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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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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7、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8、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被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以前被称为城邦;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掌权者;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而把它和同类相比时,则称之为政权。这些一个个结合者就被称为人民,个别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做臣民。(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9、假如,有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这等于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如果这样做的话,其他的成员就会愤怒和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就得彼此相互帮助。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利害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该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都结合在一起。(第一卷第7章,掌权者)

10、社会契约的形成使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还有人类那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欲望;失去的同时,他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他拥有固定的所有权。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的自由,我们要加以区分开来,自然的自由和个人的拳头有关,当他看到一样东西时,他就拥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争抢,那就要靠个人实力说话,谁能打东西就是谁的;而社会的自由则不同,它被社会的机制制约着,根据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权。(第一卷第8章,论社会状态)

11、我还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公约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因此,在力量和才智上,人们虽然是不同的,但由于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第一卷第9章,关于财产所有权)

12、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权永远不能转让,因为它只是公意的行使。不仅如此,主权体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因为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权力和意志是不同的,前者可以转移的,但后者不能。(第二卷第1章,主权不可转让)

13、如果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串通,人民在充分了解的时候进行讨论的话,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也许会有大量的小分歧在讨论时出现,但最后总可以产生公意,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当出现一个小集团成为派别的时候,而且这个小集团还有了不同的意见。那从这个集团的角度来说,这个集团的每个人的意志都是公意;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这只是个别意志。如果出现几个这样不同的集团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时候投票者减少了,不是成千上万的了,而就是那几个集团的代表;意见也少了,就那几个集团代表的声音,讨论的结果是不可信的,完全代表不了公意。假如那几个集团中有一个迅速壮大,并超过了同类的几个集团,那么在开会时,就只能听到这个集团的声音了,再也不会和你们产生分歧了。这占优势的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而已,仍然代表不了公意。因此,在一国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伟大的莱格古斯的独特而高明的制度就是这样的。但是,如果有了派系的存在怎么办呢?就要像梭伦、努马和塞尔维乌斯所做的那样,再增加一个派系,让两个派系之间的势力保持平衡。要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绝不会犯错误,这种防范是唯一的好办法。(第二卷第3章,公意也有对错)

14、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臣民在遵守这个约定的时候,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卷第4章,论主权的范围)

15、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相同的观点来论述: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想的只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

了自己的生命,决不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第二卷第5章,生与死的权利)

16、在我看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因此,法律虽然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确立一个政府和一种世袭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指定一家王室,也不能选定一个国王,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甚至规定取得不同等级需要什么样的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个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总结起来就是——立法权力不是以个别对象为职责的。搞清楚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所以不必再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所以不必再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第二卷第6章,论法律)

17、如果说治人者不该立法的话,那立法者也就更不应该治人。不然的话,立法者的法律就会受到自己感情的左右,那他制定的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他也永远无法避免自己个人的意见会破坏自己神圣的事业。(第二卷第7章,立法者)

18、国家应被赋予一个坚固的基础,使它能够经受住种种震荡。如果国家没有这样的基础,使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那弱者随时会有被吞并的危险,到最后谁也难以幸存。(第二卷第9章,论人民(续一))

19、应该说,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社会上的全体人民能够获得最大的幸福。(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

20、有人说这种平等只是想象出来的,在现实中是绝不可能存在的。但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不是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

21、除了上述这三种法律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被放进宪法里成为铅字,也没有被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它已经被人民装在了心里。国家的体制和结构就好似是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过时或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它们复活或代替它们。我说的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民风、习俗,尤其是舆论,但这一方面的因素是其他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所有伟大的立法家们,尽管表面上好像把自己局限于指定个别的规章,但他一有时间久会专心致力于这个方面。其实,这些规章都只相当于法律的支架,而唯有慢慢形成的民风才是法律最顶端、最耀眼的地方。(第二卷第12章,各种类型的法律)

22、因此,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公共力量结合在一起,并使它在公意的指挥下。而这个代理人就是政府。一般情况下,我们总是不清楚政府和掌权者(人民)的区别,其实政府只不过是掌权者的执行人。(第三卷第1章,政府总论)

23、那么,在整体之中,以什么方式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使它能够分清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政府)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的区别,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绝不会变更总的体制。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一句话:不是人民为政府牺牲,而是政府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第三卷第1章,政府总论)

