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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医疗事故

常见的医疗事故
常见的医疗事故

常见的医疗事故分析

[ 作者:景国芳 点击数:737 更新时间:200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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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

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虽然因局麻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为少见,但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应用毒性高的局麻药手、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有时也可以发生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

输异型血引起致使性溶血反应,多见于血型检验和交*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也有化验、血库人员因工作制度不严,采血时粗心,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均可引起死亡。输液量大、速度快了可引起左心衰竭合并肺水肿而引起死亡或其严重后果。

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

医疗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

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

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至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

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经尸体解剖证实临床误诊者颇多。但误诊不能一律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有的病例即使高明直至病人死亡也难以确切论断。但有些医生由于工作马虎,粗枝大叶,本应正确诊断的却诊断错误,或自己经验不足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即不会诊,又不及时转院以致贻诊断治疗,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例1 男性,成年。进食时胸骨后梗塞感,消瘦1月,X线检查,疑为食管癌而行胃镜检查:直视下进镜,患者恶心和烦躁,进镜35cm,发现食管左侧壁有高低不平新生物,上有溃滚、糜烂、白苔;进置活检钳时,患者剧烈恶心、呃逆、随之躁动;术者迅速在病变处钳取组织,患者随即有呼吸困难、胸痛和面色苍白,乃立即结束检查,对症处理。1小时后,发现纵膈右移,左胸叩诊反响增强,胸透示左侧气胸,抽出气体750ml。经食管磺油造影,拟诊食管中段破裂穿孔。作闭式引流6小时,无好转。行开胸查,做食管中段裂口初期缝合,闭式胸腔引流,抗感染,但因感染未能控制而死亡。

例2 男性,成年。因痢疾住院。乙状结肠镜检中穿破乙状结肠降部与直胞连接处。即行剖腹裂口修补术,抗感染等而治愈。

例3 男性,成年。因肠炎住院,行乙状结胞检查,穿破乙状结肠,经手术裂口修补术,治愈。

例1的失误原因:①防范不足,食管癌性病变是发生穿孔的基础。剧烈死心,呕吐又极易发生穿孔。患者自检查起就反应强烈、提示术前指导、咽喉局麻与术前用药不足。术中又未追加胃复安、安定之炎药物以减轻检查反应和预防患者配合不好而引起穿孔等并发症的可能;②活检取材过深,造成穿破;③手术治疗不够及时,虽然食管癌预后差,穿孔后手术难度更大,但穿孔已致纵膈气肿、左侧气胸和危及生命时,应该立即手术,而不应再作6小时闭式引流,增加感染扩散的机会和对机体的损害。

例2、3是硬管乙状结肠镜检查中并发穿孔,其原因主要是操作粗暴,用力不当。

由于消化道纤维内镜操作方便,安全度高,可直接观察病变情况,确诊率高,又能进行治疗,且可代替部分外科手术,故应用日益普及。但如适应证掌握不严,术前准备不足,操作不慎,仍可发生各种并发症。轻者如腮腺肿胀,下凳关节脱位,腹痛等;重者如穿孔、出血等。上海一组报告,胃镜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率分别为0.1%、0.002%;纤维结肠镜的并发症发生率为0.41%,均低于美国,略高于日本。

又如:患者,男,54岁。因发热、右上腹痛16天,于1984年2月18日入院。病起寒战高热,第三天感右上腹持续胀痛,向右肩放射,凝为胆囊炎,使用多种抗生素,但热不退,腹痛范围扩展,顽固呃逆。超声检查发现肝区多个液平。曾有胃病史多年,无急慢性传染病史及外伤手术史。体检:精神萎靡。巩膜不黄。右下胸呼吸音低,叩诊浊音,语颤减弱。腹稍膨隆,肝区皮肤轻度可凹性水肿,全腹压痛伴肌卫及的反跳痛,以右上腹为甚。肝肋下5cm,剑突下7cm,叩触痛均显著。腹水征阴性,肠鸣活跃。血红蛋白

122g/l(12.2g/dl),白细胞26×109/L(26000/mm3 ),中性粒细胞94%,尿阴性。透视右膈抬高,右肋膈角少量积液,但肺和腹部无异常。拟诊肝脓肿及胆道系统感染。

