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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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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指部门法,民法学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采用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年民法

民法调整什么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民法是什么:私法,人法,规则法,权利法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为文明法:(四)民法为实体法(五)民法为任意法(六)民法为国内法(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的渊源

有制定法,习惯,判例

制定法当中有宪法中的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当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对人的效力:对无国籍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民法,另有规定除外。

民法对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驻外大使馆等适用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我国的民法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但也有例外

民法的适用规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后法优于前法(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五)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注意没有惩罚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与我国民法.

不同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是一种非交易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法律调整的是那种关系呢: 第一种财产关系叫做物权关系这种关系的目的是用来确定财产的归属,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叫做物权法,第二种归民法管的财产关系是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在民法上被叫做债权关系,人身关系里面,民法只管由于血缘和姻缘而发生的关系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人身关系里面,民法只管由于血缘和姻缘而发生的关系

姻缘关系——配偶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享有哪些类型的法律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三个要素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一种是自然发生的,人不能控制的,叫做事件

另一种是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自己决定的,自己作出来的,叫做行为

这两种合起来叫做事实

而能够引起上面所说的法律关系变化的,就叫做法律事实

几个事实联合起来发生,才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这些联合起来的事实就叫做事实构成

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力

3. 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 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6.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7. 法人享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内涵不同

8.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可转让,放弃,继承,而人身权不行,有些人身权可以转让,如肖像权

9. 知识产权既有财产权,又有著作权(人身权)

10.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

11.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12.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3.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

14.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力,属于形成权的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

15.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力,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于其他权力行使也可进行抗辩,对抗辩权的抗辩称为在抗辩或准抗辩

.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和阻止他人行使权力,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到消灭 ,(一时性). 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未提出则无从行使

绝对权和相对权:字面上理解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且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特征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且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如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特征:权利人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可实现,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又称人权

主权力和从权利:主权利存在,从权力才能存在

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力分离而单独转让

32. 民事义务分为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其实,这四个权利只分为两组

第一组是支配权

其他三个是一组

支配权,不需要他人的主动的行为的配合就可以直接实现权利所包含的利益的权利

这里面有两层意思,第一,这个权利的行事不需要他人的积极性为的配合,只需要他人的消极行为——容忍、不妨碍、不干涉即可,

一般来说,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作用在于确定利益的归属和分配结果。

所有的支配权的存在,他的目的就是确定利益的归属和分配。这时文明世界的最基础的前提条件。所以,人身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这时最基础的法律

支配权的利益可以直接实现,而请求权的利益只有在别人用积极的行为配合你

从这个角度说,请求权的利益,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利益的可能性

而支配权所代表的利益,是一种利益的确定的现实性

这就是请求权和支配权

所有的请求权,其实都来源于支配权

所以,支配权是最底层最基础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派生出形成权和抗辩权

抗辩权是一时性阻却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

一时性——临时的

阻却——不是消灭

针对性——抗辩权仅仅针对形成权

抗辩权只是阻止请求权发挥效力的权利

形成权是仅仅需要一方的意志(意思)而不需要他人的主动行为的配合就可以永久改变现存法律关系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是针对请求权的

撤销权,解除权属于这一种

形成权可以产生变更、消灭现存关系的效力

而且,形成权一经行使,请求权立即消灭

抗辩权不能消灭请求权

还有,形成权一经行使,形成权本身也立即消灭

形成权是瞬时的权利,行使的时候他本身也就立即消灭了

形成权是请求权的影子,一旦条件出现了,形成权一出手,请求权立即就没了或变了,既然请求权没了,他的影子自然也就没了

支配权项下一般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

四个,形成权只针对请求权,而不能针对支配权支配权可以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产生了请求权

原权——救济权

请求权也可以作为原权出现

义务与债务人

义务是法律上的应当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是利益上的负数——不利益

更重要的是,义务并不包含法律上的强制性

义务仅仅有法律上强制的潜在的可能性

义务并不是必须履行

不履行义务也并不一定会产生法律上的强制

义务仅仅有法律上强制的潜在的可能性

义务并不是必须履行

不履行义务也并不一定会产生法律上的强制

责任呢?——不履行义务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现实的强制了

责任是义务的可能的法律上的后果

责任具有现实的强制性

责任是直接的不利益

还有,责任是法律设定的对义务的担保

就是说,你有权不履行义务,但要承担责任呢?——不履行义务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现实的强制了

责任是义务的可能的法律上的后果

责任具有现实的强制性

责任是直接的不利益

还有,责任是法律设定的对义务的担保

就是说,你有权不履行义务,但要承担责任

责任和义务的关系

责任一般来源于义务

一般而言没义务也就没责任

但,也存在无责任义务和无义务责任

无责任义务——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法律不保护的义务(给丈母娘彩礼的义务)无义务责任——你为别人借钱担保

自然人

重点:1.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则有明显的顺序限制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捐赠自己的器官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得作出对其有害的决定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一)监护人比较: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三)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

定向受托人追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住所: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下落不明需要达到法定的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战争期间不明适用四年的规定。。。。。。

2.利害人关系申请

利害人包括亲属,配偶,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备注: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然程序

3.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

受理后发出寻找公告。普通失踪为一年,意外事故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才能做出死亡宣告

