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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重点老师试卷

公司法与企业法

第1章企业与企业法

P2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企业是指的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法律特征)

企业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东西,企业是一部分人脱离了农耕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工匠行业从原始的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的东西。

(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征)

(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

营利有一定的特征,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临时性、季节性的交易活动并非企业行为)。其三,讲究规模性,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收状况是不同的。另外同时,营利是企业经营的唯一目的。公立大学收取学费,但是不能依据此认定为营利性活动,只是为了维护最低限度的活动。企业组织的目的如何体现,常体现在章程之中。

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P7 企业的分类

按照规模分类: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按照所有来分类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人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重要的地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归集集体性质的单位所有或是劳动者集体所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跨所有制界线组成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有)企业主要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等。

从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观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会逐步淡出企业群体,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

按照企业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简称公司。中国的公司不会有别的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企业性质的机构,现在分开了,没有了。

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P10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章企业法律形式

P18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法律形式也叫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P18 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识记)

(1)法定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2)发展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3)配置内部组织结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4)企业的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5)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P19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最简单、最古老)

特点: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②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③独资业主一般负税较少

④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

⑤企业虽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又称合伙或商事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权益、共负盈亏的企业。

特征:

①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这同独资企业只有

一位自然人投资兴办有区别

②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法定的相互代理关系。

③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且合伙人要负连带责任,故法律上并无注册资本

的要求。

④普通合伙企业虽然可已经债权人提起以破产方式了解业务进行清算,但法律并

不免除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企业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2)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1-50,股份公司2-200

(3)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

(4)公司不得接受以个人信用、名誉、企业商誉、经营管理经验和劳务的投资。

(合伙可以)

(5)公司设立、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章程。

(6)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是依据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另外规定的话。

(7)公司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也具有破产资格。

P23 企业法律形式选择(领会)

影响投资人选择企业法律形式的因素:

(1)准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

(2)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

(3)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

(4)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5)风险的大小

(6)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

大标题:

(1)税收。

我国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改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的繁简

(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独资企业条件下,企业主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负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下,合伙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承担无限责任。就无限责任来看,每个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不仅负无限责任,且要负连带责任,单个的每一位合伙人可能会对企业的全部债务首先予以清偿,尔后由其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势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一般来讲也是可以转让的,但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8)企业的存续期限

第3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P27企业设立的概念

企业的设立称为企业的开办,指企业的设立人为了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创办企业的行为的总称。如果设立后能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行为也可以成为创立法人行为。

P27企业设立的原则(领会)

(1)自由设立原则:自由设立,无需批准和许可。但有些东西是管制的,过去是盐铁管制,现在是枪支管制。

(2)许可设立原则:设立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中国制度有一部分是许可设立,需要政府批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就开始收存款就成为了非法集资。

(3)准则设立原则:设立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例如要有相应的人员、资金、名称等等,一旦符合即可前往登记设立,不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期货、金融、典当、信托、保险等公司,需要特别的批准准则。又如有重污染的行业由环保局设立了需要符合

的环保准则。

(4)特许设立原则:政府特别批准设立公司,需要由政府给出特别的许可。例如东印度公司。我国,中石油等或许可以理解作特许设立。“中国”前缀的添加必须有国务院

的批准——特许设立。

P33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识记)(试卷)

定义: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1)可以从法律上认定企业成立的事实,确认满足法人条件的企业设立法人的事实。(2)确立企业的司法管辖所在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被告时的司法管辖。一般企业的住所地就是其所在地。

(3)确认企业的投资关系,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工商登记可以查询公司的股东到底是谁。巩固营业部门。)

(4)可以使国家了解企业的分布、状态等资料。

(5)可以通过登记实现对于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

P33企业设立登记管辖(领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级(地区)、县级工商局

P3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会)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和各类民、商事主题的标识符号,不允许混同。为防止企业名称发生混淆并提高企业注册的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P40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用)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区域中可使用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登报记主管机关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第4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P48独资企业的概念(识记)

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注册资本,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P48独资企业的特征(识记)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与合伙企业要有两人以上的人联合投资形成区别;已经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单独投资设立企业的,无论其设立的是分

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全资子公司(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因该设立者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所设的分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均不是独资企业。

同理,由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以及在我国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

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均不是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一