住院后即予持续抗感染等治疗,包括氨苄青霉素、氯霉素、链霉素、补液及输血。次日出现感染性休克及电解质紊乱,并有酱油样大便共4天,经积极抢救,病情缓和。肝穿刺引流出性脓液1,000ml,培养出变形杆菌。超声显示肝左叶4×5cm和肝右叶6cm2个液平,胆囊及脾阴性。遂再次穿刺,换置2根0.3cm塑料管引流,负压吸引,每日冲洗均有深棕红色粘稠脓液100ml左右,味臭。曾4次脓腔造影,显示“^”形前后肝内脓腔融合,

引流欠畅。脓肿病理组织检查为脓性分泌物,小片肝组织,血凝声及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4月23日末次超声显示肝脏增大,局限性液平段6cm 、距体表3.5cm 。在此期间,体温波动在37~38℃ ,血白细胞13.4~32.4×109/L ,血沉110~120mm/h, AFP2u ,AFP<25ng/ml ,肝扫描右外上缘缺损,胸腔穿刺液为渗出性,细菌培养阴性。

5月5日行脓腔冲洗时,注入30%双氧水约3ml ,突然肝区闷痛,口唇青紫,心搏骤停,立即插管供氧,心脏按压,心内注射,终未复苏。最后诊断①肝脓肿;②肝癌?死亡原因:急性肺梗塞。

本例的直接死因为双氧水所致空气栓塞或急性肺梗塞。市售双氧水(过氧化氢)浓度为30%,系强腐蚀剂,仅作化学试剂、漂白剂或防腐剂用,应避免与皮肤粘膜接触。临床使用的双氧水浓度应为3%,主要用作清洁创面,其机理为过氧化氢与组织、细菌、血液或脓液中的过氧化氢本酶接触可放出新生态氧,具有杀菌作用,所生大量气泡可净化创面。必须强调,深部脓腔或脓液较多的脓腔不宜使用,因为双氧不注入闭合的腔内时,释放的氧没有自由出口,可引起脓腔穿破。本例误将30%双氧水当作3%双氧水,注入闭合的深在肝脓腔内,由于突然产生大量气体,腔内压力过大,气体进入受腐蚀的肝内血管,回流入心,引起空气栓塞;也可能是脓腔壁组织或血栓脱落,导致急性肺梗塞。

疏忽大意产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分析

[ 作者: 点击数:561 更新时间:200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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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医疗单位所发生的伤亡及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安全管理的实践,麻痹大意。已成为酿成事故的祸根。

麻痹大意、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大部分肇事者本人思想麻痹,存有侥幸心理,对事故的隐患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视而不见,麻木不仁,马虎行事,不能及时消除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疗作风粗疏或技术原因,以及社会、病人个体差异、条件等造成了技术、服务、管理各方面失误,统称为医疗缺陷,如缺点、差错、事故与纠纷等。在口腔专科医院门诊医疗活动中,医疗缺陷常常是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这种因医疗过失导致地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都不愿意发生,虽然为数不多,但即很难杜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加强医疗缺陷的控制,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将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又一个难题。我们通过多年来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践,进行了探索。

1.错用药物。查对制度对用药的规定最为严格。主要内容有:其一,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或门诊号。其二,执行医嘱要进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是在摆药后查;服药、放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是指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一注意是要注意用药后反应。其三,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其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瓶口有无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标忌。其五,为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要反复询问,核对后再执行;每日处理完当日医嘱后,应立即进行核对;每日须将全部医嘱进行大核对一遍。

因违反查对制度而错用药物的医疗过失较为常见,可表现为下列几种形式;查对医嘱失误,如医嘱是用庆大霉素而误用为青霉素;查对用药病人失误,错将给甲床病人的药物使用乙床病人身上;错用给药剂量,将大剂型药物错看成小剂型、将包装雷同的不同药物混淆或换算含量的计算错误,导致超量用药;没有认真查对有效期,误将过期变质药物错用,造成危害;清点药品未查对标签,造成标签模糊不精、标签与内容不符而盲目用药;等等。

例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在执行“氯化钠灌肠”的医嘱时,没有按照查对制度的规定

认真核查,将没有标签的试剂瓶中的液体承受手取来,当作氯化钠的病人灌肠。结果病人迅速出现窒息征象,没来得及抢救即死亡。后经查实,无签试剂瓶中的液体是用以冲洗马桶的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剧毒性化学试剂,可使红细胞丧失携氧功能,导致机体各脏器严重缺氧而迅速死亡。该护士如果能执行查对制度,不盲目使用没有标签的药物,这起事故是完全可能避免的。

