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实有人口管理的相关知识

实有人口管理的相关知识

一、实有人口管理的范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实有人口管理是指以派出所为单位,把实际居住的常住人口、寄住人口、未落常住人口人员、暂住人口以及境外居民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加强登记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1、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

2、寄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在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内居住的人员。

3、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指手持出生证、释放证、退伍证、迁移证未落户的人员或无户口的人员。

4、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在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

5、境外居住人员:是指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居住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

(二)实有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现实斗争、服务人民群众。

2、总体目标:各类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

3、管理工作总的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以入户调查为手段,了解掌握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分别落实管控措施,及时采集变更人口信息,做到清楚辖区实有人口数,熟悉掌握重点对象情况,了解一般人员情况,人口信息达到“”全、新、实、准”的要求,主动、热情服务群众。

二、如何开展实有人口管理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确定“只有管得住人,才能管得住治安”的指导思想,真正把人口管理摆上位置,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科学性上下功夫,长抓不懈,持之以恒,确保措施落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坚持动静结合,完善工作机制

1、多警种协同管理机制

2、地区间通报协查机制

3、人口信息现代化管理机制

4、社会化管理机制

5、公秘结合的动态管控机制

6、组织、责任、监督保障机制

(三)开展入户调查,摸清人口底数

入户调查是社区民警的主要勤务方式,是社区民警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途径。

1、入户调查的目标要求:社区民警开展入户调查每周不少于30户,其中居(村)民住户不少于20户,调查对象每年至少调查一遍。通过入户调查,做到对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违法犯罪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及时,同时教育转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象。

2、入户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①做好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入户前应认真准备,采取多种方式对住户作初步了解,明确调查重点。对难以见面的可事先留条或电话预约。

②入户时要着装规范,精神饱满,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营造宽松的交谈氛围,恰到好处地引导话题,完成调查任务。

③要通过入户调查广泛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及治安稳定的线索。

④入户调查要与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认真听取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防范工作的宣传,将办理好的户口、身份证、暂住证送上门,想方设法帮助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密切警民关系。

⑤做好入户调查情况的记载和整理工作。按照《社区民警手册》填写要求,详细、规范、完整地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记录。

(四)实行因人施类,加强分类管理

1、常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常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对责任区内十六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常住人口及有劣迹的女性常住人口要达到“两清楚”,即清楚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清楚现实表现。

(2)常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认真进行常住人口登记;②搞好常住人口调查,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一是调查核对户口登记情况;二是调查了解常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迹象。

2、寄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寄住人口管理的要求:①寄住人口底数清楚,情况明了,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对寄住一个月以上人口达到“四知”,即身份情况;知寄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

(2)寄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加强宣传教育,动员人户合一;②健全管理组织;③落实管理责任制;④严格租赁房屋治安管理;⑤搞好调查、清理整顿;⑥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双向管理;⑦依法处罚违反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人。

3、境外居留人员管理的主要任务

①其在法定时向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②保护境外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③发现、限制和打击境外居留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4、暂住人口管理

(1)管理的对象: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以及场所行业、集贸市场、劳务市场、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地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在管理中要以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场所行业为龙头,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2)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①暂住人口底数清楚,情况明了,暂住人口登记率、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应发证率达95%;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用工单位、场所行业经营单位登记率达100%;与出租房屋户主、用工单位负责人、场所行业经营单位业主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旅馆住宿人员凭证登记率达90%,住宿人员信息录入传输率达80%。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对责任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达到“四知”,即知身份情况;知暂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

(3)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的对象

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对象

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②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③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在按规定设置的《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旅客登记,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验。

申领《暂住证》的对象

年满16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只登记不发证。

申领办理《暂住证》的方法

①暂住在居民家中的,则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③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加强宣传教育。

②健全管理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建设、房屋、劳动、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组成的齐抓共管工作机构。按每300至500名流动人口至少配备1名专职暂住协管员的比例,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

③严密暂住人口登记、发证、信息的采集录入。

④落实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责任。

房屋出租户户主的治安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用工单位的治安责任: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⑤推行对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分类分层次管理措施。

