婚姻里将就,凑合。 这是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注重到个人幸福快乐才是首要的。 特别是女人开始醒悟了,再也不是男人的附属,牺牲自己,没有自我,委曲求全的维持着所谓幸福和谐的家。 家,应该是男人女人共同经营的结果。以哪一方的委曲求全,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合作才能经营出一个和谐的家。 夫妻走到一起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要讲求合作共赢,互惠互利;要讲求利益最大化。在双方合作中成就彼此,愉悦彼此,相伴一生。

既然是利益共同体,那就应该考虑匹配的问题。不匹配的婚姻,合作是不会愉快的,更不会共赢,婚姻解体也就不足为奇。 婚姻的将来也会是一种市场化的结果,好男配好女,渣男渣女无人要。 这样的婚姻才会更合理,更人性化。 美好和谐的婚姻给夫妻两人带来的共赢不言而喻,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夫妻孕育的下一代。 有什么样的家庭就会孕育出什么样的孩子,而且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 往大里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健康了,社会才能健康,家庭好了,社会才能好。 往小里说,夫妻和谐,家庭才能和谐,孩子才能在家庭中健康快乐的成长。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氛围里成长起来,再去影响他的下一代,好的传承就这样形成了。 优胜劣汰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是人与人合作的准则,也适合婚

姻里的夫妻关系。 想在婚姻里找到幸福,那就先提升自己。先从人渣提升到正常人,再从正常人提升到一个优秀的人,你自己是什么层次就会遇到什么层次的人。 时代的进步让人们更理智的去看待婚姻,从以前的要求别人提升到要求自己,只有先做好自己,你才配拥有婚姻。 两个优秀的灵魂,才能碰撞出和谐的音符,共同谱写出和谐的婚姻。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这是我们表面看到的现像,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婚姻的幸福与否,爱是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小孩在充满爱的家庭中长大,那么他得到的爱就满满的,爱的含义是很广泛的,肯定、宽容、关怀、欣赏、接纳都是爱的体现,一个孩子从小就没得到过这些爱,那么他自身就是缺乏爱的。成年后,他就很渴望别人的爱,特别是来自于伴侣的爱。可是,奇妙的是,根据萨提亚女士的研究发现,人因为相同而联结。所以一个缺乏爱的人,通常都会找到一位同样缺乏爱的伴侣,本身就缺失爱的人用什么去爱别人呢?这样婚姻的结局可想而知。 爱的缺失会导致他婚姻的失败。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萨提亚女士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她独创的家族治疗流派为此提供了很多疗愈的方法,比如“家庭重塑”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在导师的带领下,让当事人回到成长不良的童年,重塑那段成长不良的经验,为自己的成长重新注入营养,让自己的人生再次充满爱。这样,就能从父母的模式中穿越,为自己开创幸福婚姻新模式。 没被满足的期待 一个人从小就有一些期待要被满足,如果在他的童年时期没有被满足,那么她就会一辈子追寻这份需求。 有个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经历了三次婚姻的女性,她的每一任丈夫都会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位女性的父亲就是个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她从小看到自己的母亲被父亲打骂,那么在她的内心潜意识里就想改变这种暴力的男人,来拯救自己的母亲。于是成年后,她会在潜意识的带领下“我要拯救这种人!”,而自动搜寻有暴力倾向的男性为伴。最后不断的重复她父母的婚姻模式。 也许这个案例比较极端。但如果一个孩子很渴望父母的肯定,但从未得到过。那么成年

婚姻和恋爱的本质区别是……

这个世界上,无论有多少爱你的异性,他们都在你的家门之外,只能遥望,关注,祝福。只有一个人,他和你在同一个屋檐之下,相争相爱,相爱相争,吵吵和和,和和吵吵,岁岁年年,反反复复,却始终相守如一。 婚姻和恋爱的本质区别是…… 婚姻和恋爱有着本质的区别。 看懂了,看透了,幸福才会长久。 01 恋爱可以任性,但婚姻不能再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妄为,要以家庭为重,顾全大局。 恋爱可以理想化,但婚姻是世上最现实的修炼道场,谁也得热爱柴米油盐。 恋爱可以轻易分手,可以重来多次,但婚姻一旦形成,信任、包容、忍耐是稳定的根基,除非你极端不幸福,不然不要轻易离婚,谁也经不起折腾。因为,和谁结婚都有不如意之处。 恋爱可以追求山盟海誓,惊天动地,但婚姻需要的是平实的幸福,细水长流的爱。 02 尤其,恋爱中的吵架和婚姻中的吵架,处理方式不能同样对待。 恋爱中吵架,如果是俩人因为原则问题、人生观世界观等大角度有巨大分歧,你要重视,可以考虑分手,寻找更合适的。 这年代几乎不会有不吵架的婚姻了。 吵架,是婚姻中的两个人必然要修炼的课题。 如果是因为小事情吵架,能沟通就多沟通,能磨合就磨合,能包容就包容。