另有一例,某公社卫生院值班医生,收治了一名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第一瓶液体滴完,病人家属找医生接下一瓶液体。医生睡眠惺松,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菌毒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好输液体,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十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如果值班医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错治病人。查对制度规定,对病人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病人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病人身上,造成医疗过失。

例如,某医院小儿外科,在一天安排两个小患儿同时手术,其中甲孩患有胸部肿瘤,乙孩患得是腹股沟疝。在接病去手术室时,护士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图方便,将两个病孩一头一个放在同一辆车上推动手术室。此间,护士没有遵守查对制度,看也没有看,就将手中的两本病倒分别放到两个病孩头旁。到手术室以后,麻醉师也没有按制度要求查对病孩情况,仅依据已被护士搞错的病例,将两个病孩分别错误地安排在相应的手术台上开始麻醉。如果开腹的医生找不到疝囊,开胸的医生没发现病灶,两个台一交换情况,才发现是错治了病人。

另有一例,某医院开展的断指再植治疗,同时有几个病人都备好断指等待手术,在给甲病人手术时,没有认真查对病人的床号、姓名与标本,误将乙病人的断指移植到甲病人的身上。结果再植失败,病人失去了一次良好的机会,导致终生残废。

3.错误输血。查对制度规定: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大多数用于外伤急诊或手术当中,经常在情况紧迫时执行,忙中易错,输错血型的病例时有发生。加之医护人员忙于手术或抢救,大多疏于观察,往往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某医院脑外科对患有慢性硬膜下血肿的甲病人和准备开颅探查的乙病人同时进行手术,甲病人是“O”型血,乙病人是“AB”型血。护士长清洁工到血库取血,然后分别送到甲病人和乙病人台前。嗣后,乙护士按清洁工的分放位置分别给甲病人和乙病人输上血液。手术治疗中,甲病人出现荨麻疹,烦躁不安,血压下降,手术医生嘱给西地兰注射,并向液体内加入氢化考地松。此时护士甲接班,她在执行医嘱时先查阅了一下病历,结果发现输液瓶上病人姓名与病历不符,即刻查对,证实已错将乙病人的“AB”型血误输给了甲病人,共550毫升。于是立即停止输血,进行抢救,但最终甲病人还是于当场当晚死亡。本例乙护士在给两病人输血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查对,导致交*输血的过失。

另有一例,某妇女病人患子宫肌瘤需要手术切除,由某麻醉医生带领一进修医生负责麻醉工作。术中病人血压突然下降,经检查发现是失血过多所致麻醉医生即嘱进修医生持该病人的病历和领血单到血库领血。血库检验士接过领血单,没有按规定进行查对,又将进修医生讲的妇科听成骨科,遂将为骨科病人准备的两袋“B”型血交给进修医生。进修医生回到手术室后,将两袋血和病人的配血检验单及病历都交给麻醉医生核对。麻醉医生误认为血库人员和进修医生已经查对过了,于是违反查对制度,自己看都没看就将血液输给了病人。该病人的血型为“O”型,在输入80毫徣时,病人出现血压下降、寒颤、皮疹等异常现象。麻醉医生考虑为一般输血反应,给病人注射了地塞米松抗过敏,并且暂停输血。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病人的血压仍降而不升。失血量已达1000毫升,故考虑为失血过多所致,于是再次给病人输入了200毫升“B”型全血。已过了一段时间,病人情况更严重,麻醉医生嘱进修医生再去血库取血,经血库另一值班人员的仔细查对,发现错发、错输了血液。此时病人面然苍白;血压下降,已进入休克状态。医院领导迅速组织抢救,但抢救无效,病人于次日凌晨死亡。本案的麻醉医生、进修医生、血库检验士均没有执行查对制度,这是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过失,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4.错报病情。除临床科室违反晒对制度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外,随着辅检查越来越广泛地应用,非临床科室如果违反查对制度,也将对医疗的后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有此诊断和治疗方案的确立需要依赖辅助检查,如果报告单有错误,可以直接导致下一步的诊疗失误,给病人造成危害。

例如,某医院放射科技师给一头部枪伤病人拍摄头颅片时,由于精神不集中,错误地将标志铅字“右”放在了左侧,拍片后又没有写明照片条件,医生在写报告时也没有进行查对,报告为:“右侧颅内发现金属异物”。结果,脑外科按此报告在头颅右侧开颅检查,没有找到异物,使病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的损伤,造成了医疗过失。