个境外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来我国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也不是独资企业。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他就企业事物作出个人决定时在法律上没

有义务去征求别人的意见,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开办的企业。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之名义(或者说以商号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所有。

(4)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商号,但是无独立的法人资格。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P49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识记)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P52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领会)(第二节重点)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一个公司有限责任。

共同点:

(1)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的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公司企业全资控有另一个公司的情况虽不同于自然人但也属于一人公司范畴;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有特别规定,不属于一人公司。

(2)它们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不同点:

(1)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投资人只对公司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2)法律主体上,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一经设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并且,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名自然人,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一名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

(3)财产关系上,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的财产;一人公司按公司法要求得有注册资本(如今也不需要了),公司独立拥有财产。

(4)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5)税收征纳体制上,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业主应当将各种收入包括来自于独资企业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则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的股利收入要接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

(笔记)比较: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的企业叫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有独资所有制,业主对于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个公司:一人公司。一个法人也可以设立一个公司: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实际上包含两者。个人独资企业里面只有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而没有法人设立独资企业。

相同点:主体都是一个自然人。

:不同点:

(1)一个是有限公司、一个是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没有主体地位,企业只是个人商业人格的延伸;有限公司中

个人和公司都有主体地位。

(3)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后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两次;企业不是,是比照个体户税收条例征收一次税。

(4)一人公司的财产个人与公司独立;企业混同。

(5)一人公司只要投资到位且保证公司独立性,就只用投资来负责;企业则是用个人的全部资产负无限责任,因为后者没有独立人格。

(6)一人公司,该人死亡,公司可以完整继承,公司人格仍然完整,只是改变了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继承的是遗产而不是企业——个人业主的死亡意味着企业的法律上消亡,继承后产生的是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偿还所有债务;当然也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放弃了就在财产的继承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全部资产负无限责任,因为后者没有独立人格。P53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应用)

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各项业务,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因失职而至企业财产、利益损失的,要接受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禁止内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2)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竞争的业务

(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8)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机密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5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P57普通合伙企业(识记)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P57合伙企业的类型(领会)

(网)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P58法律原则

普通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P5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识记)(试卷)(重要)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领会)(应用)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试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公司不可以)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其他各种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62合伙协议(识记)

(网)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试卷)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如要修改或补充,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P63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

构成:

从财产来源上,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

从财产形式上,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

2006年《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是指退伙)。

P67合伙人权利与义务(领会)(应用)

权利:合伙人的权利受协议和法律保护

(1)财产上的权利

①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之全部

财产

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利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的共有人,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可将此种积累财产按协商确定的比例分配。

③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这是投资所获利益的直接回报。

④合伙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且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⑤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

对于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有优先受让权。

(2)企业管理权力

①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对其他的合伙人具有当然的代理权。

②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册等

财务资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外,不分投资多寡按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决定。

③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

伙人有权监督,有权听取执行合伙人就企业营业状况、财务状况的汇报,提出

质询和异议。(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参与决策,执行合伙人不

按照规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单独行使否决权有: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

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

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把合伙企业的资金

出借给他人;同意某一合伙人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修改合伙协议;同意接纳

新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解散合伙企业;向他

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批准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如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合伙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决

定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并购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并购等。

义务:

(1)法定义务: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整体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是合伙企业的意志,合伙人既要履行作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成员应履行的个体义务,也

要履行作为合伙企业决策参与者分担的属于合伙企业的义务。

(2)协议义务:体现在组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之中。

P69合伙事务的执行(领会)(应用)

小规模的合伙企业往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法律许可并经合伙人全体同意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执行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产生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的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之事务,但有权对执行合伙人的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听取执行合伙人的工作报告,并对重大问题发表意见。

执行合伙人行使管理权的范围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

执行合伙人一般得以善良管理人之诚信和谨慎处理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为损害合伙企业与全体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P70合伙企业的几项特别规则(领会)(应用)

(1)多数通过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除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2006《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有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3)竞业禁止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

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

P7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领会)(应用)

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待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按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向其补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连带责任因合伙协议而发生,但不受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的限制,

是法定义务。

P74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领会)(应用)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75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力的限制(领会)(应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赖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在法律上已趋于相对独立。为保障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限制单个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要求析产。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富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质押,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而为的,其行为属无效,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将其除名,依退伙处理,因此而给合伙人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被要求负赔偿责任。