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生效日期为失踪人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间现存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不消灭

2.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包括婚姻关系,继承关系,遗赠等

3.只是死亡推定,被宣告死亡期间若生存应承认其民事权利能力

4.民法通则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撤销宣告

被撤销宣告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撤销宣告后,如被撤销宣告人配偶已与他人再婚,新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恢复

被撤销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恢复,但已被收养的,收养关系不得单独解除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日起计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相关法理: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饿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属于非诉的特别程序

知识点:

1,宣告失踪

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

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

无先后顺序

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

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

(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

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

3,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子法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给予补偿

民通意见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

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厉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

同意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通21规定的带观人,或者他们无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其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法人

1.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

2.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主要表现为: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

5.中国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6.国外的分类: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7.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

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基础在财产,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以社员为基础设立人不同:社团法人需2人以上,且设立人当然取得法人成员资格,财团法人对设立人并无要求且设立人并不当然成为法人成员

种类不同:社团法人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法人

机关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为最高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只能按规章办事变更和解散事由不同:社团法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由意思机关解散其社团。财团法人则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只能由法院进行

8.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

9.社团法人即可是营利法人又可是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10.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作出决定,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董事长

1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与自然人的内涵不同

12.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转让,因为这些人格权本身就是财产权

13.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有限的法人资格,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14.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差不多,法人以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5.法人分支机构的住所:分支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法人的设立:设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1.特许设立主义

2.许可设立主义

3.准则设立主义

4.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准则设立主义

2.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许可设立主义

3.非公司企业法人一般为许可设立主义

4.机关法人为特许设立主义

5.事业单位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6.社会团体法人如团组织为特许

7.各种协会为行政许可

16.变更包括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17.法人终止: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17.清算状态下的法人成为清算法人,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是不能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18.法人登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要件

非法人组织

合伙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提:民法分论和其他法允许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当然不排除口头协议

4.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按照签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5.合伙企业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普通合伙

6.人数多于两人,可多可少,与法人的一个区别

7.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与法人不同的是法人须有章程,合伙只需协议

8.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债务负无限责任,特殊合伙人如有限合伙则不是,与法人的区别是法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法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合伙人应当是自然人

10.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协议,有口头协议,有证人,法院也可认定合伙有效11.有合伙人认缴的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2.合伙人违反规定迟延出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13.合伙企业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因为出现过有限公司付不起债务的案例

合伙财产

13.合伙财产分三类,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受赠与的财产

14.合伙财产的性质即合伙财产归属问题

财产处置问题

15.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需要注意,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这个法律效力待定。

16.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在涉及合伙财产权与合伙人财产权关系上,要对合伙人财产权作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17.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不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处分或转移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8.合伙债权抵销与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但是可以代为行使财产

合伙事务的执行

19.每个合伙人都具有合伙的执行权,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法律允许商定委托条款,

20.对外合伙事务执行,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他人对外代表合伙,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21.合伙代表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合伙代表人不是合伙机关

22.受聘人员按照授权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3.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监督)

24.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报告义务,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合伙人分配,事物的监督增减出资都是由内部裁定

合伙损益的分配约定和法定两种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合伙企业有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合伙财产,合伙企业当然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两种立法例:并存连带主义,补充连带主义(明天解释)写太多,太累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可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清偿

合伙的财产优先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于清偿个人的债务

入伙容易退伙难

退伙的概念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协议出现

(2)经全体同意

(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5)强制退伙,法定退伙

合伙人死亡,身份既受原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之一的退还财产: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3。合伙协议不能成为得

穿插: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1.出资方式,普通合伙可以劳务出资,有限不行

2.承担责任不同

3.承担义务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虚拟财产

1. 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力。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盖人身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

2,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可支配性)其不能由人而由此取得某些利益。

3,物必须是独立一体,能满足社会需要

4,凡人类能与之配置之自然力,虽无一定形体,亦与有体物同,皆属法律上的物

2.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行为,注意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4. 有价证券:即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7. 虚拟财产

1.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因为人是由人格的,而物具有非人个性,至于尸体和骨灰可以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客体,在生活习惯上,与人体不可分割的如心脏起搏器等不应视为物.但一旦与人分离,则视为物.至于血液等与人体分离后,可以视为物

2. 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 物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4. 物一般指有体物,虚拟财产只具有虚拟性,不具有客观实在性

5. 物须有独立性

物的分类

1. 动产与不动产:物是否能够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

2. 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还有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可以视为动产,能够移动,价值很高,谨慎,法律上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

3. 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土地上的定作物

4. 土地:指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及地下.对于他人对地物上下的干涉或者利用,如无碍其所有权,不得予以排除

5. 地上定作物:密切依附于土地,不宜移动,如纪念碑等,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两个条件:依附于土地,独立经济目的

6. 土地生产的东西被认为该出产物亦为独立财产,可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区分动与不动的意义: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物权类型不同

诉讼管辖方面不同

7.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又称为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用字面上的意思去理解

还有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非专属国家所有财产

民事主体对这类国家专有财产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用益物权

1. 土地。

2.军用物品

3.黄金

4.文物

5.黄色视频等

2.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需要了解国家有关限制流通物的规定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的是自己具有独立特征,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独一无二的物,如手稿,鲁迅的一页手稿等等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度量。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等,有些则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灭失,赔偿损失,种类物灭失,可以同类物交付