另有一例,某病理科医生,在为一例检查乳腺肿块性质的病人书写病理检验报告时,边与同事聊天边写字,写完了也没有查对就扔在一边,由护理员送到了临床科室。报告单上清楚地写到:“乳腺腺癌”,临床科室因此而制订了扩大范围的手术方案,给病人实施了根治手术。结果术后再次进行病理检查致函是腺瘤,找出原来的病理切片重新检查仍然是腺瘤,当时检验的医生也清楚地记得这个病人是腺瘤,究竟为何报告成“乳腺癌”,原检验医生自己也就不清楚,估计是笔误。但是,检验医生这轻而一举的一字之差,即使病人失去了一侧乳房和周围大范围的组织,构成了严重的医疗过失。

虑心情,对病人的询问很不耐烦,或出言不逊,恶语伤人。造成病人和家的不信任。一旦病情复杂多变出现意外,如做过敏试验致死、心律失常发生突然猝死或注射一支链霉素致耳聋等,本来构不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先前医患关系紧张而引起纠纷。

(2)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某些病人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往往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诊断治疗,过几天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医院就诊,此时典型症状已趋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诊断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诊医师说:“症状很明显怎么诊断错了?”或“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一旦病员出现后遗症或死亡,家属就会追究初诊单位的责任,最终导致医疗纠纷。还有的在病床前、手术台上、抢救过程中随意就出使患者感到不安的语言或发出惊呼声,都会引起病人和家属的极大怀疑而酿成医疗纠纷。

(3)在医患之间拨弄是挑起医疗纠纷。有少数医务人员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抬高自己,压制别人;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某些同行出现失误,有意歪曲事实,妄加评估,到处游说;或为了病员及家属出谋划策,传递信息,甚至将病员病历私自窃走或复制,造成假象借以挑起事端。在遇到的部分难处理的医纠纷中,一定程度上与这些不负责任的卑劣行为有关。这种行为危害极大,要坚决严明纪律,严加惩处。

(4)对事故不做实事求是的处理,激发成医疗纠纷。当发生了事故差错,如果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公弄检讨错误,承担责任,邓得对方谅解,就有可能使将要发生的纠纷消除。如果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蒙骗病员,推出不管;或怕家属无休止地纠缠,怕影响医院声誉,怕失去个人的尊严,而对应负扣责任遮遮掩掩,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2.非医源性纠纷

(1)乱开病体证明及诊断证明书引起的纠纷。医院个别工作人员,由于老同学、才同事、老相识,或受他们之托,开人情假,出具假诊断证明书。如有的因交通肇事补轧伤,托人情在开诊断证明时把伤情写重,长期不上班,给肇事者造成长期经济负担;有的伤势很重,而肇事者或单位托人把伤情写得很轻。一张不实的诊断证明或人情假条,往往给医

院造成不可解脱的纠纷。

(2)工伤事故、伤害案件转嫁成医疗纠纷。接待这类案件的病员,对当事人伤情处理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案情的判断与处理。因此,出具伤情诊断证明应谨慎、客观,稍有失误,就有可能陷入纠纷之中,原告与被告都有可能与医院发生冲突。故应建立严密的出具伤情、病情证明书制度,规定这种证明书如无上级医师的同意(出证前要经第二人复核),则为出证无效。

(3)加害医院的纠纷。一般情况下病员家属希望亲人早日治愈出院。但也有极个别案例,家属为了骗取钱财或者其他目的,竟不惜以亲人的生命与痛苦为代价,嫁祸于医院,制造纠纷。如有的因某些原因自伤或损害某些重要器官;有的产生轻生念头在住院期间寻找机会自杀;有的病员自服农药或安眠药到医院诊治而不告知真情等,农属均可诬陷医院,有意制造纠纷。这类案件尽管罕见,医务人员也应有所警惕,防止坏人加害医院。

(4)不尊重医务人员人格,或寻衅要挟引起的纠纷。少数病员及家属把医务人员置于佣人地位,稍有怠慢,就指责、挑剔、刁难;稍不随心,轻则训斥,重则谩骂、殴打,严重损害医务人员的人格和人身安全。对医疗效果不满意,但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却得理不让珍,揪往不放,想达到某种目的,乘机要挟医务人员,提出无法满足的苛刻条件,破坏正常的医患关系而引起纠纷。

