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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许多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传统的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02年实行了小额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极大地方便了

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效果等方面,为读者深入理解和应用小额诉讼制度提供有用的信息。

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小额诉讼制度是指专门针对涉及小额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其特点是程序简捷、费用低廉、速度快捷。其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民事纠纷: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合同纠纷;

3.不动产物业租赁合同纠纷;

4.侵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6.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7.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人事争议等纠纷。

程序简单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1.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

2.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条件后,立案受理。

3.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小额诉讼之日起五日内,通

知当事人到庭调解。

4.审理:当事人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

审理。

5.判决: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判决生效

后,当事人依法履行判决。

费用低廉

小额诉讼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费用低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提起小额诉讼时,不需要承担太高的诉讼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不受理;

2.争议金额在1000元-5000元的,诉讼费最高为50

元;

3.争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诉讼费计算标准交

纳。

小额诉讼制度的应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方便群众维权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简便、快捷

的维权平台,特别是对于诸如消费维权、劳动纠纷等小额民事纠纷,小额诉讼制度更是能够及时解决。这也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途径。

促进司法公正

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能够快速、简单地获得司法救济,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巩固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也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由于小额诉讼的案件数量巨大,如果没有小额诉讼制度的支持,法院将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通过实施小额诉讼制度,法院能够更好地应对案件数量的增长,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结论

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快捷、便利的途径。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我们相信,在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发展中,小额诉讼制度也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各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

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许多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传统的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02年实行了小额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极大地方便了 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效果等方面,为读者深入理解和应用小额诉讼制度提供有用的信息。 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小额诉讼制度是指专门针对涉及小额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其特点是程序简捷、费用低廉、速度快捷。其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民事纠纷: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合同纠纷; 3.不动产物业租赁合同纠纷; 4.侵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6.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7.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人事争议等纠纷。 程序简单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1.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 2.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条件后,立案受理。 3.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小额诉讼之日起五日内,通 知当事人到庭调解。 4.审理:当事人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 审理。 5.判决: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判决生效 后,当事人依法履行判决。 费用低廉 小额诉讼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费用低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提起小额诉讼时,不需要承担太高的诉讼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不受理; 2.争议金额在1000元-5000元的,诉讼费最高为50 元; 3.争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诉讼费计算标准交 纳。 小额诉讼制度的应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方便群众维权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简便、快捷 的维权平台,特别是对于诸如消费维权、劳动纠纷等小额民事纠纷,小额诉讼制度更是能够及时解决。这也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途径。

浅析小额诉讼及其运用

浅析小额诉讼及其运用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将从小额诉讼产生的背景,国内外不同法治环境下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程序,以及实施一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达到的效果和有待改进的地方等几个角度给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小额诉讼;对比;积极影响;建议 一、小额诉讼产生的背景以及定义 (一)小额诉讼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其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器。同时,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而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通过普通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时显现出了相当多的的缺点和不足之处。 (二)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1.理论界所广泛谈论的小额诉讼程序,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1]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的,正在发展的未成熟的诉讼程序,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司法改革中创建的一种新型程序,是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运作的诉讼程序,也是笔者在本文极力倡导建立的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所解决的事件限于一定金额以下或轻微事件,根据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它有不同与普通程序和现在所说的简易程序裁判理念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小额诉讼程序鼓励以非正式的方法解决纠纷。 二、域外考察 小额诉讼理论兴起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与不断的完善,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下面本文以美、日为代表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体系和特点作简单的对比考察。用以分析发达国家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体系和特点。

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是指针对小额纠纷设置的一种简易、快速、经济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那些争议金额较小、纠纷事实较简单的案件,以减轻法院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下面就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小额纠纷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一旦进入常规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通过设置小额诉讼制度,可以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其次,小额诉讼制度所处理的纠纷金额较小,往往不值得花费大量资源进行调查和审理。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小额诉讼制度解决纠纷,既省时又省力,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增强大众对司法的信任。通过申请小额诉讼,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律条款,并且可以直接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不仅能够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还能提升对司法及其公正性的认知。 最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积累,并且可以为商事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有利于经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发展。 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简易、快速、经济。在小额诉讼制

度下,当事人可以在简易的程序下提起诉讼,无需太多的证据和材料。同时,法院在审理小额案件时也会采用简化的审理方式,尽量减少繁琐的程序,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此外,小额诉讼制度还设有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例如纠纷金额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申请条件等。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小额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保证其高效、快速解决小额纠纷的功能。 总而言之,小额诉讼制度在解决小额纠纷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速度,小额诉讼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于今后的发展,可以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小额诉讼制度更加公平、公正、透明。