1.主物:不以其他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可以独立存在

2.从物:以其他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3.记住一个概念,从物还在某物身上时不算从物,如羊和羊毛

4.从物的条件:从物必须不是从物的成分,从物不能是主物的组成部分,而必须是主物

以外的另外一个独立物,即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

5.从物需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6.主物要和从物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所有

7.同一个民事主体所有才有主从关系,否则不构成主从关系

孳息

原物:是本体的,能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的果实

法定孳息:贷款之利息

孳息的归属:在买卖中,原物交付前产生孳息的,归原所有人所有,原物交付后产生孳息的,孳息归取得人所有

货币:固定充当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种类物

证券:在特制的专用纸单上记载的一定文字,表民一定财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面单据

狭义上说就是设定并证明持劵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买卖

有价证券需法定方式操作

直接代表财产权

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本身

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交付证券为条件

证券债务人是固定的

证券债务是无条件给付

票据: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自己指定或委托的人按照约定时间无条件给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三种

国外包括存款单

尸体,器官一般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特殊情况除外

智力成果

特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分类: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

虚拟财产

Q币等,以受我国司法保护

其他客体

如权利

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

必须是法律规定可已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民事行为

一概念与构成

(一)概念:行为能力适格者将其自由形成的进行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与目的,以一定方式予以发表的行为。

1 是发表意思的行为。

(二)意思:表意人理性形成的追求特定目的的方案。是关于特定目的的有意识的决断,(三)目的:基于动机而形成并受动机指导的行为目标。意思存于内心,并不具社会意义,为使其具社会意义则必须发表(表示)。即意思的表示。

(四)效果意思:内心希望发生发;效果的内在意欲。

(五)表示:把效果意思表达出来,足以使人明白其内心效果意思的行为。

没有意思的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等于法律行为。

2 是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

(1)即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其意欲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2)该意思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即意思自治。

(3)表示的必须是意思。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不是意思表示。

(4)表示的是表意人自己的意思。

3 是表意人有意识地发表意思的行为。

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麻醉(醉酒除外)等无自主意志情况下和无认识、认识错误、通谋、虚伪等不自由的表示不构成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的条件:表示与目的之间自认同一。表示与目的之间他人判断同一。表示与目的之间他人同一的判断真实。表意人行为能力适格。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1. 前是后的核心要素。

2. 在单方诺成行为,后仅由一个前构成。

3. 在双方或多方诺成行为,后由多个前构成。4 .在要物(实践)行为,除须有前外,尚须实践一定的行为才可构成后。三意思表示类型

(一)形式

1 明示表示

(二) 2 默示表示:不使用词汇或使用不可直接单独理解的词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分为——意思实现,特定默示。

(1)意思实现:经由一定行为间接表示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三) (2)特定沉默:单纯的不作为,但依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被赋予一定的意思表示的默示行为。即约定默示和法定默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法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5.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单独虚伪表示效力,交易时无效,婚姻关系有效

2.通谋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虚假意思无效,真实意思待定

4.错误:动机错误,不得撤销

内容错误:可撤销

表示内容错误:可撤销

传达错误,第77条,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由于过失传达或没有传达,造成损失,由意思表示人负责

受领人错误,误解,可撤销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欺诈不算欺诈

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需要表意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需要因陷于错误为意思表示

胁迫需要胁迫人有胁迫对象,胁迫人需要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意思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需要相对人受胁迫而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

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般要件

特别要件:附条件的,附期限的,处分行为,代理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行为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必须有人代理

法人的民事能力是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内容妥当,标的妥当

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自始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

而嗣后不能不影响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全部不能,民事行为无效,和部分不能,部分无效

标的不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一)条件------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简言之:是表意人选定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消灭手段、其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

特点

1 是将来的事实。现实事实无以控制行为的效力。

3 是成就与否不能控制的事实。即偶成事实。

4 是合法事实。

5 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件。

注意法定条件非“附条件”。

(二)条件与负担

1 负担是义务,必须履行;条件是否成就不得强制。

2 条件可控制行为的效力,负担不能。

二条件的类型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1 停止条件----------限制(停止)意思表示效果发生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叫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限制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

(二)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即以发生所设事实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条件。也叫肯定条件。

2消极条件----------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即以不发生所设事实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条件。也叫否定条件。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一)条件成就----------条件内容得以实现的情况。即: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发生。

拟制的条件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成就。注意;我国民法无此规定,但,合同法有。

(二)条件不成就―――条件内容确定地不能实现的情况。

拟制的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注意我国民法无此规定,但,合同法有。

四条件的效力

1、法律行为的生效――停止条件的成就

2、法律行为的不生效―――解除条件的成就

3、条件成否未定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不得侵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依该法律行为所生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其性质决定必须即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允许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例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因此不许附条件。又如撤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

2、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

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之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第四节附期限法律行为

一、期限----------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消灭的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期限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法律行为。

1 期限的要件

1)是将来事实。

2)是确定会发生(必成)的事实。

3)是合法事实。

2 期限与条件的区分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

2)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却不确定,是条件。。

3)时期不确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是期限。

4)时期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也不确定,是条件。。

二、期限的类型

1、始期与终期

始期-----限制意思表示的效果的开始,使其在所设事实发生时才发挥效力的期限。其功能与停止条件相同。

终期------限制意思表示已发生的效果的存续,使其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即告终止的期限。其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其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时点在期限设定时已确定的期限。