任何陌生的两个人相处,必然会有一个磨合的有程。 这个过程,谁也逃避不了,跨越不了,都要勇敢面对。 磨合得好,修成正果可以平稳过渡到婚姻中。 03 婚姻的本质就是:有一个人,看得到你最好看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难看的一面。 看得到你最善良最美好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刻薄恶毒的一面。 看得到你最理解包容体贴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狭隘小气无理取闹的一面。 看得到你最无私付出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斤斤计较的一面..... 这个世界上,无论有多少爱你的异性,他们都在你的家门之外,只能遥望,关注,祝福。 只有一个人,他和你在同一个屋檐之下,相争相爱,相爱相争,吵吵和和,和和吵吵,岁岁年年,反反复复,却始终相守如一。 ——他就是你的爱人,他是世上唯一的人,是你生命的另一半,是你婚姻宿命里的修炼对象! 于是,和这样的一个人,也许,避免不了不吵,但可以尽量让自己别把吵架当回事,降低、忽略吵架对自己的影响。转移下注意力,多想想对方好的时候。 只要你能肯定——他仍是爱你的。 这就够了——谁的婚姻没有磕磕碰碰小吵小闹呢! 一念迷即是地狱,一念悟即是天堂。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余延满)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 ——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余延满 上传时间:2004-10-17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构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关键词】婚姻的本质属性、合法性、设权的意思表示性、婚姻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那么,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是否是婚姻呢?或者说婚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进一步而言,什么是婚姻呢?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的态度,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或重婚罪等重大问题。鉴于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的观点,不仅其自身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还直接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试就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问题加以探讨,并对我国通行的婚姻概念进行反思。 一、矛盾与冲突——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理论上的困惑 我国学者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合法结合。”(注:任国钧:《婚姻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也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这种结合并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一词,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04页。)“缺乏法定条件而产生的两性结合,严格地讲,不能称之为婚姻。所谓‘违法婚姻’、‘无效婚姻’这些名称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男女两性的结合就不能称之为婚姻,而一律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否认。”(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然而,他们又认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并认为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篇一:婚姻家庭有多重属性,其中作为本质属性的是()A.自然属性b.社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法》----范远洪老师 数学与统计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20XX级1班马斌斌 20XX06034106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

