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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

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

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检疫申报制度

1、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2、本场饲养的羊出售或运输离开饲养地时,按照规定提前3天到防疫区域内的报检点或电话联系村防疫员申报产地检疫,经临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允许离开圈舍出售或运输。

3、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种用动物引进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须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二次免疫,经检疫合格才能入圈合群。

4、跨省引进饲养羊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活羊跨省调动的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调动手续。

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场存栏羊发生不明原因死亡,或疑似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加区畜牧总站报告。

2、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羊数量、同群羊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4、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羊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羊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羊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不得随意急宰病羊,更不能随意丢弃死羊。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羊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5、加区疫情报告电话:2163496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各羊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对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羊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1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羊舍、场地、用具及羊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或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羊舍和用具1周消毒1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羊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粪污实行发酵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羊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同时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羊及其粪便、垫料等进行深埋或集中焚烧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建一个无害化处理场所。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羊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畜牧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羊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羊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采取防制措施。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羊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场内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

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羊羔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在羊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

3、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羊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羊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羊养殖代码和备案情况

二、依法向加区畜牧总站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羊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羊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羊2年,种羊长期保存。

五、养羊场应恪守诚信、实事求是记录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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