后最初的诊断也会在观察病人的过程中得以纠正,而最后的病理及解剖才可以作出最后的诊断。有关文献记载,即使是最好的医院,错误诊断仍可达10~15%;所以,诊断不正确可以由客观原因造成。特别是在疾病刚刚开始时,只表现为一般的症状,而某些重要诊断价值的体征尚未出现。因此,在疾病的早期就难于准确诊断。日本《现代外科大全》记载:最常见的外科疾病阑尾炎,临床上的言听计从率仍可达6.3-34.4%,那么比阑尾炎更为复杂疾病的诊断就不能要求在到在诊断上100%的正确了。临床上还可以遇到极其罕见的疾病,也不易被及时识别。所以,对因临床诊断的错误,特别是对初诊医疗单位,初诊医师的指控要区别是由于医师对病人关心不够,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执行职务漫不经心,询问病史简单图快,检查身体时粗枝大叶,本来有条件而未行必要的检验,擅离职守,未对疾病进行必要的观察而主观臆断;还是由于疾病本身的特点难以进行及时而精确的诊断。

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特点之一,是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一般是由多名医务人员经手。特别是在外科手术方面,要由术者、助手、麻醉师、护士等共同协作,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医务人员的团结合作,齐心协力是预防和减少医疗过失的很重要的方面。有些医疗纠纷,不是由患者方面自发引起的,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内部的矛盾和意见,造成的不正常现象。个别医务人员不遵守医德规范,而有意向患者方面挑起事端,故意诋毁他人,使患者方面怀疑不满引起医疗纠纷。对诊断和治疗有产民的见解是正常学术问题,但不要破坏患者方面对师的信任,更不能唯恐天下大乱,无原则在挑起患者方面对医师的指控。例如医师甲为一乳腺癌患者行乳腺癌根治术,术后已三年。由于医师乙嫉妒医师甲,对对患者的另一名同事(也来看病)讲:“×××的手术,是医师甲给做坏了”,“回去以后赶快叫×××来复查”。事后患者听到同事的转告,心情慌乱,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于是向领导请假,从千里之外赶来复查。经复查术后三年没有任何问题,患者才一块石头落下了地。与此同时患者深感对医师甲的歉意,并说明情况,揭露了医师乙的卑劣行为,用事实平息了一场即将发生的纠纷。国外文献记载,类似这样的医疗纠纷被称为“第三者”引起的医疗纠纷。在学术上,正确有学风是在不同意见出现以后,拿到医师会上解决。那种哗从取宠,诋毁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作法是可卑的。即使是发生了某种医疗过失,未经上级允许,其他医务人员也无义务为患者方面提供病案、资料,或者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以于

扩大纠纷,使情节混乱,引起患者方面的过激行为。如果查明,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世界上尚无构成医疗案件原因的完整统计资料。而这种医疗纠纷诉讼事件的自然增长正如医疗技术日益在发展一样,也在不断地增长。如支气管镜未问世以前,就不可能因检查中发生穿破支气管、穿破临近血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而引起这方面的医疗纠纷诉讼。

并无过失,病员出现了意外不良后果,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能达成一致认识。但有时却因为不良的医德医风,损害了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声誉,影响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使问题复杂化,产生纠纷。例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收受病员送的礼品或者钱物。一旦病员出现不良后果,病员及其家属就会认为医务人员因所收红包不满意而有意耽误治疗;再如有些医务人员内部存在矛盾和分歧,却利用病人对医疗知识的馈乏,在病员及家属面前互相攻击、诋毁,夸大其辞,搬弄是非,从而挑起医疗纠纷。

3.服务水平低下

医疗服务问题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两方面。医院的特殊环境和病员及家属特殊的病情和心理状态,决定了病员及其家属求助的过切性的忧虑心理,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医务人员热心的帮助和周到的服务。但有些医院管理水平不高,各种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生硬、冷淡,使病员及家属遭受许多不便,心理上增添许多烦恼。这时医患之间很容易发生争执,使纠纷扩大化。在实践中,仅仅因为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就导致医院败诉的情况是有的。

4.仪器设备出现意外

实践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就包含不按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维护保养和操作仪器设备。因医疗设备状况不洁,安全防护差错造成病员损伤的情形,应归入医疗过失的范畴。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失,仪器设备也一直状况良好,却突然出现意外情况,致病人损伤引起纠纷。这种纠纷不多,但解决起来则比较棘手,因为这种意外的发生多半是因为产品质量或者其他外因所致,对于病员遭受的不良后果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广、责任划分不清晰、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多。