史铁生谈婚姻与性

史铁生谈婚姻与性 (2007-04-19 11:53:59) 转载▼ 分类:男女情感 史铁生谈婚姻与性 1.性的多向本质性的所有迷惑和麻烦,在我看,就在我们不愿意承认性的多向本质。就是说,性吸引,从来就不是来自一个对象(那样的话就省事了,也就不会有古今千种风流,万种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了),性吸引压根就是多向的,这才可能有物种的进化,保证优胜劣汰。我们对爱人的挑选,说明了这一点。主张自由恋爱,反对包办婚姻,说明了这一点。我们所以需要这个座谈,也说明了这一点。(据说,天鹅不需要挑选,想必鸳鸯也无需这样的讨论。) 2.人皆好色人皆好色,这也得承认,否则人间就无美可言。我想,人类最早感受到的美,一定是人体美,然后才有美衣、美屋、美容。“好色”一词已经被历史涂染了很多污浊,或者冤屈;换个说法就容易接受,比如“爱美之心从皆有之”。 好色,也不仅仅是男人的事,就象美容也不单属于女人。女人容易谴责男人的好色,其实是无端地贬低了自己的能力和权利,好象只有男人会欣赏、配欣赏,只有男人赞叹女人的美好,自己却无权褒贬男人。现在好了,时代不同了,女人也可以说某男“酷”,或者男“面”了。 3.分清性爱与爱情但好色并不是爱情,性吸引也不一定就会成为爱情。美女过来了,男人多看一眼;或者酷男走近了,女人放慢脚步——这有时候会惹事,当然在大街上没事,我是说回到家才发现惹了事——有一方要离婚。这可真是扯不上。你们是爱情呀!刚才那一眼充其量是爱美之心未及掩饰。为此就离婚,或是说明你们原本就没有爱情,压根就是互相的重色,五湖四海只因一个“色”字走到一起来的;或是说明你把自己看低了,从来看自己只是性对象——只有同行才相轻呀? 我妻子常常比我先发现美女。走在街上,她忽然对我耳语:“你看你看,那边儿那人多好看!”我扭过脸去到处找男的。她说:“她的裙子,多漂亮!”我才知她指的是一个女的。我说:“你是说那个女的,还是说那条裙子?”她说:“那个女的,还有那条裙子。”说真的,那个女的和那条裙子都很美,但我的妻子不等于另一个女的和另一条裙子。 4.所谓“港湾”我们常说爱情是心灵的港湾,可见爱情之外多半是滔滔江河,茫茫大海,乃至狂风巨浪,激流险滩。总之有危险。什么危险?那危险就不能靠医保了,也不能靠护栏,而可能恰恰是要拆除护栏。这危险比如说是嫉妒,比如说是猜疑、误会、怨恨、贬低……总之你生来就是自己,生来就在别人之中,不可能所有的人都理解你。这大概就是萨特所说的“他人即地狱”吧。所谓“人生得一知己足矣”,可见得到一份理解有多难。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可见有一份理解多么重要。其实,除了谋生,人类的活动差不多都是为了寻求交流,寻求理解,寻求爱。爱即天堂。相信爱,即相信必须与他人共建天堂。爱情,即共建天堂之极例。 于是乎“众里寻他千百度”,条件多多,可不单是“色”、是“靓”、是“酷”就够的。这一回不是出海,这一回是要靠岸。出海,你要的是风光旖旎,靠岸,要的则是理解,贴近,是相知相爱。“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他/她未必是最“靓”、最“酷”、最招摇的那一位,但他/她是港湾;港湾,在我的印象里一般都比较安静,象歌里唱的那个“绿岛”,让人入梦。就是说,在这儿可以倾诉和倾听,可以畅想,可以妄为。很多于外界的不可能,在这儿都变成了可能——性,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婚姻日记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_婚姻日记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 人们现在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幸福的婚姻对于生活的重要,不愿意在不幸的婚姻里将就,凑合。 这是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注重到个人幸福快乐才是首要的。 特别是女人开始醒悟了,再也不是男人的附属,牺牲自己,没有自我,委曲求全的维持着所谓幸福和谐的家。 家,应该是男人女人共同经营的结果。以哪一方的委曲求全,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合作才能经营出一个和谐的家。 夫妻走到一起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要讲求合作共赢,互惠互利;要讲求利益最大化。在双方合作中成就彼此,愉悦彼此,相伴一生。 既然是利益共同体,那就应该考虑匹配的问题。不匹配的婚姻,合作是不会愉快的,更不会共赢,婚姻解体也就不足为奇。 婚姻的将来也会是一种市场化的结果,好男配好女,渣男渣女无人要。 这样的婚姻才会更合理,更人性化。 美好和谐的婚姻给夫妻两人带来的共赢不言而喻,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夫妻孕育的下一代。 有什么样的家庭就会孕育出什么样的孩子,而且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 往大里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健康了,社会才能健康,家庭好了,社会才能好。 往小里说,夫妻和谐,家庭才能和谐,孩子才能在家庭中健康快乐的成长。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氛围里成长起来,再去影响他的下一代,好的传承就这样形成了。 优胜劣汰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是人与人合作的准则,也适合婚姻里的夫妻关系。

想在婚姻里找到幸福,那就先提升自己。先从人渣提升到正常人,再从正常人提升到一个优秀的人,你自己是什么层次就会遇到什么层次的人。 时代的进步让人们更理智的去看待婚姻,从以前的要求别人提升到要求自己,只有先做好自己,你才配拥有婚姻。 两个优秀的灵魂,才能碰撞出和谐的音符,共同谱写出和谐的婚姻。

