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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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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

(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

(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处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

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一)通报批评,5000元;

(二)警告,10000元;

(三)记过,20000元;

(四)降级,30000元;

(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

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

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

(一)发生2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条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在质保期内或未经首次大修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人员的处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企业的上级公司的分管领导要在30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时,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及基层企业应制定包括未遂事故、障碍或事件(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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