病历不但是疾病诊治过程的全面记录,而且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是司法机关判断医院与患者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目前在临床工作中,有些医师往往对前者的作用较为重视,而对后者则易忽略,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发生了。近年我院就有两例因病书写错误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下面予以分析,以提醒临床工作者注意。

病例一:患儿以“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肺炎?斑疹伤寒?”收住院,住院天,经治疗痊愈出院。在其住院病历首页上和出院小结上都诊断为:败血症,急性颌下淋巴结炎。但是在送给病员的门诊病历本上的出院小结最后诊断为:1败血症 2 川崎病?半年后,患儿不明原因猝死。患儿家长认为患儿的死亡系我院未按川崎病治疗所致,属医疗事故。

病例二:患者曾在我院行剖腹产术,术后2个月因腹部切口感染再次入院院,诊断“腹壁子宫瘘”,保守治疗无效,拟行手术切除腹壁窦道修补子宫,但在一无术前小结,二无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做了手术。术后患者虽然痊愈,但患者及家属认为感染系医院所致,第二次手术系院方为弥补第一次的过失所为,经济损失应由院方负责。

1.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因书写不一致:病历一的患最后诊断为败血症,急性颌下淋巴结炎是正确的,而川猗病仅是一个实习医生的分析意见,在未得到上级医师许可的情况下,该学生冒然将自己的分析意见做为最为诊断写在了门诊病历本上,引起了患儿家长的误解。

2.病历记载缺项:病历二虽经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尽管在病程记录中确实有该患者术前积极要求手术治疗,各级医师向其交待拟行手术治疗事宜的记载,但却忽略了术前小结及家属签字,成为患者向医院索赔的根据。

在正常的诊疗活动中,因病案书写有误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是允许的。但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涂改病案的行为则是被严格禁止的。往往有些病员因见病历前后不一致,或与自己手中掌握的原始病历记载不一,心中生出疑虑,怀疑医务人员存在失误,故意所为,因而引起纠纷。再加上病员治疗结果达到不其期望值要求,就使纠纷更加复杂化了。

患者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

1.作为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与愿违,病人内心则难以平衡和接受。

3,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目前的医疗纠纷在患者方面的表现形式也开始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病人已不单纯是反映问题,而同时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已不单纯用信件或口头投诉,开始寻求法律支持;已不单纯伪造院解决纠纷,而希望通过宣传媒介的帮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分析医患双方引发医疗纠纷产生的各种原因和因素,可使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更有针对性。

具体表现:

1.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

对于有些病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上,医务人员尽量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病员及其家属期望值过高,水能接受现实,就有可能在医患之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比较多地发生在矫形外科方面。

2.不配合诊疗

有些病员在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医务人员无从下手,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给病员自身造成不良后果。病员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将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生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有时表现得很激烈,甚至发生病员及其家属冲闯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