我对婚姻的看法

婚姻之我见 有人说:女人最美的时候是穿上洁白的婚纱走入婚姻的殿堂,因为那时的她洋溢着幸福的微笑;有人说:男人最惨的时候就是走入婚姻的殿堂,因为那时的他走入婚姻也意味着同时进入了坟墓。这代表着两种对婚姻截然相反的看法和态度:女人渴望婚姻、男人恐惧婚姻,其实婚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走入了婚姻却对婚姻的本质一无所知。婚姻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一个很重要的人生阶段,人类历史为什么得以延续到至今,那是因为婚姻的存在。 一方面是异常火爆的相亲节目以及数目庞大的观众群体,一方面是大量的剩男怨女在那儿唉声叹气、抱怨人生的无奈;一方面是同居现象的普及程度低龄化,一方面是离婚率的高攀;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正常的现象,表面上说是中国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随着改革开放在不断深入,或者简单地说是供需矛盾上客观反映,可仔细层次分析才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婚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是一个充满个体差异的话题。婚姻对一个人来说,简单地说有三个必经阶段:婚姻前(花前月下)、婚姻中(谈婚论嫁)、婚姻后(经营婚姻),但也有个体差异,比如中国古代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省略了前面两个阶段、直接步入了经营婚姻的阶段,但实质上是他们大多数人同样经历三个阶段,结婚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前置条件而已。 一、婚姻与恋爱的区别与联系 1、婚姻观与恋爱观的区别与联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俗话说“饱暖思淫欲”,男女同居也成为一种越来越普及的社会现象、大家早已习以为常,这在改革之前是难以想象的,那时候的人恪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同时法律也对通奸有明文规定,这说明现在的恋爱观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准确地说来同居也是婚姻另一种形式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双方已经走入了事实婚姻,换言之就是已经结婚。那两方为什么不履行结婚的手续呢?可以从两方面分析:表面上说或许双方有各种各样的原因、理由、借口,也就是所谓的结婚的障碍,实际上是双方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愿意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那么婚姻观与恋爱观究竟有什么不同和联系呢?顾名思义婚姻和恋爱代表

婚姻和家庭的本质

婚姻和家庭的本质 有的人可能会说:“结婚生子最难的部分就是那会完全改变你的生活方式,你再也不能把焦点放在自己的计划和自己的重要性上。你得做出牺牲,考虑他人的需要,并让他人快乐。 这是事实,好的婚姻和家庭需要奉献和牺牲。但是,如果你真的爱着别人,并跟他人有共同的、超越一切的、创造“我们”的目标——例如养育孩子——那么,所谓牺牲就是放弃微不足道的事情,转而追求更重要的目标。牺牲带来真正的充实。 正是从“我”到“我们”的转变创造了家庭,家庭! 就像J.S柯特利和爱德华·博克所说:“如果一个人带着错误的心态进入婚姻,带着自私的想法或坚持自私的想法来看待婚姻,那么他会发现婚姻生活是让人烦恼、难堪、难以忍受的……他在进入婚姻生活时遵循了一种会破坏整个生活的原则。对他来说,婚姻的目的是获得,而不是付出,这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如果夫妻把个人的快乐当做目标,婚姻生活就无法成为它应当成为的样子。“为每个人着想,并通过爱和牺牲去实现,这就是双赢精神。 事实是——不是不管这些挑战,而是正因为这些挑战——婚姻和家庭是一种严峻的考验,从中可以产生真正的快乐和满足。就像迈克尔·诺瓦克所看到的:婚姻是对孤独的、极端的自我的冲击,是对顽固的个人的威胁。婚姻的确会带来让人疲惫、让人卑微、难以对付且让人沮丧的责任。但是,如果一个人可以把这些事情看做是真正自由

的前提,那么婚姻就不会再是成年人道德进步的敌手。恰恰相反…… 婚姻和孩子教给我的东西让我难忘,让我深深感激。大部分是关于困难和忍耐的教育,大部分我强迫自己去学习的东西都不太愉快……我作为人类的尊严可能大部分建立在丈夫和父亲的身份之上,而不是在我应该做的工作之上。我跟家庭的联系(更多来自我的妻子)把我从各种机会中拉开。可是这些并不能让我感受到束缚。我知道,那其实是我的自由。那驱使我成为一个不同的人,在这个方面我想要、也应该受到驱使。 婚姻一开始让人兴奋,美妙、浪漫,有来自社会的支持,然后开始变质,最后变得让人心酸、愤恨和分裂。虽然两个人成为家人之后,彼此之间曾经那么温柔和密不可分。这个过程让人既震惊又难过。 仔细想想,两个人并没有那么大的改变。改变的是从独立到互相依赖——这最终会改变外部的环境。随着孩子的出生和随之而来的责任,感情上、脑力上、社交上、精神上互相依靠的严格要求远远超过了蜜月期的理解和想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成长,持续增加的责任和义务会把他们以一种更深刻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否则,那最终会造成他们关系的破裂。 值得注意的是,破裂的婚姻中总是有对立的双方,而且他们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对方是错的。一般来说,他们还认为自己基本上是个好人,没有变过。但是,孤立的思维模式在需要相互依靠的关系和环境中失灵了。婚姻和家庭绝对是精神进修的“研究所”。