24、严格来说,我们虽然用“民主制”这一名词来称呼它,但真正的民主制一直都没有出现过,而且它也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少数人被多数人统治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假如说有一个地方真的可以实行真正的民主制政府,那这里的人民一定是由神组成的。但是,人类不适合这样完美的政府。(第三卷第4章,论民主制)

25、在自己的一生中,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每天都应该背诵一句话,这句话是一位有德的侯爵(波兹南侯爵,波兰国王的父亲)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我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宁愿自由而有危险。(第三卷第4章,论民主制)

26、政府虽然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它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除非是以掌权者的名义,即以人民本身的名义。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第三卷第5章,论贵族制)

27、君主制有一种最根本的缺点,这也是它不能避免的,这一缺点使君主制政府就是比不上共和制政府。这个缺点是这样的:在实行共和制的国家里,公众只会把精明能干的人提到显要的位置上,而得到提升的人会感到很光荣,他们会努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里,很多卑鄙的人都很走运,他们靠着一点小聪明爬上了朝廷的高位,当他们一旦得到了梦寐以求的权力,卑鄙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说到底他们也只是诽谤者、骗子和阴谋家。在用人这方面,相对于人民来说,君主更容易错误,人民反而更清醒一些。假如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担任了君主制国家的首辅位置,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就像一个傻子担任了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第三卷第6章,论君主制)

28、上述的那些不同之所以存在,还因为这样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共税赋。当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越远,负担就越沉重。这种负担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途径来衡量,而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来衡量。如果这一流转过程规定得好,且又流转畅通,那人民纳税的多少是无关紧要的;财政状况总会好起来的,人民也总会是富足的。假如人民纳税的数额很小,但是,如果政府连这很小的数额也不用来服务于人民的话,那么人民因为总是缴税,迟早也会有断财的一天。如果是这样,那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第三卷第8章,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不存在)

29、不一样的事物当然不能叫一样的名字,否则就无法区分它们。所以我把篡夺王权的人称为暴君,而把篡夺主权权力的人称为专制者。专制者和暴君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的地方。专制者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而暴君先是通过违背法律来干预政权,坐上王位后,开始依法实行自己的统治。所以,暴君不是专制者,但专制者永远都是暴君。(第三卷第10章,论政府的暴虐及衰败)

30、就算是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这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人在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迎接死亡的到来,在这一点上,政治体和人是一样的,它自身就包含着使自己灭亡的原因。(第三卷第11章,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

31、除了立法权力之外,掌权者就没有任何别的力量了,所以他只能依靠法律来发挥作用;但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约定,所以,掌权者只有在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也许有人会说:怎么可能把人民集合在一起呢?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第三卷第12章,权威的维持方式)

32、在一个好的政府领导下,所有的人都会热衷于集会;但如果是一个坏的政府,那就不会有人去参加集会,谁也不会关心集会上讨论的事情,因为在集会上,得不到公正的、能代表公民意志的结论。还有一个原因是,他们把家庭等私人问题放在了第一位,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是在私人的问题上。当人们在谈论国家大事的时候,如果有人说:这和我无关!那这个国家就完了。(第三卷第15章,议员及人民代表)

33、所以,人民的议员就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他们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只不过是人民的使者而已。不是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律,我们都可以视其为无效,甚至根本就不能称之为法律。英国人民一向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们措了,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候,他们才是自由的;在议员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了,甚至可以说什么都不是了。但不管怎么说,他们毕竟短暂地获得了自由,就算他们在其余时间里丧失了自由也是值得的。(第三卷第15章,议员及人民代表)

34、法律只是公意的宣言,但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不过,人民在行政权力上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只是运用在法律上的力量。(第三卷第15章,议员及人民代表)

35、有些人(霍布斯和洛克)这样认为:建立政府的行为,是人民与他们所推举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这一契约为人们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权利,而另一方有遵从的义务。但是这样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是不是可以站得住脚呢?(第三卷第16章,政府的建立并非契约行为)

36、民主政府所固有的好处就是它可以只由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在这以后,如果这种形式被通过,那这个“临时政府”就可以继续当政,或者是以掌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这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如果我们放弃以上所确立的原则,就不可能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建立政府制度。(第三卷第17章,论政府的建立)