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效率与公平-2019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效率与公平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使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我国有法可依,但说我国已确立小额诉讼制度还为时过早,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 、小额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 当今小额诉讼制度最为成熟发达的就是美国,基本上已在全美国各州得到普及。英国于1999 年制定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1]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1. 案件标的额小 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解决案件标的额较小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之间的矛盾。案件标的额小是其标志,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国规定的标的额标准不同,但标准大都较低。 如美国加州小额诉讼制度规定,自然人就提起的小额案件索赔金额不超过7 500 美元,其他人及实体不超过5 000 美元。[2]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 10 万元新台币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案件。 2. 程序简便 首先,起诉方式简便。在美国,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书记员索取索赔表格,无需正式的诉状即可启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材料表格化,由司法机关事先制作好相关表格,当事人填上自己信息即可。其

次,诉讼过程简化。大部分国家案件审理时间比较随意,基本除了法定假日之外都可以,多数都在晚上,而且处理时间很快。最后是法律文书简化。以美国加州为例,小额索赔法官可以选择是否当庭宣判,判决书也可以使用常用的表格。 决书以记载判决结果为主,事实及理由都可简化。 三)小额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小额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其纠纷主体主要是收入较低的普通民众,在现代社会中,数额不大的纠纷,零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占到整个社会纠纷问题的绝大部分,大多数人恐怕很难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3] 小额诉讼制度确实给普通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途径,但是其程序过于“简便、快捷”,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但这似乎是建立在限制、削减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利基础上的,诉讼公正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得到很好的保证。[4] 小额案件标的额虽小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还相当粗略,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则,也没有相应的预防机制去应对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对其弊端也没有做科学的预见。 另外,以法院本位主义为基点,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实现程序分流为宗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强制一审终审。这不仅忽视了小额诉讼的当事人视角,而且严重误读了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的救济制度。实践中,因为一审终审而使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进行上访的情况并不少。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不可忽视其可能带来的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失衡。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公平与效率失衡的表现 一)标的额规定过于原则 同样数额的金钱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法条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的规定较之前1 万这样绝对的数额规定是有相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众的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大量的融入司法机构,全国法院的年均结案量逐年增强,案件增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的突显。如何合理的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司法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借鉴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结合我国小额诉讼的试点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渐对简易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新的司法程序。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标志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量。 一、小额速裁的概念及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大量的小额纠纷,从而保障普通民众平等的实现诉权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点。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并且大多实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式引入了该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就其规定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性质上并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中。

小额诉讼

“叫好不叫座”的小额诉讼制度之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与范围是创设小额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纵观当前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不难发现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大多从争议标的数额、案件性质两方面对限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制,并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程序的权利。但在具体规定上,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国家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权完全赋予当事人。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金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且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从保护被告的角度出发,在第一次口头辩论的辩论开始前或者该期日终了前,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转为普通程序。有的国家则强调职权主义,由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小额程序,当事人的意见仅作参考。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诉讼,但人身伤害和房屋租赁损害赔偿的案件除外。当诉讼请求金额超过5000英镑,经双方一致同意将案件分配至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法官可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则采用折衷主义,即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法定数额之下的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法定数额之上的案件,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标的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小额纠纷案件强制适用小额程序,而对诉讼标的额在10~50万新台币之间的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小额程序由当事人合意选择。 基于不同的小额诉讼理念,两大法系国家在小额程序立法中对原告主体资格所持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一是不作

限制。即任何人都可以充当小额诉讼的原告,如英国、美国的华盛顿州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二是作一定的限制。即将原告仅限于特定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团体、医院及政府部门甚至债权受让人均不能充当原告,如美国的纽约州和布法罗州;三是限制使用小额程序的次数。对原告资格不加限制,但对其使用该程序的次数有明确要求。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原告在同一简易法院1年内使用小额程序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而美国克里夫兰州规定同一原告每年使用小额程序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 许多州规定,不得将同一件案件拆分成几件案件起诉。惟一的例外是,如果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或者存在几个合同,或者是多次损害财物,可以作为几个案件来起诉。不过,许多州对原告一年使用小额法庭的次数有所限制,并且次数越多,其后的最高上额越少。例如,科罗拉多州规定:同一原告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每月不得超过2次,每年不得超过18次。因此,在决定分成多件案件在小额法庭起诉前,原告应当查清每年的诉讼限量次数是多少。作出这样限制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把小额法庭当作向被告催讨债务的工具。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不仅有标的额上的限制,而且还有案件类型上的限制。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但无权管辖身份案件(诽谤、侮辱、诋毁名誉、更改姓名)、婚姻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 为了防止一些金融企业把小额诉讼程序当作向一般市民催讨债务的工具,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则对当事人在同一简易法院一年内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作了限定(不得超过10次),并规定了当事人的申报制度及对虚伪申报的处罚。以确保该程序能被普通市民广为利用。