爱情,理性与婚姻的哲学思考(一)

爱情,理性与婚姻的哲学思考(一) 首先我要阐述的是一个从古至今,绵延不绝,亘古永存的一种人类特有的高级情感——爱情。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爱情”开始区别与传统意义上的动物本能——以性欲与生存繁衍为目的。而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演进,人类越来越巧妙地将肉体欲望,感性愉悦同精神思想方面的超越快感结合在一起,这种复杂的高级情感,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爱情。 不得不承认,爱情文化的最原始也是根本推动力是性爱。性是人体最敏感的场所,很大程度上是受生物学意义中“本能”的影响的,但人类性爱很明显超出了本能的范围,人的最本质特点就是进行不断的超越。这一基本特征,将人的性活动同动物的性活动区分开来。然而之所以目前的“性”仍是一种比较可耻与下流的事情,哲学家福柯认为从十八世纪起,中小学教育就直接干预青少年性成长和活动的教育部分,也间接地以不同的方式约束和限定青少年的性成长和性自由。因此,对于性的限定和标准化的教育及各种法制化的制度,在当下的社会中,特别成为掌控统治实权的社会集团控制社会中的其他成员,特别是控制他们的身心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对于人来说,性爱和爱情,虽然意味着身体和性的倾慕和交流,但同时又包含着环绕身体和性而产生的一系列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复杂关系。爱情把人引入由梦和醉所合成的诗意生存境界,让人既享受着神魂颠倒,身心迷乱的良辰美景,以高潮迭起的审美快感一次又一次的欢度刻骨铭心的幸福时光,同时又难免承受终生难忘的精神折磨,和使人战栗不已的严峻考验;既有卿卿我我、情意绵绵的亲切涟漪,又时时陷入铿锵炽热的情欲交火现场。 德国电影导演斯洛德曾经试图表达一种真正的爱情。斯洛德认为“真正的爱情不是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所想象追求的那种充满?浪漫…的过程,而是必须通过折磨,反复撕裂,辗转于炼狱和天堂之间以及悲欢离合的痛苦经历的悲剧”。只有人间悲剧才是真正的爱情的原型和理想。斯洛德说,他所主张的那种真正的爱情,是一种“迷失的力量”,因为它只存于单个人之中。真正的爱情从来都不是相互的,而只是单方面的。所以它会瞬间消失,它将变成永远的痛苦,绝对的虚无,就像生和死那样,爱情越真、越浓、就越不可表达,越失落、越迷失方向,也无法在固定的对象和固定的方式中成全它。福柯说:真正的爱情从来不打算成全自己,因为它最懂得被成全的痛苦。 那么我们可以说对真正爱情的追求就是对无边痛苦与煎熬的刺激感与向往感,它是个人的情感,因此对象可以不同,但没有一种固定的对象或形式可以满足内心的真正幻想与需求。我们也可以解释一些“虐恋”引人注目的原因。也可以解释性爱范畴里“SM”存在的合理性。“SM”是一种激情,是包含着痛苦与快感的复杂心理和行为。我们可以说“痛苦与快感”在本质上是两个相互关联的东西,而且两者往往循环的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显示在相爱的人们之中。 (注释:上文所提到的"真正的爱情从来不会是相互的,而只是单方面的"其内涵并不是否定恋人之间的爱情,它所阐述的是爱情的感觉,是只有自己能够感受到的独特感觉。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幻想,对爱的幻想,不论现实中的爱情对象有多么美好,终究是与幻想有很大差距。)本文还没写完······