37、从上面的论述中,就可以得出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一个结论:建立政府的行为只是一项法律,而绝不是一项契约。行政权力的受托人只是人民的官吏,而绝不是人民的主人;只要人民愿意,随时可以委任他们或撤换他们。这些官吏只能服从,他们没有权利与人民订约。他们在履行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这一职务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卷第18章,谨防政府专权)

38、人民所采取的行动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而绝不是任何协定,当人民不满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另外的执政方式。但是,执政方式的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第三卷第18章,谨防政府专权)

39、我在前面说过(第三卷第13章)的定期集会可以防止或者推延篡权这种事的发生,当这种集会不需要正式的召集手续的时候,效果会更好。因为君主这时候是不能阻止的,不然的话就等于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第三卷第18章,谨防政府专权)

40、但这种情况发展到了极端,也会出现全体一致的情形。那就是当公民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他们全都沦为被奴役的状态。在有人恐惧、有人阿谀的氛围下,人们不再讨论了,投票成为一种形式,没人敢投不同意见的票,人们不是在赞颂就是在咒骂。(第四卷第2章,论投票)

41、只有一种法律从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这就是社会契约。因为社会的结合是世界上最自愿的约定,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他们生来就是自由的;所以不管是什么人,不管用什么样的借口,都不能不经他本人同意就奴役他。假如断定一个将要出生的孩子是奴隶,那就等于说他的父母不是人。(第四卷第2章,论投票)

42、行政职位在真正的民主制下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什么好处,反而是一种沉重的压力,如果强制让一个人来做而不让另一个人做,那就失去了民主制的民主性。(第四卷第3章,论选举)

43、因此,在强化政治制度的时候,不要强化到使法律中止生效的地步。斯巴达在一段时期内,曾将国家的法律束之高阁。(第四卷第6章,论独裁制)

44、另外,无论以什么方式把这一重要的使命委托于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任期之内,并且这一任期绝对不能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急关头(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国家很快就会有两种结果:毁灭或保全。当这种危险过去之后,独裁制要么变成暴君,要么就是变得有名无实。(第四卷第6章,论独裁制)

45、排他性的国家宗教现在已经没有了,而且也不可能再有。因此,凡是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不违反公民的义务,我们就应该对其保持宽容。但是,如果有人竟敢说:“没有教会就不能得救。”那么,

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不然就该把这个人驱逐出国家。只有在神权政府之下,这样的一种教条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它就是有害而无益的。(第四卷第8章,论宗教)

46、我们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而且正试图努力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接下来该怎么办呢?我们要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些对外关系包括:国际法、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同盟、通商、谈判、公法、条约。。。但是,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这些内容太多太复杂,所以,这篇论文就到此为止吧。(第四卷第9章,结语)

读《风险社会》有感

做好现代文明的传播者 ——读《风险社会》有感今天是冷战早已过去的二十一世纪,大规模的战争不再有,甚至连曾经折磨人类的许多病痛也在当今的医疗技术手段一下被一一攻克。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现代的人们可以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寄托于虚拟世界,同时也在其中参与共享与互动,只要稍加学习,在PC端或者移动端上寻找和学习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更不用说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可以让人们在线购物,预订出行计划等等。可是,在现代社会却依旧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来自恐怖主义的,有来自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有来自经济危机的,有来自新发现和变异的疾病的,有来自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甚至有来自科学技术发展本身的。在科技不断发展,媒介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人类的安全感与生存舒适度反而没有升高,甚至还会出现下降,这个时代的我们值得去思考如何在新时代下进行传播,如何做得更好。 在传统媒体时代,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舆论影响力,实际上,政府往往是最大的把关人,许多能引起舆论混乱,大众恐慌的事件最终大都会被隔离在传播渠道外,可能只有少数人了解到,这样就把一些问题可能带来的危机与风险降到了最低。可是这样做的弊端是一旦消息走漏,没有权威渠道的声明,加上政府遮遮掩掩的态度,很容易引起和加剧民众的恐慌与抵制,从而引发激化不可控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我们可以预见,也经历过在信息闭塞阻绝情况下,谣言四起所带来的后果。2002年11月,首例非典病例在广州被发现,在随后三