不确定期限---------时点在期限设定时不确定的期限。

注意:期限也存在拟制的问题,条件。

须特别注意的是,此所谓期限,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之附款,应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相区别。

履行期限,是对当事人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之履行所加的限制。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律行为本身已经生效,仅尚不具备强制履行的效力。一旦履行期限到来,该义务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义务人如不履行,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能够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要件,但却不能符合全部要件,从而不能当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的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1 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 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3 是表示行为与民生法律行为的中间形态。

(三)类型

1 依要件瑕疵

1)行为能力瑕疵型。

无行为能力实施的;

限制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且未获追认)

限制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标的瑕疵型--------即存在标的不确定、不能、不法、不当等情况。

A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B 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债的标的为给付)

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3)意思表示瑕疵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

包括:受欺诈、受胁迫、恶意串通、意思虚假、重大错误等。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 依效果分类

1)无效型。--------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消型。----------原已发生效力,应当依法变更、撤消,以使其效力溯及地归于消灭。一方可请求变更或撤消: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下列可撤消:A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B 显失公平的;

3)效力待定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所缺要件被补足,则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与其补订合同后取得所有权的,处分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同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全部自开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的民事行为。

1 欠缺实质性要件。否则应可补正。

2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上的)的效力。

即没有法律约束(拘束)力。

3 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

注意:学理认为:当然无效,确定无效。不需主张,不需确认。当然,如当事人需要,则可主张确认。

三无效的后果――不应发生,已发生的为不当得利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收缴。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因有法定重大瑕疵而可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1 能够依其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但附有法定解除条件。该条件为为行为人的撤消或变更。

2 该类行为发生后,因该行为而受损害的行为人即时取得对该行为的变更权和撤消权。

二类型

1 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重大错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三撤消权

(一)概念——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1 属于形成权。

2 撤消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3 行使该权使该行为被撤消后,该行为的效力被自始消灭。

如不行使,则该行为的效力被自始保留并继续发生至行为自行终止或被撤消。

(二)撤消权人

1 受损害的表意人。

2 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3 上述人的权利继受人。

(三)撤消权的行使

程序法定:必须依诉讼或仲裁程序行使。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

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意:该类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消权消灭。

1 不撤消:——使可撤消行为转变为真正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消权的,撤消权消灭。

四变更权变更

一概念——其法律效力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

1 其效力的有无取决于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决定。

2 第三人确定其效力之前,该行为既非有效也无效,而处于待定状态。

3 第三人确定或其有效后,其效力自始发生或无效。

二与无效、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比较

三类型

1 待补助行为---------行为能力欠缺的行为。《民通》

2 无权代理行为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 无权处分行为。有处分权人追认或事后因买卖、赠与、继承取得处分权。

4 债务承担行为。债权人同意。

5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

注意: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在第三人拒绝承认该行为效力后即享有撤消权。

1.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有行为意图,即以意思表示为要,事实行为的行为人行为时无行为意图,其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即依其意思而发生法律后果,而不在于行为的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否引起法律后果只看行为的客观构成

(2)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行为能力为有效要件,事实行为则无此要求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行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点是其不可转让性和不可转移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两个概念,不要搞混

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所享

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2.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仅凭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

就取得代理权,故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3.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

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

4.法定代理又称为无范围代理,因为他无权限范围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他们不能委托自己为委托代理人

5.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

6.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7.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是由指定机关指定的,与被代理人一直无关

8.指定代理是指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9.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特殊代理是指部分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

及至与代理权全部代理

10.单独代理和多人代理,字面意思就可理解

11.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任选代理人或者以法律规定而产

生的代理

12.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又称

再代理,转代理

13.复代理权不是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而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与代表-----将自然人的行为,直接视为其旨在代替的人的行为的制度。

1 代表人的人格直接被其所代表的角色吸收。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有其独立人格。

2 代表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而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是其自己的,只不过其行为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3 代表行为的范围要比代理行为广泛,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也视为是被代表人的行为;而代理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行为,且只有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的效果才归于被代理人。

(二)与传达---------将本人意思表示传递给非对话相对人的行为。

1 传达人是本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传达者在传达时不表示自己的人格;而代理人代理时表现自己的人格。

2 传达人仅传递本人的意思表示,不且禁止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在代理时是在授权范围内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3 传达的意思表示有无瑕疵以本人的表示行为判断;代理有无瑕疵应就代理人的代理作出判断。

4 传达不实由本人负责,且被传达的意思表示可由被传达人撤消;代理人因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行为对第三人依然有效,不得撤消,但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三)与行纪--------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而实施行为,其法律效果归于自己的行为。但,通过行纪合同,行纪人尚需将行纪的效果再让渡给委托人。

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则以被代理人名义。

2 行纪的效果归于行纪人,再通过合同让渡给委托人,代理的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该后合同关系实际与第三人没有关系。