爱情和婚姻实质是一个民族深层次文化的体现

爱情和婚姻实质是一个民族深层次文化的体现。反过来文化背景的差异又影响限制着一个民族的恋爱方式和婚姻习俗。中国人与西方人在爱情观和婚姻观的种种差异,不能仅仅归结为封建传统,期间更多的是文化背景的影响和限制,中西方文化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1.婚姻观念 中国的婚姻观念,是以连带责任的伦理观念为出发点。一个人的结婚,上对祖宗,下对子孙,中对自己的家族及对方的家族,都负有连带的责任。所以结婚是一件大事,离婚更属非常特殊。一经结合,便胶固而不可解。古人说:“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因为一个人的婚姻,牵连到伦理上的许多问题,双方在精神上都应受这种约束。若是由个人的意志,来改变这种结合,大家在有形无形中,总觉得是不应该的。 西方的婚姻观念,是以个人自由的观念为背景。男女结合,只对自己的感情、意志负责,与他人无关。在自己的感情、意志感到需要离婚时,这也是纯个人的问题,只要法律许可,一概与社会无关,与他人无涉。简言之,中国人把婚姻问题看得很严重;而西方人则看得比较疏松。 2、婚姻目的 中国传统的婚姻目的是为家庭而非爱情。中国传统的婚姻目的是:一是通过联姻合两大家族之优势,扩大亲属同盟,即“结缘”;二是为了男性家庭继承家庭的血统,传宗接代,即“继统”。当然,在现今的中国社会中,这种传统的婚姻目的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男女青年往往选择“爱情至上”的婚姻。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富传统的社会,要使爱情变为婚姻的主要目的,仍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西方人的婚姻目的:其一是坠人爱河的恋人希望恋情有个完满的结果;其二,寻找长久的异性生活伴侣,从而使自己在生理上心理上的需要得到满足。西方社会一向注重个人独立性的培养,因此,西方人的自我中心意识和独立意识极强。在个人主义极为流行的西方社会中,结婚只是两个个体的结合。而结婚的基础是爱情和两性相悦。在他们看来: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低质量的婚姻。因此,我们说西方人的结婚,是个人的权利;中国人的结婚,更像是对家庭的一种义务。 3.婚姻礼仪 (一);自古以来,我国婚姻礼仪都遵循着周代即确立的“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仪式和礼节。虽然各地的婚俗不尽相同,但其演化趋势都是由繁到简。近现代以来,我国的婚姻礼仪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纳彩,又称之为提亲,是六礼之首,男方属意女方时,男家乡女家求婚,请媒人做媒,待女家同意后,再收男家送来的订婚礼物,称之为纳彩 ,2,问名,就是男方探问女子的姓名和生日时辰,以卜吉兆,即所说的“合八字”。问名的目的有;一是防止同姓近亲结婚,二是利用问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的婚姻是否适宜。 ,3,纳吉,即问名后,若卜得吉兆,男女双方八字合得来,没有相冲,男方就派媒人送薄礼到女方家,告知女方议婚可以进行,称之纳吉。通常在婚礼前一个月举行。男家择定良辰吉日,携备三牲酒礼至女家,正式奉上聘书。 ,4,纳征,即正式送上聘礼,男方送上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到女家,又称过大礼,只是定亲程序中最隆重的仪式,约在婚前15至20天进行。南家择定良辰节日,携带礼金和许多礼品到女家。(在对偶婚制时期,聘礼是新郎对女方表示好意或尊重的赠物,表现出男子

论婚姻的性质

摘要:对婚姻性质的认识对于婚姻立法理论基础的理解十分重要,而且对于婚姻法内容的理解也起到深远的作用。理论界对于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婚姻性质的各种学说谈起,讨论婚姻性质究竟为何,同时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性质;身份;契约 一、婚姻性质之探讨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关系,而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目前关于婚姻的性质有着各种学说和主张:契约说、信托关系说、伦理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等,而近来对这个问题又有了新的思考和争论。 (一)契约说 该学说视婚姻为契约,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该学说认为: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的自由意志的结合,婚姻缔结本身为契约,因此婚姻契约应适用一般民事契约的规定。现代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婚姻还具有伦理性和制度性。 契约说表达了当事人对婚姻自主的追求,体现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但它忽视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奉献精神和不计回报的伦理性,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随意的财产分割不利于婚姻的稳固。 (二)信托关系说 该说主张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将配偶置于受托人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不完全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如剥夺虐待子女的父母的权利,而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 该说想要达到的目的仅是防止配偶因获得完全和至上的所有权而损害社会利益,并未体现相互婚姻的本质特征,况且国家的信托权又从何而来呢? (三)婚姻伦理说 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婚姻与当事人的完整人格有关,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因为一旦他或她主张婚姻,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转让它,并且任何他人都不能合法地对它主张财产权。因此,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一个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 伦理说相较于契约说更能体现婚姻的特性,家庭伦理的利他原则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张扬个性、追求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婚姻家庭生活理念,但该说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而忽视了其市民性和物质性,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人格平等、人格独立的准则。 (四)制度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是制度的结合,虽然当事人须有合意,但这一合意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制度而作出,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夫妻不得合意变更、解除婚姻。 婚姻关系确由法律制度所确认,但不能由此认为制度是婚姻的本质,否则任何法律关系的本质都可认定为制度。 (五)身份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即使人是通过类似进入契约过程进入婚姻的,一经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互换,而应当对本人、对方、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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