P76入伙(识记)(试卷)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后甲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P76入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领会)(应用)

台湾“民法典”第691条规定:加入为合伙者,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之责任。

香港《合伙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人获接纳加入现有的商号为合伙人,并不因此而需就在他成为合伙人前所做出的任何事情对该商号的债权人付上法律责任。

(网)

(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新入伙人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77退伙(识记)

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P77声明退伙(识记)(领会)

任意退伙也称为声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任意退伙向其他合伙人的通知时间为30天。

任意退伙人违反法定义务,擅自退伙的,如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P78法定退伙(领会)

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P78法定退伙的事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休日。

P79除名退伙(识记)

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P79除名退伙的理由(领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P79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领会)(应用)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网)

(1)身份关系上:合伙人资格丧失;

(2)财产关系上:合伙企业财产的结算和财产份额的返还;

(3)对外责任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退货时合伙企业资不抵债,退货人应当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存续:有合伙人退货后,其他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伙企业是否存续。P81合伙人地位特别变动的后果(领会)(应用)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继继承之日始,继承人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P8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识记)

P8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应用)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使用的领域是那些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机构,最主要的行业领域就是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得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般对外明确责任界限,防止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范围发生冲突。

法律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笔记)LLP的特殊性:因为合伙人故意导致合伙企业重大损失时,该合伙人无限责任,其他人按照投资为限制负责。

第6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P8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识记)

概念:

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且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

特征: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

(3)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人之间还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信任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5)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理权。

P86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协议仍须得全体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共同确定,并且合伙协议是一个整体的法律文件,而不能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订立两个不同的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只能从普通合伙人中选择产生,并且法律不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过程,否则可能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而丧失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利益。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不愿意受让时也可以转让于普通合伙人。

P88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领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因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便是其投资发展的重要目标,而要控制风险就应当由其自行管理运营企业。为了回应这一现实要求,合伙企业立法无一例外地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赋予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以及执行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在控制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地位,应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P89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识记)(领会)(应用)

权利:

(1)关于合约上的权利和制度权利。

(2)关于投资确认与保障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3)关于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应当贯彻按资分配的原则,即出资的多寡决定分配的数额。

(4)关于投资处分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设定质押,已获得他所期望的其他利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被法院执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从而保障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

(5)独立从事个人业务的权利。法律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间进行交易,也不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监督权力。

义务:

(1)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P92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领会)

指因为发生某种事项而导致的该合伙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仅剩一人时也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P92合伙人身份的转换(领会)(应用)

指因为某种重要事项发生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引起的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的变更或者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变更。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P93国有企业的概念(识记)

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P94国有企业的特征(识记)

(1)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

(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

P95国有企业法的特征(识记)

(1)国有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法立法的基础标准体现所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

(3)国有企业法公法属性强

P96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P98国有企业的权利(领会)

经营权是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而对企业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授权范围内处分的权利,它与所有权相类似,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也即一种新型的物权。

P103厂长经理负责制(领会)

所谓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制度。职权:

(1)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计划(2)行使企业生产的指挥权和经营管理决策权

(3)有权决定任免(聘任、解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4)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

(5)有权对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

(6)有权提出工资调整方案

(7)有权拒绝来自企业外部的摊派

(8)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有权亲自或委托他人代表本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有权代表本企业出面解决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往来纠纷,有权代表本企业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职责:

厂长(经理)必须带领和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法律赋予企业的各项义务,应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P109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及职权(领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是一个组织,国家赋予企业经营权,其中有一部分由它行使。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机构,但并非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也不是隶属于厂长之下的经营管理机构或咨询参谋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对外不能代表企业,其职权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

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决定选取厂长(经理),报政府批准。P109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领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8章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P111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

P113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领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是在城镇范围内兴办并主要由城镇居民就业的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公共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16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领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镇、村的农民集体举办的各类企业,是财产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部农民集体所有。

P115、11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领会)(城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职工人数的多寡,企业设立相应的权力机构:300人以上的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下的企业组成职工大会,100-300人的企业可采用上述任何一种。

(乡村)企业组成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予以讨论并通过必要的规章制度。职工有权监督厂长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厂长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9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P119、1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及特征(识记)