(四)与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定立契约,经第三人承认而使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的地位参加该契约债务不履行事务处理的代理。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学习宣传《民法典》情况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认真贯彻落实了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__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__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__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__街道办事处开展“《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通知》,召开__市民法典宣传月动员大会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明确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意义、内容和重点对象。为了切实增强民法典宣传活动实效,我市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法在身边》电视普法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牌、LED显示

屏、报纸等传统媒体,“__司法”、“平安__”、“__市人民法院”、“__市人民检察院”等微信公众号,社区、村居微信群,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以图文、案例、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民法典知识,让“高大上”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7月份共播放18期《法在身边》普法专题节目,发送普法手机短信5000余人次。__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7月份民法典宣传月,__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800余场次。司法局印制2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二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体教育局通过人民网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

[总结范本]护士个人综述总结范文3篇

护士个人综述总结范文3篇 综述是指就某一时间内,作者针对某一专题,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而写成的论文。为本次工作做一个总结,护士个人的综述总结范文 护士个人综述总结范文篇一: 时光荏苒,xx年已经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这一年里,我做为一名责任护士,在护士长的正确领导下,在科室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切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护理服务理念,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病人满意为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回顾一年来的总体工作,有心酸、有委屈、也有成就: 一、深入学习、提升素质,扎实练好基本功 加强自身职业观道德观的培育。在工作中我时时刻刻告诉自己要坚持高度负责、热情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到病人在与不在一个样,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本着为病人高度负责的心态,加强四自修养,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发挥做为一名责任护士的主动精神,在自己内心深处用职业道德标准反省、告诫和激励自己,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 注重护士职业形象,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工作中注意文明礼貌服务,坚持文明用语,工作时仪表端庄、着装整洁、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礼貌待患、态度和蔼、语言规范。业务知识方面,平时坚持学习、注重学习业务基础知识和本科室相关专业知识,如《护士三基三严》、《护理基础知识》等,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了自身素质及应急能力。一年来,在护士长耐心细致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本人在很多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为明年护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1 页共8 页

二、耐心细致、热情服务,做到以患者为中心 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以热心、细心、耐心为工作准则,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xx年的本职工作。 认真做好实习护生的带教工作,教育他们工作中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以及科室相关的专业知识。我做到放手不放眼,亲自示范操作,直到同学弄懂弄通为止,获得同学们的好评。 工作态度端正,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工作中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默默地祈祷他们早日康复。对自己所负责的患者真正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在工作中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患者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回顾xx年,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作风有些急燥等。在新的一年,我将会以崭新的姿态,再接再励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科室领导和护士长所交付的其它工作,认真学习,严格要求,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护士而不懈努力。 护士个人综述总结范文篇二: 作为一名医院护士长,我学践科学发展观,用发展观指导工作,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努力在管理与服务上下功夫、加强安全护理,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完善护理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回避护理风险,为病儿提供优质、安全有序的护理服务。以病人为中心,提倡人性化服务,加强护患沟通,提高病人满意度,避免护理纠纷。定期与不定期护理质量检查,保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年来工作得到病人的肯定与好评,现将20**年护士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完善护理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回避护理风

2019年“执行力提升年”活动工作总结

“执行力提升年”活动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市自上而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执行力提升年”活动,开展“执行力提升年”工作是加快我 县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要求。县级质监局处于质量安 全监管的前沿,是履职担责的一线,这个阵地稳,则质监事业大有可为,这个层面强,则质监事业生机勃 发。然而,要切实承载起这样无可推卸的重任,不辱使命,我认为,执行力是质监部门履行职责,顺利开 展工作的的保证,应切实从深化作风建设抓起,全面提升质监队伍执行力。 一、 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统领作用 班子成员是领头雁,也是主攻手,这决定了位居质监系统最基层的班子成员应当做到“三个必须” 。一是必 须严格把关定向。质监部门既是经济管理部门,也是行政执法部门,既有公务员,也有独特的技术机构, 既具备多个法律执法主任资格,也涉及众多许可收费项目,既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这就要求班子成员在处理各项工作中务必把好关,定准向,关键环节不放任,日常工作不包揽,既不能胡 子眉毛一把抓,也要防止丢西瓜捡芝麻,要经常疏理工作路数。二是必须精于深谋善断。县级质监局班子 成员既是帅也是将,而更应在当好“帅”上做文章。面对监管过程中的难事,突发而至的急事,社会关注 的大事,务必要在全面掌握情况、吃透政策法规精神的基础上,不能浅偿辄止,也不可患得患失,特别是 面对非常态的情况,要深谋远虑,当机立断。三是必须始终求洁保廉。县级质监局班子成员要真正过好权 力关、利益关、用人关,就应当把住三条底线,首要的是道德底线,对于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 什么,抵制什么,须扶正压邪敢亮剑。再则是权力底线,班子成员不能拥权自傲,要做到权力阳光下运行。 谁承担多少工作,就要赋予多少权力,随之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要坚持用流程理事,用制度管事,防止工 作的随意性、盲从性和无序性,不做超越法律之事。b5E2RGbCAP 二、 要继续加强中层干部的执行力度 股长、队长、主任作为基层质监局的中层干部,承担着“二传手”的作用,也只有真正发挥好“二传手” 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个人潜能,有所作为。一是对分管领导尽心尽力不旁观。对分管工作,要讲主 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不能事事都推向领导。对不是本股室的工作,要积极提建议,热情当参谋,真心 出主意。对领导没有关注到的工作,要及时提醒,协助推进,对事关全局的大事、急事、难事,要多当战 斗员,少作裁判员。二是对主管工作担忧担责不躲闪。在压力面前,善于疏导排解,勇于直面担当,既不 在一边空论、议论、争论,也不当事后诸葛亮,决不能见利益就上,见责任就让。要敢于挑战压力,勇于 承担责任。今年以来,各部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克服种种困难,共走访企业百余家,上门为 23 家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 认证提供全过程服务,清理不规范收费项目 1 项,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 好评。p1EanqFDPw 三、要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实干精神 众人拾柴火焰高,这对县级质监局来讲尤为重要。面对人人都是窗口,一人多岗的实际,必须不断调动全 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才会千斤重担千人担。因此,须恪守四条要素:一是谁的工作谁干,干则必成。 面对人少事多的实际,要科学合理准确定岗、定位、定人、定事、定考核标准。做到每个岗位有人执守, 每项工作有人担当,每个人都因才适用有事干。二是谁的责任谁担,担则落地。对重点工作、专项任务、 敏感事项要坚持目标、任务、措施、时限、责任同部署、同督导、同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奖优罚 劣。三是谁的荣誉谁得,得则到位。今年年初,我局对去年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党员,以及 对全局有特殊贡献的同志们,进行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对那些能力强,贡献大,群众认可的同志, 优先提拔使用。利用多种渠道培树、推介身边的典型,力求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效果。DXDiTa9E3d