个月的时间里,疫情快速传播,多地政府选择封锁消息,传播媒体也隐瞒疫情,甚至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访华时,政府也只是将广东的发病情况进行了描述,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短时间内看,起到了暂时稳定民众情绪的作用,控制了舆论的走向,在非典的初阶段控制了舆论,掌握了主动权。然而还是有些许情况流传了出来,太平假象很快就被戳破了,于是各种谣言通过手机短信,甚至当时不太发达的互联网社交软件上迅速发酵传播,政府部门又使用饿了额强硬手段进行的舆论管制,致使民众更加恐慌,出现了恶性抢板蓝根事件,也由于没能及时告知公众相关防范措施,非典感染人数越来越多。虽然后来政府公布了信息,媒体也澄清了事实,但那次事件以后政府和传统媒体在国人心中的形象却一落千丈,甚至在国际上的声誉也因此受损。再看之后的南方雪灾,西南旱灾以及HXNX流感病毒中政府公关与各 大媒体的表现,从事件的初端到结束,始终在行使着自己的话语权,他们的信息公布或者报道都可以说是比较及时,让民众在第一时间能了解到事件以及相关的自我防护措施,因此,民众在这些事件面前都比较镇静,没再出现大面积恐慌。 但到了互联网媒体时代,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互联网上的社交软件,娱乐软件,甚至游戏软件都在不同程度的媒介化,媒介不再只是担负信息传递的功能,它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领域,重构着人们的世界观与价值观,让人们更加的依赖它。再强大的政府舆论管控在互联网效应下都显得力不从心,光是互联网的传播渠道和传播速度,就让人鞭长莫及。再加上在“人人是记者”的今天,人们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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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

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法学孙妍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不合法的、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否则他不会甘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同时他批驳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阐述主权,卢梭还在第二卷中提及了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社会公约赋予了人民生存和生命,而法律则赋予人民以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一种行为。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是关于人民,在现在看来,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国际关系学院1002 国政经外 走向自由的基石——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201055030 王缇萦 2011/4/30

走向自由的基石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人身自由公民社会公民自由 文章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宝库中的得要经典之一,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了社会形成以前的人们所拥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形成后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拥有的公民自由,并指出公民自由由于有公民社会制度保障以及其自身的理性和道德性而优于人生自由。然而,这种理想化的自由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而未能真正为人们找到谋求政治权利和公益的正确出路。 一.重要内容 1. 人民主权说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并非自然产物,而是源自于人们自愿缔结的、使人们结合为一个共同体的 契约;主权的本质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主权具有限制性和合理性。所谓限制性指的是主权只能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主权,其所干涉的内容和个人自由存在着分界;而主权的合理性有三条原 则:主权来自于社会公约的约定授权;主权者服从对社会公约的约定义务;义 务约束平等以致公正。

主权的主体是主权者——集体行动的所有公民。主权者的意志称为公意,其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形成途径是投票。。主权者不能是政府,不能是议会,更不能是君主或其他任何国家机构。主权的本质是公意,意志是无法转让的,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其仅属于人民。同时,意志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只有政府的执行权才是可以分割的。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权。执行权是由立法权派生的权力,对立法权具有从属性。人民不宜直接行使执行权,但必须直接行使立法权。主权的行使方式是人民集会。人民只能以集会的方式成为实在的主权者,并且也只能在集会中行使主权——立法权,阻止人民集会就是阻止或篡夺人民主权。保障人民主权的关键点就是保障人民定期集会。 至此,人类民主政治理论至于成熟。 2. 人民直接立法 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人的自由除了为利益而转让外是不可放弃的。这就与要人们接受国家的约束并放弃之前的自由存在矛盾。能够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是让人民自己接受自己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当人们受到约束的规则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人们就是自由的。 国家建立之后,有可能从整体上剥夺人民自由、把人民变成奴隶的就是政府,尤其是专制君主形式的政府。政府作用只能被严格限定为执行法律,相应地,授予其执行法律权。人民保有并直接行使立法权。卢梭认为,当议员或代表代替人们集会的时候,就是人民丧失主权与自由的时候,因此其强烈反对代议立法,积极倡导人民直接立法。 法律的实质是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主权的实质也是人民的公意。小国因时空资源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付诸实践,实际上是制定法律规则的正义追求与法律供给的效率的矛盾。人们长期得不到立法供给、长期享受不到这种“正义”的法律利益,以致人们实际上仍然是在没有法律的不正义中生活,这种立法方式所追求的正义法律就没有社会意义和价值。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自由与枷锁 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原创:张静雅 《社会契约论》算是我读的第一本政治著作了,之前对政治的理解仅限于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基本介绍以及每日发生的一些国家大事,新学期开设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一课程,既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又拓宽了我对政治的认知。毕竟,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法律还是为政治服务的。 这本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篇论文。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的基础。全书一共包括四卷内容,篇幅不长,我大概花了四个晚上看完的。初读政治著作,书中很多生疏但有隐晦含义的表述,着实需要花费心思去了解其背后的含义。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