对暂住人口分成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有固定职业、住所的外来人员,在进行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作为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第二类是季节工、临时工和建筑施工队、公共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以及职业、单位、住所不固定的外来人员,在抓好登记发证的同时,定期进行巡查、检查,依靠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依法强化其治安责任,灵活配置暂住人口协管员,通过在内部和周围物建治安信息员、治安耳目,提高暂住人口登记率、发证率,及时掌握、控制各类苗头。第三类是外来无业人员以及收旧拾荒、盲流乞讨等“三无”盲流人员,这是民警管理的重点,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治安清查和巡查,严密阵地控制,努力控制他们的行踪和流向,切实提高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对房屋出租户分为重点户和一般户。将单身租住户、无业人员租住户、多人合租户、旅馆式出租户(按床位出租)以及其他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出租户(如暂住人口流动量大、发案率高、重点人群居住集中的出租户)作为重点户,民警每周巡查一次。对单位承租户、家庭租住户等其他租住户,作为一般户,

由暂住人口协管员管理为主,民警每月巡查一次。对用工单位分为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将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季节性用工单位以及外来人口比例高、人员流动性大的单位和其他需重点控制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明确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民警每周巡查一次;对其他一些人员比较稳定的用工单位,作为一般单位进行管理,民警每月巡查一次。

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⑴房屋出租住宿登记制度。通过发放《房屋出租住宿登记簿》,指导、督促房屋出租户主对承租人员进行登记,结合日常检查,真正做到暂住人口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⑵用工单位暂住登记变动制度。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个体工商户、厂企用工单位、建筑施工队等流动人口落脚点设立《用工单位暂住登记簿》,明确责任人,加强登记变动,使用工单位、暂住人口底数清、情况明。⑶通报协查制度。对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人口、查获的现行作案人员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查获的在逃人员、在暂住地受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人员和其它需函调人员,逐一发函调查,加强对回函的梳理、分析,提高对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发现控制能力。⑷定期巡查制度。对辖区暂住人口管理中的重点部位、重点户、重点人,民警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有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户主治安责任落实情况,核查重点人头现实表现,查验暂住人员登记、领证情况。⑸“三留一建”制度。对“三无”人员实行留照片、留指纹、留笔迹、建档案。既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条件,也对“三无”人员起到震慑作用。⑹居民身份证核查、查验制度。在登记发证、清理清查中,加大对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核查、查验力度,在旅店中实行居民身份证核查员制度,落实核查责任制,提高动态环境下抓获流窜作案人员的能力。⑺租赁房屋中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登记,清理地下黑中介,对房屋租赁中介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由中介机构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租赁情况,立足源头进行管理。⑻信息比对制度。将新录入的暂住人口信息与全国“三逃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每日自动比对旅馆业登记住宿人员,提高流窜作案人员的发现能力。

⑦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双向管理

⑧搞好教育培训,做好服务工作

⑨依法处罚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机关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处罚的几种情形:

①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不申领或缴销《暂住证》,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②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经教育不改,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③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不与公安机关签订责任书;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④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反犯罪线索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房屋出租户户主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重点人口管理

(1)重点人口的概念: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重点人口是指年满14周岁,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

(2)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有5大类21种(含省厅增加的5种)。

①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②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③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④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⑤吸食毒品的。

(3)重点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内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能及时提供打击。

(4)重点人口发现列管的渠道

①人口调查中发现;②户口迁移、登记管理中发现;③暂住人口、寄住人口管理中发现;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中发现;⑤侦察破案中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不够打击处理对象中发现;⑥群众举报发现;⑦治安信息员、特情、耳目提供线索中发现;⑧公安、政法机关内部材料传递中发现;⑨接受两劳释解人员中发现;⑩其他渠道发现。

(5)重点人口列管的程序

①确定对象,登记填表。

②研究审批,分清层次。

对重点人口根据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危害性,实行分层次管理。第一层次的对象是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危险分子;第二层次的管理对象是指第一层次以外的重点人口。对第一层次的重点人口,由公安机关直接掌握,对其居住处所、工作单位、活动场所、交往关系等采取公秘结合的方法,形成多种形式的控制格局,及时掌握动态,逐个落实管控措施,对其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提供打击。对第二层次的重点人口,公安机关应依靠党委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落实教育转化和管理管制措施,并定期检查考核。

②建立档案,完善台帐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逐个建档,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核材料以及照片、笔迹、指纹应当齐全。根据重点人口的具体情况,档案分正卷和副卷,对无正卷材料的重点人口可以先立副卷。正卷中归存的内容是已经查实、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正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⑴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劳教、少管决定书、释放证明、通知书、复查结论。⑵讯问笔录,供述材料。⑶已查实的调查旁证材料以及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⑷其它查证核实有法律效用的材料。副卷中归存的内容是内部审批和未经查实的材料。副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⑴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等材料,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及其指纹、笔迹材料;⑵未经查实核实的嫌疑材料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⑶积累的现实表现材料或撤销管理的材料;⑷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档案分主、副卷,封面用300克牛皮纸,内页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型,按编号装订成册。重点人口的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使用。