学习民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心得体会 篇一: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

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完整版)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工作年终总结工作概述

工作年终总结工作概述 到年底了,好好做;一次总结,是对过去的不足的弥补,对未来的计划,时间匆匆转走,现在的工作已经渐渐变得顺其自然了,这或许应该是一种庆幸,是让人值得留恋的一段经历。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年终总结工作概述,方便大家学习。 年终总结工作概述1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作为一名光荣的白衣天使,我特别注重自己的廉洁自律性,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病坚持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护理支部建设,发展更多的年轻党员梯队,其中以年轻的骨干为主,使护理支部呈现一派积极向上的朝气和活力。 20__年很快过去了,在过去的一年里,在院领导、护士长及科主任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善于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护理工作。在获得病员广泛好评的同时,也得到各级领导、护士长的认可。较好的完成了20__年度的工作任务。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道德、政治品质方面: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护士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规范操作。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方面: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的管理工作及医疗文书的整理工作。认真接待每一位病人,把每一位病人都当成自己的朋友,亲人,经常换位思考别人的苦处。认真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医疗文书的书写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我认真学习科室文件书写规范,认真书写一般护理记录,危重护理记录及抢救记录。遵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规章制度,牢记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 护理部为了提高每位护士的理论和操作水平,每月进行理论及操作考试,对于自己的工作要高要求严标准。工作态度要端正,“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当看到病人康复时,觉得是非常幸福的事情。

提高执行力工作总结

提高执行力工作总结 执行力问题是每一个企业都十分关注的事,如何提高执行力,这是每一个企业或是老板最为关注的问题,提高执行力是需各方面、各级管理人员努力去做的一件事。员工执行力就是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和任务的能力。员工执行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个人能力;二是工作态度。就是说要提高员工的执行力,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没有工作能力是不可能按照领导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其次,要转变员工的工作态度。态度不够积极,是造成员工执行力弱的主要原因。态度是内心的一种潜在意志,是个人能力、意愿、想法、价值观等在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外在表现。可以说,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竞争力,积极的工作态度始终是使一名员工脱颖而出的重要砝码。 一是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形成,通过建立有执行力的管理团队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重执行会成为一种优秀文化在企业生根开花结果;从根本上让全体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大家都有一个积极向上,要求进步的工作态度; 二是员工应持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如何做到绝不拖延?如何实现从优秀到卓越?调整心态,重燃工作激情,使人生从平庸走向杰出。不要总是认为这是小事,其实工作无小事。

能把自己所在岗位上的每一件小事做成功,做到位就很不简单了。不屑于做小事的人做起事来十分消极,不过只是在工作中混时间;而积极的人则会安心工作。"以小见大""见微知着",从做小事中得到认可,赢得人们的信任,我们才能得到干大事的机会。结论就是: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三是强化员工的责任心,让每一个员工明确个人的责任;让员工明确放弃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在社会中更好的生存机会。工作就意味着责任。每一个职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就是一份责任。你从事这项工作就应该担负起这份责任。当我们对工作充满责任感时,就能从中学到更多的知识,积累更多的经验,就能从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找到快乐。这种习惯或许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懒散敷衍成为一种习惯时,做起事来往往就会不诚实。这样,人们最终必定轻视你的工作,从而轻视你的人品。在工作上投机取巧也许会只给我们的部门带来一点点的损失,但却可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只要是个人能力提高了,工作态度有所改观,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做好本职工作,就能够提高整体员工的执行力。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工作总结概述怎么写_工作总结范文5篇