3.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当病员出现意外情况时,则要求追究医院管理和治疗上的责任,甚至起诉到法院。这类纠纷不很多,但很典型,往往会给医患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时,尤其是医患双方出现迥然不同的观点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则进行判定处理,有效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本人作为市、区鉴定中心专家库成员,参加几十次医疗事故鉴定,从中受益匪浅,现将两例较典型的病案介绍如下,希望对泌尿外科、男科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病案1患者曹某,男性,20岁,大学一年级学生 病史简介 患者于2004年7月4日,因右侧阴囊剧烈疼痛8h,伴右睾丸肿大,去A医院急诊,当时诊断为“右附睾炎”与“睾丸扭转”,作血常规、尿常规及B超检查,并作抗炎处理,给予抗生素补液3d。2004年7月7日,病人因右侧睾丸处肿痛未见好转,再次去A医院急诊,医生继续给予抗炎处理,患者治疗后,症状未见减轻而于2004年7月8日去B医院急诊,经B医院检查,患者除了右附睾肿大外,还发现了右肾区疼痛,给予654-2,10mg肌注;后因症状未见好转,又给予杜冷丁50mg、黄体酮20mg、非那根25mg静脉点滴。7月10日病人再次去B医院求诊,经检查发现右阴囊增大,右睾丸明显压痛,后作B超检查,发现除了右附睾炎及睾丸肿大外,不能排除右睾丸扭转,ECT证实为右睾丸肿胀处血管灌注缺损,确诊为右睾丸扭转。并于2004年7月10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手术证实,睾丸顺时针扭转360度,睾丸整体变黑色,考虑已坏死,后作右睾丸切除.病理报告证实为:睾丸组织内曲细精管及间质弥漫性出血性坏死改变,符合睾丸扭转诊断。 家属认为 1.睾丸扭转是否系疑难杂症?上述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何对诊断这样疾病存在困难?2.根据患者情况,ECT检查为何不在第一时间进行?3.使用杜冷丁及轻率的诊断为“右附睾炎”是否违反了外科急腹症治疗原则?4.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例教训 1该病员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治达5次,从开始诊断为“右附睾炎”直至2004rh7月10日明确为“右睾丸扭转”行手术切除期间共有7d,由于诊断有误.延误了诊治的宝贵时间,同时最初诊断和最后诊断结果不符,属误诊。2,在A医院急诊时,诊断为“右附睾炎”,虽考虑右睾丸扭转可能,作了B超,但因B超未提示血管变化,而没有对病人告知有“右睾丸扭转”的可能及危险性,也未作留院观察。另外,由于此次在A医院检查、处理者均为进修医师.因此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卫生部已颁布规定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处理病人)。在接下来的两次复诊过程中,仅对患者局部作了简单了解,未作详细的体检,从而无法获得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延误了诊断和治疗。3,在B医院中,急诊医师认为右睾丸疼痛与右腰区叩击痛有关(作者按:据了解,当时怀疑为右肾结石引起放射痛)给予了杜冷丁,这样不仅没有对诊断有所帮助,同时掩盖了病情。因此,存在检查不详细,观察不严密,处理不慎重情况,以致丧失机会,导致最后右睾丸切除。 专家鉴定组意见 本病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四)第11、12条,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A、B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病案2患者毕某,男性,23岁 病史简介 2004年4月22日患者因“梦遗”而去c医院咨询是否为男性疾病,医院经治医生当时根据病人主诉,以“慢性前列腺炎症状国际评分表”进行询问,经前列腺液、尿常规、尿流量以及超声波检查,最后根据前列腺液白细胞(++++),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当天即告知患者病情很严重,需要做疗效满意的前列腺电解导融术,随后作了该手术。2004年4月23日(术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 登记本 科室: 年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医疗不良事件,尽可能减轻已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的不良后果,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良事件定义和上报目的 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为由于医疗干预而不是患者疾病本身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发生损害的事件。 目的: 1、医院全体职工积极、主动的上报医疗不良事件,可有效抑制不良事件的进一步恶化,便于有关职能部门尽早介入,妥善解决,避免医患矛盾的升级。 2、医疗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有利于医疗管理部门对医院内医疗纠纷、事故和隐患有宏观的认识,便于分析原因及处理的合理性,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工作要求 1、凡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可能是医疗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可能导致患者生命危险的,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医疗不良事件登记表。 2、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3、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

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不良事件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正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三、不良事件报告范围 1、可能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2、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事件; 3、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4、有助于预防严重医疗差错发生的事件; 5、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隐患。 四、不良事件接收报告部门 (一)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教科; (二)护理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 (三)院内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四)药品及卫生耗材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 (五)医疗设备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 (六)基础设施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 (七)安全保卫不良事件上报保卫科; (八)服务不良事件上报办公室; (九)收费不良事件上报财务科; (十)预防保健不良事件上报预防保健所所部。 五、不良事件报告形式和内容 形式:(一)书面报告;(二)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下使用。 内容:

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解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 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防范与报告制度

北京国卫医院中医科医疗事故处理防范与报告制度 二0一六年十月

中医科医疗事故处理防范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科室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科室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科室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科室应当提供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科室医疗安全事件报告登记本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 登记本 科室: 年份: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院

使用说明 一、本手册内容作为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工作的考核依据,必须按时如实填写。 二、记录本由科室指定专人填写,注意保管,人员变更时及时移交。 三、记录本按年度编制,每年一册,已填写的记录本由科室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3年。 四、科室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根据事件性质上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同时做好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登记工作,并积极进行自查整改,年终进行总结。 五、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科室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反馈,根据附表1记录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处理的内容,一式两份,一份科室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存档。 六、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划为7类: A、诊疗问题: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B、不良药物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输液反应、输血反应、药品不良(事件)等。 C、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D、辅助检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