浅析小额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小额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增加了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但未明确划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文章对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分析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期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作用,提高小额诉讼的司法应用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的数目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现有的司法资源和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了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必须科学设计小额诉讼制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目前,在法律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些法学者称之为“小额诉讼的简单程序”,有些法学者称之为“简易程序的二次简化”,还有的学者认为小额程序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平常简易诉讼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只是两者的诉讼标的物数额不同;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同时还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可以让普通公民享受到具体化、程序健全的司法服务。而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标的物较小或者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时,进行简化的诉讼程序,它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组成三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在较广泛的民事案件范围中都可适用。[1]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从受理案件角度看,小额诉讼一般被限定在简易程序的范畴中,诉讼的标的数额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案件类型大多数属于租赁争议、债权债务争议以及邻里纠纷等。小额诉讼的法律诉讼程序简单、快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追求高效、民主、经济,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众化。[2]首先,小额诉讼的起诉稿和答辩稿能够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允许不进行证据公开显示,不使用陪审团制度;且法庭开庭审理时间自由确定,审理限制因素较少,审理时间较短。其次,法院审理判处的文书固定化、格式化,允许不讲明判决的缘由,并且这种审理通常都不需要律师介入,大大简化了法院审理程序。 同时,小额诉讼确立方便诉讼的管辖规则,准许原告不必完全按照民事诉讼中相关诉讼要求进行审理。一般以便民为原则,法院从原告的居住地、主要经营场所以及被告的居住地等地区选择管辖。[3]此外,法院还赋予法庭当事人双方

对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完善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完善的思考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是由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的。把小 额诉讼纳入民事审判中也是考虑到了小额诉讼这样的诉讼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地 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并且这样的诉讼制度也 能够让民众近距离接触司法,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小额 诉讼的适用度却并不高,这也导致了小额诉讼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文 着重从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对小额诉 讼制度进行全面的剖析,进而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司法适用;程序完善 一、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小额诉讼制度是一种专门为解决民事小额财产纠纷而设立的诉讼制度。我国 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也把小额诉讼程序设置在 简易程序之中。在司法适用上,首先要达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即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其次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符合法律关于 “小额”这一条件的具体规定,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在审级上,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我国新民 诉法对小额诉讼制度规定的大体内容。之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又对小额诉讼的标 的额、具体的案件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小额诉讼规 定得较为简单,基本上都是关于的适用方面的规定,特别看重这一制度的适用。 但是,也是因为规定的较为简单,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适用上受限较大,两者存 在矛盾。所以,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由于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就存在有缺陷,其立 法目的没有很好的得以实现,还需要对其在其它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其一在于其适用范围方面,如前所述,小额诉讼仅适用 于那些案情复杂程度底,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和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根据该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意见,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小额诉讼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除一审终审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它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诉讼参与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等。 2、小额诉讼案件以标的额为衡量标准。小额诉讼案件除了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外,还应当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条件。标的额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至2013年6月30日,江西省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下半年标的额度须根据后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再定。 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其区别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的最根本特点。相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标的额本身很小,为了很小的标的额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不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反而可能扩大矛盾,产生额外的纠纷和争议。为此,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被告一审终审。

