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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湘财资〔2008〕1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财资〔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2-19

【生效日期】2008-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湘财资〔2008〕1号)

各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省财政厅批准待转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

(一)车辆移交

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省产交所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

和物品,并说明代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省产交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

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

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评估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

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

车辆的转让拍卖由省产交所具体负责,也可由省产交所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拍卖公司具体

负责。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半年内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转让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3天。

竞买人多于10人,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竞买人少于10人(含10人),

由省产交所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

转让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买

受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省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

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三、转让费用

车辆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车辆停放费、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由省产交所先行垫付,

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扣除。

省产交所应当在待转让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车辆处

置款汇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

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二)产权交易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违规操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报上一

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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