概念:

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外方合营者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合营者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

(2)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4)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P120、13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识记)

概念:

是由外国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其基本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经政府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

特征:

(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中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房,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治理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7)外放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中外方投资总量的25%

(8)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P121、137外资企业概念及特征(识记)(试卷)

概念:

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P123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核批准(领会)

研究批准的具体时间为:合资企业为3个月,合作企业为45天,外资企业为90天。境外资本通过并购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时的审批依据同样的制度安排。

审批的最核心内容是国家安全,即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能源资源安全等。

P1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治理结构(领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时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执行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有1-2人。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合营企业的一方董事担任董事长时,另一方的董事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从合营企业的某一方投资者推荐的人员中聘任,另一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得委派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包括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其参加讨论并表决。

P1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领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来讲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企业首先以注册资本项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中方在注册资本外提供的合作条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给债权人以方便和有力的救济,用已安排为补充责任。中方先行承担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携款出走的外方索偿。

P13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益分配与资产归属(识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即投资利益的回报和企业亏损的承担不全以投资比例来决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未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在合作期届满时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个方按合同约定或按投资比例分配;有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的,在合作期限届满时,由双方组织进行清算,企业债务应由双方按约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企业的全部剩余资产应归中方所有。

P137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领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使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领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领会)

第10章公司与公司法

P14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

概念: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依法定程序设立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同意。

P145有限责任公司概念(识记)

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P14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领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三种公司形态。(p342)

P145从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角度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1)无限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指有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两合公司:指有一个或一个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

P146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识记)

指有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P146依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P146依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P147按照公司注册国籍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P148依据公司间的持股关系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相互持股公司

P148从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划分公司类型(领会)

总公司、分公司

P150公司法的特征(识记)

(1)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3)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

(4)公司发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5)公司法中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且在法律文体中熔于一炉,成行云流水质结构

第11章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览

P158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

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一般最多为50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

P159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识记)(领会)(应用)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发起人为2人以上,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须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

P160公司章程的内容(领会)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①公司经营的期限

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③公司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事项的决议程序

④奖励与惩罚的制度

⑤股份转让的安排

⑥股东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安排

⑦公司利润分配的特殊安排

⑧公司解散的事由

⑨章程修改等

P162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的主体是发起人。

P16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以实物出资,作价金额不实),应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P162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领会)

公司设立不涉及政府审批的,可直接申请注册登记;须经批准的,则待批准文件下发后申请注册登记(批准文件生效后90日内得办理公司设立申请,超过的需重新确认其效力或另行报批)。注册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P164出资证明书的性质(领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也成为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证权证书)

P165股东权的主要内容(领会)(简答)(老师)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红利分配权。公司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不是认缴的比例)分红。

(4)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后增加了“应向公司提相互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要求,公司拒绝的,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7)股份转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8)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领会)

P169股东权的救济制度(领会)

(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公司法》第22条)

(2)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3)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和行使权力。

(4)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妨碍或者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

(5)规定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以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送回临时会议。

(6)规定公司如果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或分立时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不能满足股东请求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

(7)规定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等)侵犯公司利益时,股东可先行启动内部救济程序,然后提起派生诉讼。

(8)规定对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损害股东权益的其他行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P170股东会的概念(识记)

(网)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P170股东会的职权(领会)(应用)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170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领会)(应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股东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情形。

首次股东会议:

也称出资人会议,指公司成立之初为组建公司而专门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公司还未成立)

定期会议:

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活动的常态形式,可以使年度会议,也可以是半年度会议,甚至可以是季度会议。

定期会议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能召集主持的,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

是指在两次定期会意见公司发生了紧急事项或者出现了重大问题而不得不举行的股东专门会议。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P17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领会)(应用)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3”的数额所指的基数是公司的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份,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

股东会的决议具有最高的效力。

P173董事的资格(领会)(应用)

消极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P173-17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的规定(试卷)

定义: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及管理活动。

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免:

普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人公司的董事又独资持股的法人或者独资持股的自然人委派。

董事会组成:(领会)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共同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

《公司法》44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公司法》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因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的任期为4年。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对于职工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公司法》未作限定,有个公司根据其规模和其它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从一般情况将,职工代表不应当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是1/3。

P175董事会的职权(领会)(应用)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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