最新 C2C网络购物纠纷中小额诉讼法律机制适用条件-精品

C2C网络购物纠纷中小额诉讼法律机制 适用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有效的小额诉讼制度对保护在线交易中的当事人利益显得日益重要,面对当今社会广大消费者对新的网购纠纷解决模式的强烈呼声,鉴于小额诉讼的程序理念和C2C自身的独特性,如何在C2C的消费环境下合理运用小额诉讼制度,使二者高度融合、取长补短,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调查显示,以诉讼模式来解决电子商务的纠纷所遇到的问题有很多,其中信用问题和管辖问题备受关注。对于越来越多亟待解决的C2C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来说,一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由于诉讼不能及时解决争议,很多诉讼标的额小的纠纷当事人不愿进行诉讼,而更多的是采取隐忍的方式对待,助长了很多不法商贩在互联网上进行违法交易,使得C2C模式的信用度下降,极不利于其健康发展。但是单独利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无疑会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当纠纷主体来自不同地区、国家时,首先面临的则是法院有无管辖权问题。虽然国际上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仍然成为解决网购纠纷的瓶颈。 面对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纠纷当事人的迫切需求,一套高度完善的诉讼模式将会为电子商务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而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为秩序紊乱的网络市场带来了希望,该规定确立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为我国消费者和司法审判提供了服务和便利。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C2C纠纷之高度契合性 (一)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 小额诉讼,顾名思义是针对小标的争议的特殊民事诉讼制度。随着我国许多省份小额诉讼制度试点的开展,实践已经证明了它的诸多优点:快速化解纠纷、节省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等。我国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做出了三项规定: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金额限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二)C2C网络购物纠纷 C2C(Customer to Customer)即指在互联网上买家与买家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易趣、淘宝)进行小额交易的消费模式。C2C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实惠的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安全性大大降低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而C2C交易中多涉及小额标的,运用传统诉讼程序则显得过于复杂,当事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还易陷入举证困难、成本过高的窘境。小额诉讼较普通程序而言又具有审判制度灵活,诉讼程序简便、诉讼成本低等特点,恰好广泛适用于大量的C2C网络购物纠纷问题(以下简称“C2C纠纷”)。 (三)小额诉讼与C2C的“互动” 根据我国法律对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条件的要求,小额诉讼制度和C2C交易在各个方面均有契合性: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表 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表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年间的基本情况是: (一)适用率较低。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其中,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群体并不显著。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群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重较大的,却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排在广东全省倒数序列的汕尾、揭阳和云浮,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分别为34.38%、26.87%和10.52%,适用率排全省前列;而办案压力较大的广州、深圳和东莞地区,年人均办案数量平均在100件以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反而较小,分别为1.69%、8.39%和6.73%。 (五)案件未能实现快审快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1天内审结的有3.67%,在2至7日内审结的有28.79%、在8至30日内审结的有33.47%,而超出30日结案的一般审理规定的占33.63%,未能真正体现快审快结。2013年广东省各级法院民事一审平均审理时间是96天,与2012年94天相比,实施小额诉讼并未使整体审理时间明显减少(见表二)。 二、对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 为了更好研究小额诉讼制度,本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对办案法官和当事人、普通民众开展调查。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663份,其中面向法官的766份,面向诉讼当事人的842份,面向普通网民的55份。对以上问卷的分析,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和意义 小额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的重要一环,旨在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高 效的解决纠纷途径。为了了解广东省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广东高院 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活动。通过深入了解小额诉讼的审判情况、申请条件和 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调研方法和样本选择 本次调研采用了同时关注定量和定性数据的方法,通过对广东省各级 法院的统计数据和案例进行综合分析。样本选择方面,我们特别关注一些 代表性的法院,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准确性和信服力。 三、小额诉讼的审理情况 根据调研数据,广东省各级法院在小额诉讼方面的审理情况总体较好。在一审环节,各级法院积极推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努力解决多年积压的小 额纠纷。同时,对于涉及金额较小、争议相对简单的案件,法院通过简化 程序和简化证明等措施,采取快速审判,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小额诉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广东省各级法院对小额诉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规 定和解释。根据调研数据,法院对于各项申请条件的审查严格,确保纳入 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同时,法院对小额诉讼的程序也进行 了适当简化,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五、小额诉讼的问题和建议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小额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案件 的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的参与度不高等。 1.提高审判速度: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同时,适当 增加法官的助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拓宽解纷渠道:除了法院以外,可以考虑引入其他解纷机构,如仲 裁委员会等,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3.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当事 人的法律援助和教育,确保其能够充分知情、参与诉讼。 4.创新案件管理方式:引入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六、结论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广东省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 的建议。希望广大法院和司法机关能够认真考虑这些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小额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 小额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小额诉讼实施情况,探讨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为相关改革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 1. 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学术研究,了解小额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实施情况。 2. 实地观察法:参观法庭,观察小额诉讼的审判过程和调解方式。 3. 问卷调查法:发放问卷,调查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 三、调研结果 1. 小额诉讼的优点: a. 效率高:小额诉讼注重简易、迅速的解决纠纷,减少了当 事人的等待时间和精力消耗。 b. 成本低: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的费用较低,减 轻了经济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 c. 公平公正:小额诉讼的审判依据法律,注重公正和公平, 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小额诉讼的不足: a.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不够了解,容易出现误解和纰漏。

b. 资源缺乏:小额诉讼中,法庭和法官的资源有限,难以满 足大量纠纷的快速解决需求。 c. 解决能力有限:有些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小额诉讼的简化程序难以解决。 四、调研结论 1. 小额诉讼的实施在解决一定程度的纠纷中具有一定优势,对于一些简单的纠纷可以快速、低成本解决。 2. 改善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法律意识是推进该制度发展的关键,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等措施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 3.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小额诉讼的支持力度,在资源配置方面加大投入,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数量,以加快纠纷解决速度。 4. 在小额诉讼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一些特殊纠纷处理机构,针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进行专业化的调解和解决。 五、改进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降低因法律知识不足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2. 增加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小额诉讼当事人。 3.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小额诉讼的投入,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数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 4. 探索建立特殊纠纷处理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调解和解决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纠纷的诉求。 以上是本次小额诉讼实施调研的报告,供参考。