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E、手术相关问题:如手术患者、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患者术中死亡、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同一手术的再次手术、麻醉相关事件等。 F、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G、其他非上列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七、不同类型报告接收报告部门 (1)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务科 (其中门诊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上报门诊部) (2)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院感科 (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上报药剂科 (4)器械不良事件上报供应科 (5)设施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 (6)服务行风不良事件上报监察处 (7)环境、保卫安全不良事件上报保卫科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包括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 一、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因为医务人员的原因,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全国各地病人重要组织器官的丧失。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严重的功能障碍暂时不影响患者的生命。一般认为,劳动能力的丧失超过1/3,那么就被认为是劳动能力丧失的一部分。 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处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医疗费用。如果您在案件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请根据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病人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工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用具费,残疾需要使用补偿装置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和万能装置的费用计算。 6、殡葬费用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殡葬费用标准计算的。 7、有交通费用的病人和需要陪同照顾的亲属在公共交通工具转乘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死亡的,医院应当承担处理事故的病人的两个亲属的合理交通费。

8、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可能需要赔偿精神损害。 9、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为确保医疗事故受害人得到适当的治疗,还需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医疗事故的级别,以确保后续医疗事故补偿和损失赔偿中不会出现意外情况。同时,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其他费用。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3557270.html,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 医疗事故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1 &&&&&&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

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 医务人员定义 &&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案例2 &&&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全文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全文5篇]》 第一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 各科室: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后,应立即报告医患关系办和医政科,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四、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

哪些医疗事故会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医疗事故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主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 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 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 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二、哪些医疗事故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2-08-21 |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

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内容及范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内容及范例 【导读】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呢?下面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书格式 1、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证据材料。 二、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1、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 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 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篇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

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 新市场营销法则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食品餐饮营销建筑房产营销消费品营销 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T医教科T 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对死因不 能确定的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 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 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 面报告。 报告内容: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 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 2.协 议执行情况 3.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 4.医院的整改措施

什么是医疗事故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可以复印或者复制其门(急)诊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损害的事故。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遵循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要应当提供哪些基本原则?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记医嘱。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各有患者在场。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指哪些疾病?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甲类:鼠疫、霍乱。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如何划分等级?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害程度,基疗事故分为四级;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予以协助。 度残疾的;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构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况下封存哪些病历相关记录?应能障碍的;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如何处理?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能障碍的;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其他代理人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中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记、病程记应告知哪些内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录等。封存的病历应当由医疗机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构负责基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医疗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程度★医院内部对医疗事故有何报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安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制度? 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何谓病历和病历书写?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时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限有何规定?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符号、图表、影像、切片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活动记录的行为。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医疗机构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原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失行为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 时限要求:住院病历24小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 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院卫生行政疗门和省、自治区、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定的其他情形。 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报告的内容包括; 据实记录,并加以注明。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医疗机构名称;二、当事医★何谓医嘱?医嘱的内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有什么要求?机构可以为患方复印或者复制业、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部分?有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中下达的医学指令。何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因办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诊疗经过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间应由医师书写。制病历资料需要什么手续?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1:患者,宋某某,女,5岁,因上呼吸道感染3天于2005年9月25日下午到某卫生室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因出现恶心、呕吐、寒战而中止输液,用 12.5mg异丙嗪后当日下午5点30分送某市级医院急诊室,急诊室叫患儿去儿科门诊,到儿科门诊后,未进行处理,于6点收入儿科病房,进行输液、止痉、纠酸等处理,9月27日死亡。 从而产生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1)患儿上呼吸道感染到某卫生室就诊,诊治基本符合医疗原则。(2)在卫生室输液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后的处理基本得当。(3)某医院急诊室及儿科门诊处理欠及时。(4)入院后诊断处理符合医疗原则。(5)病儿病情重、进展快、年龄小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存在问题:患儿因输液反应转入某医院急诊科,该院未履行首诊负责制,急诊推向儿科门诊,儿科门诊又未及时处置转向病房,周转过程中时间过长,失去了抢救时机,致患儿死亡。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案例2:患者滕某某,男,42岁,因咽部疼痛,声音嘶哑半天于2007年2月15日晚上12时在某镇卫生院静脉点滴青霉素出现不良反应。该卫生院于2007年2月16日凌晨3时8分拨打某市级医院(二级)120急救电话。该二级医院120及时到该院接回病人,到达医院时病人已呼吸心跳停止,立即给予急救,后宣布临床死亡。 存在问题:病人系急性咽喉炎,注射青霉素后出现青霉素过敏性 休克。120接诊后及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未测血压及其他必要检查措施及临时处理。对病情认识不足,加之病情变化迅速,未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接转途中未详细观察和处理(接诊医生坐在驾驶室内),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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