工作总结概述怎么写_工作总结范文5篇 a;通过总结,人们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作总结概述怎么写,方便大家学习。 工作总结概述怎么写1 一年来,党支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全所党员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中心、搞好配合、服务群众、促进和谐。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扎实有效的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广大职工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党建工作 1、开展了争创“五好”支部活动:认真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推广“4+2”工作法,继续落实院关于争创“五好”支部活动的意见,坚持各项制度,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真实反映党员活动的情景。针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讲、树、促教育活动”中党员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党支部从自身分析原因,十分认真的查找不足和差距,争取经过实实在在地努力搞好支部工作。 2、坚持了中心组学习制度:支部成员能带头参加院、所组织的职工政治学习,同时还参加院组织的中心组学习。所中心组学习6次,资料包括:科学发展观、创新文化建设、党务知识培训和到兰考焦裕

禄纪念园、桐柏红色廉政文化展馆理解革命教育和廉政教育等。 3、坚持了支委会制度:凡涉及党建、人事、财务及全所发展的重大问题等都要召开支委会进行团体研究,共召开支委会6次,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2次。 4、加强了党员队伍建设:继续坚持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和民主测评制度,增强党员树立自我约束意识,在去年底全所职工对在职党员测评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本职工作”、“焦裕禄在我身边”、“讲党性修养、做合格党员”等三项活动。经过活动的开展,全所党员的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增强。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主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加深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解,继续巩固讲、树、促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大力宣扬表彰“五好”党员,激发全体党员为实现党的宗旨而努力工作的进取性。今年我所常高正同志被评为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5、认真抓好党员发展工作:把入党进取分子的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做到支部有安排,小组有分工。对确定为入党进取分子的同志,所支部指定支委成员作为培养联络人与其经常联系,及时帮忙。把好发展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共有一位预备党员转正,一名科研骨干入党,一名同志向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6、加强党务工作的管理:按照省直工委和院党委对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对党支部的任务及职责、党支部工作有关制度、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党费交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让党员进

团队执行力心得体会

团队执行力心得体会 团队执行力心得体会 执行力是什么?所谓执行力――把目标转化为结果的能力。指的 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它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执行力差是 企业的最大内耗,不仅会消耗企业的大量人力、财力,还会错过机会,影响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要提高企业的执行力,首先要强 调“没有任何借口”!当然,企业要具有很好的执行力,一定要将其 三个核心流程良好的运用,相互融合,三个核心流程是:战略流程、运营流程、人力资源流程。一定要有合理的企业目标、高效的规范 制度、精英型的管理团队。 首先要明白执行力就是接到的任务要按时、按标准、按目标的去完成每项工作,那么团队执行力我觉得由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领导执行力:团队执行领导,是团队的领航者,首先要做到 以身作则,领导的执行力将员工产生强大的震撼力,员工也乐意服 从和跟随,并还要具备很高的执行威信,领导在员工心目中的威信高,员工就会高度信耐领导,严格落实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培养员工的执行力:工作是靠团队中每个成员去完成的,就 领导的执行力还远远不够,我觉得首先挖潜团队中员工的悟性,悟 性高的员工能够迅速领会领导的意图,知道自己需要做什么以及工 作的目标和追求的效果,只有掌握这些员工才会知道做什么,如何做,才会引起员工的重视及追求执行的速度,落实到力度以及完成 的效果。 3、创建执行力的团队:提高计划能力,工作千头万绪如何保证 按时完成,就必须掌握工作的轻重缓急,要科学规划,合理计划明 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和时间限制,便于进行合理的便筹,实现有效管 理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明确工作的进度、标准,及时的对自

民法知识点总结(总结类)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翻译过来的。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红星美凯龙年终工作总结综述

个人业绩汇报与未来展望 光阴如梭,时间飞逝,记得第一次在商场熟悉环境迷路的事,就行是昨天刚刚发生的一样,想不到一晃,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在公司已经度过4个年头,但都已经过去成为了历史。回望走过的每一秒每一分、每一天、每一个星期、每一个月,觉得枉费了很多珍贵的东西。在领导的帮助和同事的支持下,我一路走来,成长为企划营销部的一名骨干,我从一名营销专员晋升为部门的营销主管,也成为我人生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新的岗位要求我必须从新梳理我的个人及工作岗位规划,做出更大的成绩回报公司对我的信任,新的岗位也要求我具有更加统一的价值观,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以更加饱满的精神面貌,百倍的努力带领我的团队创造更大的业绩,为公司大发展大跨越贡献自己的微薄的力量。过去的都过去了,人都是要往前看,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珍惜在这里的每一刻。现将2012至2013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年度工作汇报: 1、综述 2012-2013年度,由于合肥市路段规划,铜陵路、胜利路全段不通车,致使商场东西两条主干道封死,再加上合肥各大卖场的崛起,以至于我上场人气急剧下降,但是,在部门及商场领导的关系支持与正确引导下,我配合精准营销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在配合企划完成商场主力活动的同时,继续做好精准社区开发工作;全面完成上级指派的调研任务;提高部门成员的业务能力与自身修养;做好部门资料归档工作工作。 2、工作总结 在2012至2013年度,我主要开展了以下9项营销活动,其中包括人气活动2场、社区开发3场、商场营销推广活动2场、商户联盟团购活动2场,主要围绕社区邀约、商户扶持、商 场活动配合来开展,完成了2012至2013年度的工作内容;在下个年度,我会把工作完成得更加完美! 活动图片 汉嘉都市森林现场桁架 信地业主家装大讲堂 非凡联盟主画面 3、异业整合 精准营销部本着开源节流,为公司节省资源,带来最大的效益的原则,2012年至2013年度,我们整合一切可利用资源,为每次活动带来最大效益。本年整合了创维家电、正鼎电影院、百大电器、国美电器、五星电器、苏宁电器、盘子女人坊摄影。 整合家电资源 整合电影院宣传资源 盘子女人坊篇二:楼层年度工作总结 楼层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对于红星美凯龙北五环商场是极其不平凡的一个年度,在经历了原来北五环商场的撤馆改造到两个新馆的开业及运营,可以说是步步维艰。重装后的北五环店不仅在销售业绩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团队建设上也培养和激进了一部分工作骨干。现就新开业的家居馆一层的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层主要经营皮沙发和客厅家具,面积共计8304m2,已出租面积8304m2,展位共计26个,其中2个独立店(斯帝罗兰和斯可馨),已正常营业展位25个,斯帝罗兰在元旦即将开业。