④针对实际,落实措施

重点人口管理方法:①调查了解。熟悉重点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总是、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情况,特别是掌握重点人口现实表现。②查证核实。对一般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由责任区民警负责保证,刑侦部门配合,查清嫌疑,查否的及时撤管,查实的及时提供打击处理。③重点控制。对确有犯罪迹象或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的重点人口,要作为重点刑嫌对象,提供给刑侦部门进行侦察、控制区,派出所予以配合,要采取公秘结合的办法,严密对其居住点、工作点、活动点的控制,密切掌握其动向。④积极疏导。对因矜持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对象,派出所要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调其家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

⑤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吸毒人员以及“两劳”放回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帮教措施,促进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重点人口管理的制度

①列管、撤管审批制度。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派出所社区民警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重点人口列(撤)管审批表》或《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对一般的重点人口由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报县(市、区)局备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人口由派出所报县(市、区)局国保大队审批。撤管的对象为:铤而走险因素已消除,可疑情况已否定,活动能力已丧失,经过考核确已转好或者已经死亡、迁出的重点人口。

②委托管理制度。对人户分离的重点人口,按实际居住地委托管理。由重点人口户籍地派出所负责把相关材料转递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委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管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只登记建立信息,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管理考核,形成管理合力。重点人口居住地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要定期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③通报协查制度。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向其户籍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对外流的重点人口,户籍地派出所应尽可能掌握其动向,将有关情况通报现住地派出所;

④材料转递制度。国保、刑侦、经侦、禁毒、治安等业务部门以及派出所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的重点人口有关资料,应及时转递给现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

⑤清理考核制度。对重点人口定期进行考核,对重点人口通过管理力量、所在单位、住地群众、特情耳目等等,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掌握其现实表现、活动情况、经济收、结交人员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材料,记入重点人口档案。全面工作考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及时做好列管、撤管、升降工作。

⑥档案管理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逐人建立档案,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将档案材料转递到迁入地派出所,撤管和已死亡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6、五种监管对象的管理

五种监管对象的范围:

五种监管对象,是指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罪分子。具体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②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③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④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⑤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监督管理的方法

对管制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⑴依法执行管制。即一律凭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实施管制,否则,一律不予执行。

⑵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的《执行通知书》后,要责成责任区民警及时建立由治保会成员、治安积极分子、罪犯周围的基本群众、责任区民警等组成的三至五人的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建立管制罪犯的监督管理档案。

监督考察小组成立后,由责任区民警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向被管制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的期限和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名单。

管制罪犯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是: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监督管理规定。

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③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般每月书面或口头报告一次。

④未经公安派出所批准,不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⑤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会客的规定。

⑶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和各项规定。

⑷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管制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⑸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管制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责任区民警代表执行机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⑴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即一律凭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⑵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的活动。

④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⑤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⑥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⑦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⑧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管制措施。

⑶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和各项规定。

⑷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执行期满,如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向本人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对缓刑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⑴依法执行缓刑,即一律凭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⑵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缓刑罪犯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每个季度或半年向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一次自己活动的情况;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③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罪犯,同时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⑤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⑶严格考察,定期了解表现情况。

⑷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缓刑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⑸考验期满,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报原判人民法院。

对假释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⑴依法执行假释,即一律凭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⑵必须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每个季度或半年向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③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同时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⑶严格考察,定期了解表现情况。

⑷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假释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⑸考验期满,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⑴依法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即凭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凭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提请对保保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看守所《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⑵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③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批准。

⑤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⑶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移的保外就医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⑷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7、工作对象的管理

⑴工作对象的范围。工作对象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可疑,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对象。包括①重点人口;②现被关押在劳改、劳教、收教等场所的违法犯罪人员;③依法监管的“五种人”;④现行审查人员中不够列为重点人口的人员;⑤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无”人员;⑥其他需要作为工作对象管理的人员。

⑵工作对象与重点人口、刑嫌调控对象的关系。从工作对象的范围看,工作对象包括了重点人口、重点人口包括了刑嫌调控对象。重点人口是工作对象中的一种对象,刑嫌调控工作是重点人口的一种管理措施。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