论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

论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 小额诉讼是指涉及小额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小额诉讼 已经成为解决日常生活中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适用范围广泛,并且为当事人提供了更 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当事人权利保障息息相关,下文将从适 用范围和当事人权利保障两方面来探讨小额诉讼的发展。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指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告起诉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价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律体系已经不断完善小额诉讼的制度,适用范围从业务层面扩大到了具体领域。比如在房屋租赁、商品买卖、劳动争议等 领域,小额诉讼都有相应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也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发展。小额诉讼制度的出现,为当事 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程序繁琐、耗时耗力是当事 人最为担忧的问题,而小额诉讼的出现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困扰。小额诉讼采用了简易程序,减少了证据的严格要求,缩短了审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快速的纠纷解决通道。 小额诉讼还注重调解机制的运用,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 决途径。 小额诉讼还在案件质量保障方面做出了努力。虽然小额诉讼采用了简易程序,但是对 于案件的质量是有相应要求的。在小额诉讼中,虽然缩短了审理时间,但不代表可以牺牲 案件质量。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的撰写等 方面保持了严格的要求。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保障。 在小额诉讼的制度发展中,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 适用范围的扩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选择,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诉讼方式。当事人 权利保障的提高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正、便捷、高效的诉讼环境。这些都是小额诉讼 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因所在。 小额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虽然在不断扩大,但仍然存 在一些纠纷无法适用的情况。比如在知识产权、公司法律关系等方面,小额诉讼往往难以 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虽然小额诉讼注重调解机制的运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调解机构 的建设和完善尚有不足,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小额诉讼要求简易程序,但审理效率 和质量的平衡尚待进一步调整。 在未来的发展中,小额诉讼的制度还可以继续优化和完善。应该进一步扩大小额诉讼 的适用范围,促进小额诉讼案件的应用,满足更多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应该加强对小额诉 讼调解机构的培训和建设,提高调解效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应该进 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和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审理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平衡。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门适用于处理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解析,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 小额诉讼程序,简称小额程序,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涉及金额较少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将金额较少的纠纷案件提交给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2. 普通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务追偿等。但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土地使用权等特殊性质的案件,则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仲裁及其他特定情况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涉及金额超过五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当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同意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时,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在起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方案

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方案 一、前言。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采取简化程序和简易审理方式,以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一种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对于促进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方案,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方案。 1. 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民事案件,具体金额标准由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案件。 2. 程序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取简化的诉讼程序,包括简化立案手续、简化举证程序、简化庭审程序等。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应当简化诉讼材料的提交要求,简化证据的举证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3. 简易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取简易审理方式,即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加快审理速度,尽快作出判决。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法官应当采取简便快捷的审理方式,提高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 强制执行。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应当加强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 时获得执行结果。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5. 法律援助。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依法行 使诉讼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援助力度,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6. 宣传教育。 应当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知度 和理解度。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7. 审查监督。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应当加强审查监督力度,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不足和问题。 三、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方案,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查监督力度,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1. 引言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种简化、快速和经济高效的诉讼程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争议纠纷快速、低成本地进行司法救济而设立的。本文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和特点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下简称“元”)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 (1)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含5万元元)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特别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除了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的一般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例如: •合同纠纷中,争议金额不超过2万元元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 •劳动争议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争议金额不超过2万元元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 4. 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来说更为简化和快速。以下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 (1)起诉阶段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起诉状,并附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原告。

(2)答辩阶段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并附上与原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原告。 (3)庭审阶段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将案件开庭审理,并通知原告和被告;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 (4)判决阶段 •法院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15日内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5.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相比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简化流程 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简化,例如不设立准备期、不进行亲自出庭听证等。这样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2)快速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受理和开庭审理,以保证案件能够快速得到解决。 (3)经济高效 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费、律师费等一般较低,可以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4)强制执行 小额诉讼程序中,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迅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结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争议纠纷快速、低成本地进行司法救济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和特点等方面的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诉讼程序“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4、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局限于财产型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不涉及与人身方面相关的纠纷;其次,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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