一卷的题旨"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任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当第一眼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便联想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赤裸裸的来到人世间,从幼年到青年再到成年,但凡身处社会中,我们便要遵循条条框框的那些规则,有思想上的限制,也有身体上的限制。接着作者通过"论原始社会"提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但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于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了这种需要,他们之间的联系便宣告解体,之后,就需要靠一系列的约定来维系,作者通过这样的一个类比联系,之后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便详细讲述了这个约定,既然孩子长大以后与家长之间都是通过约定来维系关系,那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吧?重要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建立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

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平等与自由在现实中的存在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题记 “每个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国,里面放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而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社会契约论》开篇导论里就有这么一句话。卢梭的理想国建设在和平与平等的基础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服从。可是人在社会中必然会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资源的稀缺、信息的不对称、竞争程度、成本、有限的理性等因素,约束着人们不得不从自私自利出发,这是银行管理老师曾在第一节课和我们阐述的道理。而在权利和义务中选择,人们更多愿意让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而不是义务。卢梭也说过,“《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权利道理,不是争论事实。”社会或许能寻找到一种适合人类发展与生存的方式,但无法做到绝对的自由与平等,这是我的观点。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理想化中,社会财富的平等是让人们处于平等的一个基础,也是社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财富平等,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就不会存在利益斗争。中国的公有制就曾经试图让人民财产平等,可是最终还是瓦解了。因为财富创造和财富再分配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懒点的能和勤奋的获得同等财富,那还有谁会去勤奋呢?没有劳动的创造,社会发展也就止步不前了,或者说会退步。所以,财富平等并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它不能激励人们的进步与发展。当然,平等原则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为穷人和富人在行为能力上他们是平等的。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样的。只有肯定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则。才能够鼓励人们更去创造财富。或者我们还可以说穷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是一个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是讲的结果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 读书笔记什么的,在网上一找就是一摞,也可以不痛不痒的说一些“天赋人权”的主流观点。但是,如果只是将书中的观点概括、归纳、分类、列诉显然是件枯燥的活计。所以还是就某些观点进行论述,而不对全文进行结构理顺了。 首先是政治的由来。 关于政治,我们首先要理解国家的由来。 国家不是根据民族而产生的,虽然民族我们说是国家产生的重要基础,但是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不是根据地域产生的,虽然地形地域对国家的产生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国家不是根据经济划分的,存在密切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并不一定是属于同一个国家;国家也不是根据文化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内部可以存在多种文化,甚至是多种语言。那么,国家产生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 国家是由强力所主导的,在侵略与反侵略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强力团体依靠武力跨越地域将经济上独立或者不独立的同一或不同民族的团体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并且维持有效的统治管理,是新居民在心理上认同其统治管理。强力团体的入侵和统治必须都是成功的。当然,国家形成后也会因为种种变数而分裂,其原因是统治后期的乏力与失败。国家形成的另一个来源在于面对入侵威胁下,某两个或多个团体的结盟且防御成功,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建立通常是需要以相似的经济文化为基础的。 广义上经济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源的获取。而最初的资源获取手段无疑是暴力手段。直到大航海时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可以宣称将新发现的大陆作为自己的殖民地。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和军事的关系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军事是政治的一部分,战争是政治的一种延续,是一国或者集团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目标和目的的方式,而目标和目的往往与利益有关。恰恰相反,军事先于政治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当然经济是军事、政治的基础是无可争议的。但军事最先与经济挂钩,成为早期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军事的破坏性力量得到了承认,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使人们开始寻求更加缓和的方法来显现经济目标。军事力量由实战作用转变为威慑作用,从而产生了政治。人们以经济目标为根本,依据自身的军事实力提出具体的目标和实现方案,诉诸于谈判与结盟方式理顺各方关系。在早期社会,与其说军事是政治的延伸,不如说政治是军事的延伸。直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完善,政治手段逐渐取代军事手段成为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但是,政治和军事以及文化应该处于并列位置,没有理由说政治就高于军事和文化。 弱国无外交。前面的政治主要是对外而言的,对内的政治也是一样的。枪杆子里出政权。政治就一定以为着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统治的基础就在于暴力机关的存在:军人、人民警察、监狱等等。即使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国家,它建立的根本也在于拥有强力机关保证契约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政治依旧是以军事为基础而出现的。 关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首先,我们要引入公意和众意的概念。 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综上有很大差别;公意指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边意志的综合。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综合仍然是公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首先,我先谈一下读完这本书后的直观感受,只有两个字“神奇”,如今很难想象这本在1762年著成的书会清楚的预言了如今的政治,如今政治生活深入生活各个方面,而几乎每个政治结构,形态,活动都能从这本书中找到影子。