公司工作执行力心得总结

公司工作执行力心得总结 职责重于泰山,执行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清楚的认识到自身肩负的工作职责和组织的厚望,并且要敢于对工作失误承担职责,善于从工作失误中吸取教训,这样执行力才能提高。以下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公司工作执行力心得总结(1): 执行力是需要培养的,是能够从每一件小事中慢慢养成自觉的习惯,这就要求我们摒弃惰性。观念决定行为,行为构成习惯,而习惯左右着我们的成败。在工作中常有的状况就是:应对某项工作,反正也不着急要,我先拖着再说,等到了非做不可甚至是领导追要的地步才去做。一旦习惯成了自然就变成了一种拖拉办事的工作风格,这其实是一种执行力差的表现。执行力的提升需要我们改变心态,构成习惯,把等待被动的心态转变为主动的心态,应对任何工作把执行变为自发自觉的行动。举一个我中心的例子,我中心主要负责学校花草树木的养护及花卉的培育,用老话“靠天吃饭”是说的下去的,因为要按照季节时令来做不一样的工作,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拖拖拉拉就会错失最佳时间,不但这一时期的工作造成损失并且还会影响到下一阶段的工作,造成工作堆积,工作效率会大大减退。认识到此的严重性,部门设立绿化干事及督查干事不断跟进工作,写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详细到每日、每周,并且切实有效的执行。执行需要加强过程控制,要跟进、跟进、再跟进。有时一个任务的完成会出现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的情景,这主要是工作过程未管控所造成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每项工作都制定进度安排,明确到哪天需要完成什么工作,在什么时间 会有阶段性或突破性的工作成果,同时要自我检查计划实施的进度,久而久之,执行力也就会得到有效的提升。 大家都听过三个和尚喝水的故事:当庙里有一个和尚时,他一切自我做主,挑水喝;当庙里有两个和尚时,他们经过协商能够自觉地进行分工合作,抬水喝;可当庙里来了第三个和尚时,问题就出现了,谁也不服谁,谁也不愿意干,其结果就是大家都没水喝。这则寓言使我们认识到团结的重要性,在完成一项任务时,缺乏团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对标挖潜降本工作综述_工作总结.doc

对标挖潜降本工作综述_工作总结 突出重点重细节提升指标增效益 --****公司2013年对标挖潜降本工作综述 “瞄准降本增效、提升指标和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打破制约达产创效的管理和操作瓶颈,不断优化各类经济技术指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是**攀成钢**有限公司2013年对标工作的思路,也是生产经营工作的指南针。 2013年,国内**行业不景气的形势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好转,原料炼焦煤的价格下降缓慢,主要产品焦炭的价格下滑迅速,原料与产品市场的双向挤压,导致****增效挖潜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如何迈出生产经营的第一步,打胜控亏增效的第一仗,是每一个**职工的心声和信心所在。 一、知己知彼,确定目标。 采标。从****2012年全焦制造成本结构分析,配合煤成本所占比重最大,高达88.60%,对整个焦炭成本高低和经济效益好

差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挖掘的潜力最大,是对标挖潜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同时也看到,由于生产工艺设计,员工素质技能参差不齐和整体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一些经济技术指标的提升和优化的空间还有待挖掘,指标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定标。在内部对标挖潜的基础上,****2013年选择了工艺相近、技术先进的集团内西昌钢钒煤化工厂作为标杆企业,在配合煤单价、吨焦加工费、吨焦回收收入、焦炭质量,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展开了对标和差异分析,制订了以年度生产焦炭55万干吨、控亏5000万元目标为核心的对标方案,确定了涵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内的一级对标指标7个、二级指标43个、三级指标80个,制订了对标措施。 二、突出重点,全面出击。 面对市场和生产经营形势,****把握市场,积极优化焦煤物流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今年以来,他们充分发挥营销及驻站采购人员的作用,密切关注市场,加强市场调研,掌握营销市场信息,积极与焦煤客户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千方百计开通**焦煤火车运输渠道。2月份开始,**焦煤火车运输完全取代汽车运输方式,上半年共发回焦煤1977个火车皮共12.59万吨,与同期汽车运输费用相比,降低焦煤物流费用约18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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