它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不仅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为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本书创作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展,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他们的新观念、新思想、新理论,给我们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一部耀眼的著作。时至今日,他的思想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影响。 本书共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这对目前某些国家的强权政治是一种科学的否定。 第二郑是论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行使。由于普遍意志的作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 主权权利是一种十分绝对、十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超越普遍协议的界限,任何人都有协议规定给他的财产自由,主权体也不能给一个人民比另外一个更多的负担。警示统治者要尊重公民,合理使用权利。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 政府制度不是一种契约,因为人民同政府所订立的是一种个别约定,不是普遍约定,而是一种法律,人民不是服从政府,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者罢黜一个政府。对现在简政放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民向善的话。对目前民主的发展具有中套的启示作用。 卢梭是资产阶级的精神导师,在当时反封建的背景下他把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特权,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当时封建制度即将瓦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断鼓吹君权神受,不断麻木民众,让他们服从自己的意志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卢梭走在了时代的前沿,认为人生而平等,人们生而自由,不存在绝对的特权阶级,这充分体现人的本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符合了社会进步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当人拥有了独立的地位和自由,人民的私有财产才是真正不可侵犯的,而这也为新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奠定基础。 对政府的权利和政府的运作卢梭也有十分精彩的阐述。卢梭认为人民权力优先于国家权力,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的一个中间体,政府的存在不是社会契约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力的结果。所以,这个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特权的存在,政府是为了服务于臣民存在的,臣民在不满意时有权力推翻它,沉重打击封建统治阶级所鼓吹的君权神受这一论调。政府意志要体现普遍意志,不能体现体现政府的个别意志,否则政府会“蜕化”,进而国家会解体。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看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和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问题。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是使其运作和表达意志。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是产生法律。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和分割。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是一位专制的君主。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他们国家的财产和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他和他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国王。在他所描绘的理想共和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罢了。也就是说,君主也只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三.我们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谁也不会对自己不公正在第一卷里,卢梭提出了其最著名的格言——“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处处受到拘束”。那些“拘束”是现代社会给公民自由加上的种种限制条件,为的是换取“理性”和“道德”,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人们为此会失去的是自然状态下“野蛮的自由”。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学院(系):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 09级行政管理一班 姓名:胡汉杰 学号: 290302133 指导教师: 武贤芳

摘要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尤其注重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及定位。他主张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关键词】社会契约天赋人权公共意志 引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作家卢梭的杰作,在此书中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主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了道德评价和改造,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法国、美国等宪法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起到了推动作用,孙中山等革命先驱都深受其革命思想影响。 内容概要 《社会契约论》共分四卷,分别论述了社会结构及契约,主权其公民权利,不同政府及运作形式和五种不同社会组织的利弊。在第一卷中。卢梭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的权力。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 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 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 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 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 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 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 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 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 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 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 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 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 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 “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 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 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 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 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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